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要点(一)——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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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要点(一)

税务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个类别,主要适用的法律既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也包括《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作为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纳税人或其他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院并非受理所有的税务争议,只有该税务争议属于法定的受案范围之内时,该税务争议才是可诉的,即税务行政相对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被归集为以下几类:

1. 对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 对税务机关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税收征管法》规定了以下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开户银行,直接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税务机关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 认为税务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所谓经营自主权,指税务行政相对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调配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自主经营的权利。

4. 认为税务机关没有正当理由而对要求颁发有关证件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包括明确拒绝或逾期不予答复。

5. 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如乱征税款、重复征税等。

6.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包括:(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7.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税务行政相对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不服。

8.对税务机关复议行为不服。

9.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行为不服。

10.对税务机关行政复议行为不服。

11.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包括征收税款、加征滞纳金、减税、免税、抵税、退税、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等行为。

摘自:/u/2281968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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