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有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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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动产质权

什么是动产质权

什么是动产质权一、动产质权的概念《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有以下几层含义:(一)动产质权是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供为担保的动产上设定的权利(二)动产质权为担保物权(三)动产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的担保物权二、动产质权的设定动产质权的设定是动产质权的创设继受取得方式。

当事人设定质权的行为也就是质押法律行为,亦即质押合同。

(一)动产质权合同的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当事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

出质人是指提供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方当事人。

出质人可以是主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出质人为第三人的,也就是物上保证人。

质权人是于质权成立后享有质权的人。

因质权是担保债权的,因此质权人须为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主债权人。

(二)质押合同的形式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但是,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若出质人一方将出质动产交付质权人,而质权人也接受的,质押合同仍成立,质权人可取得质权。

(三)质押合同的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四)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亦即质物,质物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须可为让与且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动产。

(2)须为特定的动产。

(五)动产质权的成立生效动产质权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

就质押合同来说,当事人就设定质权达成合意即可成立,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的条件就可生效。

出质人交付质物的时间也就是质权发生的时间。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一)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动产质权所担保的范围,依质押合同中约定的为准。

质押合同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论动产质权及于添附物的效力

论动产质权及于添附物的效力

论动产质权及于添附物的效力【摘要】动产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添附物,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0〕44号)有相关规定。

但该规定并不妥当。

在移转占有以前而为之添附的,出质人以添附物为出质,善意之质权人可以取得质权,且该效力及于添附物之全部;在移转占有之后而为添附情形,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而为添附,该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之全部或份额;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而为添附,该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原动产出质物的等价补偿金。

【关键词】动产质权添附物善意取得损害赔偿所谓添附(Accessio)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1]添附是附和、混合、加工的统称,添附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取得财产权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

就担保物权而言,质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关乎后位担保权人以及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就动产质权而言,添附情形下质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关乎添附第三人的利益。

据此,在动产质权添附的情形下,有如下问题值得考量:动产质权及于添附物的效力如何,是否与抵押权及于添附物的效力一致,此其一;添附情形下,动产质权效力是否按附合、混合、加工后新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配置,此其二;动产添附时,质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此其三。

故而,上述这些涉及各方当事人权益损丧的问题,是适用担保法应当阐明的问题。

1 我国关于动产质权对添附物效力的立法与实践对于担保物权效力是否及于标的物的效力问题,现仅有法释〔2000〕44号对此作了规定,依据其第62条以及第96条规定,抵押物以及动产质物得为其各自对应的抵押权和动产质权效力之所及,笔者因本文仅讨论动产质权,故对抵押权效力是否及于添附物不予阐释。

因从法释〔2000〕44号第96条规定,动产质押相关规则类比适用第62条规定,故可简单导出:动产质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动产质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动产质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动产质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民法典的动产质权的定义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动产质权的定义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动产质权的定义有什么规定
在债务纠纷事件中,⼀般债务⼈会在约定时间之内将⽋款还给债权⼈,这些债务可以是现⾦,也可以是不动产。

⽽且对于动产⽅⾯,债权⼈还可以先进⾏占有。

那么动产质权的定义有什么规定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动产质权的定义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四百⼆⼗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占有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或者第三⼈为出质⼈,债权⼈为质权⼈,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动产质权的含义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效要件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以交付为⽣效要件。

2.质权⾃出质⼈交付质押财产时设⽴出质⼈与质权⼈订⽴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成⽴时⽣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担保物权的效⼒,出质⼈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占有时,质权才发⽣效⼒。

出质⼈代替质权⼈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

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在质权合同⽣效前质权⼈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合同⽣效之⽇起发⽣效⼒。

在涉及到债务纠纷案件中,⼀般来说涉及到的⾦额很⼤,⽽且债务⼈很有可能会转移财产,这种情况下债权⼈可以先将债务⼈的动产进⾏占有,如果对⽅到期不履⾏债务,这个时候债权⼈可以优先将该动产进⾏补偿。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担保物权试题参考答案

