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09.07•【文号】署税发[2001]351号•【施行日期】2001.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9月7日署税发〔2001〕351号)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153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9月1日起,对卷烟、酒、香皂和汽车轮胎等商品的消费税进行调整。
调整情况请各关对外公告。
公告稿详见附件。
这次调整,一些商品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变化较大,有的实行从量从价复合税,有的消费税税率还与价格有关。
这些商品的消费税征收还需开发相应的程序,在此之前,附件中附表序号1-9的产品需手工计算税单的消费税税款。
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进口并按原税率征收的,多征部分准予退还,少征部分不再追征。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附件:部分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序号税号货品名称原消费税调整后的消费税税率价税税率1 24022000烟草制的卷烟50%150元/标准箱(50000)支的从量税加上45%的从价税2 22030000麦芽酿造的啤酒220元/吨进口完税价格≥360美元吨;250元/吨进口完税价格<360美元/吨;220元/吨3 22082000蒸馏葡萄酒制得的10%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烈性酒4 22083000威士忌酒10%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5 22084000朗姆酒及其他甘蔗10%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蒸馏酒6 22085000杜松子酒10%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7 22086000伏特加酒10%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8 22087000利口酒及柯迪尔酒10%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9 22089000其他蒸馏酒10%/25%薯类: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15%的从价税其他: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1034011100香皂17%01140111000机动小客车有新的10%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充气橡胶轮胎1240112000客或货运车用新的10%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充气橡胶轮胎1340119100人字形胎面的新充10%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气橡胶轮胎1440119900其他新的充气橡胶10%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轮胎1540121010汽车用翻新轮胎10%01640121090其他用的翻新轮胎10%01740122010汽车用旧的充气橡10%子午线轮胎:0;其他10%胶轮胎1840122090其他用途旧的充气10%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橡胶轮胎1940129020汽车用实心或半实10%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心橡校轮胎2040129090其他用实心或半实10%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心橡胶轮胎注:1.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子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受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7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73号)海关总署: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附件: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简称)调整前税率(%)调整后税率(%)备注ex8702109220≤座≤23柴油客车55*8702109310≤座≤19柴油客车55*ex8702902020≤座≤23非柴油客车55*8702903010≤座≤19非柴油客车55*87032130排气量≤1升的小轿车31降低税率87032190排气量≤1升的其他车辆3降低税率870322301升<排气量≤1.5升的小轿车33*870322401升<排气量≤1.5升的越野车33*870322501升<排气量≤1.5升,≤9座的小客车33*870322901升<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33*870323141.5升<排气量≤2升的小轿车55*2升<排气量≤2.5升的小轿车99870323151.5升<排气量≤2升的越野车55*2升<排气量≤2.5升的越野车99*870323161.5升<排气量≤2升,≤9座的小客车55*2升<排气量≤2.5升,≤9座的小客车99*87032319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55*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99*870323342.5升<排气量≤3升的小轿车12*870323352.5升<排气量≤3升的越野车1212*870323362.5升<排气量≤3升,≤9座的小客车1212*870323392.5升<排气量≤3升的其他载人车辆1212*870324303升<排气量≤4升的小轿车1525提高税率4升<排气量的小轿车2040提高税率870324403升<排气量≤4升的越野车15提高税率4升<排气量的越野车2040提高税率870324503升<排气量≤4升,≤9座的小客车1525提高税率4升<排气量,≤9座的小客车2040提高税率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简称)调整前税率(%)调整后税率(%)备注870324903升<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1525提高税率4升<排气量的其他载人车辆2040提高税率87033130排气量≤1升的小轿车31降低税率1升<排气量≤1.5升的小轿车33*87033140排气量≤1升的越野车31降低税率1升<排气量≤1.5升的越野车33*87033150排气量≤1升,≤9座的小客车31降低税率1升<排气量≤1.5升,