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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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8年度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冀财农〔2018〕8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8年度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冀财农〔2018〕8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8年度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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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2018年度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冀财农〔2018〕8号
邱县、丰宁县财政局:
根据邱县财政局《关于2018年香城固镇东临河村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村项目资金收回的报告》、丰宁县财政局《关于追加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请示》,现调整《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冀财农改[2017]22号),具体情况见附件。

调整后资金用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列2018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307农村综合改革”。

请严格按照《预算法》和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切实加强绩效管理。

在确保资金合规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切实加快支出进度,强化项目资金监管,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运行安全、使用高效。

要按照《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办〔2018〕47号)要求,严格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附件:2018年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调整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4日
——结束——。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21•【文号】财农[2004]169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5日)废止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0月21日财农[2004]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冀财农[2012]257号•【施行日期】201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12】257号)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厅驻石外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07〕18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2012年12月11日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339号)、《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农[2010]5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将参照中央财政的办法,提前对下通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指标,层层落实到县级,并编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管护任务的认定、检查和验收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原补助政策到期验收合格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第六条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根据国家林业部门组织验收的结果,逐年核定。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3.15•【字号】冀财税〔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辛集市财政局、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要求,现将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调整为:(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

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

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

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二、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21〕43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21〕43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为加强农口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绩〔2019〕5号)、《河北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冀财绩﹝2019﹞5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河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管理措施,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

附件:河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2021年5月27日附件河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4号)、《河北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冀财绩﹝201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简称“农业资金”),是指用于市县的农业生产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疫病防治、农田建设、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水利发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振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农村综合改革、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等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京津冀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成符合我省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全省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重点任务(一)森林。

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以林木蓄积增长价值、管护公益林成本、物价上涨指数和财力状况等作为动态补偿的依据,动态调整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逐步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林权权利人管护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地方政府可将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做管护资金购买服务,管护资金比例原则上不高于现行补偿标准的40%。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政策体系。

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全面停止国有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推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协议停伐,积极争取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传统村落保护)预算的通知-冀财建〔2019〕180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传统村落保护)预算的通知-冀财建〔2019〕180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传统村落保护)预算的通知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传统村落保护)预算的通知冀财建〔2019〕180号有关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传统村落保护)预算的通知》(财建〔2019〕303号)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19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传统村落保护)预算分配方案的函》(冀建村建函〔2019〕99号),现下达你县2019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传统村落保护)预算指标(具体村落名、金额详见附件),专项用于支持传统村落保护。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10402农村环境保护”。

一、请严格按照此次资金批复用途,专款专用,在确保资金合规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加快支出进度,并接受财政部河北监管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参照《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传统村落保护)区域绩效目标表》(见附件2),科学合理填报《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传统村落保护)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3),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于2019年7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将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19年农村环境整治(传统村落保护)资金表2.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传统村落保护)区域绩效目标表3.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传统村落保护)绩效目标申报表河北省财政厅2019年7月23日——结束——。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部分提前下达农业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部分提前下达农业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部分提前下达农业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冀农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部分提前下达农业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发〔2021〕1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近期中央和省级2021年部分农业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已提前下达,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有序衔接脱贫攻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导“三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落地,进一步提高各项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部分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部分提前下达农业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突出抓好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等重点任务,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改革,突出保稳定、保供给、保增收,重点支持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一)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务农重本,国之大纲,乡村振兴战略是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之一,是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

河北省林地补偿标准依据是什么?

河北省林地补偿标准依据是什么?

Only people who are full of self-confidence can immerse themselves in life with confidence everywhere andrealize their wil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河北省林地补偿标准依据是什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每个省关于补偿标准都有不一样的标准,因为每个省份发展水平不一样,所以说补偿的标准自然也是不一样的,在我们国家关于林地补偿的标准也是可以根据具体的标准作出具体的变化的,河北省是我们国家林地补偿标准之一,下面是河北省林地补偿标准依据,希望可以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每年年初,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下达的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任务和相关要求,及时下达我省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项目建设申报指南,具体包括:新一年度植树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每年12月31日前,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联合或单独下发下一年度省级林业补助项目计划申报指南,具体包括:下一年度植树造林、林业良种繁育、果品业发展、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等。

河北省林地补偿标准

河北省林地补偿标准

河北省林地补偿标准河北省林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为了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对因建设项目需要征用的林地所进行的补偿标准。

林地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对于征用林地所需进行的补偿标准必须合理科学,既要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又要充分保护林地资源,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首先,河北省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林地的类型和功能。

不同类型的林地在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上存在差异,对于不同类型的林地,其补偿标准也应有所区别。

例如,对于天然林、人工林、退化林等不同类型的林地,其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其生态功能、资源价值、生长年限等因素进行科学确定,以保证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其次,补偿标准的确定还应当考虑到林地的面积和征用范围。

林地的面积大小直接影响到补偿标准的确定,较大面积的林地征用所需进行的补偿标准应当相对较高,以保证对林地资源的充分保护和补偿。

同时,征用范围的确定也需要充分考虑到周边环境的影响,对于可能存在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应当在补偿标准中进行合理的考虑和补偿。

最后,河北省林地补偿标准的执行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只有通过对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保证补偿标准的有效执行。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规征用林地或者未按规定执行补偿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以保证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综上所述,河北省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才能保证林地资源的充分保护和合理利用,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高度重视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工作,为河北省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农[2012]1号)

