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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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税务筹划典型案例及注意事项、常见制造企业的税收筹划分析

16个税务筹划典型案例及注意事项、常见制造企业的税收筹划分析

税务筹划技巧“16妙计”——企业所得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在遵循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

(一)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提高扣除费用额度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风险提示】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获得节税收益外,对于扩大整个利益集团产品销售市场,规范销售管理均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

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独立纳税单位。

(二)业务招待费应与会务费、差旅费分别核算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将产生不利影响。

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务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而凭证不全的会务费和会议费只能算作业务招待费。

例如发生会务费时,按照规定应该有详细的会议签到簿、召开会议的文件,否则不能证实会议费的真实性,仍然不得税前扣除。

同时,不能故意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务费、差旅费中核算,否则属于逃避缴纳税款。

(三)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理转换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除了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外,还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并通过二者间的合理转换进行纳税筹划。

可以考虑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为业务宣传费,比如,可以将若干次餐饮招待费改为宣传产品用的赠送礼品。

《资源税税务筹划》课件

《资源税税务筹划》课件

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如调整 产品结构、生产规模等,以降低企业 税负。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人员 的专业水平,以便更好地进行税务筹 划。
02
资源税税务筹划的法规与政策
资源税相关法规
01
02
03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 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 税暂行条例》
针对操作风险,企业应加强税务筹划 方案的设计和实施过程的管理,确保 方案合理、操作规范。
05
资源税税务筹划的未来发展
资源税税务筹划的发展趋势
税务法规不断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 务法规将不断完善,为资 源税税务筹划提供更明确 的指导。
税务筹划意识提高
随着企业竞争加剧,企业 对税务筹划的重视程度将 不断提高,推动资源税税 务筹划的发展。
信息化技术的应用
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将为资 源税税务筹划提供更高效 、便捷的工具,提高筹划 效率。
资源税税务筹划的创新与实践
创新筹划方法
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尝试新的筹划方法,以 满足企业的个性化需求。
优化资源配置
通过税务筹划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企业 经济效益。
强化风险管理
在筹划过程中,注重风险管理,确保税务筹 划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资源税税务筹划》ppt课件
目录
• 资源税税务筹划概述 • 资源税税务筹划的法规与政策 • 资源税税务筹划的实务操作 • 资源税税务筹划的风险管理 • 资源税税务筹划的未来发展
01
资源税税务筹划概述
资源税定义与特点
资源税定义
资源税是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 位和个人,就其由于开发利用自然资 源而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或级差地租收 入征收的一种税。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报告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报告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报告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税务筹划已成为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企业可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减轻税负,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可持续发展。

以下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税务筹划的策略和效果。

案例一:某制造业企业的增值税筹划某制造业企业主要生产和销售电子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0 万元。

在采购原材料时,企业面临着不同供应商的选择,部分供应商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部分供应商则只能提供普通发票。

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企业为了降低采购成本,往往选择价格较低但无法提供专用发票的供应商。

然而,这种选择导致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了增值税负担。

经过税务筹划,企业重新评估了供应商的选择策略。

在综合考虑价格和税收因素后,优先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

即使这些供应商的价格略高,但通过抵扣进项税额,企业的整体税负得到了有效降低。

假设企业每年采购原材料的金额为 3000 万元,如果选择无法提供专用发票的供应商,采购成本为 2500 万元;而选择能够提供专用发票的供应商,采购成本为 2600 万元。

虽然采购成本增加了 100 万元,但由于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338 万元(2600×13%),企业实际节省了 238万元的增值税。

案例二:某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筹划某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该企业在研发方面投入较大,每年的研发费用达到 800 万元。

在税务筹划之前,企业对于研发费用的核算和管理不够规范,导致部分研发费用无法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经过税务筹划,企业建立了完善的研发费用核算体系,对研发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并确保相关费用的归集和记录准确无误。

同时,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申报要求。

通过规范的核算和申报,企业当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达到 600万元(800×75%),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600 万元。

