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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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重庆市南川区司法局基层科韦刚
重庆市南川区位于重庆市南部,幅员面积2602平方公里,总人口64万。全区辖31个乡镇、3个街道办事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均设立了司法所,建所面达100%;有专兼职司法助理员102名;有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34个,村(居)委调解委员会250个,联合调解组织42个,共有专职人民调解员1859名。
根据司法部和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意识、抓稳定就是抓发展的意识、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意识、预防为主意识和常抓不懈的意识”。在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等职能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借此机会,我就我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工作中的体会,谈谈自己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自2002年9月起,中办、国办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颁发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这三个文件的颁布,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使新世纪的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特别是2007年底,重庆市人大通过了《重庆市
人民调解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有了法律保障。通过近年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实施,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给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已成为我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重点。
一、健全网络体系,抓好组织建设规范化
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对此,我区根据纠纷发生、发展的特点,本着科学、合理、管用的原则,按照“五有”、“四落实”的建设标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社(居民小组)、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纠纷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网络体系。(1)积极建立和完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是依法规范设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居)委员会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的设立依据仅有司法部规章,因此通过《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规定,
依法赋予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更高的法律地位。二是针对前几年成立的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在性质、构成、工作范围和运行机制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民调解,也不属于法定的行政调解,为此,按照上级的要求,我区统一规范为“XX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明确乡镇调委会的工作范围,即负责调解本辖区内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村、跨单位的民间纠纷。(2)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规定的法定组织形式。实践表明,大量的民间纠纷是通过村级调委会解决的,村级调委会解决纠纷的方式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首选方式,它是人民调解的工作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之一,要给予巩固规范,增强活力。(3)积极稳妥地发展社(居民小组)、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新时期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工人下岗、公路占地、城市拆迁、劳务用工等纠纷、企业与周边地区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和发展多形式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势在必行。我们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积极学习推广借鉴在企业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好做法、好经
验,在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同时,在消费者协会、大型集贸市场等区域性、行业性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联合调解委员会,在社(居民小组)建立调解小组。(4)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调解小组、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的调解网络。在设臵调解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上不拘一格,以社(居民小组)、车间、工区为单位设臵调解小组,以社(居民小组)、楼院为单位设立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这样既使网络的设臵切合实际,又便于组织管理。
通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网络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加强,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逐年上升,2006年,我区各级调解组织受理各类矛盾纠纷4211件,调解成功3989件;2007年受理纠纷5158件,调解成功5053件。
二、完善内部管理,抓好制度建设规范化
按照重庆市司法局的要求,我区规范建立了人民调解的“五有”、“四制度”、“三表”。(五有”即有印章;有统一规范的徽标;有统一的调解文书格式并规范使用;有调解室;调解员持有调解员证。“四制度”即建立健全纠纷受理登记制度;纠纷调查制度;纠纷调处制度;纠纷调处档案制度。“三表”即人民调解委人员基本情况信息表、调委会联络图表、纠纷发生年度对比表);制度建设是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区
建立起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纠纷受理、调处、排查、登记、文书档案、回访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运行。尤其要针对目前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统计标准不一,漏报、甚至不报的现象,通过规范化建设促使登记制度和统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同时在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方面,也存在纠纷信息反馈不及时,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通过发展信息员队伍、建立纠纷信息报告奖励制度,切实改变了这种状况。
三、提高人才素质,抓好队伍建设规范化
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效果以及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这需要有一批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年富力强的人员加入到人民调解队伍中。但是,目前已建立的村级人民调解队伍素质状况不尽人意,有相当一部分村调委会调解员素质较差,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改革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因此在今后工作中,要切实按照部颁规章的要求,从提高人才素质上下大力气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一是把好调解人员选配关,把一些具有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相适应的文化、法律素质(我区要求,新担任的调委会主任的文化程度至少在高中以上且要先通过法律常识考试)、为人公正、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吸收到人调队伍中。二是在全区逐渐推广“首席调解员制”、“调解人员等级制”、“调解员聘任制”和“持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