担保物权试题参考答案

担保物权试题第十七章担保物权-、名词解释题1担保物权2抵押权3质权4留置权5共同抵押权6最高额抵押权二、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在抵押物登记问题上,我国采取的原则是()。

A登记生效主义B.登记对抗主义C.交付生效主义D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的折衷主义2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

A抵押交付之日B登记之日C.签订之日D.当事人协商之日3 . 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设定质权的是()。

A土地使用权B.电视机C.古字画D书籍4.下列合同中,不能产生留置权的是()。

A保管合同B运输合同C承揽合同D.买卖合同5某甲在电器修理部修理一电视机,在取电视机时,因所带钱不够支付修理费,经修理部同意,某甲将其价值近于元的手表留下,取走了电视机。

修理部对手表所享有的权利是()。

A. 留置权B.质权C.抵押权D典权6.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这就是担保物权的()。

A.变价受偿性B.不可分性C.物上代位性D.从属性7.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这就是担保物权的()。

A变价受偿性B.不可分性C.物上代位性D.从属性8抵押人将巳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

A. 无效B.继续有效C.解除D.终止9.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

A. 设定抵押B.转让C.设定质押D.抵消10.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雇行债务,该期限是()。

A 2年B.1年C.6个月D.2个月三、多项选择题1 .担保物权具有下列特点()。

A.变价受偿性B.从属性C.不可分性D.物上代位性2 下列物权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有()。

A.抵押权B.质权C.留置权D.抵消权3 下列财产中,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B抵押人所有的汽车C.土地所有权D.宅基地使用权4.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

中级经济法质权知识点总结归纳

中级经济法质权知识点总结归纳

中级经济法质权知识点总结归纳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其债权为基础,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权的一种权利。

在质权中,质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或处分担保财产,但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中级经济法中关于质权的知识点总结。

一、质权的基本概念1. 质权的定义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其债权为基础,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权的一种权利。

2. 质权的特征(1)质权是以债权为基础的权利;(2)质权是一种优先权;(3)质权是一种担保权利;(4)质权是一种实体权利。

3. 质权的种类(1)动产质权;(2)不动产质权;(3)债权质权。

二、质权的设立和转让1. 质权的设立质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的存在;(2)担保财产的存在;(3)质权的设定。

2. 质权的转让质权人可以将其质权转让给第三人,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质权的标的物必须能够被转让;(2)质权人必须具备质权的处分权;(3)转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质权的效力和保全1. 质权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包括以下方面:(1)优先受偿权;(2)占有权;(3)使用权;(4)处分权。

2. 质权的保全质权的保全包括以下措施:(1)质权的登记;(2)质权的追索;(3)质权的保全。

四、质权的消灭和权利的行使1. 质权的消灭质权的消灭包括以下情形:(1)债权的消灭;(2)质权的解除;(3)质权的转让;(4)质权的实现。

2. 权利的行使质权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1)优先受偿权;(2)占有权;(3)使用权;(4)处分权。

五、质权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关联1. 质权与担保关系质权是一种担保权利,与担保关系密切相关。

2. 质权与抵押关系抵押是一种质权,与质权的关系密切相关。

3. 质权与债权关系质权是以债权为基础的权利,与债权关系密切相关。

质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权利,具有优先受偿、占有、使用和处分等权利。

质权的设立、转让、效力和保全需要遵循法律规定。

同时,质权与担保、抵押和债权等法律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

动产质押的法律后果(3篇)

动产质押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动产质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担保法》中有着明确的界定和规定。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文将从动产质押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动产质押的设立动产质押的设立,需遵循以下法律后果:1. 合同成立与生效:动产质押合同自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之日起成立。

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则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2. 占有权转移: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是动产质押成立的必要条件。

此时,债务人或第三人丧失对动产的占有权,债权人取得对动产的占有权。

3. 登记公示:根据《担保法》规定,动产质押合同应当办理登记,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未办理登记的动产质押,其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动产质押的效力动产质押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后果:1. 担保债务的履行:动产质押设立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以质押的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质权人的权利:质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对质押物的占有权;-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出质物的权利;- 出质人到期未履行债务,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出质物,以清偿债务。

