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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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4月22日省科协六届八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
地建设,推动我省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是依托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它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形式,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份。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第四条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认定命名。省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
第五条申报对象
下列单位可申报科普教育基地: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二)各类自然、历史文化
景区;(三)各类动物、植物观赏园区;(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五)科技型企业;(六)工业、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示范场。(七)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申报条件
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技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工作部门,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正常科普活动的开展;(五)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
(六)配备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七)愿意接受省科协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
第七条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须经地级以上市科协或相关省级学会推荐;
(二)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设施、科普能力情况;(3)科普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证明材料;(4)地级以上市科协或省级学会的推荐意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附软盘。
(三)申报时间: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
(四)申报受理部门:省科协科普部(广州市连新路171号,510040)。
第三章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
第八条省科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评审。
第九条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
考察,提出认定意见,经省科协常务委员会科普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省科协每年10月份组织对科普教育基地的评审和认定。经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由省科协颁发“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科普教育基地的任务
第十一条科技、博物场馆类(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自然景区等)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250天;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
日不少于100天。
第十二条科普教育基地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组织,宣传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第十三条科普教育基地应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示、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全国、全省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在“全国科技周”、“全国科普日”和“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中,组织开展或参加当地的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与当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企业、科技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第十六条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对科普工作的总结和研究,表彰先进。
第五章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
第十七条科普教育基地接受省科协的工作指导,同时接受所在地级以上科协和有关省级学会的业务指导。每年向省科协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省科协每年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工作检查,总结经验,宣传推介。科普教育基地应建立文字、照片、录像和有关
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省科协维护科普教育基地所在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的合法权益,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活动创造条件,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项目择优扶持。科普教育基地举办的科普事业,享受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省科协每三年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综合考核,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根据考核的情况择优向国家相关部门推荐申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十一条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广东省
科普教育基地”的称号:(1)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3)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4)不接受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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