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起点公平与过程公平的实现
伦敦奥运会有关公平竞争的案例分析
伦敦奥运会有关公平竞争的案例分析作者:黄璐来源:《体育学刊》2013年第05期摘要:从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这一理论视角,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3个时序阶段,辅以机会平等问题补充论述,对伦敦奥运会有关公平竞争的案例进行评论与分析。
分析认为竞技体育起点公平问题不可消除,只能采取经济与技术援助的方式,缩小由竞争起点的不对等造成的竞争差距。
过程公平问题受到竞赛价值选择、规则制定、运动员行为、裁判员行为、气候变化、场地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并不能塑造一个公平的结果,国际组织机构的评价和国际媒体舆论的力量可以影响和改变结果公平。
机会平等是公平竞争的前提,但是机会平等的实现,并不总是能获得公平的比赛结果。
总体来说,公平竞争是一种理想,人类的所有努力只能无限接近公平竞争的理想状态,让比赛看起来更合理,尽可能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以减少争议。
关键词:体育伦理;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伦敦奥运会中图分类号:G80-05;G81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3)05-0031-05公平竞争是日常生活和竞技体育中一个重要的道德概念,是评价体育竞赛道德和行为表现的核心内容。
国内学者有关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研究积累了一定成果,讨论主题分布在概念内涵[1]、伦理思辨[2]、科技异化[3]、制度建设[4]、行为分析[5]、文化比较[6]等方面。
但也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国内研究极少引用国外文献,这就失去了一个可供借鉴与提高自身的机会。
二是国内研究对公平竞争的案例讨论不足。
公平竞争是一种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实践活动,随着社会变迁和人们观念的改变,新的变化和案例层出不穷,这就需要针对有争议、有价值的公平竞争案例具体分析,进而对现有公平竞争理论进行补充、更新与提升。
2012年伦敦夏季奥运会不断上演的裁判事件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同时对公平竞争理论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本研究尝试从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时序性)这一理论视角,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3个时序阶段[7],并辅以机会平等问题补充论述,对伦敦奥运会有关公平竞争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深化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道德规范的认识。
教育过程公平的三重进路
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是教育公平的三个阶段,起点公平强调学生平等的就学权利和机会,过程公平关注学生在教育过程中是否受到公平的对待,结果公平追求学生达到相对平等的发展水平。
目前我国教育公平的现实问题正在由机会平等和参与平等向教育过程公平的内核转向。
⑴ 基于教育的不同侧面,教育过程公平存在三重进路(如图1所示):首先,教育要正确处理与外部因素的关系,确保教育过程不受外部力量的不当侵扰,这是教育过程公平的排除外部侵扰进路,它致力于实现教育过程的“前提公平”和。
条件公平”,为教育处理内部关系,实现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创造公平的前提和条件。
其次,从教育过程的内部关系来看.教育要在方法论和本体论两个层面上处理教育过程的公平问题。
在方法论的层面上, 教育涉及如何采用恰当的资源调配方法,使所有学生公平地享有教育资源,这是教育过程公平的调配教育资源进路,它致力于公平地分配投入到教育过程的各种教育资源,在量的维度上推进教育过程公平,实现教育过程的形式公平。
在本体论的层面上,教育涉及提供什么性质的教育资源,使不同的学生能够从所享受的教育资源中获得公平的教育利益,实现公平的发展,这是教育过程公平的优化教育品性进路,它致力于提供适合不同学生真实状况和发展需要的教育资源,在质的维度上保证教育过程公平,实现教育过程的实质公平。
本文以阶层和性别为主要视角,分别讨论这三重进路的基本内涵、问题指向、理论依据和实践策略.以拓展和深化教育过程公平的可能路径与方法策略。
图1教育过程公平三重进路间的逻辑关系一、排除外部侵扰教育过程公平要求教育有效排除来自外部力量的不当侵扰,防止这些力量对教育过程公平的扭曲。
“促进教育公平的意义在于消除由于性别、种族、社会地位、区域等差异带来的不利影响,使每一个人都得到最基本的受教育机会,” [2]"将教育无法控制的那部分变量,如家庭背景、学生智力水平进行排除了之后,只考虑教育系统自身的变量对学习成绩所造成的影响是平等的。
户籍制度与公平效率
户籍制度与公平效率[日期:2007-06-26]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 户籍制度改革存在问题:(1)户籍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在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下,对人口的迁徙进行限制,人为的划分城市和农村两个人力资源市场,从而使得价格调整人力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弱化,降低了经济的效率。
人口不能自由流动,实际上是提高了劳动力的使用成本(2)从结构优化的角度看,户籍制度限制人口自由流动也不利于产业结构的升级。
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产业结构的优化需要打破现有的户籍制度,实现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
(3)现行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
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强化了城里人和乡村人的身份等级色彩。
这种限制不仅不是市场化改革的任何制度创新,而只能是户籍制度和就业体制改革进程的一种倒退。
(4)对城乡区别对待,实行不同的福利待遇。
很多的福利待遇往往是只是针对城里人的,相对贫困的农民却被排除了在了福利保障之外。
原因:我国的户籍制度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登记制度,它承担着一些其他的社会功能:区分了城乡户口的差别、对人口的流动,尤其是农村到城市、小城市到大城市的人口流动进行限制、和不同的户口类别相对应,有不同的福利标准。
正是户籍制度的这些附加功能使得户籍制度现代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越不相适应。
对策:当前户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具体来看要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1)户籍和社会待遇脱钩。
户籍彻底和社会待遇脱钩,恢复户籍的本来面目,消除户籍所引起的社会公平问题,促进城市化的发展。
(2)集中人口管理权,成立统一的管理部门,减少人口管理的杂乱无章、政出多门的情况。
加强人口统计,统一协调管理人口的自然变动、机械变动和社会变动。
(3)实行统一的户口,取消城乡的户口差别,取消户籍的区域歧视,解决“人户分离”的问题。
(4)逐步降低人口迁移的门槛,实现人口的自由流动。
