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基金的投资交易与清算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2号证券投资销售管理办法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2次主席办公会议於2010年10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二○一一年六月九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帐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於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帐户与基金财产托管帐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谘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第九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谘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资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二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三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於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第十一条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三最近两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於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於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第十二条证券投资谘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注册资本不低於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四持续从事证券投资谘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五最近三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六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於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七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八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於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第十三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专业从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夥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二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於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夥企业合夥人符合本办法规定;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六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於10人;第十四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企业法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二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四最近三年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於整改期间;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六最近三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第十五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合夥企业形式设立的,其合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六最近三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第十六条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第十八条依法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档後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後,方可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帐户;第十九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内部控制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能有效控制分支机构风险;二最近一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於整改期间;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於2人;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时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第二十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夥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於10人的,应当於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於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备案後,中国证监会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对於不符合基金销售机构资质条件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取消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第二十一条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机构基本资讯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将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分支机构网点基本资讯报分支机构网点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予以定期更新;第二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合并分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按下述原则管理:一基金销售机构新设合并的,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在新公司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前,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新公司6个月内仍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二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存续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存续方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在存续方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前,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部分终止,存续方6个月内仍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三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被合并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被合并方分支机构网点符合基金销售规范要求後,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备案,同时按照基金销售资讯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四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应当按照基金销售资讯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五基金销售机构分立的,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不得办理开户、认购、申购等业务;第三章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第二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高效的划付;第二十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一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资讯系统;该资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二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五条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商业银行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应当根据商业银行从事支付结算服务的价格收取相关费用;商业银行收取超出支付结算服务费用的,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并提供基金销售相关服务,履行基金销售相关责任;第二十六条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帐户应当与公司其他业务帐户有效隔离;第二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帐户;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帐户时,应当就帐户性质、帐户功能、帐户使用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帐户异常处理等事项以监督协议的形式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做出约定;基金销售结算专用帐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用於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帐户;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是指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流转过程中,对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开立、使用销售帐户的行为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承担监督职责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八条基金销售结算专用帐户的启用、变更和撤销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帐户开立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以基金投资人的结算帐户作为其申购资金的银行帐户;第四章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资讯,包括:一公开出版资料;二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资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三海报、户外广告;四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管理人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销售机构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三十二条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第三十三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二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