税务筹划案例与纳税申报

税务筹划案例与纳税申报

税务筹划案例与纳税申报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税务筹划和纳税申报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

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而准确的纳税申报则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规避税务风险的关键环节。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深入探讨税务筹划和纳税申报的相关问题。

一、税务筹划案例分析(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案例:某高新技术企业 A 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

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此外,该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75%。

A 公司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充分利用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了研发投入,规范了研发费用的核算和归集,确保能够充分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同时,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保持在技术创新、研发投入、人员结构等方面的达标,从而稳定地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通过这样的税务筹划,A 公司有效地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加了企业的净利润,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

(二)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筹划案例:B 先生计划开展一项商业活动,有两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一是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二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其综合税负相对较低。

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如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然而,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较高。

B 先生在综合考虑了经营风险、预计利润、税收负担等因素后,最终选择了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因为他的业务风险相对较小,且预计利润不高,通过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税收成本。

(三)合理安排资产折旧和摊销进行筹划案例:C 公司购置了一批固定资产,包括生产设备、办公设备等。

在进行税务筹划时,C 公司根据资产的使用情况和税法规定,合理选择了折旧方法和摊销期限。

资源税的筹划案例

资源税的筹划案例

资源税的筹划案例一、利用折算比例筹划法纳税人由于某种原因,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可能无法提供或无法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转移数量,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以应税产品的数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这便给个体户进行避税筹划提供了条件。

如果某个人户生产煤炭并连续加工生产某种煤炭制品,而且由于其采用的加工技术相对落后,使得其产品的加工生产综合回收率相对同行业企业较低,便可用这种方法进行筹划。

具体筹划过程如下:在确知自己企业综合回收率相对较低的时候故意不提供或不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

这样税务机关在进行征税活动时,根据同行业企业的平均综合回收率折算应税产品数量时,就会相对少算课税数量。

这里假定该企业生产出的最终产品有1000吨,同行业综合回收率为40%,该企业的综合回收率为25%,则实际课税数量为1000/25%=4000吨,而税务机关最终认定数量为1000/40%=2500吨。

由于资源税采用的是从量定额征收方法,课税数量的减少将会明显的减少应纳资源税额。

可用这种方式进行的筹划的资源主要有以下两种: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二、利用相关产品筹划法在现实中,一个矿床不可能仅有一种矿产品。

一般而言,一个矿床除了一种主要矿产品外,还有一些其他矿产品;同样,矿产品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般也不会只生产一种矿产品。

1、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了主要矿产品外,还含有多种可供工业利用的成分。

考虑到一般性开采是以主产品的元素成分开采为目的,因此确定资源税税额时,一般将主产品作为定额的主要依据,同时也考虑作为副产品的元素成分及其他相关因素。

如果企业在开采之初仅注重个别元素,以此来影响税务机关确定单位税额,使得整个矿床的矿产品适用较底的税率,那么筹划的结果就不言而喻了。

2、伴采矿,是指开采单位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的非主产品元素的矿石。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对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对伴生矿量小的,则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标准进行缴纳资源税。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税务筹划已成为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合理的税务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经济效益,还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以下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税务筹划的实际应用和效果。

案例一:某制造业企业的设备购置税务筹划某制造业企业计划购置一批价值 500 万元的生产设备,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企业面临两个选择:一是直接购买设备;二是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取设备。

如果直接购买设备,根据相关税收政策,企业可以在购置当年一次性扣除设备价款的一定比例作为成本,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 万元,设备购置可扣除 50%的价款,即 250 万元。

那么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将减少为 750 万元,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将减少 250×25% = 625 万元(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若选择融资租赁方式获取设备,租赁期为 5 年,每年支付租金 120万元。

根据税收政策,融资租赁的租金可以在支付当年全额扣除。

在租赁的前 5 年,每年企业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20 万元,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每年减少 120×25% = 30 万元。

