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使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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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使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人(乙方):
甲方将工程发包给乙方,双方同意按照《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常州市市区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基础
上,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协商一致,签订本施工合同如下: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内容:
第二条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款(暂)定为:¥:元,大写:
第三条合同工期
本工程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完工。
第四条双方约定工程结算采取审计审定结算方式确定。
建筑工程按照建筑三类,工程结算按现行《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相关规定执行。
安装工程按照安装三类,工程结算根据设计图纸和相关应用指导文件等工程实际,参照现行《江苏省房屋
修缮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相关规定执行。弱电智能化
等工程结合市场行情按常规计价模式结算。
第五条工程款支付
1、工程款优先从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工程款不足部分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
付。
2、从维修资金账户支付工程款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持相关结算资料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申报,并经审核符合划拨条件后,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划转通知书》,市维修资金管理部
门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无约定或约定为0的按3%提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待
保修期届满、甲方组织验收通过且业主无质量投诉后一次性付清(无息)。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甲方按照国家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报告。在验
收中发现的问题,乙方要限期整改。
第七条工程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未有规定的,双方约定期限为:。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宜
第九条违约责任按现行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争议解决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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