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
摘要: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
【反洗钱观点】洗钱罪与相关犯罪之间区别及定罪问题摘要: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三个罪名十分相像,但是在三者之间还是存在着细微的区别的,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法条竞合。
本文旨在通过几种情况,表述一下他们之间的区别,以及在不同情况之下如何定罪。
关键词:洗钱罪 相关犯罪 定罪问题洗钱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191条,属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
法条规定如下:“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从这个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来,洗钱罪的定义应该是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犯罪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312条,属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之一。
全文如下:“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这个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349条,属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之一。
十五个常见的刑事罪名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五个常见的刑事罪名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五个常见的刑事罪名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
⼗五个常见的刑事罪名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交通肇事罪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死亡的,可以在七年⾄⼗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重伤、死亡的⼈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重伤的,可以在三年⾄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段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年⾄⼗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强奸罪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的,可以在三年⾄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的,可以在四年⾄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在⼗年⾄⼗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奸淫幼⼥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奸淫幼⼥三⼈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的;⼆⼈以上轮奸妇⼥的;强奸致被害⼈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数额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数额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手段,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对于数额较大的情况,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确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量刑数额标准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需要考虑犯罪所得的数额。
犯罪所得的数额是确定量刑数额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数额越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越大,应当给予较重的刑罚。
其次,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如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是在犯罪活动中的一部分,那么应当结合主要犯罪行为对其进行量刑。
如果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进行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也应当被充分考虑。
另外,还需要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悔罪情况。
如果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悔意,继续进行掩饰隐瞒,那么应当给予相应的刑罚。
而如果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罪表现,可以在量刑时适当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需要考虑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危害后果。
如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那么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量刑。
而如果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较小,可以考虑适用较轻的刑罚。
总的来说,确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量刑数额标准,需要全面考虑犯罪所得数额、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悔罪情况,以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危害后果。
只有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公正合理的量刑决定,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是什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是什么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犯罪,全称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要是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
那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还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跟着小编来为你解答这些疑惑。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由于立法者将本罪客体认定为侵犯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秩序,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下,因此,没有规定明确的犯罪金额,“两高”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对该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歧。
因为没有数额限制,司法实践中都是以前罪构成犯罪,后罪就认定犯罪。
而且,无具体数额规定,造成定罪量刑随意性增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一种犯罪,应当由情节来确定其罪过的大小,而数额是确定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
实践中往往比照前罪的数额定罪量刑,但是比照的程度又不相同,造成如果两个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判处的结果却可能不一样,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一)最高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二十四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 000元以上不满6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我国颁布了《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那么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民法院刑事审判⼯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价值三千元⾄⼀万元以上的;(⼆)⼀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受过⾏政处罚,⼜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设备、交通设施、⼴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为致使上游犯罪⽆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追究的。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条、第三百⼀⼗⼆条的解释》,明知是⾮法狩猎的野⽣动物⽽收购,数量达到五⼗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销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销赃罪⽴案标准是什么销赃罪已改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销赃罪⽴案标准是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销赃罪⽴案标准是什么《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设备、交通设施、⼴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四)掩饰、隐瞒⾏为致使上游犯罪⽆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损失⽆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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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辩护意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辩护意见辩护意见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的辩护⼈,根据现有证据,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对本案基本事实⽆异议,但对本案认定罪名有异议,希望法院依法变更罪名,从轻减轻处罚。