公平与效率:出现的问题:由于中国经济增长奇迹中的受益者与落后者之间的鸿沟正逐渐拉大,出现了种种不公平,这种不公平尤其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性别之间及不同人群之间表现得极为突出。
收入分配中的马太效应
收入分配中的“马太效应”世行高级副行长、首席经济学家林毅夫一针见血地指出,“穷人把钱存入银行,实际上是补贴富人。
”话音未落,最近,成都的汤玉莲婆婆就用活生生的事例解读了林毅夫的话。
据广州日报报道,1977年汤婆婆在银行里存了当时可以买下一套房子的400元钱,一忘就是33年。
33年后,这400元存款产生了438.18元的利益,扣除中间几年需要征收的利息税2.36元,汤婆婆连本带息仅可取出835.82元。
根据当时的物价水平,汤婆婆当年可以用这笔钱买400斤猪肉,1818斤面粉,727盒中华香烟或者50瓶茅台酒。
但按现在的物价来计算,835.82元仅可买420斤面粉,69斤猪肉,40盒中华香烟或者1瓶茅台酒。
差距不可谓不悬殊。
此事遂在网上引起热议。
在通货膨胀预期再次抬头的今天,我们能够从汤玉莲婆婆的事例吸取到什么经验呢?穷人喜欢将钱存入银行,富人则喜欢将钱投入市场,同样“钱生钱”的方法却带来不一样的经济收益,穷人的钱等待的是物价上涨后纸币贬值的冲击,而富人则得到了更多的收益,虽然纸币有所贬值但他们仍是最大利益的收受者。
经济学中有一个原理叫做“马太效应”,讲述高收入者的工资为何比普通人涨的更快,也许就是受“马太效应”的影响,致使如今的富人越来越富裕,于是他们便将更多的钱投入市场,倒是消费结构的变化,市场流通的货币远远超过所需求的,最终导致了纸币的贬值,物价持续上涨。
贫富差异也变得越来越严重,最终就形成了话题中惊人的对比。
收入分配的“马太效应”就是富者愈富,穷者愈穷。
这里的穷不是绝对贫穷,而是相对贫穷,不是穷人的收入没有增加,而是穷人的收入增幅远低于富人的收入增幅。
基尼系数是贫富收入差距量的反映。
基尼系数的不断增加是贫富悬殊增大的表现。
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富人收入增幅要高于穷人收入的增幅。
因而,基尼系数增加可以在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收入分配的“马太效应”。
逐年增加的基尼系数佐证了我国收入分配出现了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
中国梦
中国梦习近平阐述“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
这个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
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
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是中国青年运动的时代主题。
法治是实现中国梦的制度基础今天,法治不仅是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制度保证,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中国梦的制度基础。
2012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
今年两会期间,习近平再提中国梦,提出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凝聚中国力量,弘扬中国精神,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等思想,同时强调依法治国,强调法治政府建设。
“中国梦”、“人民”、“法治”成为习近平讲话中的重要关键词。
无疑,中国梦的实现离不开制度建设,离不开法治保障。
新中国发展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中国的进步与中华民族的复兴离不开法治的同步发展,法治兴则中国兴,法治废则中国危。
法治是实现中国梦的制度基础。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思想,凝结着人类智慧,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共同的期盼和追求。
中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自由、平等,建设法治国家,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奋斗。
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
1954年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为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与前提。
但是在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严重曲折,特别是“文革”期间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使得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一度受挫。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等主张,贯彻了邓小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等重要思想,使党和国家步入到法制建设的正常轨道。
结果公平比起点公平更重要
结果公平比起点公平更重要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结果公平比起点公平更重要”!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起点何谓起点公平?何谓结果公平?!(起点指的是开始的地方或者时间;结果指的是在一定阶段,事物发展所达到的最后状态或者表示在某种条件或情况下产生的某种结局。
而公平则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
)起点公平是指人们参与社会活动之前的机会、条件平等,仅仅是在开始的地方或者时间具有平等性而已。
结果公平是指人们参与社会活动之后获得的待遇、分配具有公正性,结果的公平是最终衡量公平与否的重要指标。
当然这两者都是人类对公平的追求,但我方认为,结果公平的重要性更大。
理由如下第一,结果公平是人们追求公平的根本目的,也就是说唯有结果公平才能够得民心、顺民意、使人信服,才是公平观念的终极体现。
就像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制度为主体的,也就是说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第二,能够成为衡量公平与否的重要指标更多情况下是体现在结果的公平上。
就像培根在《论司法》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既然连水源都败坏了就没有什么公不公可言了。
也就是直接影响公平与否的是结果的公平。
第三,结果公平给人希望的力量,使得人能获得真正的发展动力。
起点的公平就像眼前的蜡烛,可能随时被吹灭,但是结果公平就犹如那远方的灯塔,能够让人明确目标,保持动力,看到希望,到达成功的彼岸。
尽管世上有分富者穷者,强者弱者,王者民者,但是正因为结果公平,他们才可以看到希望,才能有更多的信心与动力去发挥自我的潜能和进行自我的创造。
这是起点公平不易办到的。
所以,综上所述,我方坚定:结果的公平比起点的公平更重要!。
教育公平分为三个层次(范文3篇)
教育公平分为三个层次(范文3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教育公平分为三个层次的资料3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教育公平分为三个层次范文一》龙源期刊网实现教育公平需要三个层次的推进作者:郝文婷来源:《内蒙古教育职教版》2014年第03期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
