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就保证责任达成合意的保证合同不成立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合同法》网上形考任务(一至三)试题及答案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合同法》网上形考任务(一至三)试题及答案一、多项选择题 [题目]《物权法》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出质的权利有( )。
本票;存款;汇票;提单 [答案:本票;存款;汇票;提单] [题目]附期限合同的期限设定的方法有( )。
以一定期间的存续作为事实;以某种肯定会到来的事实发生或者存续的期间作为事实;以某个日历日期的到来作为事实;以当事人约定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时间作为事实 [答案:以一定期间的存续作为事实;以某种肯定会到来的事实发生或者存续的期间作为事实;以某个日历日期的到来作为事实;以当事人约定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时间作为事实] [题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倒卖合同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答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题目]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
合同以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以设立、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答案:合同以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以设立、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题目]合同法规定不可移转的债务的情形有( )。
一般性的买卖交易;依当事人的意思不得移转的;依债务的性质不得移转的;依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 [答案:依当事人的意思不得移转的;依债务的性质不得移转的;依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 [题目]刘某欲将其对许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王某,该债权附有房产抵押并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权利。
关于这一行为,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
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可以对王某主张因刘某履行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抗辩;由于房产抵押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而只有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该债权转让行为才生效;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刘某转让其债权,该债权的有关从权利亦当然转移给王某 [答案: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可以对王某主张因刘某履行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抗辩;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 [题目]某电信公司甲通过广告称其有10部新型手机,每部999元,广告有效期3周,销售公司乙于广告发出后第3天带款去甲处买手机,但甲的手机已售完,现无货可供,依合同法,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
(精华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机考2套真题题库及答案3
(精华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机考2套真题题库及答案3(精华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机考2套真题题库及答案盗传必究题库一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客观题单选题(共20题,共40分)1. 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履行的规则是()。
正确答案: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2 .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使用,租期为3年,但在租期未满之前,甲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合同()。
正确答案:仍对乙继续有效3. 下列选项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正确答案:借用合同4. 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
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
正确答案: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5. 买卖合同当事人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正确答案: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6.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第三人完成7.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
正确答案:原则上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8.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
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
甲公司的行为是( )。
正确答案:行使不安抗辩权9. 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诉讼。
下列各项债权中,可以提起代位诉讼的是()。
正确答案:借款给他人的偿付请求权10.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
正确答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11.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
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
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抗辩理由能够成立的是()。
民法学自考题分类模拟12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民法学自考题分类模拟12(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以下关于保证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SSS_SINGLE_SELA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主债权人和债务人B 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C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证人D 保证的责任范围须与主债权完全一致分值: 1答案:B[解析]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主债权人和第三人,A错误;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B正确;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人,不仅仅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C错误;保证的责任范围由当事人约定,并不须与主债权完全一致。
答案为B。
2.甲企业为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现丙企业将其债权转让给丁企业,甲企业是否仍承担保证责任?______SSS_SINGLE_SELA 甲企业一般应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抗辩事由的除外B 甲企业应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任何抗辩事由C 甲企业一般不承担保证责任D 甲企业一般不承担保证责任,但经过其事后追认的除外分值: 1答案:A[解析]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可知丙企业将其债权转让给丁企业,甲企业一般应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抗辩事由的除外。
答案为A。
3.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______债务承担责任。
SSS_SINGLE_SELA 一部分B 全部C 一半D 能够履行的分值: 1答案:B[解析]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担保范围的大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为B。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______SSS_SINGLE_SELA 主债务成立之日起3个月B 主债务成立之日起6个月C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D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分值: 1答案:D[解析] 未约定期间的,一般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此期间内若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
