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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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复习重点
第二章
1.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的要求:
(1)统筹规划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
(2)切实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道德建设;
(3)大力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培训;
(4)大力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
第三章
1:低保对象资格:
a.户籍状况(户籍所在地,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
b.家庭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标准)
c.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注: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2.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
(1)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两类)
一类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另一类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注:各个城市的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两类)
一类是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另一类是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注:各地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代理: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第五章
1.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继承权丧失的种类:
(1)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2)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注: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继承权而全部不能参加继承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或者岳父母的遗产。
(2)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六章
1.调解协议的内容、效力及确认
(一)调解协议的内容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须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调解协议须载明下列事项:一是当时人的基本情况;二是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是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二)调解协议的效力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调解协议的确认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项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时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特权,也不会听命于另一方。
2.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进行充分的平等协商,在双方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时签订的劳动合同。
3.合法公平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主体、内容、程序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应当公平合理。
4.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恪守诚信原则,不得以欺诈或胁
迫方式骗取对方信任或迫使对方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纪律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论述题】
注: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的最后一道论述题做了调整,原来三个题目不要准备了,因为审核没有通过。改为以下三个(PPT上都有)。另外,PPT上有些只是提纲式的要点,大家根据要点具体发挥些内容;论述题不能太简单,大概500字左右。
1.结合相关的法规与政策,请谈谈当前我国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存在的问题。
1、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不足、岗位门槛高、岗位待遇低导致人才流失大
当前的社会工作岗设置大多在党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民政、社保、劳动和工青妇群众团体等,工作岗位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或者事业单位编制。在当前国家机构人员精简、岗位准入门槛高的情况下,新生社会工作人才很难进入这些岗位。
2、社会工作岗位定位不明确、职责不清晰
大部分非专业人士简单地认为社会工作岗位就是社区工作、福利服务等等,从而缩小了社会工作岗位的设置范围。在政府或事业单位设置的社会工作岗位虽然有行政权力的支持,但是往往他们的工作既没有“专管”的事又没有“管不到”的事;而社会工作机构中社会工作岗位权力的不明确也造成了一系列尴尬:非政府官员讲话做事没权利、群众认可度低下。服务不到位导致社会对这一岗位的低认同度。
3、社会工作岗位缺乏保障激励机制
虽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等政策的颁布推动了社会工作职业评价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