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在促进教育公平方面出台了很多政策、采取了很多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仍有很大差距。
实现教育公平还需要三个层次的共同推进,即实现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
推进教育公平的第一个层次就是起点公平,即确保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机会,这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前提和基础。
我区在全国较早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免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
2006年开始,我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不断提高补助标准并扩大受益范围,到2013年,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到小学562元/年,初中760元/年,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提高至小学1000元/年,初中1250元/年,其中蒙古语授课小学生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为1350元/年,初中1620元/年。
2011年开始,自治区党委、政府将“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扩大至高中阶段,2012年自治区投入17.1亿元推进这项工作,提前实现让全区高中阶段所有学生都享受到“两免”政策。
同时,我区不断完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在全区实现了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全覆盖,据统计,2013年全年全区共完成各级各类资助29.7亿元,资助学生153.2万人次。
然而随着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保证教育起点公平我区还面临着许多新任务,比如如何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上学问题、如何保障残疾孩子平等接受教育等。
继续完善并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公办学校就学,应该是我区进一步促进教育起点公平的重要内容。
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与分配公平满意度
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与分配公平满意度孙敬水;程芳芳【摘要】深入研究居民对现阶段分配公平满意程度的认知、判断与评价,对于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控政策、促进分配公平、提高居民满意程度、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基于浙江省11个地区958份居民家庭问卷调查数据,对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与分配公平满意度现状进行统计分析,构建Ordered Probit模型,从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等方面对分配公平满意度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现阶段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较大,但居民对收入分配公平满意度相对较高.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人力资本、物质资本、社会保障对分配公平满意度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其中人力资本、起点公平、结果公平、社会保障对分配公平满意度的正向影响程度较大,过程公平对分配公平满意度的正向影响程度次之,而家庭劳动力人数、物质资本对分配公平满意度的正向影响程度较小.这一研究结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启示.【期刊名称】《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年(卷),期】2016(000)010【总页数】17页(P25-41)【关键词】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分配公平满意度;人力资本【作者】孙敬水;程芳芳【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正文语种】中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居民收入显著增加,社会总体处于和谐有序的运行状态。
然而,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分配不公平、贫富分化、城乡差距拉大等经济社会问题日益严重。
[1][2]居民对分配公平状况的满意程度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
居民对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感将产生社会不满情绪,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从而产生大量的社会问题,居民对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感还容易促使他们产生阶层对立意识。
[3] [4]收入分配不公平问题对中国经济转型形成挑战。
因此,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制定“十三五”规划建议明确指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规范初次分配,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改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 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主体特定性:经营者 违法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社会危害性:
法院判决:
1、Y餐厅立即停止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 称;
2、Y餐厅10日内给付W公司商誉损失费人民币8万 元、律师费人民币1.6万元,共计人民币9.6万元;
3、Y餐厅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声明就其行为向W公司 道歉。
2、商品主体混同
案例:哈尔滨呼兰酒厂于1991年初开始生产大高粱 酒,注册商标为“呼兰河”,该酒曾获多项大奖且该酒 厂对其产品进行了大力宣扬,在黑龙江省各地深受消费 者欢迎。1992年10月,黑龙江省庆安酿酒厂开始生产大 高粱酒,注册商标为“一元康夫”,而该酒使用的瓶贴 装潢在图案、色彩及其排列上都与“呼兰河”牌大高粱 酒的瓶贴装潢相同,只是注册商标、厂址等不同,但在 瓶贴上所占比例很小,很不显著。