5 年累计减少企业所得税 150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短期内,直接购买设备一次性扣除的税收优惠更明显;但从长期来看,融资租赁方式能够在较长时间内持续减少企业的税负。

最终的选择应综合考虑企业的资金状况、现金流需求以及长期发展规划等因素。

案例二:某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税务筹划某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研发创新。

在税务筹划方面,企业充分利用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根据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假设该企业当年研发费用为 300 万元,其中 100 万元形成无形资产,200 万元计入当期损益。

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筹划当前,能源供应紧张已成为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能源紧张的背后是对资源的粗放、低效利用。

对资源的综合利用既可以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又可以保护环境,因此我国在1995年就制定了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4号)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此政策此后一直在执行)。

此优惠政策当时仅限于建材产品。

2001年,国家又出台了《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调整了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政策,并扩大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该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同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优惠政策影响非常大,为此国家制定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符合标准的非黏土砖、砌块、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等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3年后,各地反映了一些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2月又下发了《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补充规定:1.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税额减半征收。

煤炭企业资源税纳税筹划研究-Y企业为例

煤炭企业资源税纳税筹划研究-Y企业为例

煤炭企业资源税纳税筹划研究——Y企业为例摘要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对于企业来说,纳税筹划是一项很重要的经济活动。

而在税收活动发生之前,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或营运活动等进行调整安排为了推迟缴纳税款时间或者减轻税负的一项较为综合的策划工作。

通过对企业各个税种进行纳税筹划,可以有效减少各个税种税款的实际支付金额或者相应延迟税款缴纳时间,从而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利润额。

资源税作为煤炭企业生产成本中占比很大的税种,通过对资源税进行合理纳税筹划可以降低煤炭企业生产成本,进而可以提高企业的有效竞争力。

基于以上原因,本文阐述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等,以Y煤炭企业作为资源税纳税筹划的研究对象,介绍了Y煤炭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资源税纳税筹划背景等,比较了资源税改革前后对企业资源税税负及资源税税费结构的影响,设计了Y煤炭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并针对问题提出纳税筹划的保障建议。

希望本文能为Y煤炭企业缓解一点税负压力。

关键词:资源税;纳税筹划;方案设计引言纳税筹划在中国的发展一开始比较缓慢,直至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的发展中,企业意识到纳税筹划对经济发展产生的重要性才开始它的理论研究及实践运用。

企业也在不断地增强纳税意识,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减轻税负压力,也是提高收益的很重要的手段。

通过研究纳税筹划,可以提高竞争力。

每一次纳税筹划积累下的税收成本及其他经济成本,可以有效节省企业的经济效益。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需要逐步完善与纳税筹划相关法律制度和税法研究的理论体系,这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国家法律制度都具有宝贵的深远的意义。

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一)纳税筹划的含义及相关概念区分1.纳税筹划的含义纳税筹划就是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适当的可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一种经济行为。

最好以实现风险越低,税负越小,企业价值越小越对企业的成本越低,可以吧企业的价值最大化。

也可以说纳税筹划也是企业一系列有计划、有安排、有策略、有方案的经济行为。

煤矿企业资源税税收筹划案例讲课讲稿

煤矿企业资源税税收筹划案例讲课讲稿

第六章第二节资源税税收筹划案例:1一、案例名称:煤矿企业资源税税收筹划二、案例适用:第六章第二节资源税税收筹划三、案例来源:本案例来源于互联网四、案例内容:山西省某煤矿以生产煤炭、原煤为主,同时也小规模生产洗煤和选煤,某月该煤矿发生如下业务:(1)外销原煤5000吨,销售价为600元/吨。

