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是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况:①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②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③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法律的时际冲突:是指有关民事关系涉及内国或外国新旧、前后民法规定的不同所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其产生的情况有: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发生了改变;②冲突规则虽未变化,但连接点发生了改变;③冲突规则和连接点都未有变化,但是以该连接点指引作为准据法的某个国家的法律发生了改变。
3、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以及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是指其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或者作为民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那些民事关系。
5、法律冲突:是对于同一民事商事关系因所涉及的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①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②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③司法权的独立;④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6、人际私法:解决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的法律。
时际私法:是解决因所涉新旧、前后的民法规定不同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的法律。
7、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一是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关系地位的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主要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该民事关系,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选择)规范,指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及因涉外民事关系而发生争讼时,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连接点(连接因素、连接根据):是指冲突规范就冲突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引用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系属: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应适用的法律。
准据法表述公式(系属公式、冲突原则):指公式化和固定化的系属,它用于解决同各类性质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
(基本类型: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地法)识别: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有关案件事实或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将其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
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转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根据丙国法作出判决。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它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且是在内外国民事法律发生的法律冲突的情况下,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的。
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是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法律冲突: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
连结点: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冲突:是指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进行定性或归类所产生的抵触或差异。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来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准据法表述公式:运用某种连结点来指引某一类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
基本类型: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以及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等。
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
国际破产的继续管辖问题:是指在破产申请提出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当债务人的营业所或住所、财产所在地及国籍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原连结因素所确定的法院能否继续行使管辖权。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发生在本国境内的行为都有效。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942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C CFR:成本加运费条件。
C CIF:成本加保险费及运费条件。
C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C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C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C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
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C冲突规范:称法律适用规范。
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D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F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
是指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货物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交易条件。
F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
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F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产所在地法。
F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又称单一制。
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国际私法名词
国际私法名词
国际私法,也称为国际私人法,是独立于国家内部的条约见到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分支。
它针对的是跨越国界的私人权利与义务,以及各种形式的国际私法事务。
国际私法所规范的行为包括当事人之间的物质事务,依据其协议所设置的国际私法,有权在一定范围内确定其责任要求,并赋予当事人按照私法行事一定权利;纠纷解决也可以采取国际的私法手段,当事人可以让仲裁机构解决其纠纷,或者向国际私法仲裁制度以外的国际法庭发起诉讼。
国际私法给其他领域的发展带来了便利,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贸易和外商投资方面,它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实现更好的法律保护、更大的经济开发效率等福利。
大量国际私法有助于增进国际社会经济体系的协调与繁荣,使得各国之间的关系朝着和谐共处的方向发展。
国家之间的立法机构可以根据国际私法制定同意的贸易管理法,以保护关系双方的利益,确立了仲裁机构,让这些机构对个人、实体和政府之间因未遵守国际私法而发生的纠纷作出裁决,确认权利、做出补偿等等。
可以说,国际私法已经成为各国经贸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它的发展与发展越来越复杂化,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国际私法面临的挑战有很多,它是一个覆盖面很广的法律系统,涉及到各国的利益,不只是一家国际组织的事务。
保护国际私法制度的范围非常重要,要保证它有效地起到作用。
国际私法目前仍在不断发展中,新的私法机构、私法手段以及私法业务迅速增加,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宣传,把它实现到各个领域中。
从上述可以看出,国际私法对于国家间私人关系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际私法不仅是国际关系的模型,而且为信息时代的贸易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框架。
国际私法的重要性。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是指调整私人之间跨国事务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以下是一些国际私法的常见名词解释:
1. 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事务的独立行使控制权和管辖权的能力。
2. 土地原则:指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土地上的行为或权益的归属通常受到所在地法律的管辖。
3. 选法原则: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当涉及到跨国事务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4. 重法主义:国际私法的一种方法,根据这种方法,在解决跨国私事案件时,法院应根据受管制行为或权益的法律而不是根据国籍法解决纠纷。
5. 对称原则:指在适用外国法律时,指法院应当遵守外国法的规定。
6. 判定国:在国际私法中,判定国是指被认为对特定诉讼具有管辖权,以及根据其国家法律和国际条约确定适用法律的国家。
7. 判决承认与执行:指国际私法中的一项程序,根据这项程序,一个国家的法院可以承认和执行另一个国家的判决。
8. 国际仲裁:为解决国际私法纠纷而使用的一种替代争议解决
方法,通过任命仲裁员或仲裁庭对纠纷进行裁决。
9.外国法示证:指国际私法中的证明程序,当事人通过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证明外国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10.国际公序:指国际私法中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法院可能拒绝适用外国法律或外国判决,如果它违背了该国的公共利益。
11.管辖权:指国际私法中法院对特定案件的决定权,以及该法院是否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解决。
12.国际条约:为协调和调整国际私法关系而签署的国际协定或合同。
国际私法涉及的名词非常多,上述仅是其中的一些常见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是一个复杂的领域,需要专业的学识和实践经验来应用和理解其中的规则和原则。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3、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4、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5、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6、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7、判例: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
