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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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来源:点击数:615 录入时间:07-10-19 08:44: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推动全省创建文明施工工地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土木工程、设备安装、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
第五条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现场周围必须连续设置围挡,与外界隔离。
第六条省辖市市区内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2.5米标准规范的组合装配式彩色喷涂钢制围挡(钢制围挡厚度0.7毫米,高度2.0米,砖砌基座0.5米,基座外墙面应抹灰并刷白色涂料)。
第七条县级市市区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2.5米的围档,乡、镇内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2米的围挡,围挡要求坚固、美观、大方。
第八条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置铁制或木制门楼。门楼高度不低于3.5米,宽度不小于4米。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门楼顶部和两侧应有规范的安全标语。
第九条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有门卫室并建立门卫制度。
第十条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要佩戴工作卡,严禁赤脚或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进口处必须设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施工现场要设立宣传栏、读报栏,要张贴安全标语。危险部位处必须悬挂醒目的标牌,夜间有人经过的坑洞等处应设红灯示警。
第三章施工场地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要做到“三通一平”(道路畅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现场内路面要做硬化处理(夯实、不翻浆),要有道路指示标志。在场地狭小、运输频繁的地方,应设有明显的警告标志。现场内的道路不得任意挖掘和截断。如因工程需要,必须开挖时,要事先制定安全措施方案,搭设安全桥板。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不得有积水,要有排水沟,并经常清理疏通。要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排水措施,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河流。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实行“三区”(作业区、材料区、生活区)分离。“三区”设置要安全合理,标识要清楚、醒目。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中的各种建筑材料,构件、料具等,要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已设计好的位置,分类堆放,归方码垛,摆放整齐,并分别设置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工作面要做到工完场地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出场。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要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机械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四章施工现场综合治理
第十八条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条严禁在建工程兼作职工宿舍。宿舍要做到有序化管理,床铺搭设合理,物品摆放整齐,卫生条件良好。宿舍严禁建在高压线下,周围环境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夏季要采取防中暑、防蚊虫叮咬的措施,冬季要有保暖和防止煤气中毒的措施。食堂和餐厅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持证上岗。要有卫生责任制及卫生管理制度,灶房严禁住人。
第二十一条食堂要做到卫生、洁净,要保持食品卫生。炊事用品要生、熟分开,不食用腐烂变质的食品。灶房墙壁要贴1.6米高的瓷砖,打水泥地面,天棚吊顶。食堂贮藏室要设不低于40毫米的挡鼠板。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厕所要符合卫生要求。市区内一、二类街路旁的现场要设置水冲厕所,并有专人打扫卫生。三、四类街路旁的现场要设旱厕,粪坑用盖封闭,厕所内外抹灰刷白,厕所内抹水泥地面。严禁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要进行绿化。出入口和生活区内场地空间要栽花种草,美化、绿化场区环境。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要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处,并做到有锁有盖,有专人负责。现场要设置淋浴室(内设更衣室),按时开放,保证供水,方便职工。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要有医疗室或保健医药箱,配备经过培训的持证上岗的急救人员。要备有担架、氧气等常用急救药品和器材。要经常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现场动火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实行动火监护。
第二十七条30米以上高层建筑物,要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采用50毫米立管,设加压泵,每层设有消防水源接头。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的生活区要设置职工学习和娱乐的活动室。有治安保卫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治安防范措施,责任分解到人,杜绝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燃融沥青、焚烧油毡、油漆及其它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要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夜间施工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居民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对优秀施工现场予以表彰。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能评为优秀施工现场,项目不能评为优秀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年度考核检验列为不合格。多处施工现场均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企业资质年检列为不合格。对违反规定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