(2)销售原煤2000吨,售价为550元/吨。

(3)销售本月生产的选煤100吨,选煤回收率为70%,售价1200元/吨。

(4)移送加工煤制品用原煤1500吨。

(5)用本月生产的80吨选煤支付发电厂电费。

当月煤矿购进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准予抵40的进项税额为250000元。

山西省原煤资源税单位税额为0.5元/吨,月底煤矿计算应纳的资源税和增值税为:应纳资源税课税数量为:5000+2000+100+1500+80=8680(吨)应纳资源税税额=8680×0.5=4340(元)增值税销项额为(5000×600+2000×550+100×1200+80×1200+1500×550)×17%=873970(元)应纳增值税=873970-250000=623970(元)五、筹划分析:由于有关财务人员不清楚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同时不了解增值税与资源税之间的关系以及煤炭类产品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导致该煤矿多缴税312851.4元。

第一,选煤不缴纳资源税,但要依加工的回收率转化为原煤计缴资源税。

现行资源税税法中有关煤的规定主要有:(1)煤炭是资源税的应税项目,它仅指原煤,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2)原煤应税数量是外销或自用的数量。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为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由此可见,只有原煤才征收资源税,对于洗煤、选煤以及其他煤炭制品,要根据加工的综合回收率折算为原煤后计缴资源税,因此,该矿厂实际应缴纳的资源税为:[5000+2000+1500+(100+80)/0.7]×0.5=4378.6(元)第二,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资源,要以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缴纳资源税。

煤矿企业资源税税收筹划案例

煤矿企业资源税税收筹划案例

煤矿企业资源税税收筹划案例煤矿企业资源税是指煤矿企业采矿过程中利用煤炭等自然资源所产生的税收。

资源税是国家对煤矿企业采矿活动中利用资源所开展的一种税收,旨在调节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秩序,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在税收筹划过程中,煤矿企业可以依法合规地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来降低资源税负担,提高企业盈利水平。

下面将通过一个煤矿企业资源税筹划案例来详细说明。

煤矿企业属于中型企业,年产煤量约为100万吨,拥有煤矿开采权。

目前企业面临的问题是资源税负担高,企业盈利能力较低。

由于企业所处地区的资源税税率较高,每吨煤炭需要交纳600元的资源税。

煤矿企业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来降低资源税负担,提高企业盈利能力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针对该煤矿企业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税收筹划措施:1.资源税减免政策的合理利用:根据国家资源税政策规定,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享受资源税减免政策。

比如,企业可以申请享受资源税减半政策,如果煤矿企业采用面掘工艺开采,每吨煤炭需要交纳的资源税将减半为300元。

此外,对于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进行煤矿开采的企业,还可以享受更高幅度的资源税减免政策。

煤矿企业可以积极利用这些资源税减免政策合理减免资源税负担。

2.通过产品深加工增加附加值:煤矿企业可以将煤炭进行深加工,生产煤化工产品、煤电产品等,通过附加值的提高来分摊资源税负担。

例如,煤矿企业可以考虑开展煤制油、煤制气等项目,将煤炭转化为油类或气体产品,增加产品附加值,并通过这些附加值来分摊资源税负担。

3.合理调整企业资本结构:通过适当调整企业资本结构,合理设置成本和费用,可以有效降低资源税负担。

例如,企业可以采用债权重组、股权结构调整等方式,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减少税前利润,从而降低资源税负担。

4.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于对国家重点项目、重点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煤矿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资源税负担。

税收筹划成功案例总结

税收筹划成功案例总结

税收筹划成功案例总结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税收筹划已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

以下将为您介绍几个税收筹划的成功案例,希望能为您提供有益的参考。

案例一:某制造业企业的增值税筹划某制造业企业主要生产和销售高端机械设备,年销售额达到数亿元。

在税收筹划之前,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较高,影响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经过深入分析,税务专家发现企业在采购环节存在一些问题。

部分原材料供应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企业与供应商重新进行了谈判,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无法提供发票的供应商,企业适当减少了采购量,转而寻找能够提供发票的优质供应商。

此外,企业还优化了销售策略。

对于一些长期合作的大客户,企业在合同中明确了价格和增值税的相关条款,提前规划好税负的分担方式,避免了因税收问题产生的纠纷。

通过这些措施,企业成功地增加了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了增值税税负,提高了企业的利润水平。