≤9座的小客车33*87033190排气量≤1升的其他载人车辆3降低税率1升<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33*870332301.5升<排气量≤2升的小轿车55*2升<排气量≤2.5升的小轿车99*870332401.5升<排气量≤2升的越野车55*2升<排气量≤2.5升的越野车99*870332501.5升<排气量≤2升,≤9座的小客车55*2升<排气量≤2.5升,≤9座的小客车9*87033290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55*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99*870333302.5升<排气量≤3升的小轿车1212*3升<排气量≤4升的小轿车1525提高税率4升<排气量的小轿车2040提高税率870333402.5升<排气量≤3升的越野车1212*3升<排气量≤4升的越野车1525提高税率4升<排气量的越野车2040提高税率870333502.5升<排气量≤3升,≤9座的小客车1212*3升<排气量≤4升,≤9座的小客车1525提高税率4升<排气量,≤9座的小客车2040提高税率870333902.5升<排气量≤3升的其他载人车辆1212*3升<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1525提高税率4升<排气量的其他载人车辆2040提高税率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简称)调整前税率(%)调整后税率(%)备注87039000其他型排气量≤1升的其他载人车辆31降低税率其他型1升<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33*其他型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55*其他型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99*其他型2.5升<排气量≤3升的其他载人车辆1212其他型3升<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1525提高税率其他型4升<排气量的其他载人车辆2040提高税率电动汽车和其他无法区分排汽量的载人车辆*87111000排汽量≤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3*8711201050毫升<排汽量≤10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3*87112020100毫升<排汽量≤125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3*87112030125毫升<排汽量≤1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87112040150毫升<排汽量≤20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3*87112050200毫升<排汽量≤2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3*87113010250毫升<排汽量≤40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1010*87113020400毫升<排汽量≤50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1010*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简称)调整前税率(%)调整后税率(%)备注87114000500毫升<排汽量≤80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1010*87115000排汽量>80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1010*87119010电动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87119090排汽量≤2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3*排汽量>25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1010*其他无法区分排汽量的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33*注1:“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08-28【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5-01-04 【生效日期】2005-03-0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将第九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修改为“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第一章第一条(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第一节第五条明》第六条数量等。
第七条第八条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
第九条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
1 . 将 征收范 围调整 为高档 美容修 饰类 化妆 品 、高
下 :
档护肤类化妆 品。高档 美容修 饰类和高档护肤 类化妆 品界定标 准为进 口完税价 格在 1 0元/ 毫升 ( 克) 或 1 5
元/ 片 ( 张 )及 以上 。
2 . 将进 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 0 % 下调为1 5 % 。
二 、本通 知  ̄2 0 1 6 年1 O 月1 日起执 行 。
(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2 0 1 6 年9 月7 日)
欧盟拟批 准 L ( + ) 乳 酸作为活性物质 用于生物 杀灭 剂产 品类 型 1
1 日起 实施 。2 0 0 9 年8 月1 日质检 总局和 国家标 准委 联
合发布的 《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同时废
止 。特 此公告 。 附 件 :中国标 准创新贡 献奖管 理办法 ( 略) ( 质检总局 国家标 准委 2 0 1 6 年8 月2 9 日)
欧盟 允许 甲基异 噻唑啉酮 用于冲 洗型化妆 品
欧盟 修订 吡啶硫酮 锌在 护发产 品 中的使 用要求
关于调整化妆品进 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 财关税
[ 2 0 1 6]4 8 号) 为 引导合 理消费 ,经 国务院批 准 ,海 关总署对化 妆 品的消 费税政策进行调整 ,现 将有关 问题通 知如 下:
一
2 0 1 6 年9 月7 日欧盟发布G / T B T / E U / 4 0 1 号通报 , 修订去屑护发产品中吡啶硫酮锌的使用要求。该通报