⼀、认定罪名错误,应当依法追究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责任主要是基于被告的主观认识,以及本案涉案的资⾦情况。
1、主观认识⽅⾯,被告不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故意《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第⼗条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犯罪所得”。
上游犯罪的⾏为⼈对犯罪所得进⾏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的收益”。
最⾼法《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为他⼈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的提供互联⽹接⼊、⽀付结算等帮助⾏为指向的是正在实施中的犯罪⾏为,也即上游犯罪⾏为⼈已经开始着⼿实施犯罪,但尚未犯罪既遂的这段区间内,⾏为⼈提供帮助,帮助上游犯罪⾏为⼈实现犯罪既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窝藏、转移等⾏为指向的是上游犯罪已经既遂后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
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可以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推定其“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推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
2015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29日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销赃罪量刑标准及数额
销赃罪量刑标准及数额一、销赃罪量刑标准1、在我国,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代为出售的行为。
明知是犯罪所得,低价收买归己,或低价收买后高价卖出从中渔利,也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
如果双方事前通谋,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明知”是构成本罪的的基本要素。
因此,搞清“明知”的具体含义,对及时揭露和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3、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犯罪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有多次犯罪记录,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这些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万元或者所有犯罪金额的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这些数额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赃物的累计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所获得的赃物2万元或者销售赃物的累计数额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升格为拘役刑的情况(一犯罪销赃次数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达1万元;(二)未全部退赃的;(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综上所述,销赃罪量刑标准主要分为三大部分。
首先,销赃罪是有量刑基础的,在这个基础上,会根据实际的金额的不同来增加刑罚量。
因此,在查询中国刑法销赃罪量刑标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犯罪事实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13•【文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来源: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对《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确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一种明知,一是明知的内容。
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二是明知的程度。
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
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为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
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而在2007年5月11日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立案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标准⼤家都知道脏物是不能进⾏买卖的,在我国不光实施盗窃抢劫会构成犯罪,对盗窃抢劫得来的财物进⾏处理,也会构成犯罪,如果明知是赃物还要进⾏买卖那就会构成犯罪,⽟溪律师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标准1、《中华⼈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2、《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29⽇)第⼗九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2007年5⽉11⽇施⾏)第⼀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为之⼀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更改车⾝颜⾊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款规定的⾏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江苏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下)
江苏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下)(八)抢夺罪1、根据抢夺犯罪涉案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抢夺数额达15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抢夺数额达1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750元,不满15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2)抢夺数额达4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3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导致他人重伤、自杀,或者数额达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数额在2万元以上,未达4万元的,每增加3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抢夺数额达3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数额达15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数额在15万元以上,未达3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抢夺致人受伤,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10)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1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夺的;(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要点
律师解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辩护要点一、罪名简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而在2007年5月11日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目前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有如下几类:一是帮助金融类犯罪、诈骗类犯罪转移犯罪所得、二是盗窃、抢夺类犯罪,帮助转移犯罪所得、销赃、收赃等、三是非法狩猎、文物等国家特殊保护客体的犯罪的转移、销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罚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本罪只存在两个量刑幅度:1、一般情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是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余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注意到从法学理论层面,本罪的刑法法条部分并没有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务中还需要关注该罪的入罪条件,具体如下:(1)入罪条件:(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的进步,在⽇常⽣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刑法来说是涉及到很多的事项的,那么对此在⽇常中出现的有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是经常会发⽣的,对此也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对此很多⼈都不太了解其量刑标准是什么,下⾯店铺⼩编为⼤家介绍⼀下相关的事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般的,可以在三个⽉拘役⾄六个⽉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四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第⼀百四⼗三条【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量刑格】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基准刑为罚⾦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
销赃罪要交多少罚金
一、销赃罪要交多少罚金销赃涉嫌犯罪的,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罚金,是附加刑,只要法院判决,即使坐了牢,罚金还是要交纳的。