合同法: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分
合同法: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分合同法: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则为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故合同以不要式合同为常态,但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如不动产买卖,法律常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
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
2、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那么何谓要式合同,学术界却有不同的解释.关于适用的文书,是指上述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上制作、取得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记录等。
3、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与此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关键在于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变更不必征得同意,但必须通知变更的结果。
5、其区分标准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
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之为不要式合同。
”为了深刻认识这一标准必须进一步理解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基础──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区分要式与否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最高法院:保证成立裁判规则12条
最高法院:保证成立裁判规则12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最新典型裁判案例﹞1.第三人承诺“协助解决”,不构成法律意义上保证——第三人仅承诺“协助解决”,未对债务人债务作出代为清偿的意思表示,应认定该承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同类典型案例裁判规则﹞2.市政府“负责解决”的《承诺函》不构成保证担保——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督促解决”承诺函,但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不能推定其行为构成保证。
3.安慰函无担保意思表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出函人向不特定第三人出具的介绍性函件或安慰函,不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
4.向债权人承诺“可考虑代替偿还”,可认定为保证——上市公司对关联子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诺“在子公司确实无能力偿还时,可考虑代替偿还”,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5.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担保,应承担个人担保责任——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承诺在债务人“不按时还款”时负保证责任,应认定系个人连带责任而非一般保证。
6.承诺“可以考虑代替还款”,可认定构成一般保证——公司法人为其全资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向债权人承诺“可以考虑”承担还款责任,该承诺可认定构成一般保证。
7.保证质押账户资金不低于某金额承诺,不构成担保——证券公司向质押权人出具保证质押账户资金不低于某金额及“负责监控”的承诺,不宜将其定性为保证担保性质。
8.“保证负责收回”的承诺,不应认定构成保证担保——当事人向债权人书面承诺“保证负责收回贷款”,在未明确约定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保证担保。
9.承诺偿还到期债务的事后担保,构成新的债权债务——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所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诺有效。
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间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10.金融机构为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提供的担保承诺有效——公司股东与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金融机构为承包人上交承包利润和弥补经营亏损义务出具担保函,应为有效。
东北财经大学22春“法学”《合同法》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试卷号3
东北财经大学22春“法学”《合同法》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A.债务人B.债权人C.提存部门D.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参考答案:B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方式有()。
A.清偿B.抵销C.提存D.免除E.混同参考答案:ABCDE3.甲医药公司与乙运输公司订立了一份运输合同,要求乙将价值一百万元的药品运往丙公司。
因乙的车辆当天全部外出,乙遂某委托个体运输户张某代运,并约定了运价。
由于当天下大雨,张某不能按时赶到,就宿于某旅馆。
旅馆有车库,但张某为省钱,将车停在河堤旁。
当晚山洪暴发,冲倒车辆,致使药品损失大半。
对此损失应由谁赔偿?()A.由甲医药公司赔偿B.由乙运输公司赔偿C.由张某赔偿D.由乙运输公司和张某共同赔偿参考答案:A4.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的两个法定阶段为()。
A.起草和抄写B.意思和表示参考答案:C5.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又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的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A.一年B.两年C.三年D.四年参考答案:B6.某商场设有自动售报机,顾客只要按要求投入硬币,即可得到当天日报一份,此种成立买卖合同的形式为()。
A.书面形式B.口头形式C.推定形式D.默示形式参考答案:C7.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A.权利方B.违反合同一方C.当事人双方D.义务方参考答案:B8.下列各项关于供用电合同特点的表述()是正确的。
A、合同的标的物是电力,是持续供给合同D、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参考答案:ABCD9.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篇一:合同案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江西省丰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龙矿业”)与张明清于2009年9月1日签定了《劳动合同书》及《交通承诺书》各一份。
《交通承诺书》其中约定:“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
2011年8月15日,张明清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
2013年1月1日,张明清家属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工伤认定,该厅作出属“工亡”认定决定。
丰龙矿业不服,认为该约定属双方自愿行为,死者张明清未按约定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上班,违反了合同约定。
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合同书》及《交通承诺书》合法有效,从而免除对张明清的赔偿责任。
案件分歧本案丰龙矿业与张明清约定的关于“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条款,涉及工伤认定的是与非。
该约定是否有效?存在两种相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有效。
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明清未按约定交通工具上下班属违约行为,因违约所产生不良后果应由自己承担,与丰龙矿业无关。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效。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该条款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强制规定。
律师评析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规定:一是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合同中出现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属无效条款;三是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无论员工选用什么交通工具上班,都不影响工伤的构成。
合同法总论复习
第一章合同概述合同的概念又称契约,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1、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①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必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当事人所作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合同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