3. 出质人的义务:出质人负有以下义务:- 不得擅自转让出质物;- 不得擅自设定新的担保;- 按时偿还债务,以免质权人实现质权。

三、动产质押的法律风险动产质押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 质物价值风险: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质押物的价值可能会发生变化,导致质权人无法实现质权。

2. 质物保管风险:质权人需妥善保管质押物,防止其毁损、灭失。

若因保管不善导致质押物毁损、灭失,质权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3. 第三人权利侵害风险:若质押物存在第三人权利,如抵押权、租赁权等,质权人的权利可能受到侵害。

4. 合同纠纷风险:动产质押合同可能因条款不明确、违反法律规定等原因引发纠纷。

担保法质押问题

担保法质押问题

担保法质押问题一、概说1、概念质权有广狭二义,广义上质押泛指物的担保,包括质押和抵押,我国《民法通则》即未作区分(见抵押部分第一目);狭义上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一定财产,债权人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担保法》即采狭义的质押定义《担保法》63条)。

我国的质押包括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不动产之上不成立质押。

另外,我国古代素有“典当”制度,直至当前仍有所谓“典当”公司活跃于经济生活中,司法实践一直予以承认。

然观其法律性质,实践与理论均为混乱。

按照《最高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的批复》,典当等同于典权。

但严格说来,典与当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指典权,仅适用于不动产,乃用益物权范畴,后者实为一种特殊质权,如设定营业质权就是为了担保经营者对出当人的债权。

当前所谓的“典当行”又与典权无关,其实是营业质。

与一般质权不同,营业质以赢利为目的,且需要一定的资质才能进行营业,而最大的区别在于:营业质权不适用“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债务人届期不能回赎,当物即归当铺所有。

2、质权的特性从质押的发展历史来看,先于抵押而存在,后抵押才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分离出来,因此质押与抵押的特性非常类似:(1)质权为担保物权,具有物权属性,其支配性体现在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上,是为价值权。

(2)质权有从属性,包括成立上、移转上、消灭上的从属性。

同时也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为未来的债权提供担保,虽然担保法没有规定这一点,但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可以准用于质押。

(3)质权有不可分性,具体内容准用抵押的规定。

(《解释》96条)(4)物上代位性,具体内容准用抵押的规定。

(《解释》96条)二、动产质权的取得质权为物权,自有继受取得和原始取得两种方式,前者系依权利人的意思(法律行为)而取得,后者则依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法律行为)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动产质权的设定这是取得动产质权的基本方式。

设立质权,属一处分行为,处分人须有处分权,质权的设立需要通过订立质押合同。

质权设立的法律后果(3篇)

质权设立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

质权设立后,对债务人、债权人和质物本身都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质权设立的法律后果这一角度进行探讨。

二、质权设立的法律后果概述1. 债权担保的加强质权设立后,债权担保得以加强。

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设立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通过占有质物或者行使质权来实现债权,从而保障债权的安全。

2. 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权质权设立后,质权人对质物享有占有权。

质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质物,但不得处分质物。

这一法律后果确保了质权人对质物的实际控制,有利于债权实现。

3. 质权人对质物的优先受偿权质权设立后,质权人对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质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这一法律后果保护了质权人的利益,使其在债务违约时能够优先得到赔偿。

4. 债务人责任减轻质权设立后,债务人的责任得以减轻。

债务人将动产或权利设定为质物后,即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也不能直接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而是需要先行使质权,这有利于减轻债务人的压力。

5. 质物本身的法律地位质权设立后,质物本身的法律地位发生改变。

质物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给债权人占有,质权人对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但不得处分质物。

三、质权设立的具体法律后果1. 对债务人的法律后果(1)债务人将动产或权利设定为质物后,债务人应保证质物合法、真实,不得设定虚假质物。

(2)债务人应履行质权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处分质物。

(3)债务人应承担因质权设立而可能产生的法律费用。

2. 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1)债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质物,但不得处分质物。

(2)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行使质权。

(3)债权人应承担因质权设立而可能产生的法律费用。

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质权

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质权

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质权关系中,提供质押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接受该财产作为其债权担保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的财产称为质物。

