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关于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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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关于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我校“十二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强化研究生培养制度建设与日常管理,牢固树立研究生培养质量意识,切实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推进我院研究生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要求,同时依据我院实际情况,经全院教师讨论,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学术规范
1.继续保持和发扬学院严谨、务实的优良学风,鼓励多出成果、多出精品,不做重复研究和落后研究,反对急功近利和粗制滥造,反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伪造数据,坚决杜绝抄袭剽窃现象。
2.尊重他人学术成果,撰写论文应严格核实资料来源、引文出处,不管直接引用、间接引用,还是全部引用、局部引用,必须加以注释或标明出处页码(不得出现无出处页码的引文)。鼓励使用原生文献,谨慎使用二手资料。
3.学位论文的写作应严格执行“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学位论文写作格式”(附后)。
4.研究生入学后发表论文,必须经过导师审读同意才能寄出,否则不得以人文学院及其相关研究机构名义发表。导师有审定、推荐研究生发表论文的义务;对论文的选题、内容提出过建设性意见的,也有署名的权利,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撰写的文章与导师合署。
二、保证学位论文质量
1.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最主要标志。各学位点、指导教师务必严把毕业论文质量关,重视学位论文中期考核、专家匿名审读、预答辩、答辩等环节。
2.研究生毕业论文预答辩前,需先打印一份交学院研究生办公室(隐去导师和研究生有关信息),由学院聘请专家匿名审读。审读侧重以下方面:论文整体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格式是否符合规范,差错率(抽查任意10页的内容,统计出其中的差错率)。如果发现内容有重大疏误,或者格式严重不合规范,或者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五,可判定为不合格,原则上暂缓答辩,半年后,经修改重新审
读合格,方可提交答辩。
3.专家匿名审读通过并作必要修改后,可以申请预答辩。预答辩必须提交论文完整稿;预答辩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前二类作必要修改后可送外审;后一类延迟半年或一年重新组织预答辩和答辩。
4.学位论文外审、答辩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为保证评价的公正性,初审未通过者,再送外审专家不得由导师指定;因论文质量不达标,延迟答辩所产生的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论文答辩严把质量关,不能轻易放松对学位论文的要求;导师可以列席答辩会,但答辩委员会评议环节导师回避。
5.严厉杜绝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学位论文有严重学术不端者,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答辩资格;已通过答辩者,建议学校追回所授学位,并通告其所在单位。
6.学校规定申请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至少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人文学院作为试点单位,暂不执行这一规定。鼓励研究生在高层次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据浙江师范大学奖励期刊目录认定),学院将以之作为评优评奖的重要参考。在低层次刊物上花钱刊登的论文不再作为评优评奖的参考条件。
三、实行导师责任制
1.导师(包括合作署名其他教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质量与学术规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认真履行指导责职和审读义务。
2.所指导学位论文的质量是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岗位的重要条件。所指导学位论文有一篇经国务院学位办或省学位办抽检为“问题论文”,停止招生3年,并取消当年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所有待遇;两篇论文抽检为“问题论文”,取消导师资格及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所有待遇。
3.所指导研究生有严重学术不端而不作为者,暂停招生3年。
4.实行课堂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学校课堂管理制度,授课教师有责任配合学院抽检。研究生在一学期内某课程旷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含经请假批准的时数)三分之一学时,教师有责任责令学生重修该门课程。课程论文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者,教师亦有责任责令学生重修该门课程。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2014年7月1日
附加说明:
一、本规定未涉及的关于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其它细则,按研究生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2012年以后入学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写作格式
(中文专业试行)
根据传统的学术实践并参考现代的学术规范,对我院学位论文的写作范式作如下约定,以利于我们学术思考的公众批评。
壹正文书写格式
一、标点符号
一律使用新式标点符号,除破折号、省略号各占两格外,其它标点均占一格。请特别注意以下几种用法:
1.括号:用括号中的文字做补充说明时,放在说明对象的后面,括号内结尾不加标点。一般用圆括号(),有双重括号时,可在圆括号内加西文括号<>。
2.书名号:书籍、报刊、文章、地图、绘画等题名,一律用书名号《》;单书名号用〈〉。书名与篇名连用时,应以间隔号断开,如《诗经·小雅·鹿鸣》、《史记·高祖本纪》。以部首编排的字书、韵书,可用以下二式表示,如《龙龛手镜》卷一金部、《广韵》平声东韵,或《龙龛手镜·金部》、《广韵·东韵》。用前一式会造成歧义的,改用下式表示,如《龙龛手镜》第二卷九部、《龙龛手
镜》第三卷二部。
3.连接号:连接号用短画线—,一般占一格,主要用于年代阿拉伯数字间、地名间以及表示多少至多少、甲地至乙地、两个页码之间等。如秦岭—淮河以北、重达100—150公斤、第35—37页等。
4. 其他符号百分比:写为“15%—20%”而非“15—20%”。
5.考古编号:如敦煌写卷统一用S.(斯坦因编号)、P.(伯希和编号)、Ф.(俄藏弗路格编号)、Дх.(俄藏敦煌编号)等。
6.台湾的政府机构外加引号,如“中央研究院”、“文化部”。
二、数字和年代
1.下列情况通常使用阿拉伯数字:①杂志卷、期、号、页,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如20世纪,60年代;60、70年代也可写成“六七十年代”以表示概约时段);②图号、注码、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③1949年10月1日以后,不用中华民国纪年,全部换算为公元纪年。④公元前的纪年应加“前”字。年份不能简写,如1980年不能作80年,1950—1980年不能作1950—80年。公元后的世纪、年份不加“公元”字样。但为免误解,较小的年代(100以内)须加“公元”字样,如“公元70年”。
下列情况通常使用中文数字:①夏历和中国清代以前历史纪年用汉字,但第一次提及帝王年号,须括加公元纪年。如“太宗贞观七年(633)”、“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以下再次出现同一年号者,则不必再括注公元纪年。②中国古籍的卷次、页码一般使用中文数字,但影印古籍标注有阿拉伯数字页码的,页码可改用阿拉伯数字。
2.不能随便增删数字前后的“近”、“多”、“约”、“左右”等表示概数的词,它们也不能同时用在一处,如不能写作“约180左右”等。
三、文字
论文一般使用国家规定的简化汉字,如果需要,也可以用繁体字,但应避免繁简混杂和转换的错误。引用日、韩、越诸国文字时,若中间有中国汉字,则应用其原写法,不能改成中文通行的简体或繁体。如“水谷誠《〈群経音辨〉索引》”,“既刊の目録にょる四大収蔵の内容構成の概観”。必要时也可以改译成中文。
四、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