1、主体:又称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债务;而债务人则应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互有权利义务。
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相对的,合同债权又称为相对权。
2、内容: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合同是债权债务的统一体。
3、客体:债权人的行为。
在债务人尚未交付标的之前,并不能实际占有和支配该标的物,而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故合同债权指向的对象是债务人的行为而非物。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1、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例外情况,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即“买卖不破租赁”,实际上是赋予租赁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某些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内容的相对性。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所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当事人也不能要求任何第三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
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指违约责任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邱国强与刘金梅、韶关市瑞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荣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邱国强与刘金梅、韶关市瑞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荣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粤02民终4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小华黄颖红李罡【审理法官】邓小华黄颖红李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邱国强;刘金梅;韶关市瑞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某1【当事人】邱国强刘金梅韶关市瑞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某1【当事人-个人】邱国强刘金梅黄某1【当事人-公司】韶关市瑞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雪华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雪华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雪华【代理律所】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邱国强【被告】刘金梅;韶关市瑞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的规定,针对邱国强的上诉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邱国强是否应对涉案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的规定,担保合同是否成立,应从担保合同双方对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达成合意来进行判断。
从《借款协议》来看,邱国强仅在“双方协议人签名”处签名,并未在该协议中明确表明其保证人身份。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二者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一、合同成立的含义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
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也称合意。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从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事实状态。
二、合同生效的含义合同的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
它包括三层含义:第一,生效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体现了国家意志对意思自治的认可。
第二,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表现为,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的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义务人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权利人得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并可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三,合同对第三人的约束力。
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般由合同相对人承担和享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也无履行合同义务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对第三人无拘束力。
但并不是说,合同对第三人无任何拘束力。
合同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包括:一是排斥第三人非法干预和侵害合同的效力,如第三人不得非法引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采取拘禁债务人等非法的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得保全合同利益的权利。
当债务人恶意将财产以低价出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享有撤销权;三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享有代位权。
从合同生效的意义来看,生效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评价,合同对当事人和对第三人的效力,是国家意志对当事人的评价的一种结果。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一)成立与生效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则和判断标准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事实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该合同是此合同还是彼合同(即合同的类型化),以及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别。
宋清泉、宋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清泉、宋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8【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29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清泉;宋庆海;贵州清泉璟德置业有限公司;翟静【当事人】宋清泉宋庆海贵州清泉璟德置业有限公司翟静【当事人-个人】宋清泉宋庆海翟静【当事人-公司】贵州清泉璟德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袁正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刘宝纯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包晶艳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正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刘宝纯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包晶艳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正刘宝纯包晶艳【代理律所】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宋清泉【被告】宋庆海;贵州清泉璟德置业有限公司;翟静【本院观点】公安机关的受案证明,不能证明本案涉嫌犯罪。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借贷事实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宋庆海、璟德置业、翟静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上诉人对于918万元其提交的转账凭证载明上述款项均在2016年6月6日之前交付,但其对于其中10万元未提交转账凭证,故该10万元的利息应自2018年9月18日签订《协议书》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无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撤销民事权利合同当事人的陈述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中止审理缺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查封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借贷事实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宋庆海、璟德置业、翟静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保证合同新规则释评及适用要旨
《民法典》在担保制度方面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和创新,其合同编中新增“保证合同”的一章就是典型的体现。