(二)虚假宣传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 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 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 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 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比如: [1]使用十天即可使人增高十公分的“人体增高器”; [2]只花二十元“资料费”即可使人一年成为万元户的“
1、营业主体混同
这类行为是指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
例如:“惠工”厂生产的“海菱”牌缝纫机质量优异, “惠工”厂因之名气很大。“海菱”厂为达到削弱竞争对 手的目的,故意生产名为“惠工”牌的缝纫机,使得消费 者对上述两种产品难以区分,从而给“惠工”厂造成了很 大的损失。
学校优质均衡发展工作措施方案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作举措方案家埠旅游开发区河滩小学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国家继实现“两基”和“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之后实施的又一重大民生工程,是衡量一个县市区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权威评价,是体现教育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标,对于推进教育涵发展、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
根据市区教育局具体要求,特制定本措施。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把均衡配置资源作为重点,把提高教育质量作为根本,把推进体制机制和方法创新作为动力,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按照省定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办好每一所学校,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和区域差距,真正实现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
二、组织机构组长:付丽峰成员:俊奇、于海玲、美荣、红霞、王明霞三、具体容和措施(一)充分利用教育均衡发展这一契机,抓好学校的软件和硬件建设,校园环境进一步绿化和美化,实现教育设施的现代化,校园环境一流化。
1. 逐步建立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系统管理各种档案资料。
逐步建全领导、教师责任落实制度,争取做到学校管理、责任分工明确到位,达到无缝覆盖,不留死角。
2. 加强学校教学业务的管理,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和新的课程改革。
3. 制订学校章程,使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
4. 加强信息技术建设,增加电脑的购置,使师生人人能够接触现代信息技术,学习到高新科学知识。
5. 努力更新添置图书、添置教学设施。
6. 逐年更新办公设备和学生课桌凳。
7. 努力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确保无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8. 合理规划校园:①学校教学楼改造;②修建校园操场塑胶跑道;③加固校园的围墙;④修缮学校文化长廊;⑤美化、绿化校园;⑥建立校园无线网全覆盖和班班通等(二) 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和谐地发展。
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辨析
A Discriminating Analysis of Fair Starting Point, Fair
Process and Fair Outcome
作者: 杨杨[1];陈思[2]
作者机构: [1]贵州财经学院财税学院,贵州贵阳550004;[2]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国税局,云
南昆明650100
出版物刊名: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33-35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3期
主题词: 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
摘要:关于公平的争论,若从时序的角度出发来分析公平问题,抽象的公平可以区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种。
研究公平问题不能把这三个紧密相关的方面分割开来,而且
事实上也很难分开研究。
这三种公平,互相衔接,互相影响,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社会主义
的公平是这三个方面的有机统一,缺少其中一项都不是社会主义的公平观。
从起点公平到过程公平
从起点公平到过程公平——公平价值的经济法解读及对“十一五”规划实施的启示蓝寿荣;董灵娟【学科分类】经济法【写作年份】2006年【正文】一、公平价值内涵的解析二、经济法公平价值是对民法公平价值的发展三、经济法公平价值在具体制度中的实现四、经济法公平价值观中的可持续发展规则五、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必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如何看待社会公平,是有人类以来就在思考的一个问题。
从法律史上看,公平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与出发点,是法固有的价值标准。
经济法的产生、发展,是伴随社会经济的变迁所至,突破了传统法学体系的理念,实现了法律价值取向的转型。
现有关于公平价值的研究,有的仅仅认为公平就是一种起点公平,而不论结果怎样;有的认为公平应是一种结果公平而不谈起点问题;有的仅谈法对社会总体公平的维护而不论个体问题;也有的只是笼统的讲公平是一种社会利益的均衡状态,要协调起点公平与结果公平,极为抽象与不具体确明确。
实际上,目前涉及公平价值的几乎所有论述中,尚未就机会公平、个体公平与形式公平的关系,结果公平、社会整体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关系进行清晰的梳理。
本文基于构建市场机制基础上的法治社会,从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实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经济法视野下,将公平价值界定为是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以过程公平来追求社会整体公平,体现为规则公平、程序公平和弱者保护,缕析相关问题,力求有利于“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一、公平价值内涵的解析“公平”是一个古老又常新的命题。
其古老在于对公平的追求是人类的本性,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有公平问题发生,公平始终是一个哲学、政治学、伦理学和法理学的命题;其常新在于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文化圈乃至同一个文化圈内不同的人都有不同的公平观念和理论。
从公平价值的发展历程来看,经历了由形式公平观向实质公平观的演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问题探析
识, 使得竞争中不正当、 不道德、 不合法的手段大量存在。这无