三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四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第三十五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二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对於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者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三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准;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报告;第三十六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第三十七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的,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第三十八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第三十九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於基金评价结果引用的相关规范,并应当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第四十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管理人股东背景时,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第四十一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於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第四十二条基金宣传材料中推介保本基金的,应当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说明投资者投资於保本基金并不等於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间开放申购的,应当在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宣传推介材料中说明开放申购期间,投资者的申购金额是否保本;第四十三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规定的必备内容的风险提示函;电视、电影、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形式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包括为时至少5秒钟的影像显示,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并参考该基金的销售档;电台广播应当以旁白形式表达上述内容;第四十四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第五章基金销售费用第四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专案、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第四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基金销售费用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於基金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增值服务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在确保遵守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基础上,向投资人提供的除法定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服务以外的附加服务;。
【热荐】2018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热荐】2018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全文私募基金通常是指募集那些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比较快,而由于市场还不是很成熟,因此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
对此,国家证监委在2014年的时候针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这个办法的全部内容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
第四条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纲领性文件【正文】2015年12月9日,财政部官网公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回应了政府引导基金实践中的众多重大问题。
1、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基金)的界定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2、政府出资的资金安排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
3、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准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4、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5、支持设立引导基金的领域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6、基金文件中必须明确的内容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7、政府引导基金一般应市场化运作、政府不参与日常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
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8、政府引导基金禁止从事7类业务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基金从业基础知识:基金的投资交易与清算

基金从业基础知识:基金的投资交易与清算基金从业基础知识:基金的投资交易与清算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基金从业基础知识:基金的投资交易与清算,想了解更多相关精彩内容请关注店铺!基金的投资交易与清算a) 证券投资基金场内证券交易市场场内证券交易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内按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市场。
在我国,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交易所作为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其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当然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
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正常发挥。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
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下面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
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b) 证券投资基金场内证券结算机构《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市场提供安全、高效的证券登记结算服务。
根据自律管理的要求,它须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行:一是要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是要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定由结算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三是要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四是要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
同时,为防范证券结算风险,我国还设立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支持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和中国制造重点领域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服务我市工业立市、制造强市、质量兴市发展战略,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促进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
引导基金应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争取国家级、省级基金对我市产业的支持。
投资方向应符合合肥市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原则上按照一个行业或领域跟进设立一支基金的原则,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第六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市国资委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经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本规则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
第三条机构承担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后续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
机构在聘任从业人员时,应当充分了解从业人员的工作背景、守法合规情况、职业道德和诚信情况、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工作变动情况,对其是否胜任拟聘任岗位进行认真评估,审慎作出聘任决定。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机构是指:(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二)经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三)基金托管人;(四)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进行基金业务活动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及建立劳务关系或者劳务派遣至机构的其他人员等。
下列从业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一)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二)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三)基金托管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估值复核、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四)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控制大纲

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第三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4)第四章内部控制体系 (6)第一节公司治理结构 (6)第二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8)第五章内部控制内容 (9)第一节概述 (9)第二节环境控制 (9)第三节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11)第四节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13)第五节会计系统控制 (14)第六节其他内部控制 (15)第七节危机处理控制 (16)第六章持续的控制检验 (16)第七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期稳健发展、规范运作,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从而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永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待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内部控制大纲。