一、概述(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质权和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但二者是不同的担保物权,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一个重要的区别,质权的设定必须以移转占有为前提,这是法律对质权做出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加以改变,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得通过协商的方式设定不移转占有的质权。

(2)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由于质权以质物的移转为前提,所以可以设定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因为不动产的移转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地流通或改变其权利主体,所以法律禁止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这是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当具备这些特征。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二、动产质权(一)概念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是质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出质人,移转的动产是质押财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根据这些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必须有质权人和出质人订立的书面质押合同,并且须有质物的交付。

质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特定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二)动产质权的设定1.订立质押合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④担保的范围;⑤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权的法律后果(3篇)

质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探讨质权的法律后果,包括质权的设立、行使、消灭等方面的法律效果。

二、质权的设立1. 设立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出质财产;(2)出质财产为动产或者不动产;(3)债权人与出质人达成书面质权合同;(4)质权合同依法生效。

2. 设立方式设立质权的方式包括动产质权和不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2)不动产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不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三、质权的行使1. 行使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2)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3)质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2. 行使方式(1)折价:质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将出质财产折价,以折价金额优先受偿。

(2)拍卖、变卖:质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出质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质权的消灭1. 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当主债权消灭时,质权随之消灭。

这是因为质权是以主债权为基础设立的,主债权消灭,质权失去存在的基础。

2. 因出质财产消灭而消灭当出质财产因自然原因、人为原因等原因消灭时,质权随之消灭。

3. 因出质人放弃而消灭出质人可以书面形式放弃质权,质权随之消灭。

4. 因质权人放弃而消灭质权人可以书面形式放弃质权,质权随之消灭。

5. 因其他原因消灭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消灭:(1)出质财产被征收、征用;(2)出质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3)出质财产被抵押权人、优先权人、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物权的发生效力

物权的发生效力

物权的产生河南飞鸿律师张红彬一、不动产效力:-----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国家自然资源物权效力:-----不登记生效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一般动产效力:-----交付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特殊动产效力:-----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物权法院判决效力:-----判决生效不动产再次转让须登记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六、物权仲裁效力:-----仲裁生效不动产再次转让须登记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七、物权政府征收效力:-----征收生效不动产再次转让须登记自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八、物权继承遗赠效力:-----继承开始时生效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九、物权合法建造拆除效力:-----事实成就生效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十、土地承包经营权效力:-----合同生效设立登记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_质权

物权法_质权

二、权利质权的设定


(一)权利质押的标的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⑴汇票、支票、本票; ⑵债券、存款单; ⑶仓单、提单; ⑷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⑸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⑹应收账款(即不动产收益权);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继承取得 2、善意取得 条件: ①出质人对出质财产无处分权 ②出质人实际占有出质物 ③出质人已将出质物交付给质权人 ④该出质物法律不禁止其流通 ⑤质权人占有该质押财产时为善意 后果:同正常质权合同;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 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债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 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质权人在质物移交 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三、质权特征


与抵押权相比,质权特征有:
1、成立要件:动产质押质权人占有质押物;权利 质押则质权人占有权利凭证或权利登记 2、担保标的:动产或可让与权利 3、实行方式:质权人享有占有物的留置权。 以质押的财产或权利为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 款优先受偿。
四、质权的实现方法

第二节 动产质权
五、最高额质权

除符合动产质权要求外,其规则同最高额 抵押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点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 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权利质权有如下特 点: 1. 标的为可让与的财产权利。条件: ①须为财产权。②该财产权须可让与。不可让与财产 权如扶养费请求权、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人格 权、身份权均不得为质权标的。③须为适于设质的权 利。不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抵押权不 能做权利质押标的 2. 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其公示方法。 3.权利质权属于特殊质权。

动产质押知识

动产质押知识

质押一、质押名词解释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二、质押的分类1、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2、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

3、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三、质押特征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三、动产质押(重点掌握)(一)动产质押名词解释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动产质押的设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二)动产质押的范围1、质押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所谓质物,就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标的物。

质物是由出质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动产,质物是动产质押担保的核心。

因为质物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中用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以质物的价值最终确保质权人的债权实现。