疑是对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极大破坏 , 严重地妨碍了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也说明, 没有公平竞争就谈不上
社会 主义公平 的真正实现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 质要求 ,
要 实现公平竞争还 有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逐步完普。
同彳 , _ 不得有任何歧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公平 问题 则更 =
具有丰富的内涵 , 应从起 点 、 过程和结果三方面把握 其涵 义。 ( ) 一 起点的公平 起点 的公平是公 平的前提和基础。在市 场经济条件下 , 作
据要素所有者对社会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
包 括按资本 和劳动力 价值 分配 、 按资金分 配、 按经营 风险分配
、
公 平 的 涵义
这种社会主义平等。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 由于多
种 所有制经济形式并存 和产权 多元化 , 劳动力 、 资金 、 技术 、 信 息等生产要素分属不 同的所有者 , 在生产要素 由市场进行配置
的前提下 , 仅有按劳分配是不够的 , 还必须有按要素分配 , 即根
公平 是指用同一尺度 、 统一标准对待 社会每一成员 , 一视
为起点公平的 “ 机会均等” 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 ,
动的机会上 。它是指 一个 人或企业 在同等条件下 , 在市场竞争
等。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要素分配, 都会使社会成员收入差
距拉 大。 如何看待这种差别? 对于当前 人们 意见 比较大的 “ 分配 不公 ” 应该怎么看 ?我们认为 , 对于一部分通过诚实劳动、 合法 经营和生产要素投入先 富起来 , 应当的。个人收入分配的差 是
努力实现公平分配 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影响。受教育的程度不 同, 往往意味着 就业能力 的不同, 机会 的不 同, 也 意味着将来收入的不 同 特别是小学教育阶段的差异 , 影响知识越多 , 一般 来说发展的机遇就越多, 工资收入和生活质量也就越 高。受教育机会的 不平等是最大的社会不公 , 它足 以影响~个人的未来发展。就我 国目前 情况看 , 虽然政府在实现教育公平方面 已做 了大量工作, 且取得了很大 成效,但教育不公平还是十分明显的,突出地表现在城乡教育的差距
利益冲突 , 从而破坏社会 的稳定与和谐 。公平分配的基本 要求就是所有 人能够共享社会主义改革发展的成果, 不能 出现富的越富、 穷的越穷的 情况 , 这就要求 加强政府在社会再分 配中的调节作 用, 缩小这 种差距,
点公平 在社会公平中, 点的公平意味着人们在 相同的基础 上从事活动, 起 或者说由此 出发的社会条件是相同的。起点公平是实现 公平 分配的重 要前提 , 没有起 点的公平, 就没有真 正的公平分配。 每个人不管他 的出生 、 能力 、 背景 如何 , 社会 应为他 的发展提供 同 样的机会 , 这就是起点公平 。在现代社会中 , 教育对收入分配有着重要
找到理想的工作未必取决于真才实学 , 有些名义上是公开招聘, 实际上 存在暗箱操作: 劳动力 自由流动受到种种制约, 处于就业最不利地位 的
是农 民, 尤其是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农民。要实现就业平等, 就必须改
革我国的就业制度 、 户籍制度等。这里的关键 是要确立劳动者在劳动力 市场上的主体地位 , 实现劳动力的 自由流动和平等竞争。 二、 完善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制度, 实现收入分配过程公平
三、 调节 收入差距 . 实现收入分配结果公平
收入分配的起点公平和过程 公平还不是公平分配 的全 部, 事实上, 社会中不 同的个体或群体即使在平等起点的基础上参与到公平 的竞争
公正公平竞争机制
公正公平竞争机制
公正、公平竞争机制是指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以促进每个参
与者的自由竞争,公平地享受市场的经济效益。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公正、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及落实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正竞争机制可
以有效地促进企业正常交易及发展。
首先,建立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需要对每个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进行明确的规定,使他们不受任何不公正的影响,公正地参与竞争。
其次,在落实过程中要以法律为基础,明确竞争的规则,保证参与者以合法的方
式参与竞争,并保护参与者的权利;此外,落实时要制定适当的惩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则的参与者,要严格执行惩罚,以制止此类行为。
另外,要确保参与者有同等的竞争机会,不能出现公认不公平的竞争
现象,即维护参与者的平等权利,尊重市场的自由竞争,并制定有力的手段,有效地阻止参与者打破竞争公平原则而采取不公平的做法。
最后,要
加强对企业实际运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参与者之间的不公平竞
争现象,创造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要建立和落实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必须要对每个参与
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以法律为基础,制定适当的惩罚措施;
同时要落实同等的竞争机会。
竞争起点公平与过程公平
场,防止行政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推进市场竞争规则建设
02
建立市场竞争规则,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防止不正当竞
争和垄断行为。
加强市场监管
03
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市场主体遵守市场竞争规则,维
护市场秩序。
提高公众公平意识
加强公平教育
通过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渠道 加强公平教育,提高公众对公平
竞争的认识和意识。
舞弊与腐败
竞争过程中的舞弊和腐败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使得部分参与 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优势,损害了其他参与者的权益。
不公平竞争的负面影响
社会不公
不公平竞争加剧了社会不公现象 ,使得弱势群体更加边缘化,加 剧了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人才流失
不公平竞争可能导致人才的流失 和浪费,因为部分优秀人才可能 因为起点不公平或过程不公平而 无法充分发挥其潜力。
公平竞争环境
起点公平为所有参与者提 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使得他们能够在同一起点 展开竞争。
过程公平是起点公平的延伸
规则明晰
过程公平要求竞争规则明 确、公开、透明,所有参 与者都应清楚了解规则并 遵守。
公正评判
在竞争过程中,应有一个 公正的评判体系,确保所 有参与者得到公正的评估 和对待。
监督与申诉机制
共同作用
只有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同时得 到保障,整个竞争体系才能真正
