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和监督办法

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和监督办法为规范公共投资行为,提高公共投资效益,加强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操作指南(试行)》、关于印发《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所称公共投资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占比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控股权的项目;(二)政府与社会资本以合作建设,政府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项目;(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投资项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物资)采购、工程施工等单项合同的价款结算审核和审计监督。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公共投资项目的主体管理责任,要明确价款结算审核是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其所需的经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结算审计是审计机关在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县审计机关应当会同项目审批、资金拨付、工程建设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投资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联席会议机制。
负责牵头召开全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掌握公共投资项目建设动态,加强对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结算审核和审计监督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县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财政(国资)、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重点中心等公共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县审计机关提供与本部门、本单位履行公共投资项目监管职责相关的投资计划、审批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监管信息、决算审批、处理处罚结果等电子数据信息和技术档案。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9•【字号】黄政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19〕24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鄂审投发〔2016〕10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政府投资审计对象范围和条件政府投资审计应当以履行政府投资建设职责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审计监督对象,同时将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社会审计等单位作为延伸审计对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工程建设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工程项目,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涉及国家战略和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等。
审计机关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建设项目已经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建设单位自行办理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建设单位能够真实完整报送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不影响建设与施工单位原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相关结算条款的执行。
二、政府投资审计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应根据全覆盖的要求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监督范围,构建审计机关为主导,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为补充的有重点有深度有成效的政府投资全覆盖审计监督体系。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问题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问题
一、审计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第五条则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的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由于PPP项目的付费责任均是财政资金,且PPP项目又是“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项目,故所有PPP项目均需经过审计。
如果政
府审计部门不安排跟踪审计,实施机构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关资质、专业能力的单位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二、审计主体
我们梳理了部分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主体问题,了解到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审计部门负责审计,二是实施机构委托第三方审计,三是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
列举如下:。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沙坪坝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和审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沙坪坝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和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沙府办发〔2018〕141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沙坪坝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和审计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单位:为保障国有投资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正确评价国有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县审计机关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渝审发〔2017〕156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十八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和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类管理(一)一类项目:送审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含政府性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投资主体的工程项目)全部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由区审计局按照相关审计程序直接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二)二类项目:送审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采取全委托方式进行审计,即由区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由区审计局出具审计结果确认函。
(三)三类项目:送审额在5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由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区审计局备案。
(四)四类项目:送审额在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自行负责审核,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区财政局评审中介机构库中进行选取。
本文件适用于一、二类工程项目,三、四类工程项目的结算依照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工作职责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坚持“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制度,负责对工程项目合同条款的规范、真实、全面、准确性负责;对提交的竣工图、设计变更、计价签证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确定工程开、竣工时间;对施工单位递交的工程项目结算文件、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或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对在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过程中提供的资料、数据、说明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城投审计实施方案

城投审计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城市投资建设是指政府以自有资金或借贷资金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是城市建设的重要支撑力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投资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确保城市投资建设项目的合规性、效益性和风险控制,对城市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计目的。
城投审计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城市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效益情况,发现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保障城市投资建设项目的合规性、效益性和风险控制。
三、审计范围。
本次城投审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城市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2. 城市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进度、效益情况;3. 城市投资建设项目的合规性、风险控制情况。
四、审计内容。
本次城投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对城市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包括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效益性等方面;2. 对城市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进度、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包括项目进度的合规性、效益的实现情况等方面;3. 对城市投资建设项目的合规性、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审计,包括项目管理的合规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等方面。
五、审计方法。
本次城投审计将采取以下方法进行:1. 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等方法,全面了解城市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效益情况;2. 采取现场调查、实地勘察等方法,深入了解城市投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和风险;3. 采取数据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城市投资建设项目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
六、审计报告。
本次城投审计将形成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对城市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效益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2. 发现的问题和风险,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3. 对城市投资建设项目的合规性、效益性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9〕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9〕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11日苏州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市级投资的公共工程实施审计监督。
市级和各县级市(区)分担资金的公共工程,由市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相关县级市(区)审计机关共同实施审计。