设备、容器和食品包装材料 的洗涤剂。新标准还提出 了原料和产品的技术要求。其中, 在原料要求中明确 了表面活性剂 、防腐剂 、着色剂 、香精等原料使用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5号--关于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5号--关于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6.04.0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5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日起,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消费税政策调整和执行问题公告如下:一、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调整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消费税税额的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其中,对进口白酒类征收复合消费税时,应按20%的税率计征从价消费税,同时按1元/公斤的税率计征从量消费税。
对进口卷烟(包括烟草制的卷烟和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10位商品编码分别为:2402200000、2402900010)仍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4号公告规定的计税方法计征复合消费税。
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在海关调整有关程序和参数前,进口上述商品时,纳税义务人应在报关单“征免方式”栏填写“特案”;海关采用手工处理方式征收税款。
相关程序和参数调整后,海关总署将另行通知。
三、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本公告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税率表二○○六年四月三日附件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税率表┏━━━━━┯━━━━━━━━━━━━━━━━━━┯━━━━━━━━┯━━━━━━━━┓┃商品编码│商品名称│税率│备注┃┠─────┼──────────────────┼────────┼────────┨┃2106902000│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5%│┃┠─────┼──────────────────┼────────┼────────┨┃2203000000│麦芽酿造的啤酒│进口完税价格≥│1千克=0.988升┃┃││370美元/吨的麦芽│┃┃││酿造啤酒,税率为│┃┃││250元/吨│┃┠─────┼──────────────────┼────────┼────────┨┃││进口完税价格<│┃┃││370美元/吨的麦芽│┃┃││酿造啤酒,税率为│┃┃││220元/吨│┃┠─────┼──────────────────┼────────┼────────┨┃2204100000│葡萄汽酒│10%│┃┠─────┼──────────────────┼────────┼────────┨┃2204210000│小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小包装指装入│10%│┃┃│两升及以下容器的)││┃┠─────┼──────────────────┼────────┼────────┨┃2204290000│其他包装鲜葡萄酿造的酒(其他包装指装│10%│┃┃│入两升以上容器的)││┃┠─────┼──────────────────┼────────┼────────┨┃2204300000│其他酿酒葡萄汁(编号2009以外的)│10%│┃┠─────┼──────────────────┼────────┼────────┨┃2205100000│小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两升及以下│10%│┃┃│容器包装,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2205900000│其他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两升以上│10%│┃┃│容器包装,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2206000010│黄酒│240元/吨│1千克=0.962升┃┠─────┼──────────────────┼────────┼────────┨┃2206000090│其他发酵饮料(未列名的发酵饮料混合物│10%│┃┃│及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2207100000│酒精浓度在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5%│┃┠─────┼──────────────────┼────────┼────────┨┃2207200010│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5%│┃┠─────┼──────────────────┼────────┼────────┨┃2207200090│任何浓度的其他酒精│5%│┃┠─────┼──────────────────┼────────┼────────┨┃2208200000│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20%+1元/公斤│1升=0.912千克┃┠─────┼──────────────────┼────────┼────────┨┃2208300000│威士忌酒│20%+1元/公斤│┃┠─────┼──────────────────┼────────┼────────┨┃2208400000│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酒│20%+1元/公斤│┃┠─────┼──────────────────┼────────┼────────┨┃2208500000│杜松子酒│20%+1元/公斤│┃┠─────┼──────────────────┼────────┼────────┨┃2208600000│伏特加酒│20%+1元/公斤│┃┠─────┼──────────────────┼────────┼────────┨┃2208700000│利口酒及柯迪尔酒│20%+1元/公斤│┃┠─────┼──────────────────┼────────┼────────┨┃2208901000│龙舌兰酒│20%+1元/公斤│┃┠─────┼──────────────────┼────────┼────────┨┃2208909010│酒精浓度在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5%│┃┠─────┼──────────────────┼────────┼────────┨┃2208909020│薯类蒸馏酒│20%+1元/公斤│1升=0.912千克┃┠─────┼──────────────────┼────────