实现公平。
05
竞争起点不公平与过程不公平 的表现及影响
竞争起点不公平的表现及影响
机会不均等
不同个体或群体在竞争起点上存在明显的不平等,如教育资源、 家庭背景、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
资源分配不均
竞争起点的不公平导致资源分配的不均衡,使得部分个体或群体在 获取关键资源和机会时处于劣势。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观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观摘要:公平作为人类法律追求的永恒价值目标,当然贯穿于经济法的始终。
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又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取向,注重经济公平和实质公平,突出经济性与社会性的特点。
本文从经济法价值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角度,结合我国实际,仅谈一下经济法的公平观。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公平;实质公平一、公平的内涵及历史上各种公平观俗语说:“法平如水”,这一表明法最基本的价值在于一个“平”字。
公平,公为公正、合理,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平指平等、平均。
意味着一事物于另一事物相等同,这种等同即可以体现为事物值得相同,也可以表示量的相等。
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民族、不同文化都可能有着不同的公平观念和理论。
最早的也是最具道德感召力的是建立在生产力水平及其低端背景下“平均主义”公平观,它是不切实际的、理想主义的公平观;随后是在奴隶制与封建专制社会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等级差别论”;进入资本主义时期,人们主张“人生而平等”、“自由是人人享有的天赋权利”等;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英国哲学家边沁的“功利主义”公平观为人们所倡导,主张“富人牺牲一点儿,穷人就获得许多”;“作为公平的正义”被人们称为现代公平的代表。
纵观历史上各个流派的公平观,我们可以发现:公平试着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与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的道德品质。
二、经济法的公平观那么,经济法视野下的公平观又是什么样的呢?由于法学理论常常以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讨论法的价值,不同的部门法对于法律价值的解释也有不同的侧重与取舍。
作为具有经济性和社会性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强调的公平应该是经济生活的公平,即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和实质公平。
(一)、经济公平经济公平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利益平衡。
说的直白一点,也就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和权利,包括平等的参与竞争的机会、过程以及平等地享受劳动成果的权利,由此可见,经济公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竞争的起点公平。
教育公平_内涵_标准与实现路径_刘成玉
收稿日期:2009-06-12作者简介:刘成玉(1964-),男,西南财经大学宏观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四川省教育学会教育经济专业委员会副会长,研究方向为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蔡定昆,男,西南财经大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教育与经济2009年第3期教育公平:内涵、标准与实现路径刘成玉,蔡定昆(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610074)摘 要:教育公平指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地拥有接受某种教育的机会。
教育公平已经成为国家教育政策的基本目标,但人们对教育公平的理解还存在许多误区。
本文对教育公平的内涵进行科学解读,从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个方面提出了教育公平度的评价指标体系,并据此提出增进我国教育公平的思路与对策。
关键词:教育公平;教育机会;义务教育;教育政策中图分类号:F 08;G 40-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870(2009)03-0010-05目前,关于教育公平的理论研究成果很多,对教育公平的说法更是耳熟能详,但人们对教育公平的理解往往过于理想化,甚至还存在诸多误区。
本文将对教育公平的内涵进行切合实际的解读,提出更符合教育公平实质、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体系,并结合教育公平的内涵和评价标准探索增进我国教育公平的路径与对策。
一、正确理解教育公平本文将教育公平定义为: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地拥有接受某种教育的机会。
这个定义与主流的定义有所不同。
(1)教育公平主要是理论上的公平。
我们强调的教育公平主要是一种价值理念,一种权利述求,因此,人人拥有均等的教育机会只是一种理想目标。
受条件、能力和需求的影响,人们实际受教育的程度不可能均等。
(2)教育公平所强调的是制度公平。
我们认为,研究制度性因素(比如户籍制度)对于教育不公问题的治理更有主动性和现实意义,因为导致教育不公平的因素很多,其中的客观因素总是存在,永远没有办法消除。
由于客观条件导致的教育不均衡也是一种不公平,但却不能纳入教育公平的范畴,它只是社会不公在教育领域的反映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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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起点公平与过程公平的实现关键词: 经济法;公平竞争;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内容提要: 从动态的视角来看,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公平包括竞争起点的公平和竞争过程的公平。
竞争起点的公平又包括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和内在的竞争起点公平。
我国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制度应当确保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矫正内在的竞争起点的非合理差异,并且规制竞争过程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实现市场竞争的实质公平,维护竞争起点的公平是关键,保证竞争过程的公平是核心。
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个体或组织体)之间发生的对于同一客体或相关客体的现实争夺或潜在争夺的活动。
[1]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则是指市场中的竞争主体基于法律赋予的地位和限定的手段,运用自身的资源和能力争夺交易机会,追求利润的活动。