8、国际司法统一化:它既包括对传统国际私法的统一,也包括对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
9、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10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的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11、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12、冲突规范:是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
13、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14、双边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接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某外国。
15、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是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16、连结点:又称连接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国际公法中的国际:指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指的是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超载一国法域范围,具有涉外因素。
国际私法的范围:一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一是指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由国际私法规范调整。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不溯及既往规则:是指新法不具有溯及力,不调整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中调整新法颁布后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
住所的冲突:主要是由于各国立法对住所的概念、住所的分类和住所的取得、变更及放弃等问题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一般认许制: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是引起涉外民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置的一种物权。
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发明专利、服务标记、电影剧本等。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是指如何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
意思自治的范围:是指合同当事人享有选择法律的自治权利的范围。
当事人国籍:是指在双方为同一国籍的情形下,共同的所属国可以作为联系最密切的客观标志而被采用,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法则区别说:将法则区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
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的领土内时,也应适用。
3、法律关系本座说:其基本观点是,任何法律关系像人有住所一样,都有适合其性质的“本座”,一个人的住所存在于一个特定的空间,一个法律关系的本座也存在于一个特定的空间。
因此,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应先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按其性质分类,再依其本座确定适用的法律关系。
4、最密切联系说:主要观点为,在选择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分析与该民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哪一个地方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最有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的法律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5、外国法人的认许: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定和许可,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6、国家财产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
7、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或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除非该国家自愿放弃这种豁免。
8、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如果外国国家以政治主体资格行使统治权活动,即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时,就享有豁免权;反之,外国国家从事商业活动,为非主权行为或私法行为时,则不享有豁免权。
9、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出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10、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11、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分类”“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条或哪一类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私法是涉及跨国法律关系的分支学科,旨在解决私人之间的跨国法律争议。
它既称为国际私法,也被称为私国际法或国际民事法。
该领域主要研究和规范私人间的法律关系,例如财产权利、合同、民事责任等事项,这些事项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国际法律原则。
国际私法的目标是建立规则和原则,以解决跨国法律争议并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方式。
它涉及多个法律体系的比较和协调,旨在解决在跨国环境中发生的法律冲突和争议。
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确认和执行跨国合同的规则;确定国际婚姻和离婚的法律效力;调解跨国财产争议;规定跨国民事责任的依据和程序等。
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来源于国际法和国内法。
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来源,而国内法则提供了国家在跨国争议中的法律依据。
总之,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国私人法律关系的学科,旨在解决和协调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并为私人提供公平、稳定的法律环境。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6、法律关系本座说: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于1849年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第八卷中首次提出。该学说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这一学说使国际私法完全摆脱了法则区别说的缺陷,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
17、既得权说:是由19世纪英国法学家戴西创立的。他在18996年出版《法律冲突论》中,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强调指出,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18、“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一书中提出的,该学说认为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
40、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
41、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他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此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丙国法,最终甲国法院用丙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判案的一种制度。对此,法国称为“二级反致”。
3、国际私法: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有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国家的属地优越权。
2、法律的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体现为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3、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连接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
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因此,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连结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4、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是决定援用冲突规范的前提。
5、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
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
6、公共秩序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
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
7、法律规避又称“法律诈欺规避”或“选法诈欺”,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8、许可协议是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得最广泛和最普遍的合同形式。
所谓许可协议,是指拥有专利技术或商标的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技术或商标,而由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一种合同。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私法: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体现一国及其与国际协调意志的,用来调整具体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和处理争议的,规定在国内法、一些国家的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关于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
2、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规范。
3、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4、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5、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系属中据以联系和确定应予适用法律的客观标志,是把冲突规范的“范围”与所引援的准据法联系起来的因素。
6、识别:国内法和国际私法都要使用“识别”,国际私法上的识别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根据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人、物、行为构成的事实进行法律上的分类和解释,赋予它以法律上的名称和给予它以法律上的地位、分类、和定性,以便具体确定应予适用的冲突规范及其所援引的某国的实体法,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认识活动过程。