第二条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公司应当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设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等,建立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本大纲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各分支机构、各业务环节以及所有岗位。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
具体来说,公司实行内部控制应达到以下的目标:(一)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管理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三)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四)促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五)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六)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声誉;(七)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八)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有利于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稳健运行;(九)规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各分支机构、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二)有效性: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要求所有员工严格遵守。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基金的发起与设立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第六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第八条设立产业基金的申请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进行募集工作;第九条产业基金只能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在募集过程中,发起人须让投资者获翻招募说明书内容并签署认购承诺书,投资者签署的认购承诺书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 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第十条产业基金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第十一条投资者所承诺的资金可以分三期到位,但首期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基金拟募集规则的50%;否则,该基金不能成立,发起人须承担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30天以内退还给认购人;第十二条投资者承诺资金到位后,须在10个工作日以内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向工商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并报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产业基金须按封闭式设立,即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和存续期限,在存续期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只能转让;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但是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提前终止者,以及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可以续期者除外;第十四条产业基金扩募和续期,应具备下列条件,经管理机关核准:一最近三年内年收益率持续超过同业平均水平;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同意扩募或续期;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扩募和续期应当按照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第三章基金公司第十五条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工大会股东会,其常设机构为基金公司董事会;基金公司董事会须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权的执行董事,其中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执行董事与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独立;第十六条基金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二监督基金运营情况,并获悉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三合法转让和扩募时优先申购基金份额;四取得基金收益和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五优先收购基金转让的项目;六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七条基金公司股东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基金公司章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二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三承担基金亏损和终止的有限责任;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利益的活动;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一审议基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基金分配方案;二修改基金公司章程;三提前终止基金或基金扩募、续期;四更换基金公司董事会董事;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六更换基金托管人;七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前款事项;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当报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九条基金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各项决议;三委任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四委任和监督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五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并审查批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方案;六在基金终止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共同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七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四章基金管理人第二十条受托担任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依法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二与产业基金公司、产业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三建立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四最近三年内未曾有过不良管理业绩或受过管理机关、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五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条件;产业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的,须符合本条三、五款和第二十一条三、四、五款条件,且董事与高级经理之间不得相互兼职;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须具备产业基金发起人各项条件;二拟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三有足够的具备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相关管理经验,未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四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五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只能从事下列业务:一发起和管理产业基金;二投资咨询业务;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投资方案,经基金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参与管理;二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三保存基金所有的会计账册、记录20年以上;四及时、足额向基金公司股东支付基金收益,并在基金终止时,参与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将全部剩余资产分配给基金公司股东;五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须将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并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帐管理、分帐核算;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管理人须退任:一基金管理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足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并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的;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的;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因前条所列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管理人名单;新任基金管理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第五章基金托管人第二十七条受托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可以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性托管机构;二经营作风稳健,经营行为规范,在提出申请前三年保持良好财务状况,未受过主管机关或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三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并具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四设有资产评估部门并具有项目监督能力;五具备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第二十八条产业基金托管人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公司章程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向基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已经造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应及时向管理机关报告;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五出具基金业绩报告,陈述基金托管情况;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六托管协议、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二十九条基金托管人须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托管人须退任:一基金托管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所托管资产;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三代表5 