法律链接:《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销赃罪可以判缓刑吗可以,销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销赃罪立案标准销赃罪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立案标准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代为出售的行为。
明知是犯罪所得,低价收买归己,或低价收买后高价卖出从中获利,也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
如果双方事前通谋,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312条有关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隐罪按次数判的案例
掩隐罪按次数判的案例
(实用版)
目录
1.掩隐罪的概念及分类
2.掩隐罪的判罚标准
3.掩隐罪案例分析
4.对掩隐罪的思考和建议
正文
一、掩隐罪的概念及分类
掩隐罪,又称隐瞒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掩隐罪根据所掩饰、隐瞒的犯罪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赃物罪等。
二、掩隐罪的判罚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 312 条规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掩饰、隐瞒赃物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掩隐罪案例分析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例,以下是一个具体的案例:
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电动车,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
后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 5000 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
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四、对掩隐罪的思考和建议
掩隐罪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对于这一犯罪行为,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掩隐罪的认识,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掩隐罪的界定,加大对掩隐罪的打击力度。
3.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对涉嫌掩隐罪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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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对《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确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一种明知,一是明知的内容。
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
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二是明知的程度。
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
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为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
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而在2007年5月11日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解释》第一条规定,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行为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
根据这一规定,凡买卖盗抢机动车(包括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下同)的均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因此也就有了本文前述案例了。
据查汉语词典,“掩饰”即遮盖修饰使人看不出真相,“隐瞒”即谓掩盖真相不让人知道。
如果从广义角度来理解“掩饰、隐瞒”的含义,它可包含以往所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等内容,因此对待收购、销售盗抢机动车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并无不可,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以下简称《罪名规定》)及《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对待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仍应以收购、销售赃物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同样实施了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假设标的物是盗抢机动车就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假设标的物是此外的其他赃物则定收购、销售赃物罪。
如果仅仅是上述区别倒也容易执行,但上述《修正案》及相关司法解释之间在罪名表述、定罪角度、涵盖范畴等诸多方面存在的衔接矛盾将在今后适用相关规定确定此类案件罪名时造
成一定混乱,并带来多种问题。
首先,上述所涉罪名中“赃物”与“犯罪所得”二者之间的词义存在相互交叉。
在司法实践中,“赃物”即包含因犯罪行为所得的物品,也包含因不构成犯罪的其他违法行为所得的物品,如盗窃价值不足800元的物品等等。
而“犯罪所得”从字面即可明确得知是指由犯罪
行为所得到的……,这里边即包含物品,也包含金钱,不易使人产生赃物不包含赃款的误解。
其次,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罪名规定》中的条款内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属于选择性罪名。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均以行为人具体实施了上述哪一行为来确定罪名。
从《解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的表述来看,此罪名是否亦应属于选择性罪名?如果确系选择性罪名,那么“掩饰”、“隐瞒”二词原本就是近义词,实践中又如何具体掌握和区别适用呢?今年5月21日浙江省仙居县法院对介绍他人购买被盗摩托车的被告人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而本文篇头所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则对购买两辆被盗机动车的被告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刑罚。
再者,《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后的表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如本文前述所提“掩饰、隐瞒”在词义上可包含“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等内容,结合上述法律条文的表述,笔者认为,其中“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应指除窝藏、转移、收购、销售以外的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的掩饰、隐瞒的行为。
因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是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并列的选择性罪名,而《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将“买卖”明知是盗抢机动车的行为认定
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明显与刑法上述条文的表述和立法本意相矛盾。
最后,《解释》仅就明知是盗抢“机动车”而实施的买卖、介绍买卖等行为如何定罪作出了规定,而实践中常有人对被盗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均予以收购、销售,这其中即包括机动车,也包括非机动车,那么对同一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又如何定罪呢?是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收购、销售赃物罪”中的哪一个?还是定两个罪名?另外,《解释》中并未提及对盗抢机动车予以窝藏、转移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那么对此行为仍应定窝藏、转移赃物罪。
也就是说,同样是涉及盗抢机动车的此类案件,在确定罪名时也要适用不同的司法解释而出现表述差异很大的罪名。
基于上述种种问题不难发现,由于《刑法修正案(六)》及两高院《解释》的出台,刑事法律对犯罪分子处理赃物(称之为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更为准确)行为的制裁时出现了适用标准不一、罪名表述不一、打击范围不一的情况。
对此,笔者认为,应取消《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买卖”二字,将“买、卖”内容归还给“收购、销售……”的罪名当中;此外,尽早出台《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以修改原《罪名规定》中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将该罪名中的“赃物”改为更加科学、完整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另外,对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可借鉴刑法第二章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罪名设定方法确定新罪名,以涵盖窝藏、转移、收购、销售之外其他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修改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罪名可改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选择性罪名,其中“掩饰、隐瞒”作为固定搭配,不分开适用。
由此可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对于构成下游罪名的犯罪要求必须是触犯具体罪名,而不仅仅是实施了犯罪行为。
根据其司法解释的精神,那么本罪的犯罪嫌疑人要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则必须是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所得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