案例二:某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筹划某科技企业专注于研发和创新,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然而,由于研发投入较大,企业在前期面临着较大的亏损。

为了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积极申请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企业享受了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同时,企业加强了对研发费用的核算和管理。

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企业将研发费用进行了加计扣除,进一步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企业还合理规划了员工的薪酬结构。

通过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如增加商业保险、补充公积金等,既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经过一系列的税收筹划,该科技企业有效地减轻了企业所得税负担,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案例三:某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筹划某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一个大型住宅项目时,面临着较高的土地增值税税负。

为了降低土地增值税,企业在项目规划阶段就进行了精心设计。

第八章_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理论与税收筹划

第八章_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理论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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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折算比进行筹划
(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2.筹划思路
由于税务机关确定折算比一般是按同行业的平均水 平确定的,
如果纳税人的加工技术相对落后,估算的实际综合回 收率或选矿比相对同行业平均水平略低,就无须准确核 算并提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反之就 要准确核算,这样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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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工承揽合同的筹划
2.筹划思路 纳税人在订立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承揽合同时 ,应将原材料金额与加工费金额明确分开;
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方能自己提供辅助材料或 虽不能自己提供但先与受托方就辅助材料签订购销合同 ,然后再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也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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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工承揽合同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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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少流转环节进行筹划
(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税法规定: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筑项目分包或转 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应按 照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上记载的金额再次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纳税人事先能够确定下一个流转环节,人为地减 少分包或转包行为的流转环节,从而使分包或转包行为 避免本环节的纳税义务, 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筹划思路
筹划前各当事人应纳的印花税如下: 商场应纳的印花税为:10000×0.03%=3 (万元) 甲公司应纳的印花税为: 10000×0.03%+2000×0.03%+3000×0.03%=4.5(万元) 乙公司应纳的印花税为:2000×0.03%=0.6 (万元) 丙公司应纳的印花税为:3000×0.03%=0.9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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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少流转环节进行筹划
(二)具体案例
1.具体案例
某工程建筑公司甲与某商场要签订一份建筑合同, 总的计税金额为1亿元,甲因业务需要又打算将其中 2000万元工程分包给乙公司,3000万元工程分包给 丙公司,那么,应如何筹划使该建筑公司甲缴纳的印 花税最少呢?

资源税会计处理举例

资源税会计处理举例

[例1]某油田1994年2月缴纳资源税15000000元。

3月份生产原油1200000吨,其中向外销售原油840000吨,企业自办炼油厂消耗原油260000吨,企业与原油同时生产天然气400000千立方米,向外销售340000千立方米,企业自办炼油厂使用50000千立方米,用于取暖方面使用10000千立方米。

该油田原油的单位税额为12元/吨,天然气单位税额为8元/千立方米。

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纳税期限为10天,按上月税款的1/3预缴,月终结算。

企业应于上旬终了、中旬终了、下旬终了后分别按规定预缴1-10日、11-20日、21-30日应交资源税税额。

每旬应预缴资源税税额=15000000×1/3=5000000元预缴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5000000贷:银行存款5000000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本月应纳税额时:1.原油应纳税额(1)对外销售原油应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其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840000×12=10080000元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10080000贷:应交税--应交资源税10080000(2)自产自用原油,应以实际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其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260000×12=3120000元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生产成本312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31200002.天然气应纳税额(1)对外销售天然气应纳税额应纳税额=340000×8=2720000元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272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2720000(2)自产自用天然气应纳税额炼油厂使用天然气应纳税额=50000×8=400000元用于取暖方面使用天然气应纳税额=10000×8=80000元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生产成本400000制造费用8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480000则月度终了后,企业“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资料如下: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借方贷方5000000500000050000001008000031200002720000480000合计15000000 16400000则月终后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应补缴的税款为: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已预缴税额=16400000-15000000=1400000元实际补缴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1400000贷:银行存款1400000[例2]某煤矿1994年5月对外销售原煤1200000吨,对外销售用自产原煤加工的选煤700000吨。

