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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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一、引言建筑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且高风险的工作,因此必须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施工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对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该法规,建设单位有责任组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并确保施工现场符合安全要求。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针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其中包括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研究和应用,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四、《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是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和标准。

该规定明确了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程序、安全生产评价指标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五、《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是指导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规范。

根据该办法,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程序,并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培训。

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六、《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重点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工作。

该办法要求施工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援和善后处理,并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

七、《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规定》明确了安全检查的内容和程序,以及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措施。

根据该规定,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和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知应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知应会

安全管理人员的职 责和技能
3
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 全管理工作,制定 安全管理制度和应
急预案。
负责安全事故的调 查和处理,及时上
报并协助处理。
定期对施工现场进 行安全检查,发现 隐患及时整改,确
保安全生产。
负责与政府部门、 业主、监理等相关 方的沟通和协调,
确保安全生产。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 全教育和培训,提 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实时监控: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对 施工现场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安全 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率。
数据分析:通过信息化系统,对安全 管理数据进行分析,为决策提供数据 支持。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通过信息化系统, 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降低 安全管理风险。
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包括硬件、软件、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以 及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条件、程序、监督 管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 的内容、程序、评定 结果等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安全培训:对施工
1
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提高安全意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 员应知应会
演讲人
目录
01. 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0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03. 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技能 04. 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
安全管理管理的定义:指对生产 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预防、 控制和消除,确保生产安全、 人员健康和财产安全。
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的相关政策(一)法律法规类1、安全生产法(202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5、工伤保险条例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7、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8、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部门规章类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三)规范性文件类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2、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5、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6、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7、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8、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9、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10、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1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二、安全技术类1、临时用电类JGJ 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GB/T 50194-201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2、高处作业类JGJ 80-201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3608-2008 高处作业分级GB 5725-2009 安全网GB 2811-2019 头部防护安全帽GB 6095-2021 坠落防护安全带3、脚手架类JGJ 130-201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T 231-2021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标准GB 51210-2016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规范JGJ/T 128-2019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 202-2010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GB/T 19155-2017 高处作业吊篮JGJ 305-2013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4、模板支架类JGJ 65-2013 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T 74-2017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标准JGJ 300-2013 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技术规范JGJ 162-2008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16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T 195-2018 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标准5、垂直运输机械及起重吊装GB5144-2006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JGJ 88-2010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196-2010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T 187-2019 塔式起重机砼基础工程技术标准JGJ 276-2012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9-2009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6、施工机具类(不含垂直运输)JGJ 160-2016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33-2012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1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7、土石方及基坑类JGJ/T180-2009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20-2012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311-2013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8、消防安全类GB 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三、安全管理类GB/T 45001-202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 50656-201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JGJ 59-20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T 77-2010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 146-2013 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7-2016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429-2018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

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安全法规企业施工负责人应掌握的安全法规知识

安全法规企业施工负责人应掌握的安全法规知识

安全法规企业施工负责人应掌握的安全法规知识企业施工负责人是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企业施工过程中安全工作的重要角色。

他们有责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来保护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

为了做好施工负责人的工作,了解和掌握安全法规知识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企业施工负责人应该掌握的安全法规知识。

一、劳动法相关知识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企业施工负责人应当熟悉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劳动法,确保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工人的权益。

劳动法相关知识包括工时管理、职工休假、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内容。

1. 工时管理:施工负责人需要了解劳动法对工时的规定,如每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加班工资等。

在组织和安排工人工作时,要合理安排工时,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

2. 职工休假:劳动法规定了工人的休假制度,包括年假、带薪病假、婚假、产假等。

施工负责人应了解休假制度,并确保工人能够享受到应有的休假权益。

3. 劳动合同:施工负责人需要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要确保企业与工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遵守合同约定。

4. 工资支付:施工负责人应该了解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工资计算、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要按时发放工资,并确保工资的支付额度符合法律规定。

二、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安全生产法是以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为目的的法律法规,企业施工负责人应当熟悉和遵守国家或地区的安全生产法规。

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包括工地安全管理、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估、事故应急预防等内容。

1. 工地安全管理:施工负责人应制定并执行工地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安全警示标志等措施。

要确保工地的安全设施完善,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以保障工人的安全。

2. 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估:施工负责人应通过对工程项目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可能存在的危险源。

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并能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
详细描述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 理体系,严格遵守该条例规定的安全 生产责任和要求,确保施工过程的安 全可控。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总结词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建筑施工企业管 理人员还应了解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
详细描述
这些法律法规与建筑业密切相关,建 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关注并遵守相 关规定,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可持 续发展。
力,双方必须遵守。
诉讼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争议,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是解决法律纠纷的最终途径,但耗时较长,成本也较高。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遵循
法律程序,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诉求。
法律援助与律师代理
法律援助
对于经济困难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可 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将指派律师 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帮助其解决法律 纠纷。
VS
劳动合同与工时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与施工人员签订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守 工时规定,确保施工人员的休息和工作生 活平衡。
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尊重知识产权,遵 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侵 犯任何知识产权。
保密与竞业禁止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对涉及商业秘密和 机密信息进行保密,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 露。同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施工人员从事 与本企业相竞争的工作。
职业发展路径
• 职业发展路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不断学习和实 践,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步晋升为项目负责人、 公司高管等更高层次的管理职位。同时,他们也可以选择在建 筑施工企业、咨询机构、政府机构等多个领域发展自己的职业 生涯。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造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造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 , 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 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造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造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知应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知应会