第三条公共工程审计监督范围包括:(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二)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项目;(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且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四)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公共工程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以下称为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以对与公共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保持审计的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计量、变更管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审核等管理相关的活动。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5日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国家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使用政府性融资、国债资金和自有(自筹)资金等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未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进行评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财政部门同意,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结)算进行审核。
对经财政部门评审或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审计监督。
跟踪审计操作细则

成华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所有政府应急投资项目和EPC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和准备阶段、投资实施阶段、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阶段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三条成华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根据跟踪审计项目情况确定审计人员和参与跟踪审计的咨询机构组成审计组。
咨询机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管理要求等具体情况,采取定期、不定期、驻场审计等多种跟踪审计方式,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四条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评审、概算审批、招标(比选)核准等审批流程是否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成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和《成华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EPC总承包模式的管理办法(暂行)》或者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立项审批的规定。
(三)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劳务单位的确定、材料及重要设备的采购,是否符合招标(比选)核准;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成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和《成华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EPC总承包模式的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
(四)在招标文件发售前,审核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比选)文件、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等),并将审核结果和发现的问题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建设单位。
(五)工程招标完成后,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审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报价部分,进行清标工作,在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提出详细的书面清标报告。
(六)对建设单位拟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审核,审核施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比选)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一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8〕18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8〕18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8日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健全监管制度,规范全过程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3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一)按项目来源分类,主要包括:1.政府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2.政府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3.政府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政府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4.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二)按项目性质分类,主要包括工程类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类项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赣府厅字〔2017〕144号•【施行日期】201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4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投资审计是国家审计的一项重要业务。
全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支持和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履行好政府投资审计法定职责,依法有效运用审计结果,不能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责任,加强项目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切实提高投资绩效。
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对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努力推动投资审计工作持续健康全面发展。
2017年12月2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审计厅为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投资审计工作,切实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防控审计风险,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严格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一)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
(二)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项目概(预)算编制及调整、征地拆迁、工程招标、标底审核、物资采购、材料价格认定、隐蔽工程验收签字、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关于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精神,促进投资审计转型发展,完善权责明晰、各司其职的政府投资领域监管体系,形成项目建设管理监督合力,提高公共投资绩效,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完善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推动投资审计转型发展完善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和市委审计委员会部署要求,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需要,对于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公共投资绩效、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等具有重要意义。
区审计局要按照上级有关精神,着力解决当前投资审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切实围绕投资审计"三个转变”要求,推动投资审计转型发展。
(-)厘清审计责任边界,明确审计职责定位。
区审计局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严格遵守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坚决退出与履行审计法定职责无关、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不直接参与工程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等建设管理活动,不得实施超越职责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二)突出审计重点,不搞“凡投必审二区审计局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加强投资审计计划制定前的工作调研,科学制定投资审计项目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审计项目类型、数量和方式。
积极推进建设行业系统审计或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对单个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以区级以上重点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为主适度安排工程结算审计。
重点是加强对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包括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经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严格投资审计计划报批和执行,年度投资审计计划需经区政府审核和市审计局审批后才可实施,除区政府临时交办任务并按程序报经市审计局批准外,不再实施未纳入审计计划的投资审计项目。
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九)工程造价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包括:(一)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四)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二章审计范围和管辖第六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为:(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项目用地的取得和土地利用情况;(三)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等管理情况;(五)工程造价控制情况;(六)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情况;(七)投资绩效情况;(八)特许经营活动情况;(九)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内容。
杭州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杭审投〔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杭州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杭审投〔2017〕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跟踪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浙江省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自立项批准至竣工投产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重要节点,进行动态和持续的审计监督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三)政府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五)涉及国家战略和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对象为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审计机关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调查。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审计机关通过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及时揭露问题,强化审计整改,保障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和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2024年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____审计法》、《____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____〔____〕____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____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____,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审计局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审计局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提高投资审计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和《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指南》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市审计机关依法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自立项至竣工投产过程中的工程建设,管理活动进行动态和持续的全过程审计监督行为。