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农[2012]1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12]1号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局驻石外直属单位:根据《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对《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农[2010]14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以下称森林抚育补贴),是指中央财政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而设立的专项用于中幼林抚育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森林抚育补贴包括直接费用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直接费用是指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中幼林抚育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费用等;间接费用是指用于中幼林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方面的费用。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第四条国有林场的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和商品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县的抚育对象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

第五条森林抚育直接费用补贴对象为按合同规定承担森林抚育作业的国有林场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间接费用补贴主要用于承担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专项任务的项目县。

第六条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森林抚育补贴的间接费用补贴不超过补贴资金的5%.第三章资金申报管理第七条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实施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相对集中原则。

森林抚育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一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

(二)促进就业原则。

国有林抚育任务应交由林业职工承担,重点帮助富余林业职工解决就业和生活困难等问题。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11月26日财农[2001]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等费用支出。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小型防火设施,购置扑火器材、森林公安办案器材,以及防治监测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资源监督管理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建档立案、资源监测,以及森林公安预防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4•【文号】林造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务制度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2010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3号),在全国20个省区启动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

为规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管理与监督,准确掌握全国造林补贴试点情况,监测评价造林补贴试点成效,为兑现补贴资金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我局制定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附件: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附件: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准确掌握全国造林补贴试点情况,监测评价造林补贴试点成效,为兑现补贴资金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3号)、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检查验收及管理。

第三条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实行县级检查、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形式。

县级检查对象为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的造林主体,省级验收对象为试点县(包括县级试点单位,下同),国家级核查对象为试点省(含森工集团,下同)。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试点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试点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试点
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3.11
•【字号】冀财建〔2019〕37号
•【施行日期】2019.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下达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试点项目补助资金的
通知
冀财建〔2019〕37号
张家口市财政局:
你市修复办《关于申请桥西区西沟南北街河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的请示》(张修复请〔2019〕1号)收悉。

为推进我省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作,现下达你市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试点项目补助资金1545万元,用于纳入《国家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河北省试点实施方案》的“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沟南北街河道治理及生态修复工程”(一期工程)。

预算科目列“2200199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

此事项通过2018年省对市县结算办理。

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7〕735号)规定,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加强绩效管理;在确保资金合规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切实加快支出进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3月11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12.03•【字号】冀财农[2013]244号•【施行日期】2013.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农〔2013〕244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2013年12月3日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文件(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拟开展造林、抚育或良种培育的面积、树种、数量构成及申请补贴资金情况等),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省级直属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

第四条省林业厅根据中央下达的当年林业补贴资金规模、全省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文件和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等,在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下达省级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补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补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补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3.06.11•【字号】冀财综[2003]40号•【施行日期】2003.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补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03]40号)各市财政局、林业局:现将《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有关具体事项,请认真布置执行。

一、用地单位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输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临时占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市、区)、省辖市、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森林植被恢复费之日起3日内就地缴入同级国库,具体缴款手续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省级资金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填写“河北省财政厅”,“预算级次”填写“省级”。

省辖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填写。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

森林植被恢复费等专款专用。

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四、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20%统筹用于全省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10%返还市级财政,用于市级组织的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其他返还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单位或其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占用或者征用省林业局直属单位林地的,资金使用列入省林业局年度支出预算;占用或者征用省辖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管辖林地的,通过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返还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冀财资环〔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为加强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10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22年4月22日河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财政部《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10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资金。

第三条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治理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

着眼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支撑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整体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二)开展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农发〔2017〕21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农发〔2017〕21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农发〔2017〕2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7年9月8日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整体水平,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鼓励探索农业综合开发园区等创新试点类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节水压采增效,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应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发[2009]20号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发[2009]20号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发[2009]20号)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全省绿化和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发布以来,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按照“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要求,扎实推进以明晰产权和勘界发证为重点的主体改革,初步建立起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

但现行林木采伐、林地流转、林业投融资等政策与新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还不适应,促进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还不健全,迫切需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建立健全林业支持保护体系,进一步优化林业改革发展的政策环境。

为此,省委、省政府决定,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巩固完善主体改革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深化配套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二、巩固完善主体改革成果按照中央要求,各地要认真查找主体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提高改革质量。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林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金〔2017〕41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林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金〔2017〕41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林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林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金〔2017〕4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为做好河北省农林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我省制定了《河北省农林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2017年5月27日河北省农林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林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强河北省农林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规定和我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农林业保险保费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包括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农林业保险保费补贴、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性农机保险保费补贴。

政策性农机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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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财农[2012]2号
有关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局驻石外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0]7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并经国家认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五条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管护人员数量和劳务补助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其承担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任务、经营状况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等工作。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编制全省国家级公益林公共管护项目规划,并按年度实施计划对规划内的项目实行滚动安排。

第三章资金申报与拨付管理
第十条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

省直属林场项目资金申请直接报送省林业局、省财政厅。

申请的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和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等。

第十一条在中央财政下拨补偿基金后,省财政厅根据批复同意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和补偿标准及时拨付资金。

省林业局驻石外直属单位的补偿基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

市、县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可与中央财政补偿基
金并账核算。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拨付,其中将应发放给林农个人的补偿基金部分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确保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国有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财政森
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第四章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应与管护人员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基层林业工作站应与林农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

第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情况和征占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

第五章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各市、县及省林业局驻石外直属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将在下年度一次性调减公共管护支出的20%:(一)违反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问题严重的;
(二)上报征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等资源变化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对规范管理中央财政补偿基金、资金使用成效显著的市、县及省属林业单位,可用因执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而取得的资金对其进行奖补,奖补资金继续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2月4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财农[2010]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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