资源税案例分析讲解

资源税案例分析讲解
20000吨16元吨402000吨22元吨1000吨33元吨3000吨33元吨144000元22假设该矿山未按要求分别核算铁矿石及其两种伴生矿的课税数量只知道他们的总量为23万吨另知其瓷土矿的销量为03万吨按照资源税从高适用税额的规定那么该矿山22月份应纳的资源税额为
第九章 资源税法
BE0905 15 陈瑛
例1:某油田10月份生产原油8万吨(单位税额8元 /吨),其中销售6万吨,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1万吨,待销售1万吨,当月在开采过程中还 回收并销售伴生天然气1千万立方米(单位税 额8元/千立方米)。请计算该油田10月份应 纳资源税税额。
解:(1)原油应纳税额=6*8=48(万元)
(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解析: (1)该矿山正常情况下2月应纳的资源税额为: 20 000吨×16元/吨×40%+2 000吨×2元/吨+1 000吨×3元/吨+3 000吨×3元/吨 =144 000(元) (2)假设该矿山未按要求分别核算铁矿石及其两 种伴生矿的课税数量,只知道他们的总量为2.3 万吨,另知其瓷土矿的销量为0.3万吨,按照资 源税从高适用税额的规定,那么该矿山2月份应 纳的资源税额为: 23 000吨×16元/吨 +3 000×3元/吨=377 000 (元)
减税免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例:某油田当年销售原油70万吨,油田自用5万 吨,另有2万吨在采油过程中用于加热和修理 油井。已知该油田适用的税额为每吨15元, 则该油田当年应纳资源税额为: 解:应纳资源税=(70+5)15=1125(元)

①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 为课税数量。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征收的 一种税。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 矿产品和盐,对其他自然资源暂不征收。 课税数量是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 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非生产 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税务筹划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企业可以降低税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竞争力。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税务筹划的实际应用和效果。

案例一:一家制造业企业的增值税筹划某制造业企业主要生产和销售高端机械设备,年销售额达到 5000 万元。

在采购原材料时,企业面临着供应商选择的问题。

部分供应商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另一些则只能提供普通发票。

经过税务筹划,企业决定优先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

这样一来,企业在采购环节可以抵扣更多的进项税额,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

假设企业每年采购原材料的金额为 3000 万元,若选择只能提供普通发票的供应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选择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进项税额可达 390 万元(3000×13%)。

通过这一筹划,企业每年可节省增值税 390 万元。

此外,该企业还对销售环节进行了筹划。

对于一些长期合作、信誉良好的客户,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款时间和方式,合理规划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通过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缓解了资金压力。

案例二: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筹划某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同时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该企业每年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研发新产品和新技术。

在税务筹划方面,企业设立了专门的研发部门,并对研发费用进行了准确的核算和归集。

确保研发人员的工资、设备购置、材料消耗等费用都能够清晰地划分到研发费用中。

假设企业当年的研发费用为 500 万元,按照 75%的加计扣除比例,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额外扣除375 万元(500×75%)。

此外,企业还充分利用了税收优惠政策,将一些闲置的专利技术进行转让,获得的收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通过这些筹划措施,企业大大降低了所得税税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资源税筹划案例分析

资源税筹划案例分析

资源税筹划案例分析引言随着全球资源供应的持续减少和环境压力的增加,资源税筹划成为企业和政府部门关注的重点。

资源税筹划旨在通过合理规划资源税的缴纳,降低企业成本,提高效益,合法合规地操作。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资源税筹划的具体应用和效果。

案例一: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某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严重的资源税压力。