该章在总结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和域外先进立法例的基础上修改了原有的多项规则。
新修订的保证合同制度必然会产生新的解释适用空白,《民法典》中保证合同制度的相关新规则及其适用要旨尚存诸多有待明确之处。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在《我国〈民法典〉保证合同新规则释评及适用要旨》一文中围绕保证合同制度的重点问题作出了详尽分析。
一、保证与债务加入的内涵与区分我国《民法典》第552条新增了债务加入制度,该项制度与保证制度在功能、成立方式以及法律效果上具有相似性。
实践中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也可能存在保证担保,我国《民法典》第697条第2款也得以体现。
然而,在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无论其是向债权人还是向债务人表示其愿意承担债务,都需要确定该第三人究竟是加入债务,还是提供保证,对此,我国《民法典》没有作出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
虽然以上分析已经明确了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但在具体判定时仍可能发生难以决定究竟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上确立了在存疑时应当推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立场。
在判断究竟是并存的债务承担还是保证时,重点考虑的就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一般而言,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的责任重于保证人。
因此,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清晰时,为避免加重第三人的责任,应当适用“存疑时优先推定为保证”的规则。
二、保证方式推定规则的根本性变化就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而言,我国《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改变了我国《担保法》第19条“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的立场,明确了“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方式推定为一般保证”的推定规则。
这种改变,在法律效果上的根本变化在于保证人能够享有先诉抗辩权,从而符合了“债务人欠债应当先自行清偿”的常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先诉抗辩权,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讨论。
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案号】(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6.01.18裁判规则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正文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负责人:张国英,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安红敏,河北冀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爱强,河北冀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清华,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春秀,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省冀州市中意玻璃钢厂。
法定代表人:王立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世豪,河北冀州市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石办)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阿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北省冀州市中意玻璃钢厂(以下简称冀州中意)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冀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庆宝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刘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10月20日,冀州中意与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建行)签订外汇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82万美元,借款用途为河北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中意)项目投入,借款期限自1993年10月20日至1997年6月30日,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自1995年12月31日开始还款,共分三次还清。
2020年等级考试《民法》每日一练(第72套)
2020年等级考试《民法》每日一练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
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
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
”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
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3题,单选)A.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B.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C.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D.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2.甲公司系品牌设计企业,经常承接一些节假日前的宣传与品牌设计工作,乙公司系燕窝销售公司,欲与甲公司合作七夕节主题的相关品牌宣传和推广事宜,双方就此签订合同。
依据《合同法》,出现了下述哪种情况,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A.乙公司有违约行为B.甲公司需去往乙公司的燕窝生产基地收集必要的题材,甲公司人员在前去的途中因山洪冲断唯一的道路,导致无法按期完成宣传设计C.甲公司需去往乙公司的燕窝生产基地收集必要的题材,但甲公司一直未派人前去,经乙公司催告仍未见动静D.甲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乙公司就同一主题同时也委托了其他设计师进行宣传设计3.甲、乙结婚后,甲的父母出资300万元给甲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但未约定所有权的归属。
甲将房屋出租8年,共获租金50万元。
第十年,甲、乙离婚,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600万元。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该房屋应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B.因甲、乙结婚已满8年,该房屋为甲、乙共同共有C.房屋租金50万元属于甲、乙共同共有D.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300万应仍认定为甲、乙共同共有4.2017年10月,公司A与工厂B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工厂B于2017年12月供应原油10吨,未约定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新疆开放大学《合同法》课程复习题--课程ID-00650试卷号-11848
新疆开放大学《合同法》课程复习题课程ID:00650 试卷号:118481、《民法典》第701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2、《民法典》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4、1月5日,甲向乙工厂购买50只花灯,用于庆祝元宵节。
双方约定:元宵节前一天,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下列情形中,允许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是(乙在元宵节的次日交货)。
5、4月1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出售医用外科口罩,2毛一个,量大从优,3个月内回复有效”,下列属于对该要约的承诺的是(5月17日,乙公司将2万元款项转账至甲公司账户,并回函:“已付款,请发货”)。
6、75岁的张大爷乘坐公交车时,因前面一辆车发生急停,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把张大爷摔倒在车上,造成骨折,张大爷的医疗费等损失应(公交公司承担)。
7、仓储合同的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催告其合理期限内提取,期限届满仍不提取的,可以提存仓储物)。
8、承揽人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但因定作人拒收或受领迟延而未交付时,定做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则由(定作人)负担。
9、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10、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1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参加运动会前,运动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属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
12、关于《民法典》合同编,说法不正确的是(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合同关系)。