7、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8、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9、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允许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驻外的使领馆,由其外交代表或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从而缔结婚姻的制度。
10、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国际民事案件时,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或几个客观因素来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而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主、客因素进行分析,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重力中心地”所属国的法律即为审理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国家的属地优越权。
2、法律的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表达为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3、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标准为最根本标准,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标准、防止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标准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标准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连接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
是指冲突标准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因此,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连结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4、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标准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是决定援用冲突标准的前提。
5、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
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
6、公共秩序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标准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根本政策、根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根本原那么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存制度。
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存〞。
7、法律躲避又称“法律诈欺躲避〞或“选法诈欺〞,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标准,成心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8、许可协议是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得最广泛和最普遍的合同形式。
所谓许可协议,是指拥有专利技术或商标的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技术或商标,而由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一种合同。
国际私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的名词解释国际私法的意思是什么呢?怎么用国际私法来造句?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国际私法的意思,欣赏和精选造句,供大家阅览!国际私法的意思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
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国际私法造句欣赏一、尽管历史表明过去的国际私法从理论到实践都是国内法,并且在法律选择上必须保证国内法的优先适用,但由于其局限性与不合理因素的存在,法学界中主张内外国法律平等的仍不乏其人。
二、尽避历史表明过去的国际私法从理论到实践都是国内法,并且在法律选择上必须保证国内法的优先适用,但由于其局限性与不合理因素的存在,法学界中主张内外国法律平等的仍不乏其人。
三、先决问题不仅出现在适用内国国际私法的过程中,在适用国际统一冲突规范时,同样会出现先决问题。
四、注:考的是热点问题.中国国际私法法典总则部分的重要功能和意义.黄进教授的一篇论文专门论述国际私法总则部分.大家可以查阅20xx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论文集.第一篇即是.五、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理论界及各国立法对其持不同态度。
六、先决问题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一般制度问题。
七、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含有涉外因素,在法律适用上会发生冲突。
八、法律规避究竟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独立的制度,还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部分?九、因此,国家原产地规则目的是,一种'国际私法'后台;'母国'法律的决定性因素。
十、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法律规避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
十一、没有建立补充规则对涉及法律冲突或管辖权的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是以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诉讼程序法规范相结合的方式,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为己任的一个独立的国际法学部门。
国民待遇的概念:又称平等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基本相同。
最惠国待遇的概念:是指施惠国(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可能给予任何第三国(即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和优惠同样地给予缔约他方(即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法律冲突概念:也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即对于同一涉外民事法律问题,由于不同国家的民事法律的内容千差万别,从而导致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这种情况就是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
冲突规范的概念: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地)法律的规范。
准据法的概念: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特有概念。
它是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据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
识别的概念: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并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反致的概念:是指甲国法院在处理某个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内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这个涉外民事案件应适用甲国法,于是甲国法院就按照内国的实体法来处理案件。
这个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反致(狭义的反致)法律规避的概念:又叫“法律欺诈”或“僭窃法律“,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合同准据法的概念:是指一个合同同时与几个国家法律相联系,当需要通过冲突规范指引选择适用的法律时,这个被选择适用的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某个国家的法律实体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或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3.国际条约:就国际私法角度,国际条约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国际私法规范所达成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为世人所共知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5.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
它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6.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以英国和美国的判例法为典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7.直接调整:又称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规范实体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此类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准确、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间接调整:也称间接调整,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种外国法。
这是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9.法则区别说:产生于十四世纪的意大利,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学者巴托鲁斯。
他的主要理论观点是:(1)主张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把法律分成不同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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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涉外民事关系:亦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间接调整:亦称冲突法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直接调整:又称为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也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研究范围。
运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何种民事义务以及在涉外民事活动中享有什么样的民事待遇。
国际私法渊源: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具有确定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规范。
国际私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科,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它的任务在于研究国际私法的理论,以完善国际私法的立法和指导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Savigny:德国的萨维尼,是国际法学派,即世界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性质,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旨在逐步实现国际私法规范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属人法: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外国法错误适用: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内国冲突法的不当适用所导致的外国法错误适用;另一种是适用外国法本身所发生的错误。