质物必须是动产。

2、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是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的动产。

由于实现动产质权时,要对质物予以变价,因此,动产质权的标的物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须为可让与的且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动产。

性质上不能让与的财产,或者虽从其性质上可让与但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

民法典下的质权规定

民法典下的质权规定

民法典下的质权规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质权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质权的含义、质权的设立与转让、质权的限制以及质权的保护等方面,对民法典下的质权规定进行探讨。

一、质权的含义和特征质权是指权利人以其合法占有的动产为担保对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权利。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动产质权: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包括物权法中的合法占有的动产和准予转让的动产。

2. 相对权利:质权是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拥有的一种相对权利,其存在是为了实现债权的保障和优先受偿。

3. 担保性质:质权的设立是为了提供担保,确保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

二、质权的设立与转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权的设立主要通过协议、拍卖或公告等方式进行。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达成质权设立的意愿,并要求登记该质权,以确保其效力。

质权的转让则可以通过法定转让和约定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三、质权的限制质权的设立和行使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情况下质权可能受到限制:1. 法律规定的限制:根据特定法律规定,某些动产可能不适用质权的设立。

2. 债务人的权益保护:在质权设立时,债务人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质权不得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侵犯。

3. 公共利益的限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的限制,某些动产可能无法设立质权。

四、质权的保护为了保护质权人的权益,民法典在质权的保护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质权登记制度:债权人可以通过质权登记,确保其质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2. 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要求拍卖、协议处分或者请求返还等方式实现其质权。

3. 质权与其他权益的协调:质权与债权、合同权利等其他权益之间的关系应当得到合理协调,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维护。

结语民法典下的质权规定是对质权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和完善化的体现。

质权作为债权人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担 保 法 之 质 权

担 保 法 之 质 权

(2006-3-8) 2006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 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 “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 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遂付款。 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 确的? 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 如刘某书面同意,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 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 如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当年选C ,现在没有答案 当年选C ,现在没有答案
2000-2-41 200041、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 41、1998年10月 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 1000 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 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 10 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 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 选项中哪些中正确的? 选项中哪些中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5日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 1988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8日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 1988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小牛应归甲所有,
(三)转质: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有权以质 转质: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押财产设定新的质权,称为转质。 押财产设定新的质权,称为转质。 承诺转质:是指质权人征得出质人同意, 1、承诺转质:是指质权人征得出质人同意,而将质押财产转 质于第三人的行为 2、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无须出质人同意 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 而以自己的责任将质押财产转质于第三人的行为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 第九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 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 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 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 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 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 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动产质权人的权利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二、动产质权人的义务1、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4、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三、出质人的权利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质权善意取得法律后果(3篇)

质权善意取得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凭证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具有恶意的情况下,将其占有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本文旨在探讨质权善意取得的情形、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适用。

二、质权善意取得的情形1. 出质人未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动产或权利凭证的占有。

2. 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但质权人未占有该动产或权利凭证,第三人善意取得该动产或权利凭证的占有。

3. 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占有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动产或权利凭证的占有。

三、质权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1. 第三人取得质权在质权善意取得的情形下,第三人依法取得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的占有,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因此,第三人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或权利凭证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2. 质权人丧失质权在质权善意取得的情形下,质权人丧失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的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质权人丧失质权,第三人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因此,质权人不能再行使质权。

3. 质权人享有追偿权在质权善意取得的情形下,质权人享有对出质人的追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质权人丧失质权,有权向出质人追偿。

”因此,质权人可以向出质人追偿其因丧失质权而遭受的损失。

4. 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质权善意取得的情形下,质权人享有对出质人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有权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质权人在出质人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论动产质权

论动产质权

论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论述摘要:本文主要探讨动产质权的概念、特点、形成和保护等方面。

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以动产为担保对象的质权,它具有一定的特点,如物权特性、合法要求、继续效力等。

动产质权形成的方式主要有合同约定、法定依据等,其保护主要体现在登记制度、优先权原则、权利保护等方面。

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动产质权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司法解释的不统一等,需要进一步改进。

关键词:动产;质权;特点;形成;保护引言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动产为担保对象的质权,它在民商法中占据重要地位。