销售合同不签有效吗
一、销售合同不签的情况1. 当事人未达成合意:在销售合同中,当事人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如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等。
2. 当事人未签字或盖章:合同虽已达成,但当事人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3. 合同未交付:合同虽已签订,但未交付给对方当事人。
二、销售合同不签是否有效1. 当事人未达成合意: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合同不成立,自然也就不存在是否有效的问题。
合同不成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 当事人未签字或盖章: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如果当事人未签字或盖章,合同未成立,因此也不存在是否有效的问题。
3. 合同未交付:合同未交付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要当事人已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其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销售合同不签的情况不同,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
在当事人未达成合意或未签字盖章的情况下,合同不成立,自然也就不存在是否有效的问题。
而在合同已成立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建议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当事人应遵循以下原则:1. 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不得隐瞒或欺诈。
2. 公平原则: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守法原则: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完善手续: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及时履行签字盖章手续,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总之,销售合同不签的情况不同,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
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当事人应遵循相关原则,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
王象利、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象利、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豫08民终15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海王石柱张前进【审理法官】朱海王石柱张前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象利;王小明;苗冬霞【当事人】王象利王小明苗冬霞【当事人-个人】王象利王小明苗冬霞【代理律师/律所】芦艳萍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芦艳萍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芦艳萍【代理律所】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象利【被告】王小明;苗冬霞【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是,王象利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新证据关联性质证逾期举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根据王小明陈述,苗冬霞已支付王小明该借款2017年11月25日之前的利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借条、录像资料、担保书、接处警登记表、鉴定结论、银行取款凭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王象利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王象利是否应对案涉借款2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查明,王小明持有的2017年9月26日苗冬霞出具的20万元借条,经鉴定该借条上保证人“王象利"和指印均不是王象利本人所为。
但是,2018年5月10日王象利在武陟县公安局龙源派出所出具的担保书,明确载明为苗冬霞借王小明20万元一事提供担保,与接处警登记表上处理情况一栏记载的内容相符。
王象利主张其担保的借款已经偿还完毕,并非本案的20万元借款,王小明予以否认。
王象利始终未能就其主张的借款偿还时间及方式等进一步举证证明。
苗冬霞虽然承认借条系自书,但其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其自述又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信。
戴强、高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戴强、高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263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邢蓓华蔡雪燕彭建钦【审理法官】邢蓓华蔡雪燕彭建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戴强;高艳红;周伟【当事人】戴强高艳红周伟【当事人-个人】戴强高艳红周伟【代理律师/律所】沈攀峰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攀峰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攀峰【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戴强;高艳红【被告】周伟【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16 23:12:40戴强、高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26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强,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艳红,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攀峰,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伟,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
上诉人戴强、高艳红因与被上诉人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18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田星宇梁宇飞与张俊刚殷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星宇梁宇飞与张俊刚殷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内01民终13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国民张雪杨洪齐艳【审理法官】马国民张雪杨洪齐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星宇;梁宇飞;张俊刚;殷婷婷【当事人】田星宇梁宇飞张俊刚殷婷婷【当事人-个人】田星宇梁宇飞张俊刚殷婷婷【代理律师/律所】邢志生内蒙古蒙烁律师事务所;达来内蒙古蒙烁律师事务所;丛景龙慧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邢志生内蒙古蒙烁律师事务所达来内蒙古蒙烁律师事务所丛景龙慧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邢志生达来丛景龙【代理律所】内蒙古蒙烁律师事务所慧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田星宇;梁宇飞【被告】张俊刚;殷婷婷【本院观点】张俊刚主张2016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条和收条均是双方2015年借款的延续,是对2015年借款本息进行结算后而重新达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凭证,且能对两张借据的承继关系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
【权责关键词】无效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俊刚主张2016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条和收条均是双方2015年借款的延续,是对2015年借款本息进行结算后而重新达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凭证,且能对两张借据的承继关系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