┼────────┨┃2208909090│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20%+1元/公斤│┃┠─────┼──────────────────┼────────┼────────┨┃2402100000│烟草制的雪茄烟│40%│┃┠─────┼──────────────────┼────────┼────────┨┃2402200000│烟草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消费税适用│45%+150元/标准箱│1标准条=200支;┃┃│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1标准箱=5万支┃┠─────┼──────────────────┼────────┼────────┨┃│烟草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消费税适用│30%+150元/标准箱│┃┃│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2402900010│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消费│45%+150元/标准箱│┃┃│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消费│30%+150元/标准箱│┃┃│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2402900090│烟草代用品制的雪茄烟│40%│┃┠─────┼──────────────────┼────────┼────────┨┃2403100000│供吸用的烟草(不论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30%│┃┃│烟草代用品)││┃┠─────┼──────────────────┼────────┼────────┨┃2403910010│再造烟草│30%│┃┠─────┼──────────────────┼────────┼────────┨┃2403910090│均化烟草│30%│┃┠─────┼──────────────────┼────────┼────────┨┃2403990090│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30%│烟草精汁除外┃┠─────┼──────────────────┼────────┼────────┨┃2710111000│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0.2元/升│1千克=1.388升┃┠─────┼──────────────────┼────────┼────────┨┃2710112000│石脑油│0.2元/升,减按│1千克=1.385升┃┃││0.06元/升征收│┃┠─────┼──────────────────┼────────┼────────┨┃2710113000│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0.2元/升,减按│1千克=1.282升┃┃││0.06元/升征收│┃┠─────┼──────────────────┼────────┼────────┨┃2710191100│航空煤油│0.1元/升,暂缓征│1千克=1.246升┃┃││收│┃┠─────┼──────────────────┼────────┼────────┨┃2710192100│轻柴油│0.1元/升│1千克=1.176升┃┠─────┼──────────────────┼────────┼────────┨┃2710192200│5-7号燃料油│0.1元/升,减按│1千克=1.015升┃┃││0.03元/升征收│┃┠─────┼──────────────────┼────────┼────────┨┃2710192920│重柴油│0.1元/升,减按│1千克=1.015升┃┃││0.03元/升征收│┃┠─────┼──────────────────┼────────┼────────┨┃2710192990│其他柴油及燃料油│0.1元/升,减按│1千克=1.015升蜡┃┃││0.03元/升征收│油:3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小┃┃│││于20%,5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大于80%┃┠─────┼──────────────────┼────────┼────────┨┃2710199100│润滑油│0.2元/升,减按│1千克=1.126升┃┃││0.06元/升征收│┃┠─────┼──────────────────┼────────┼────────┨┃3302109010│生产食品、饮料用混合香料及制品(含以│5%│┃┃│香料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按容量计酒精││┃┃│浓度>0.5%)││┃┠─────┼──────────────────┼────────┼────────┨┃3303000000│香水及花露水│30%│┃┠─────┼──────────────────┼────────┼────────┨┃3304100000│唇用化妆品│30%│┃┠─────┼──────────────────┼────────┼────────┨┃3304200000│眼用化妆品│30%│┃┠─────┼──────────────────┼────────┼────────┨┃3304300000│指(趾)甲化妆品│30%│┃┠─────┼──────────────────┼────────┼────────┨┃3304910000│香粉,不论是否压紧│30%│┃┠─────┼──────────────────┼────────┼────────┨┃3304990091│其他含濒危植物成分美容化妆品│30%│不包括护肤品┃┠─────┼──────────────────┼────────┼────────┨┃3304990099│其他美容化妆品│30%│┃┠─────┼──────────────────┼────────┼────────┨┃3604100000│烟花,爆竹│15%│┃┠─────┼──────────────────┼────────┼────────┨┃4011100090│机动小客车用新充气非子午线轮胎(橡胶│3%│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子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4011200019│断面宽度≥24英寸的客或货车用新的非子│3%│┃┃│午线充气橡胶轮胎││┃┠─────┼──────────────────┼────────┼────────┨┃4011200099│客或货车用新的其他非子午线充气橡胶轮│3%│┃┃│胎││┃┠─────┼──────────────────┼────────┼────────┨┃4011400000│摩托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3%│┃┠─────┼──────────────────┼────────┼────────┨┃4011610019│断面宽≥24英寸人字形非子午线轮胎(新│3%│┃┃│充气橡胶轮胎,含胎面类似人字形的,农林││┃┃│车辆机械用)││┃┠─────┼──────────