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用辅料羊毛脂的安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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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521
栏目化药药物评价>>非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
标题关于药用辅料羊毛脂的安全性问题
作者审评二部
部门
正文内容
关于药用辅料羊毛脂的安全性问题
近期,为了防止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传入我国,国家卫生部对化妆品中牛、羊动物性原料成分进行了相应规定,要求凡属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和地
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证明其含有的动物性原料成
分不属于“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分清单I和II”范围的,方可在我国境内销售;
含有“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分清单II”所列成分的,除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
证书外,还应提供该成分的风险性评估报告,经卫生部化妆品专家评审委员
会评审认可后,方可在我国境内销售。

详细规定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2年第3号公告。

在“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分清单II”所列成分中,包括常用药物辅料羊毛
脂。

近期申报新药的单位,希望能谨慎使用羊毛酯作为药用辅料,如果必须用
羊毛脂作药物辅料,请列出具体产地,批号及详细质量控制指标。

类别:审评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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