[2]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必须是公平的,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经济资源才能合理配置,社会经济也才能够高效发展。
从动态的视角来看,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公平包括竞争起点的公平和竞争过程的公平。
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能够自发地实现竞争起点和竞争过程的公平,二者的实现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
我国当前正进行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制度也正在构建之中。
本文拟从保障竞争起点和竞争过程公平的实现之角度,对我国公平竞争法律保障制度的构建问题进行一些初浅的探讨。
一要实现市场经济中竞争的公平,首先应维护竞争起点的公平。
一般来说,市场竞争中竞争的起点包括外在的竞争起点和内在的竞争起点。
前者主要是指竞争主体的法定权利或资格,后者则主要是指竞争主体的初始状况。
只有实现了二者的公平才能够实现市场竞争中竞争起点的公平。
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制度,不仅要确保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而且也应当具有矫正内在的竞争起点不公平——非合理差异的功能。
使市场中各类竞争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达到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的基本要求。
市场中所有的竞争主体无论其属于何种类型,法律地位应当一律平等。
市场不承认任何超经济的特权竞争主体的存在,所有的竞争主体均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要求,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等价交换。
反之,如果市场中各类竞争主体法律地位不平等,那么它们就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当然也就不可能实现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
确保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的目的是实现市场竞争中经济机会的公平——使市场对所有竞争主体开放,没有非正常的力量限制某类竞争主体进入市场,不对某类竞争主体实行特别的“优惠”或“歧视”,所有的竞争主体都有权使用属于自己的资源,充分和自由地参与竞争。
相对于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而言,如何确保内在的竞争起点公平常常为人们所忽略。
市场竞争中影响内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的因素,主要是竞争起点上竞争主体之间“竞争能力”的非合理差异。
而在竞争起点上,竞争主体之间“竞争能力”的非合理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又是由竞争主体之间“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所决定的。
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在竞争起点上竞争主体之间“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是导致市场竞争中内在的竞争起点不公平的根本性原因。
所谓竞争起点上竞争主体的“资源占有量”,一般来说是不同竞争主体在竞争前活动的一种结果,它是指竞争主体在竞争起点上所占有的与竞争活动有关的各种物质资源 [3]和非物质资源 [4].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在竞争起点上,如果竞争主体之间“资源占有量”的差异是由于某种合理性的因素 [5]所造成的,那么其就应该是一种合理性的差异;并且,其所造成的竞争主体之间“竞争能力”的差异,也应该是一种合理性的差异,对于这一合理性的差异应当予以认可。
但是,在竞争起点上,如果竞争主体之间“资源占有量”的差异是由于某种非合理性的因素 [6]所造成的,那么这种差异就应该属于一种非合理性的差异;并且,其所造成的竞争主体之间“竞争能力”的差异,也应该属于一种非合理性的差异,对于这种非合理性的差异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矫正。
我国确保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的法律制度现今仍带有较深的“计划经济的痕迹”,当前必须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重构。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首先,宪法中关于“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长期以来一直被解读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竞争主体具有高于其它所有制竞争主体的法律地位,致使不同所有制经济并不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民商法也对不同类型竞争主体的法律地位,乃至于经济活动方式、财产责任形式等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例如,我国现今仍保留着依据所有制性质进行构造的企业法律体系——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乡村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各有一套立法。
近年来,公司法虽然几经修改,在维护不同所有制公司法律地位的平等上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对于不同所有制公司的规定仍未达到完全一致。
由于现行法律制度不能够确保外在的竞争起点的公平,因此也就不可能实现市场中竞争主体之间经济机会的公平。
时下市场中存在的各类竞争主体不能机会均等地进入市场,按照市场价格机会均等地取得生产资料,以及按照市场状况自主地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等各种现象,都是经济机会欠公平的表现。
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期要重构确保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的法律制度,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必须结合宪法中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重新审视宪法中关于“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
[7]第二,有必要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写入宪法,并将其作为市场经济立法的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以使股份制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8]第三,应当尽快建立保障各类资本流动重组、交叉持股的法律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从而把各类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真正统一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之中。
