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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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租运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集团物流系统管理水平,加强租运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租运车辆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章租运车辆基础要求

第三条租车基础要求:

(一)所有长期合作客户必须签订物流中心下发的最新版本合同。承运客户证件齐全,证件真实有效,车辆驾驶员所持证件必须符合准驾车型,低温车辆要符合冷链使用要求。单位和个体客户都必须缴纳承运风险履约保证金(2万元—10万元),长期合作客户厢体必须喷涂公司Logo。

(二)所有租车客户新签合同,到期续签合同必须先经物流中心评审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子(分)公司物流科建立租运车辆合同管理台帐(具体参见物流中心行业管理处下发的模版)。

第三章租运证件具体要求

第四条租车证件(包含但不限于下面三条所列的证件)要求:

(一)物流处(科)人员对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作单位的红章存档。

(二)物流处(科)人员收集、存档合作单位或个体的车辆行驶证、营运证、驾驶员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单位的须加盖红章,个体的须按红手指印存档。

(三)所有车辆要拍摄照片两张存档,分别是租车车主站在车头且不挡住车牌号码,物流处(科)人员从车头斜45°角拍摄一张照片和面对车辆侧面拍摄一

张照片。

第四章租运车辆性能要求

第五条租运车辆性能要求:

(一)车龄、车况要求:

1、临时租用的车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6年,固定客户的车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7年;

2、禁止使用大厢及大厢门密封性能不好的车辆;

3、车辆大修后10天内不得安排发运300公里以上的路线;

4、所有生鲜工厂鲜品、深加工工厂低温专车以及高低温混装发货车辆必须是冷藏车,冷藏机功率必须满足产品属性要求;

5、冷藏车辆大厢内必须安放温度跟踪记录仪;

6、所有生鲜工厂鲜品发运车辆,必须是车顶轨道挂钩(不锈钢挂钩)形式,不得使用铁架挂钩车辆发运;冻品专车必须是冷藏车辆和保温车辆发运,且产品温度控制在-18℃(含)以下。

(二)车辆轮胎要求:

1、所有承运车辆杜绝使用橡胶胎,建议使用钢丝胎或真空胎;

2、所有承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只备胎;

3、所有轮胎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个月或行驶里程不超过10万KM。

(三)制冷机技术要求:

1、冷藏车辆6.2米或以上车辆大箱,夏季不允许非独立制冷机进行冷藏运输;

2、7.5米冷藏箱制冷量要求5200w,8.6米制冷量要求6300w以上,9.6米制冷量要求6800w以上。

(四)车辆设施要求:

1、车厢壁/顶盖状况良好;无暴露隔热层或外部空气的孔洞;无裂缝或嵌板脱离;门锁完好;

2、车厢内部灯具用防碎盖防护和/或使用防碎灯泡;

3、车辆的四壁、底部或顶层无裂缝;

4、车辆车厢必须是全封闭的;

5、制冷车辆四壁的结构应有利于空气循环流通。

(五)所有承运客户的车辆必须办理车上货物责任险和国家规定保险项目。货物责任险根据车型大小决定保额数目:5米左右5万元以上;7-9米车10万元以上;10米以上20万元以上。

(六)因使用未达到上述性能要求或明显不能满足食品运输要求的车辆而造

成的所有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租运车辆费用管理

第六条租车费用管理:

(一)物流处(科)和财务部门(科)严格按合同约定运价标准(经事业部审批通过的物流标准运价)核算运费,对超出合同价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按趟结算运费的,必须明确各路线的最远卸货点,并明确不超过最远卸货点的不得增加费用;同时界定各车型的单线运价。

(三)按吨公里方式结算运费的,必须明确各路线的最远卸货点,并明确各单线的计费里程(计费里程必须经集团审批同意后,提交物流中心备案。);同时

明确各单线不超出几个城市卸货点时,不得增加计费里程。原则上每个卸货城市再增加计费里程20公里,当每个城市超出两个卸货点时,超出的每个卸货点再增加计费里程5公里;按吨位方式结算运费的,一律按实际装载吨位结算运费,杜绝在装载吨位不足车型吨位时,按车型吨位结算运费。涉及吨位全部以出库单净重吨位核算运费。

(四)物流处(科)尽量不使用大吨位车辆发运少量产品,要根据预载吨位安排最合适车型发运。

(五)运费结算单上的车号、承运人、押货员、卸货点、装载吨位、承运调度日期、承运费用、计费里程必须和ERP上登记的一致,方可报销。

(六)现金支付运费的,必须由承运人(即合同签约人)在报销封面上签字,并注明“款已领”字样,由承运人自己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接触或代领转交,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次,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要对责任人进行索赔。

第六章租运车辆运作管理

第七条租车运作管理:

(一)深加工物流明确单线最后卸货点的日期和时间;生鲜物流明确各卸货点的到达时间。

(二)物流处(科)应明确因承运方原因造成卸货点顺序错乱、迟到以及其它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经济处罚和赔偿方法。

第七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物流中心,各子(分)公司参照执行,监督权归集团总经办。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颁发日期:二○一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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