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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全资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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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全资、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集团全资、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加强对集团全资、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结合起来,做到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第三条综合考核评价分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主要考核评价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任期履行职责情况,做到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基础,以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重点。

第四条领导班子的年度、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的年度、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五条综合考核评价结合企业实际,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并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做到考核评价的全面统一、科学规范、客观公正。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全资、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

领导班子指由集团管理的全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组成的团队。领导人员包括:

(一)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下同),总经理(院长,下同)、副总经理(副院长,下同)、总会计师;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三)设立党委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集团党委直接管理的党总支(支部)书记。

设立董事会,但是董事长系由集团领导或者本企业总经理兼任的,暂不对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集团党委负责综合考核评价的组织领导工作。在集团党委领导下,成立集团考核评价工作组,负责综合考核评价具体实施工作。集团考核评价工作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财务部、投资与资产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员组成。人力资源部负责牵头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第八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共十一项指标。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社会责任、企业党建;经营业绩包括业绩成果、财务绩效、科学管理;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合力;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联系群众、廉洁自律(见附件一)。

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评(见附件二)。

第九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权重,经营业绩占50%,政

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共占50%(所含八项指标权重相同)。经营业绩中,业绩成果、财务绩效、科学管理分别占50%、25%、25%,直接采用集团全资、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的结果(见附件三)。

第十条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素质、能力和业绩,共八项指标。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廉洁从业;能力包括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业绩包括班子业绩、个人贡献(见附件四)。

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评(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权重,业绩占50%,素质和能力共占50%(所含6项指标权重相同)。业绩中,班子业绩占70%,直接采用领导班子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个人贡献占30%,(见附件六)。

第十二条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对领导人员的个人贡献实行分类评价:

(一)对董事会成员重点评价制定战略规划、科学民主决策、实施风险管控、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经理班子成员重点评价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生产经营、自主创新、管理效能、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完成经营效益目标等方面的情况。

对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经理班子成员,还应当评价本条第一款所列内容。

(三)对党委(总支、支部)成员重点评价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参与重大问题决策、选人用人

和人才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企业稳定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综合考核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准备工作。由集团考核评价工作组制订实施方案,收集整理被考核企业的相关信息,与被考核评价企业党委(总支、支部)沟通协调考核评价相关事宜,发布考核评价工作预告等。

被考核评价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根据要求分别撰写述职报告,并配合做好综合考核评价的各项准备工作。述职报告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取得成绩和存在不足以及改进措施等。

第十四条多维度测评。

(一)企业内部民主测评。被考核评价企业组织召开由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职工代表(业务骨干、先进模范、工会委员等有代表性的人员,人数不少于参加测评总人数的10%)参加的测评工作会议,企业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领导人员提交书面述职报告,与会人员分别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二)上级领导评价。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对被考核评价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评价。

任期届满当年只进行任期民主评价,不再进行年度民主评价。

第十五条集团考核评价工作组将多维度测评的结果,通过

加权汇总的方式计算出得分,作为确定被考核评价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的重要依据。

领导班子多维度测评主体的权重:领导班子成员占30%、中层管理人员占30%、职工代表占10%、上级领导占30%(见附件七)。

领导班子正职多维度测评主体的权重与领导班子多维度测评主体的权重相同。

领导班子副职多维度测评主体的权重:领导班子正职占25%、领导班子副职占15%、中层管理人员占25%、职工代表占10%、上级领导占25%(见附件七)。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民主测评最终得分,分别由前两个年度民主测评得分和任期民主测评得分加权汇总确定,三次测评得分的权重分别是30%、30%、40%。

第十七条个别谈话。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人员素质能力、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职工代表和退休不超过两年的原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八条听取意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对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的意见。

第十九条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

(一)走访相关部门、机构;

(二)查阅相关资料,核实有关数据;

(三)专项调查;

(四)实地考察。

第二十条提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建议。集团考核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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