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Dicey:英国的戴西,国内法学派,即民族主义学派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性质,它是国内法中的一个部门。
外国法人的认许:一个国家的法人要在另一国境内参与民事活动,还必须要得到该另一国的承认,并在其承认的范围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际劳务合作:指不同国籍或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劳务输出输入活动,包括各国公司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技术服务、劳动服务、管理经营服务以及银行、保险、财会、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其范围十分广泛。
先占权主义:即国家以先占权取得无人继承财产。
继承权主义:即国家在无人继承财产的情况下,以当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取得无人继承财产。
仲裁程序:是指国际民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到仲裁裁决得到执行整个过程中有关仲裁机构、仲裁员、申诉人、被诉人、证人、代理人、鉴定人参与仲裁活动所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则。
仲裁审理:指仲裁庭成立后,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调取、审查证据,查询证人、鉴定人,并对提交解决的争议进行实质性审理的活动。
冲突规范:对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规定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法律规范即称为冲突规范。
法律规避:指当事人为逃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对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司法协助: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
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
住所:是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法律域内效力:亦称属地效力,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国内立法对本国境内的所有人、物和行为有效。
法律域外效力:亦称属人效力,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本国的一切人,一论该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有效,都应适用。
法律适用规范:又称冲突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19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涉外民事关系更为复杂,以冲突规范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已无法满足需要,各主权国家之间相互缔结和签订了一些含有大量统一实体规范的多边或双边的国际条约,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则区别说: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认为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或物法。
意大利另一位著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区分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法”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调这种区分同样也决定外国法能否在法院地获得适用,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
杜摩兰认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
达尔让特莱认为法院都只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法则区别说的创立不仅在理论上为国际私法学奠定的基础,而且在各国立法上也产生了持续、长久的影响。
国际礼让说:是著名学者保罗.伏特和尤利克.胡伯于17世纪创立的一种关于适用外因法的理论。
该说的落用点方在一国法院有时为什么适用另一国法律。
美国的约瑟夫.斯托雷的原则与胡伯的极为相似。
国际礼让并不是习惯国际法要求各国把适用外因法视为法律上的义务,它只意味着一种道义上的责任。
法律关系本座说:由德国的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创立,主张冲突法规则是以国际社会为基础的普遍适用规则。
法律关系本座说被视为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萨维尼本人也因此被誉为现代国际私法的奠基人。
既得权说:由英国的戴西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
它的核心内容是,严格地讲,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的权利。
这一学说后来为美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全面接受。
本地法说:由美国的法学家库克教授创立。
该学说包含了以下几点思想: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入自己的法律规范,然后作为自己的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只能是本地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结果选择说:美国的卡弗斯创立了该学说,他认为,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因此,对可能适用的法律体系的内容就不能视而不顾。
政府利益说:其创始人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教授,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在于如何调和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
最密切联系说:由美国国际私法教授威利斯.里斯所倡导的,按照这一理论,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和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
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
系属:是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单边冲突规范: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或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
双边冲突规范: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选择性冲突规范:这类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即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实际适用的时候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
重叠性冲突规范: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指明必须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
系属公式:由于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一类冲突规范,于是,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就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公式,被称为系属公式。
准据法: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先决问题:也称附随问题,指涉外民事案件的处理所必须首先加以解决的其他问题。
识别:将待决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以把它划归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该对其适用哪一条冲突规范。
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按此规定,最后就适用甲国的实体法,这种情况即称为反致。
转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规定,最后就适用丙国的实体法,这种情况即称为转致。
间接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其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去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系列规定,最后适用了甲国的实体法,即构成了间接反致。
公共秩序保留:指本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认为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就可以以此为理由而拒绝适用。
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应该适用的法律如果是外国法,那么如何证实该外国法的存在并确定其具体内容就是国际私法所指的外国法内容的确定。
国民待遇:指一个国家给予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以与本国人同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意思自治说:又称为“意志自治说”,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理论。
该理论认为,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也有权自行决定该协议应该适用的法律。
客观标志说:指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此说与意思自治说相对应被称为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客观论。
特征性履行: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判定最密切联系地一种理论和方法。
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提单:在承运人收到货物或把货物装上船后由港口代班人或船长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以证明双方存在的运输合同关系。
提单体现着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上面规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对双方都有拘束力。
侵权行为之债:因不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并致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
婚姻实质要件婚姻形式要件:婚姻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婚姻形式要件指结婚必须具备的形式或必须经过的程序。
领事婚姻: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仪式。
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又称为“单一制”,指全部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其所处何地,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指将遗产区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诉讼费用担保: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示或依内国法院的规定,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物作为担保。
诉讼代理: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实施诉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