田星宇对涉案借款合同、借条、收条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与张俊刚之间仅对两笔借款达成了借贷合意,张俊刚对两笔借款均未履行交付款项的义务,但未提举任何证据佐证,且不能对其出具内容明确的现金借款合同及收条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亦未在张俊刚向其催要借款的情况下提出任何异议,田星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郭连璧与刘东华、周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连璧与刘东华、周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内01民终24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辛宗寿李霞宋晓瑾【审理法官】辛宗寿李霞宋晓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连璧;刘东华;周萃【当事人】郭连璧刘东华周萃【当事人-个人】郭连璧刘东华周萃【代理律师/律所】丹丹内蒙古善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丹丹内蒙古善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丹丹【代理律所】内蒙古善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连璧【被告】刘东华;周萃【本院观点】刘东华、郭连璧、周萃于2013年12月4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人郭连璧,借款金额30万元,借期三个月,同日刘东华向周萃转账30万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过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新证据违约金财产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东华、郭连璧、周萃于2013年12月4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人郭连璧,借款金额30万元,借期三个月,同日刘东华向周萃转账30万元。
借款到期后,郭连璧以借款人身份连续两次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确认。
郭连璧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就其签字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结合三方共同签订《借款协议》及刘东华向周萃转账的事实,可以综合认定郭连璧认可借贷关系成立。
刘东华既已完成出借义务,郭连璧应承担还款责任。
故郭连璧主张其不承担还款责任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郭连璧主张的还款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刘东华未在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3月4日期间向周萃主张债权,故保证期间已经过,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郭连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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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保证责任达成合意的保证合同不成立
——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华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终887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招标公司)
被告(上诉人)山东华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牧公司)
被告(原审被告)山东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广安公司)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西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西王公司)
【基本案情】
山东招标公司主张,2012年11月8日,山东招标公司与山东广安公司和山东华牧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山东招标公司向山东广安公司出借650万元,山东华牧公司以其持有的土地作抵押。
借款协议书落款处有山东华牧公司公章及“王传武”签名。
山东广
安公司偿还360万元后,向山东招标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山东华牧公司在保证人处加盖公章。
上述借款协议书和承诺书均不是山东招标公司、山东广安公司及山东华牧公司三方当面签订,借款协议书和承诺书上山东华牧公司的公章均系由山东广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会在持有山东华牧公司印章期间自行加盖,未将盖章事宜告知山东华牧公司。
《借款协议书》中,山东华牧公司落款中“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处的“王传武”系他人代签,不是时任山东华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武本人所签。
山东广安公司称涉案借款大部分用于其与山东华牧公司、山东西王公司合作的济南市民法大厦及宿舍项目。
【案件焦点】
山东华牧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山东华牧公司若承担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借款协议书落款处加盖有山东华牧公司公章,山东招标公司有理由相信该印章的加盖及担保责任的承担系山东华牧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2.山东华牧公司未尽到对公司公章的妥善保管义务,在对公章失去控制的情形下,未采取应对措施,放任他人对公章的使用,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3.山东华牧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足以证实山东招标公司与山东广安公司或田立会之间存在串通行为。
因此,山东华牧公司为本案所涉借款提供的保证担保合法有效。
山东华牧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承诺书中加盖公章,系对承诺内容的认可,足以认定山东华牧公司与山东招标公司形成了新的债务履行协议,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
山东华牧公司应作为保证人对山东广安公司在承诺书中载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山东华牧公司对山东广安公司应当向山东招标公司支付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山东招标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山东华牧公司并未委托田立会在涉案借款协议书及承诺书上加盖公章承担保证责任,故田立会在涉案借款协议书及承诺书上加盖山东华牧公司公章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由于田立会擅自加盖山东华牧公司公章的行为未经山东华牧公司追认,因此,涉案借款协议书和承诺书中的保证条款对山东华牧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山东招标公司未尽审慎义务,对涉案保证合同关系未依法成立存在过错。
而山东华牧公司对其公章的保管、使用未尽责任,致使田立会擅自加盖其公章,客观上损害了山东招标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山东招标公司与山东华牧公司对涉案保证合同关系未依法成立均存在过错,双方应以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因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且山东招标公司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二审法院酌定由山东华牧公司对一审判决中山东广安公司不能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的部分,向山东招标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后语】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
而作为合同的担保,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一般财产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是人的担保而非物的担保,因此,保证人只能是主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实践中,民间借贷合同中的保证合同,比较常见的形式是由他人在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
此类保证条款形式简单、内容粗糙,如何判断保证合同是否成立,需要结合合同的成立规则、合同的解释规则以及证据规则综合判断。
一个条款要成为有效的保证条款,需要满足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及标的等三个要件。
在民间借贷的保证条款中,经常出现仅有第三人签名、意思表示不明确或者标的不明确等情形,需要根据合同的成立规则予以认定。
保证合同的意思一致,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在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上形成合意。
保证合同的完备合意,当然是双方当事人就保证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主要内容达成一致。
此种合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律可以产生法律拘束力,取决于此种意思表示是否同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也就是说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当双方当事人对保证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存在争议时,应当由债权人提供保证合同的缔约过程文件、交易习惯、履行过程等证据,用于证明该签字盖章具有保证合同关系成立的规范意义。
因债权人主张第三人
与其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因此,应当承担该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具有建立保证关系的证明责任。
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在债权凭据或者借款合同中的签字盖章具有建立保证合同关系的法律意义,那么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债权人主张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作出保证合同关系不成立的判决。
保证合同关系不成立,虽然第三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因保证合同不成立所形成的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