第三条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以“维护安全、促进管理、保障效果”为总体目标,及时揭露问题,强化审计整改,促进加强管理,保障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和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跟踪审计是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不属于建设项目主体,不得从事建设、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的工作,不能代替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等参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其他承担的相应职责,不得超越审计权限,不能代替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核、征地拆迁费用审计(核实)等工作。
第四条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范围:(一)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二)国有事业组织、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四)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重大建设项目;(五)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审计项目。
第五条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内容:(一)建设程序履行跟踪审计。
主要审查项目建设前期投资决策和行政审批情况。
投资决策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情况;行政审批包括办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部门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等。
(二)建设资金跟踪审计。
主要审查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情况。
重点建设资金的筹措情况、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建设资金核算、管理和使用情况,各项建设成本的核算和归集情况,项目决算和结余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黄政办秘〔2018〕17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26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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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不断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X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X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对象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各类国家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投资项目;
(二)政府、政府部门、学校、医院、社会团体批准的集资、筹资、融资建设项目;
(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平台取得的信贷或融资资金建设的项目及自营项目;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捐款、赠款项目;
(五)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自筹资金项目;
(六)政府指定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和其它法定审计项目。
第三条县审计局对本级或下一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安排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已安排直接审计的建设项目,本级不再重复审计。
第四条X县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统一由县审计局组织实施。
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范围包括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跟踪审计。
第五条凡公共投资项目合同价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经过审批变更增加后超过100万元的建设项目一律交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
投资项目低于限额规定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内部审计或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备案,县审计局对其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各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者肢解项目自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审核。
第六条对确需变更增加投资的项目,未按照《X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审批的,县审计局不得纳入审计范围。
第七条县审计局对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在X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跟踪审计采用定期审计与定点审计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及验收移交阶段的重点内容进行跟踪审计。
第八条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按《X省国家建设项目
审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审计机关实施工程结算审计的重点是对社会审计机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把关,竣工决算的审计内容如下: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情况;
{C}<!--[if!supportLists]-->(三){C}<!--[endif]-->建设用地征收征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标准执行和实际支付情况;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项目设计概预算的执行情况;
(六)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情况;
(七)项目招标的最高限价编制及审核情况;
(八)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九)单项工程结算情况;
(十)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和管理情况;
(十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十二)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的真实、合法情况;
(十三)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
(十四)财务收支及工程款的支付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
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九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
上述相关单位不得拒绝审计调查,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实施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中,可以购买社会中介服务(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或者直接参加项目审计)。
聘用工程结算审核的,购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服务;聘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购买会计事务所服务。
第十二条购买社会中介服务,应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县审计局应于每年12月底按采购程序完成下一年度社会审计机构采购
工作,并建立社会审计机构备用库。
采购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和条件,采购的数量应当符合和满足实际需求。
审计机关和建设单位应在备用库中聘用相应的社会审计机构。
聘用时应着重考虑项目审计的回避(预算编制与审计)、专业特长、工作业绩等因素。
对社会审计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县审计局另行制定。
第X条审计机关实施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用于聘请社会审计机构的审核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各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发生的审核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支付,在项目待摊投资中列支。
审核费用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项目初验后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编报竣工决算,并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抄送县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及有关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财政部门经预算评审后的投资控制计划,审计机关应予以监督执行。
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审计机关共同做好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本部门安排的投资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建设内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县审
计局。
县招标办应及时将中标企业的资料、项目最高限价审核及招标项目统计资料抄送县审计局。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提请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向审计机关报送以下工程资料:
(一)工程结算审计:
1.项目立项资料: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设计(初设、施工图设计)批复,用地、规划、施工、环评、水保等审批文件,项目计划文件;
2.项目招投标资料:招标方案批复、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资料汇编(反映评标过程的所有资料,包括企业报名资料、会议签到册、专家评审记录、评审结果等),企业投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商务标和技术标正本,商务标应含电子版)、中标通知书等;
3.项目图纸资料:经评审通过的全套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含电子图纸),有工程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图纸;
4.项目施工管理资料:施工合同、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监理合同、验收报告,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与待摊费用相关的合同等;
5.项目结算资料: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书(含电子版)、工程量计算资料及现场签证单原件、材料认质认价单、隐蔽工程验
收资料(含影像资料)、专项检测报告等。
6.结算造价超合同承包价5%以上且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须按《X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程序进行变更审批,并提供工程变更审批表。
(二)竣工决算审计:
除按规定报送以上结算审计资料以外,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1.反映公共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
3.公共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及拨付文件;
4.公共投资项目账户明细单;
5.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必审的公共投资项目未经县审计局审计的,发改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拨(支)付全部工程款。
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十九条县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
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以及正在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或有
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前期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将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建设单位相关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的所有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都按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X年9月6日起实施,至X年9月5日废止。
X年印发的《X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X政办发〔X〕10X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