通过和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企业成功实施了一次资源税筹划方案。

1. 费用调整策略该企业利用财务成本的计提方法可选性,调整了部分事实上的成本,降低了纳税基数。

通过适当计提折旧、调高原材料成本等方式,实现了资源税负担的减轻。

2. 补偿性扣除策略该企业在资源税筹划方案中,合理利用了国家允许的补偿性扣除政策。

通过对环保设备、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投资,企业成功获得了一定额度的资源税减免。

结果分析:该企业通过资源税筹划方案的实施,有效降低了资源税负担,增加了盈利能力。

资源税筹划案例的成功经验为其他企业在资源税筹划方面提供了参考。

案例二:能源行业企业某能源行业企业在面临资源税上升的压力时,采取了一系列资源税筹划措施,以减轻负担并保持企业竞争力。

1. 投资新能源该企业通过投资新能源项目,如太阳能、风能等,实现了一定规模的资源税减免。

政府对于新能源的鼓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资源税压力。

2. 企业协作该企业积极参与能源行业的协作组织,通过合作联盟等形式,共享资源税筹划的经验和技巧。

企业之间的合作不仅对资源税筹划有着积极的影响,还有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资源利用效率。

结果分析:通过资源税筹划的实施,该企业成功降低了资源税负担,提高了企业竞争力。

案例三:农业企业某农业企业在资源税筹划方面的案例中,通过合理利用了农产品加工环节的税收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1. 农产品销售环节筹划该企业通过将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并间接出售给其他企业,成功避免了直接缴纳资源税的情况。

这种筹划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负担,同时也推动了农产品产业链的发展。

税务筹划 第10章 资源类税

税务筹划 第10章 资源类税
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等煤炭制品。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第十章 资源税类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
❖ 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开采《资源税 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 人。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单位于2005年3月正式签署 一写字楼转让合同,取得转让收入15000万元,公 司即按税法规定缴纳了有关税金。已知该公司为 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价款和统一交纳的 有关费用为3000万元;投入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200万元(不能 分摊利息支出,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另 知该省规定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10%,请 计算该公司转让此楼应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没有证书的,按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
第十章 资源税类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 税率 采用幅度差别比例税额
大城市1.5~30元/m2; 中等城市1.2~24元/m2; 小城市0.9~18元/m2;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m2;
第十章 资源税类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 应纳税额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该税,因产权没 转移。如抵押期满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权属 转移的,应征该税。
房地产交换,产权发生了转移又取得了实物形态 收入,该征收税,但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 地产的,应核实,可免。
第十章 资源税类
(二)征税范围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暂免,但联营企业再 转让的应征收。
❖ 由省级地税局确定减免税
第十章 资源税类

煤矿企业资源税税收筹划

煤矿企业资源税税收筹划

煤矿企业资源税税收筹划(资源税)【案例简介】山西省某煤矿以生产煤炭、原煤为主,同时也小规模生产洗煤和选煤,某月该煤矿发生如下业务:(1)外煤原煤5000吨,销售价为600元/吨。

(2)销售原煤2000吨,售价为550元/吨(3)销售本月生产的选煤100吨,选煤回收率为70%售价1200元/吨(4)移送加工煤制品用原煤1500吨(5)用本月生产的80吨选煤支付发电厂电费。

当月煤矿购进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准予抵40的进项税额为250000 元。

山西省原煤资源税单位税额为0.5元/吨,月底煤矿计算应纳的资源税和增值税分别为4340元和623970元。

【案例分析】由于有关财务人员不清楚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同时不了解增值税与资源税之间的关系以及煤炭类产品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导致该煤矿多缴税321815.4元。

第一,选煤不缴纳资源税,但要以加工的回收率转化为原煤计缴资源税。

现行资源税税法中有关煤的规定主要有:(1)煤炭是资源税的应税项目,它仅指原煤、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2)原煤应税数量是外销或自用的数量。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为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由此可见,只有原煤才征收资源税,对于洗煤、选煤以及其他煤炭制品,要根据加工的综合回收率折算为原煤后计缴资源税,因此,该矿厂实际应缴纳的资源税为:[5000+2000+1500+(100+80)/0.7]*0.5=4378.6 (元)第二,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资源,要以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缴纳资源税。