本文旨在对动产质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加深对动产质权的认识和理解。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和特点1.1 动产质权的概念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以动产为担保对象的质权。

动产质权的产生主要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得到履行,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动产作为担保。

动产质权是一种物权,它对债权的依法实现提供了保障。

1.2 动产质权的特点(1)物权特性:动产质权具有明确的客体和客体的支配权。

质权人可以依法支配质权物,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2)合法要求:动产质权具有设定形式、设定目的、可供质权担保的要求,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条件。

(3)继续效力:动产质权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追索权和反追索权等效力持续存在,直至债权得到履行。

二、动产质权的形成动产质权的形成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建立起债务关系的基础上进行的。

2.1 合同约定动产质权的形成可以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约定动产作为质权担保的方式。

这种方式下,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明确了质权的内容和范围,确立了质权的设立事由。

2.2 法定依据动产质权的形成也可以基于法律或法规的规定。

例如,在担保法中规定了抵押权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法定的规定完成动产质权的形成。

三、动产质权的保护为了保护动产质权人的权益,我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和规范。

3.1 登记制度动产质权登记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保护措施。

10第十讲 质权

10第十讲 质权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三、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 设定的质权。
题例
A对B银行享有基于存款合同的请求B支付价金的债权(表 现为存单)。A作为出质人,将其对于B的债权(表现为 存单)作为质权的标的物出质与C,作为其对C的债务不 能清偿时的担保。
“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据或者 债券为代表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 同债权,包括:
其一,非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债权,如卖方销售 货物后形成的对卖方的价金债权、出租人出租房屋后对承租人 的租金债权、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借款债权等。 其二,各类经营性收费权,如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农村电网收 费权以及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费 权,公园景点、风景区门票等经营性服务收费权等。
二、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取得 禁止出质的动产 动产质权的效力
动产质权的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
缔结书面形式的质权合同 交付成立主义 禁止流质条款
GBUTtem
质权的生效(一)
动产质权 的设立
出质合同 交付出质 财产
登记生效主义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背书为对抗要件
(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质押背书具有对抗第三人 的效力。
以其他权利出质的,采登记要件主义
《担保法解释》第98条 以汇票、支票、 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 “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 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99条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 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 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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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有何效力
核心内容:动产质权有何效力?动产质权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还有占有质物并直接支配其交换价值的效力,出质人在法律上享有对质物的处分权。

还有质权人有何权利?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质物孳息收取权,质物的变价权。

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动产质权的效力
1、动产质权的效力范围
动产质权不仅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而且具有占有质物并直接支配其交换价值的效力。

动产质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质押担保的范围。

《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另外,质权人对质物的支配力及于质物所产生的擎息和质物的从物。

《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擎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擎息应当先充抵收取擎息的费用。

”《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1条还规定,“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

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质人在法律上享有对质物的处分权。

出质人在法律上并未丧失对质物的所有权,质权成立后,出质人仍可将质物处分、转让或赠与他人,但质权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出质人是第三人时,物上担保人在代位清偿债务后,对债务人有求偿权和代位权。

出质人应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

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了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以外,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对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出质人有偿还的义务。

3、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有如下几个方面:
①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

质权设定后,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主债务被清偿前,即使出质人已将质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质权人有权留置,并可对抗第三人。

《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5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②质物擎息收取权。

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未约定质物的擎息由出质人和第三人收取的,先以擎息冲抵收取擎息的费用后,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掌息。

③质权受侵害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

例如,《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87条第2款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④质物的变价权。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减少之虞,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可拍卖或变卖质物以其卖得价金代充质物。

《担保法》第70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⑤转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了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将质物移转给第三人占有,从而在该质物上设定了新的质权。

对质权人的转质是否应经出质人同意及其效力,《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⑥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在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有权就质权标的物的变价优先受偿。

这为《担保法》第63条所规定。

《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权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

(2)质权人的义务。

①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担保法》第69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②返还质物的义务。

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占有质物的质权人应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

《担保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原物。


③损害赔偿义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
人及时行使权利,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而造成的损失,质权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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