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科规范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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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检验科必须定期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

2.专人保管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药品,建立易燃、易爆、剧毒化学药品的使用登记制度。

3.普通化学试剂库设在检验科内,要专人负责,并建立试剂使用登记制度。

4.各种电器设备,如电炉、干燥箱、保温箱等仪器,以实验室为单位,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仪器卡片。

5.使用乙炔气的实验室,要防止中毒或失火事件的发生。

6.上班时检查科室有无异常,下班前关闭好门窗。有不安全现象应立即报告医院保卫科。

不合格标本的拒检制度

病人标本的正确采集是保证检验质量的前提,也是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检验质量,特制订不合格标本的拒检制度。

一、符合拒检的不合格病人标本的范围.

1、未正确使用抗凝剂的标本.

2、严重溶血及静脉营养时严重脂血并影响检测结果的血标本.

3、血量不足于检验需要量的标本.

4、需要空腹抽血而未空腹的标本.

5、需要特殊处理而没有做到的血标本.

6、需防腐处理而未加防腐剂的尿标本.

7、24小时标本无注明尿量的标本.

8、未做到无菌处理的各种培养标本.

9、经查对标本的病人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床号等不相符者.

10、采集的标本将严重影响检验结果者.

二、柜检程序

1、对拒检的不合格标本应登记在不合格标本处置记录本上。

2、填写不合格标本处置单,并随同申请单送达病房。

3、必要时电话告之,相关科室医生或护士

检验科标本核收、登记和保存程序

1 目的规范临床标本的验收、登记和保存程序,及时发现标本采集、处理和送收过程中的不符合项,保证标本符合检测项目的要求。

2 范围适用于检验科受理的标本。

3 职责

3.1检验科标本接收人员负责标本的接收、验收和登记。

3.2各专业组负责本专业组标本的处理和保存。

4 工作程序

4.1标本的核收

4.1.1检验科标本接收人员必须明确本科室接收标本的范围,非本科室接收范围内的标本不予受理。

4.1.2标本接收人员将标本收集人员收集来的标本进行检查和验收,并仔细检查标本的标识、容器、抗凝剂、标本量、标本状态(如凝块、溶血等)是否符合有关检测要求,以及标本是否与检验申请相符。

4.1.3对标本信息不详,或标记错误,或使用抗凝剂和采血管不当,严重溶血或脂血,或与检验申请单不符的标本视为不合格标本。对不合格的标本,标本接收人员应填写《不合格标本记录表》,并录入l.IS 系统中即可立即将此信息传给护士站,以便及时做出快速处理,必要时电话通知相关采样人员。必要时发回检验申请单,标本保留检验科,标本做好醒目的不符合标记。

4.1.4如果接收了不合格临床标本,应在检验报告中说明问题的性质,如果必要,在解释结果时也应说明。

4.1.5标本的核收登记

送到检验科的标本交给检验科标本接收人员,接收人员进入l。IS系统标本接收模块,通过扫描送检清单上批次条码,l。IS系统列出本批次所有标本。接收人员再扫描每一个标本的条码,l。IS系统会自动与清单上的标本进行核对,当不一致时会给出提示。然后,点击确认,l。IS系统自动记录接收人和接收时间。如果是来自住院患者的标本同时传送记账信息给医院信息系统(HIS)。临床护工需要将送来的急诊标本在《急诊标本核收登记表》上登记,检验科标本接收人员同时核对验收并在1,IS系统中进行扫描条码确认。门诊体液标本和末梢血标本由患者送至检验科或在检验科采集,接收人员同样要在LIS系统中接收确认。

对绿色通道等原因不能及时计费的标本,需要进行登记,并跟踪。

4.1.6转检标本的登记

由送检人员登记在《转检标本核收登记表》上并签名,接收标本人员核收后签字确认。

4.1.7委托检验标本的登记

需要委托到其他外部实验室检验的标本,由各专业组负责登记在《委托检验标本登记表》上,收取标本的人员核收后签字确认。

4.2口头申请标本

对临床医师口头申请的标本,检验人员应予接收并登记,申请者必须在结果报告之前将正式的检验申请单送至检验科。

4.3标本的处理

对合格标本应及时处理,包括标本的编号、离心和分发等。取自原始标本的部分样本如血清、血浆等,应可以追溯到最初的原始标本。

对不合格的标本由接收人员或检测人员在《不合格标本记录表》上登记,并录入LIS系统,即可通知临床相关医护人员及时进一步处理,必要时电话通知。

4.4 急诊检验标本

检验科对申请单或标本上标记有“紧急”或“急”应在核收、登记、检验和报告的各个环节进行优先处理,尽可能缩短标本检验周期,尽快发出检验报告,并及时通知临床医护人员领取报告。

4.5 标本的保存

4.5.1各专业组作业指导书中应规定检测前标本和检测后标本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间。

在保存期内,其保存的环境条件应得到保障,以保证标本性能稳定、不变质。检验科仅对在保存期内的标本进行复检或核对,不负责对超过保存期或无保存价值的标本进行复检或核对。

4.5.2对性能不稳定标本或标本部分测定参数在保存过程中有效期较短以及无法保存的标本,应在作业指导书中予以说明。

4.5.3对标本保存的条件进行有效监控。当环境条件失控时,报告检验科质量负责人,按《处置不符合检测要求的政策与程序》进行处理。

5支持性文件

LAB-PF-008《不符合项识别与控制程序》

1AK-PF-016《设施和环境管理程序》

LAB-PF-019《样本采集与运输管理程序》《检验标本采集手册》

6质量记录

LAB-PF-020—0 1《急诊标本核收登记表》

LAB-PF-020—02《转检标本核收登记表》

LAB-PF-020—03《委托检验标本核收登记表》

LAB-PF-020—04《不合格标本记录表》

LAB-PF一020-05《欠费标本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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