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职责的;第三十一条基金托管人因前条所外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托管人名单;新任基金托管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第六章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产业基金在正式成立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于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第三十三条产业基金只能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其中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60%,投资过程中的闲散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的未转让部分及其增资配股部分不在此限;第三十四条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数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以普通股形式投资时,对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以足以参与所投资企业决策至少在董事会中拥有一个董事席位为最低限;第三十五条产业基金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对关连人进行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实行关连方回避制度,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连方董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一贷款业务、资金拆借业务;二期货交易;三抵押和担保业务;四管理机关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第三十七条产业基金可以以基金公司名义负债,但基金的资产钡债率不得超过50%;第三十八条产业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可以在该企业上市一年后在所上市的交易所转让,但每个交易日转让份额不得超过该上市企业总流通份额的2%;第三十九条产业基金实行投资自主决策制度,但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投资的每一个项目向管理机关报告备案;第四十条基金收益构成、分配方式,以及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对管理人的业绩奖励等其它需要由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标准须经由管理机关核准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托管协议中订明;第四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定期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提交基金财务报告;在每半年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另行制订;第四十二条管理机关随时对产业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核,有关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实或不详的材料;第七章终止与清算第四十三条出现下种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须终止并清算:一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核准续期;二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终止基金,并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通过;三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四因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五原任基金管理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或原任基金托管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第四十四条产业基金终止时,须组织清算小组;在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注册会计师、律师鉴证并报管理机关核准;第四十五条产业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股东持有份额比例分配;第八章罚则第四十六条未经核准,擅自募集与设立产业基金的,以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设立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和责令退还所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300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招募说明书有任何虚假成份,或发起人拒绝提供与投资风险有关的任何材料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发起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直接损失;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和受托管理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产业基金托管业务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托管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其所托管的多家基金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对违反第三章任何一条规定,侵害股东权利的当事人,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处以20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对违反第六章投资运作限制任何一条规定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由管理机关限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者,责令停业整顿;第五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违反经管理机关核准的有关费用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由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职责或营私舞弊造成基金损失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天内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第五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呈报义务,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拒绝和阻挠管理机关的检查、稽核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通报,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第五十五条违反其它相关法律与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解读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4-2)日期:2013-08-14(证监会令第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托管机构第八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成府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成府发〔2019〕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6日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以财政性资金出资(以下简称财政出资),或财政性资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包括新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现有的市场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出资,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投资基金收益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中长期规划合理控制投资基金设立数量,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领域重复设立投资基金。
第六条市政府可在以下领域参与投资基金:(一)产业领域,重点围绕我市“5+5+1”产业体系,包括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医药健康、新型材料、绿色食品等先进制造业,会展经济、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旅产业、生活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新经济等产业领域;(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排水排污、生态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储备土地整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三)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域,重点围绕我市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十大重点工程”和“五项重点改革”,具体包括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特色镇和川西林盘建设、现代农业功能区和田园综合体建设、农业科技创新研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领域;(四)创业创新领域,包括中小微企业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双创载体建设、双创服务、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及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等创业创新领域。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6.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7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7号)现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二○○五年六月三十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第四条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五条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
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第六条基金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运作,基金公司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
第二章基金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机构第七条基金公司的职责为:(一)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二)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三)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四)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六)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基金的交易与清算流程

基金的交易与清算流程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需求的增长,基金成为一种广受欢迎的投资工具。
基金交易和清算是基金运作中重要的环节,本文将详细介绍基金的交易与清算流程。
一、基金交易流程1. 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不同渠道购买基金份额,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