03
培训对象:包括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04
培训效果评估:包括考试、 实际操作、案例分析等
安全管理创新
信息化安全管理
01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
现安全管理的智能化、
信息化
02
建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安全管理数据的实
时采集、分析和处理
03
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
和预警
04
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
02
风险评估:评估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发 生概率,确定风险等级
03
风险控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如加 强安全培训、完善安全设施等
04
风险监测: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 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隐患排查与治理
01
隐患排查:定期对施 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
04
隐患预防:加强安 全教育,提高员工 安全意识,预防安
04 安全管理体系应定期进行
评估和改进,以适应企业 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
安全操作规程
01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严格执 行行业标规程, 确保施工安全
03
定期进行安全 检查,及时发 现和消除安全
隐患
04
加强安全教育 培训,提高员 工安全意识和
技能
05
落实安全责任 制,明确各级 管理人员的安
安全管理体系
01 安全管理体系是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内容, 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分工、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 全培训、检查监督等。
02 安全管理体系应遵循国家
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 范,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 制定。
03 安全管理体系应具有系统

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2014年17号令)

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2014年17号令)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471466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7号令)

471466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7号令)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3.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

3.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

附件3: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考核大纲1.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要点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及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立法目的及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1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1.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1.1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7号令)1.1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1.1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1.16《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1.17《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1.18《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1.19《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资质承揽工程范围的规定1.20《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1.2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安监总局第13号令)1.2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1.2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1.24《关于推广使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90号)1.25《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1.26《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公布,市政府令第277号修改)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27《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令266号)1.28《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市政府令217号)1.29《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1.30《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1.31《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8〕593号)1.32《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7〕26号)1.33《北京市建筑起重设备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京建发〔2015〕339号)1.3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4〕270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68号)1.36《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法〔2014〕4号)1.3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0〕195号)1.38《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354号)1.39《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等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436号)1.40《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1.41《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017〕284号)1.42《关于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规定》(京建法〔2011〕4号)1.43《北京市建筑施工混凝土布料机安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4〕14号)1.44《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1.45《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京建发〔2018〕397号)1.46《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2018〕424号)1.47《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9〕3号)1.48《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1.49《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号)1.50《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京建发〔2019〕13号)1.51《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京建科教〔2008〕727号)1.5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4号)1.5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的通知》(京建法〔2012〕24号)1.5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3号)1.55《北京市建筑施工项目从业人员体验式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8〕4号)1.5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7〕9号)1.57《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京建发〔2015〕70号)1.58了解现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要点2.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2.1.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 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
七、劳动者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 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 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的。 八、危险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法律必须赋予他们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 撤离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 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 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 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 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 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 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 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 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主要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下面是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的相关参考内容: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需要熟悉和掌握《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了解相关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需要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3. 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需要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等,能够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4.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需要具备良好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包括安全生产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等,能够有效组织和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需要具备强烈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全面了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需要全面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全面推动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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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各部、委可依法 制定( )。
A、地方性法规
B、部门规章
C、行政法规
D、法律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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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二节 民事法律基本制度
•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

担义务的当事和参与者,包括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
主讲人:梁蓉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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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
一、课程的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各管理人员掌握建设工程中有关的法律、
法规基本知识,培养管理人员的工程建设法律意识,使 管理人员具备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 题的基本能力和自我保护权利的能力。 二、基本要求 1、了解工程建设法律体系与民法基本制度;建筑市场基 本法律制度;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及消防法律制度;建设 工程保险及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掌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3、熟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 本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 法解释要点;工程建设中的典型案例。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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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法的形式
• 法的形式,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
1、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在本辖区内有效。

5、行政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7、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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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根据法的效力等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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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体系与民法基本制度
基本要求:
• 1、熟悉法律体系的概念与组成与我国法的形式。 • 2、熟悉民事法律关系主题体和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 重点掌握:
• 1、掌握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的概念及经济法。 2、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法人、诉讼时效制度。
• 难点
• 1、广义上的法律和狭义上的法律、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的区别。 2、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4)精选能课件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0
• 法人:
• (1)企业法人: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
• (2) 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 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 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区别:是否以将 利润分配给出资人为目的。
•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来源于法律和法人的 章程,而法人的代理人的代理权源于法人 的授权——法人的授权则是通过其法定代 表人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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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5、其他组织
• 非法人组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 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 常见的有: • (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4)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外资企业等。
14
无权代理 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不 履行职责 的责任承 担
《民法通则》第66条同时规 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 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 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 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 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
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
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
人负连精选带课件责任。”
15
代理事项违法 的责任承担
转委托他 人代理的 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 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 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 任。”
C、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D、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答案:
4、《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属于 ( )。
A、地方性法规
B、地方政府规章
C、行政法规
D、行政规章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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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行政法规是由(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A、全国人大 B、国务院各部、委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事 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能 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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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 备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 构和场所
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
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
任。”
无权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
代理 责任
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 为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 理人才承担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
承担
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 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视为同意。精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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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章 第一节 法律体系及法的表现形式
• 一、法律体系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 经济法:建筑法、招投标法 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消防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 讼法、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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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二、代理制度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 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 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
2、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
(1)代理人 (2)被代理人
(3)第三人
3、代理的种类
•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 •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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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4、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授权不明确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 “委托书授权不明确的,被
A、法律
B、部门规章
C、行政法规
D、单行条例
答案:
2、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下列不属于宪法这 个法律部门的是( )。
A、选举法
B、民族区域自治法
C、授权法
D、保险法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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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法律效力等级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下述法 律效力排序正确的是( )。
A、国际条约>宪法>司法解释>行政法规
B、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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