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万国案例与文书精讲班房保国民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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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万国案例与文书精讲班房保国民诉讲
义
民事诉讼法案例提纲
房保国
1.案例一:
【案情】1999年9月17 日,原告骆某称,其住房与被告万果单位职工住房相邻,被告在给其单位职工检修住房时,将骆某顶踩坏,要求被告为之调换房屋。被告万果不同意调换,只同意修复。但是原告却阻止修房,并撬锁非法强占了其3间北房。于是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反还3间房屋。
承办的审判人员经过深入调查,认为原告的房屋本身就很简陋,即使被告不将其房顶踩坏也有漏雨地方。事实查清后,审判人员有针对性地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并向其讲解有关法律条文。原告却认为民告官,民准输”,开庭开始,口头临时提出对合议庭一成员的回避申请,理由是刚知道该成员是被告副经理的妻弟。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并当庭通知3日后的上午8点继续开庭。再次开庭
时,法庭宣布裁定驳回原告的回避申请,认为该庭成员对本案不构成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原告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在法庭上大吵小闹,侮辱审判人员,听不进劝阻。
法庭于是以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报请分管院长批准,拘留7日,立即执行。原告骆某情绪暴躁当
场晕厥过去,被就近送往医院救治,数日后不见好转,法院裁定诉讼中止。2000年6月,法院又一
次传票传唤原告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无故不到庭,法院在原告不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被告住房修好,并判决原告将强占的3间被房退还给万果。
【问题】
如何评价本案的审理程序。
2.案例二:
【案情】2003年,A市全盛房地产公司与B市创业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创业公司为全盛公司建设五栋八层高的商品房,工程必须在2005年1月31日前完成。全盛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向创业公司支付启动资金600万元,余款在工程结算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全盛公司支付了600
万元启动资金,创业公司开始进行工程建设。
2004年12月,工程完工,经结算总造价为1700万元,创业公司要求全盛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
1100万元。但全盛公司认为,在向创业公司支付了600万启动资金后,创业公司没有向全盛公司开
具发票,致使全盛公司无法入账,而且创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采用了与全盛公司要求不符的装修材料,致使建设成本增大。全盛公司只同意支付700万元的工程款,并要求创业公司尽快开具发票。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创业公司于2006年5月以全盛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盛公
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根据A市和B市所属的M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标的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M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虽然标的额较大,但案件简单,于是将案件转移到A市C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创业公司对此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A市中级人民
法院认为,原告不能提起管辖权异议,而且不能针对管辖权转移提起异议,因此驳回了创业公司的异议。
【问题】
1.M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诉讼标的额作为级别管辖的标准是否合适?
2A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件转移给C区人民法院审理,是否合法?
3.原告创业公司是否有权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4.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驳回采取何种形式?原告创业公司不服有何救济途径。
3•案例三:
【案情】2003年10月底,刘曙光因被车撞伤送进A市人民医院诊治,分两次将500毫升血浆
输入体内。2003年底,刘曙光声称自己在A市人民医院输血时染上乙肝,因为输血后一个月自己开
始出现全身乏力、食欲减退、体重下降等症状,经省级医院确诊患有乙型肝炎,而自己家人均无乙肝病史。2004年1月,刘曙光以在A市医院就诊期间在输血过程中感染乙肝为由,向A市某区法院
起诉,请求A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30万余元。一审中,医院护士岳某提供证言证明刘曙光在医院只打过点滴,没有输血。刘曙光代理律师提交刘曙光在A市人民医院输血时的费用单据。A市人民医院
辩称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医院输入血浆携带乙肝病毒,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向法院举出直接输入被告提供的血浆而染上乙肝的证据,本院也未收集到相关的证据,故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刘曙光的诉讼请求。刘曙光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合议庭阅卷后径行判决,由医院承担对刘曙光的赔偿责任。二审败诉后,A市医院的代理律师进行了多方调查,从
刘曙光同事武某处获知,2003年4月到6月刘曙光曾在A市嘉德医院住院治疗,A市医院的代理律
师从嘉德医院取得刘曙光的病历,该病历证明刘曙光在2003年4月已经患有乙型肝炎。
【问题】
1.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本案一审中是否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医院应当证明什么事实?
3•径行裁判适用于哪些情况?
4•二审法院的径行裁判的适用是否正确?
5•如果A市医院以有新证据为由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二审法院是否应当再审?
6•如何理解一审、二审、再审中新证据”的含义。
4.案例四:
【案情】记者王某是甲报社的记者,杜某等5人是某村原村民委员会成员。2000年3月,王某
在甲报发表《新任村官清查旧帐,不堪压力精神失常》、《一笔糊涂帐、逼疯新主任》的报道,通过列岀村民们对旧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的各种疑问,并没有直接诽谤杜某等5人,仅从侧面不指名地
以原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水平超出正常收入的角度提及上述五人的经济问题,并且提到杜某在新旧村民委员会交接帐时有漫骂和阻挠行为。该报道被乙报相继转载。杜某等5人于2000年6月以甲、
乙报社和撰写该文章的记者王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认为该报道侵犯了五人的名誉权。甲、乙报社认为新闻只提及杜某的姓名,只涉及到杜某的名誉权,并没有提及其余4人,认为其余4人虽然
是原村民委员会成员,但不能作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杜某等5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得继续报道和侵犯五原告名誉权的文章;(2)三被告各自公开登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为五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3)被告
甲报社分别赔偿五原告人民币5万元;(4)被告乙报社及王某分别向五原告各赔偿人民币2万元;(5)
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1)被告甲报社分别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2)被告乙报社分别赔
偿给原告2000元;(3)被告王某不承担责任;(4)被告甲报社应于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对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5)被告乙报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对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本案件受理费8510元,由被告甲报社负担2010元,被告乙报社负担400元,原告五人各负担1220 元。
【问题】
1.本案原告主体是否具有适格性?
2.杜某等5人以甲、乙报社和记者王某为被告是否合适?
3.本案诉讼费的负担是否正确?
4.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否要缴纳诉讼费?
5.哪些案件诉讼费是减半收取?
6.如果被告拒绝赔礼道歉,法院怎么办?
7.何时可以免交、减交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