购买方式可以是现金认购、划款认购或基金转换等方式。
2. 基金申购基金公司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要求,发行新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公司申购新的基金份额,申购的价格以基金的净值为基准确定。
3. 基金赎回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何时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公司申请赎回,基金公司将以基金的净值进行赎回,从而回收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
4. 基金定投投资者可以通过定期定额投资的方式定期购买基金,以平均投资成本、分散风险等目的进行长期投资。
二、基金清算流程1. 估值与净值计算基金公司根据投资标的的市场价格和证券估值模型等,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基金的净值是基金总资产减去负债后,再除以基金份额得出的单位净值。
2. 基金清算基金的清算是指基金公司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特定的时间点提交的申购和赎回要求,计算清算价格并进行资金结算的过程。
基金公司通常会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期限确定清算时间。
3. 资金结算基金公司在基金清算后会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份额进行资金结算。
申购时,投资者需要向基金公司支付购买基金份额所涉及的资金;赎回时,基金公司将按照赎回份额和基金净值支付资金给投资者。
4. 基金分红基金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分红日将基金投资收益按照基金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分红可以以现金分红或再投资的方式进行。
三、风险提示在进行基金交易与清算时,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市场风险基金的交易价格是基于基金净值计算的,由于市场波动的原因,基金净值可能会发生变化,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可能面临损失。
2. 基金贬值风险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金融衍生品等产品存在价格波动风险,可能导致基金净值下降,投资者投资的本金损失。
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8.17•【文号】国发〔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5年8月17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证券资格(证券基础知识)基金的投资交易与清算模拟试卷1(题后含

证券资格(证券基础知识)基金的投资交易与清算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70小题,每小题0.5分,共35分。
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1.目前,我国托管资产的场内资产清算主要采用两种模式,包括______和______。
( )[2015年9月真题]A.共同对手方结算模式;逐笔清算模式B.托管人结算模式;券商结算模式C.净额交收模式;全额交收模式D.货银对付模式;轧差交收模式正确答案:B解析:目前,我国托管资产的场内资金清算主要采用两种模式:①托管人结算模式,指托管资产场内交易形成的交收资金由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公司进行净额交收,然后由托管人负责与托管资产组合进行二级清算;②券商结算模式,也称第三方存管模式,是指托管资产场内交易形成的交收资金由证券公司(即经纪人)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公司进行交收,然后由证券公司负责与其客户进行二级清算,客户的交易资金完全独立保管于存管银行,而不存放在证券公司。
知识模块:基金的投资交易与清算2.公募基金的托管人以( )名义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基金场内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
[2015年9月真题]A.基金管理人B.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C.基金托管人D.公募基金正确答案:C解析:托管人以自身名义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与中国结算公司之间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与资金交收,净额交收资金通过PROP和D-COM系统划转。
知识模块:基金的投资交易与清算3.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是指与( )进行交易的债券二级市场参与者。
[2015年9月真题]A.上海清算所B.中央结算公司C.各家商业银行D.中国人民银行正确答案:D解析: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制度包括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制度、做市商制度和结算代理制度。
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制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规定遴选符合条件的债券二级市场参与者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对手方,与之进行债券交易,从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

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金清算业务,保障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存放、管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损害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销售账户,是指用于基金销售资金结算的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清算业务适用于除QDII、QFII等业务外的基金业务,QDII、QFII等业务的基金清算业务规则由公司另行约定。
第二章销售账户管理第五条公司可以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作为监督机构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销售账户”)。
(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二)建立与公司销售业务相关信息管理平台联网的监督信息平台。
监督信息平台应当具备监督基金投资人身份认证、账户关联、资金划转控制、资金流向监控、大额预警处理、基金销售数据导入、与中国证监会基金综合监管系统联网等功能;(三)指定特定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四)与公司签订监督协议。
第六条销售账户的开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销售账户只能由运营部统一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八条公司作为旗下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注册登记账户和募集验资账户。
(一)注册登记账户是用于交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公司可以开立多个注册登记账户。
(二)募集验资账户是用于暂存认购资金的销售账户。
处于同一募集期的不同基金的认购资金,公司应当使用不同的募集验资账户。
公司开立募集验资账户时,须与监督机构约定在募集验资完成后该账户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客户管理部自销售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监督协议和账户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7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7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3.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7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7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已经2016年2月3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3月10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第四条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务院确定。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二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第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第七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9•【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3号现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4年4月19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范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及分配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升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服务能力,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金管理人参与证券交易的模式包括委托证券公司办理(以下简称券商交易模式)、向证券公司租用交易单元(以下简称租用交易单元模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自身合规风控能力、信息系统建设、产品管理规模等情况,合理选择证券交易模式,降低交易成本。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合规风控能力和交易、研究等服务能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参与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可以委托同一证券公司或共用一个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服务内容、收取交易佣金的价格标准与计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被动股票型基金的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且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流动性服务等其他费用;其他类型基金可以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费用,但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的两倍,且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之外的其他费用。
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定期测算并向行业机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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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基金的投资交易与清算一、单项选择题1、证券交易所作为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其本身禁止的行为不包括()。
A、持有证券B、实行自律管理C、进行证券买卖D、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2、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采取的组织形式为()。
A、代理制B、经纪制C、会员制D、公司制3、关于证券交易所,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证券交易所设专门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B、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C、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正常发挥D、场内证券交易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内按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市场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须采取()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行。