但是,根据增值税法,将自产的货物用于生产应税项目,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用缴纳增值税。

因此,移送加工煤制品的1500吨原煤不需缴纳增值税,只需缴纳资源税。

第三,煤炭制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而不是17%因此,矿厂应缴纳增值税为:(5000*600+2000*550+180*1200) *13%-250000=311080 (元)煤矿厂应纳增值税、资源税共计31545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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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筹划案例
资源税筹划案例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目前我国开征的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

资源税实行级差调节、从量征收。

资源税的税收筹划主要是围绕税收优惠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进行。

(一)分别核算矿产品可节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减、免税产品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不仅要准确核算征免项目,而且对不同税目的产品要准确区分,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真正做到“该上的税一点不少,不该交的税一分不交”。

如果能做到这一点,本环节的筹划目的便达到了。

对兼营行为分开核算的例子在“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中列举过,这里不再赘述。

(二)按“折算比”纳税有技巧
税法规定,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1.煤炭。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
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税务机关确定折算比一般是按照同行业的平均水平确定的,而各个企业的实际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总是在围绕这个平均折算比上下波动。

这种情况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即纳税人可预先测算自己企业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如果相对于同行业折算比较低,就无需准确核算提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这样,税务机关在根据同行业企业的平均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折算应税产品数量时,就会少算课税数量,从而节省不少税款。

[例]某铜矿10月份销售铜矿石原矿10000吨,移送入选精矿2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山铜矿属于五等,按规定适用1.2元/吨单位税额,假定该矿山的实际选矿比为20%,税务
机关确定的选矿比为35%.该矿山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按实际选矿比计算:
应纳资源税=10000×1.2+2000÷20%×1.2=24000(元)
(2)按税务机关确定的选矿比计算:
应纳资源税=10000×1.2+2000÷25%×1.2=21600(元)
由此可见,两种方法应纳税额相差:24000-21600=2400(元)。

[例]某煤矿10月份对外销售原煤400万吨,使用本矿生产的原煤加工洗煤80万吨,已知该矿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为80%,税务机关确定的同行业综合回收率为60%,原煤适用单位税额为每吨2元。

该煤矿应纳资源税计算如下: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但对加工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的原煤照章征收资源税。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1)按实际综合回收率计算:
应纳资源税=400×2+80÷80%×2=1000(万元)
(2)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计算:
应纳资源税=400×2+80÷60%×2≈1067(万元)
比较计算结果可以发现,按实际综合回收率计算可节省税款67万元。

因此,当企业实际综合回收率高于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时,应当加强财务核算,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方可免除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三)注意三项政策的合理运用
资源税的下列三项政策对开展税收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纳税人应当合理运用。

1.纳税人开采的原油中的应税产品(指稠油、高凝油、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2.关于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的征税规定:
(1)所谓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主要矿种外,含其他多种可供工业利用的矿产成本。

对于伴生矿,已按主产品作为应税品目,并确定了适用税额,所以不再单独计算纳税。

(2)所谓伴采矿,是指开采单位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的非主产品元素矿石。

对于量大的伴采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3)所谓伴选矿,是指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

对于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3.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4.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5征收。

5.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例]某盐场10月份生产液体盐500吨,其中对外销售100吨。

当月生产固体盐1000吨(本月已全部对外销售),共耗用液体盐1200吨,其中400吨是本企业自产的液体盐,另800吨液体
盐全部从另一盐场购进,已知液体盐单位税额每吨3元,固体盐单位税额每吨25元。

该盐场应纳资源税计算如下:
(1)销售液体盐应纳资源税=100×3=300(元)
(2)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1000×25=25000(元)
(3)允许抵扣的外购液体盐已纳资源税=8000×3=24000(元)
合计应纳税额=300+25000-2400=2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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