第四,应该着力解决好“区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所有者的国家”的问题,废止依据所有制性质进行构造的企业法律制度体系,重构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使市场中各类竞争主体的产权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9]如前所述,市场竞争中,竞争主体之间在竞争起点上“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是导致市场竞争中内在的竞争起点不公平的根本性原因。
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期各类竞争主体之间,尤其是不同所有制的竞争主体之间,在竞争起点上的“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是较为明显的。
当然,除此之外,城乡之间以及处于不同经济区域之间的竞争主体之间,在竞争起点上也存在着一定的“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
例如,由于我国曾经实行“城市优先发展”的计划经济政策,因此我国现今城乡之间经济的发展不平衡,城乡竞争主体之间在竞争起点上的“资源占有量”存在着较大的“城乡性差异”;而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又曾对东部沿海区域的经济发展“有所偏好”,所以当前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也很不平衡,处于不同经济区域的竞争主体之间的“资源占有量”同样存在着较大的“地域性差异”,等等。
当然,如何矫正市场竞争中内在的竞争起点不公平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期要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转轨实质上是一个从权力经济向竞争经济转变的过程,所以应当把“将非合理的权力因素逐步排斥于市场活动之外”,作为建立公平竞争法律保障制度过程中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二,要明确地将矫正市场竞争中竞争主体之间内在的竞争起点不公平,作为公平竞争法律保障制度应当具有的基本功能之一,从而指引有关的公平竞争的具体法律规则的设计。
第三,要完善计划法、产业政策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等有关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律制度,使之充分发挥矫正各类竞争主体之间,在竞争起点上的各种“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的作用。
二实现市场中竞争的公平,不仅要实现竞争起点的公平,还要实现竞争过程的公平。
要通过规定竞争的方法框架,为市场中竞争的各方都提供胜出的可能性,使竞争行为摆脱无序状态,成为可预期、可信任、有理性的行为。
[10]通过法律制度规制市场竞争过程中导致市场竞争不足和竞争过当等情形产生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是保证竞争过程公平的必然要求。
垄断是作为竞争的对立面而存在的,它又是在竞争过程中产生的,是自由竞争的一种结果。
要保证市场竞争过程的公平,首要的任务是反垄断——反对竞争过程中竞争主体或其利益代表主体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11]垄断行为不仅包括竞争过程中竞争主体的行为,也包括代表竞争主体利益的其它主体的行为。
例如,市场中各类行业协会,乃至特定情形下地方政府的行为。
垄断行为有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两种形式。
这种行为扭曲了市场机制对经济资源的配置,损害了市场竞争的效率,有可能从根本上动摇市场竞争机制的本身。
保证竞争过程公平的法律制度应该能够有效地抑制市场竞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垄断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市场竞争过程中竞争主体竞争行为的一种异化。
它是指市场竞争过程中竞争主体实施的有悖于商业道德并且违法的市场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侵害其它竞争主体(竞争对手)的正当权利,而且扭曲市场价格机制,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社会的商业伦理。
因此,保证竞争过程公平的法律制度还应当同时具有以强制方式排除市场竞争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功能。
我国刚刚颁布的反垄断法, [12]在我国构建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制度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一个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其执行将会面临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应进一步予以完善,有必要将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设计为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权力机关授权的专门机关”,以从根本上保证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且解决“反垄断机构不能判断行政权力的合法性”等问题。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经济体制转轨之初,现已严重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进行修改。
该法的修改应当与反垄断法的完善同步进行,以相互衔接共同保证市场竞争过程的公平。
该法的修改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有必要将“鼓励竞争主体通过正当竞争行为获得最大经济利益”作为这一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其次,应当规定一个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以使市场竞争过程中层出不穷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规制。
第三,有必要作出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归并于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规定,由反垄断执法机关统一行使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职能,以解决难以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以及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
[13]三从公平价值观的发展历程来看,人类社会经历了由形式公平观向实质公平观的演变。
市场竞争的形式公平通常是指:市场中所有竞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社会资源平等地向所有竞争主体开放,所有竞争主体平等地拥有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