Ⅰ.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Ⅱ.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Ⅲ.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Ⅳ.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定由结算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Ⅲ、ⅣD、Ⅰ、Ⅱ、Ⅲ、Ⅳ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产生的损失中,不能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弥补的是()。
A、违约交收造成的损失B、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C、经营不善造成的损失D、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6、佣金费用的组成不包括()。
A、证券公司经纪佣金B、证券交易所手续费C、证券交易所交易监管费D、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变更股权登记费7、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佣金的收取起点为()元。
A、5B、10C、50D、1008、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结算登记费的收取最高不超过()港元。
A、100B、200C、500D、10009、下列关于过户费说法错误的是()。
A、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B、对于B股,虽然没有过户费,但中国结算公司要收取结算费C、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过户费包含在交易经手费中,不向投资者单独收取D、过户费是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证券登记所支付的费用10、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时间为()。
A、9:15-11:30、13:00-15:30B、9:30-11:30、13:00-14:00C、9:30-11:30、13:00-15:00D、9:30-11:30、13:00-15:3011、固定收益证券现券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前一交易日的参考价格为5.60元,那么今日交易价不可能为()元。
A、4.85B、5.07C、5.75D、6.1512、证券的开盘价格通过()方式产生。
A、集合竞价B、连续竞价C、随机竞价D、协议定价1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当日无成交的,以()为当日收盘价。
A、前收盘价B、平均成交价格C、最新成交价格D、前日最后一笔成交价14、当上市公司实施()时,就要进行除权或除息。
Ⅰ.送股Ⅱ.配股Ⅲ.派息Ⅳ.债转股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Ⅲ、ⅣD、Ⅰ、Ⅱ、Ⅲ、Ⅳ15、除权(息)参考价的计算公式为()。
A、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B、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C、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D、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16、假设某结算参与人某日成交的股票为:买入万达信息(300168)700万股,卖出万达信息600万股;买入永辉超市(601933)400万股,卖出永辉超市600万股,则按净额清算原则清算结果是()。
A、应付有价证券100万股B、应收万达信息100万股;应付永辉超市200万股C、应收有价证券1100万股;应付有价证券1200万股D、应收万达信息700万股,应付万达信息600万股;应收永辉超市400万股,应付永辉超市600万股17、为保证多边净额清算结果的法律效力,一般需要引入()制度安排。
A、净额清算B、货银对付C、分级结算D、共同对手方18、货银对付原则是指()。
A、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证券公司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B、清算价款时,同一清算期内发生的不同类证券的买卖价款可以合并计算C、清算证券时,只有同一清算期内且同种证券才能合并计算D、在办理资金交收的同时完成证券的交割19、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
A、结算参与人与客户B、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客户C、结算参与人与结算参与人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20、下列关于证券交收说法错误的是()。
A、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一般称为“集中证券交收”B、对于应收证券的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会将相应证券从“集中证券交收账户”划付到其证券交收账户C、证券交收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二是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交收D、实践中,ETF、权证、现行A股、基金等品种证券交收过程的实际做法是根据成交记录直接记增或记减投资者证券账户21、券商结算模式是指托管资产场内交易形成的交收资金由证券公司(即经纪人)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公司进行交收,然后由证券公司负责与其客户进行二级清算,客户的交易资金完全独立保管于()。
A、证券公司B、存管银行C、证券交易所D、中国结算公司22、由于相关交易制度或交易成本等因素的限制,当托管资产的场内交易不能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时,只能采用()。
A、净额交收模式B、券商结算模式C、货银对付模式D、托管人结算模式23、关于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系统,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结算参与人可通过D-COM系统实时查询各资金结算账户余额、结算备付金账户可提款金额、尚未支付金额等信息B、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交收时点为交收日16:00,通过结算备付金账户,按照担保交收业务、非担保交收业务、发行业务、代收付业务等顺序,依次进行交收C、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D-COM系统向结算参与人实时揭示其尚未支付金额或其可提款金额D、结算参与人汇款时未注明结算备付金账号或结算备付金账号有误导致资金无法及时到账的责任,由结算参与人和中国结算公司共同承担24、我国恢复发行国债的时间是()。
A、1981B、1985C、1987D、199025、金融机构法人接受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委托,代其办理银行间债券结算业务,需经()批准。
A、国务院B、银监会C、证监会D、中国人民银行26、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中,()主要为市场的发行人、投资人等各类参与主体提供服务,并负责维护中债综合业务平台的正常运行。
A、上海清算所B、中国结算公司C、中央结算公司D、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7、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不包括()。
A、做市商制度B、结算代理制度C、共同对手方制度D、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制度28、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是指与()进行交易的债券二级市场参与者。
A、中国人民银行B、上海证券交易所C、深圳证券交易所D、证券公司29、远期交易标的债券券种不包括()。
A、金融债券B、地方政府债C、中央银行债券D、中央政府债券30、市场参与者中,任何一只基金的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基金资产净值的()。
A、10%B、20%C、50%D、100%31、债券回购()和书面形式回购合同(包括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构成回购交易的完整合同。
A、成交记录B、委托单C、主协议D、交易指令32、()是最基本的结算方式,适用于高度自动化系统的单笔交易规模较大的市场。
A、双边净额结算B、多边净额结算C、逐笔全额结算D、实时处理交收33、下列关于净额结算的说法错误的是()。
A、净额结算比较适合交易非常频繁和活跃的市场B、净额结算实际上是一个交易链,要求指定时间段内所有的结算都顺利进行C、净额结算降低了市场参与者的流动性的需求、结算成本和相关风险D、净额结算降低了市场参与者尤其是做市商投资运用和市场动作的效率34、关于实时处理交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实时处理只能以全额结算方式进行交收B、实时全额结算对市场参与者的流动性要求较高C、实时处理的全额结算也就是实时全额结算,结算效率较低D、实时处理是指结算系统实时检查参与者券款情况,只要结算所需条件满足即可进行券款的交收35、目前,办理债券结算的业务系统是()。
Ⅰ.中债综合业务平台Ⅱ.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Ⅲ.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系统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系统A、Ⅰ、ⅣB、Ⅱ、ⅢC、Ⅲ、ⅣD、Ⅰ、Ⅱ36、()是各银行和货币市场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是中国人民银行发挥其金融服务职能的重要的核心支持系统。
A、中债综合业务平台B、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D、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37、关于债券结算的重要日期,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截止过户日是指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为某只债权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结算办理相应债券过户的最后日期B、截止过户日日终后,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再办理该债券的交易结算业务C、企业债券在其债权债务登记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中国结算公司安排其交易流通D、办理债券远期交易业务时,结算双方应在成交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发送和确认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远期交易结算指令38、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主要采用的方式为()。
A、券款对付B、见款付券C、见券付款D、纯券过户39、()是指在结算日收券方通过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得知付券方有履行义务所需的足额债券,即向对方划付款项并予以确认,然后通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债券交割的结算方式。
A、纯券过户B、见券付款C、见款付券D、券款对付40、券款对付的特点有()。
Ⅰ.高效率Ⅱ.低风险Ⅲ.快捷、简便Ⅳ.结算双方风险对等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Ⅳ41、下列关于现券业务说法错误的是()。
A、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现券交易均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B、从2001年7月2日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C、现券交易的结算按单一券种办理,结算日为T+0 或T+1,可以选择任意一种结算方式D、现券业务中的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42、国外常见的银行间债券结算业务类型是()。
A、分销业务B、债券远期交易C、质押式回购业务D、买断式回购业务4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在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时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