────────┼────────┼────────┨┃4011610099│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新充气橡│3%│┃┃│胶轮胎,含胎面类似人字形的,农林车辆机││┃┃│械用)││┃┠─────┼──────────────────┼────────┼────────┨┃4011620019│断面宽≥24英寸人字形非子午线轮胎(建│3%│┃┃│筑业,工业用,辋圈≤61cm,新充气橡胶胎,││┃┃│含类似人字形)││┃┠─────┼──────────────────┼────────┼────────┨┃4011620099│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建筑业,工│3%│┃┃│业用,辋圈≤61cm,新充气橡胶胎,含类似││┃┃│人字形)││┃┠─────┼──────────────────┼────────┼────────┨┃4011630019│断面宽≥24英寸人字形非子午线轮胎(建│3%│┃┃│筑业,工业用,辋圈>61cm,新充气橡胶胎,││┃┃│含类人字形)││┃┠─────┼──────────────────┼────────┼────────┨┃4011630099│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建筑业,工│3%│┃┃│业用,辋圈>61cm,新充气橡胶胎,含类似││┃┃│人字形)││┃┠─────┼──────────────────┼────────┼────────┨┃4011690019│断面宽≥24英寸人字形非子午线轮胎(其│3%│┃┃│他用途,新充气橡胶轮胎,含胎面类似人││┃┃│字形的 )││┃┠─────┼──────────────────┼────────┼────────┨┃4011690099│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其他用│3%│┃┃│途,新充气橡胶轮胎,含胎面类似人字形││┃┃│的 )││┃┠─────┼──────────────────┼────────┼────────┨┃4011920019│其他断面宽≥24英寸非子午线轮胎(新充│3%│┃┃│气橡胶轮胎,非人字形胎面,农林车辆机械││┃┃│用 )││┃┠─────┼──────────────────┼────────┼────────┨┃4011920099│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新充气│3%│┃┃│橡胶轮胎,非人字形胎面,农林车辆机械用││┃┃│ )││┃┠─────┼──────────────────┼────────┼────────┨┃4011930019│其他断面宽≥24英寸非子午线轮胎(建筑│3%│┃┃│业,工业用,辋圈≤61cm,新充气橡胶胎,非││┃┃│人字形胎面)││┃┠─────┼──────────────────┼────────┼────────┨┃4011930099│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建筑业,│3%│┃┃│工业用,辋圈≤61cm,新充气橡胶胎,非人││┃┃│字形胎面)││┃┠─────┼──────────────────┼────────┼────────┨┃4011940019│其他断面宽≥24英寸非子午线轮胎(建筑│3%│┃┃│业,工业用,辋圈>61cm,新充气橡胶胎,非││┃┃│人字形胎面)││┃┠─────┼──────────────────┼────────┼────────┨┃4011940099│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建筑业,│3%│┃┃│工业用,辋圈>61cm,新充气橡胶胎,非人││┃┃│字形胎面)││┃┠─────┼──────────────────┼────────┼────────┨┃4011990019│其他断面宽≥24英寸非子午线轮胎(其他│3%│┃┃│用途,新充气橡胶轮胎,非人字形胎面)││┃┠─────┼──────────────────┼────────┼────────┨┃4011990099│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其他用│3%│┃┃│途,新充气橡胶轮胎,非人字形胎面 )││┃┠─────┼──────────────────┼────────┼────────┨┃4012201090│汽车用旧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3%│┃┠─────┼──────────────────┼────────┼────────┨┃4012209090│其他用旧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3%│┃┠─────┼──────────────────┼────────┼────────┨┃4012902090│汽车用实心或半实心非子午线轮胎(还包│3%│┃┃│括可互换橡胶胎面及橡胶轮胎衬带)││┃┠─────┼──────────────────┼────────┼────────┨┃4012909090│其他用实心或半实心非子午线轮胎(还包│3%│┃┃│括可互换橡胶胎面及橡胶轮胎衬带)││┃┠─────┼──────────────────┼────────┼────────┨┃4013100000│汽车用橡胶内胎(机动小客车(包括旅行小│3%│┃┃│客车及赛车)、客运车或货运车用)││┃┠─────┼──────────────────┼────────┼────────┨┃4013909000│其他用橡胶内胎│3%│┃┠─────┼──────────────────┼────────┼────────┨┃4409101010│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濒危针叶木制地│5%│┃┃│板条、块(包括未装拼的拼花地板用板条││┃┃│及缘板)││┃┠─────┼──────────────────┼────────┼────────┨┃4409101090│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其他针叶木地板│5%│┃┃│条,块(包括未装拼的拼花地板用板条及缘││┃┃│板)││┃┠─────┼──────────────────┼────────┼────────┨┃4409201910│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拉敏木地板条、│5%│┃┃│块(包括未装拼的拼花地板用板条及缘板)││┃┠─────┼──────────────────┼────────┼────────┨┃4409201920│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桃花心木地板│5%│┃┃│条、块(包括未装拼的拼花地板用板条及││┃┃│缘板)││┃┠─────┼──────────────────┼────────┼────────┨┃4409201930│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其他濒危木地板│5%│┃┃│条、块(包括未装拼的拼花地板用板条及││┃┃│缘板)││┃┠─────┼──────────────────┼────────┼────────┨┃4409201990│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其他非针叶木地│5%│┃┃│板条、块(包括未装拼的拼花地板用板条││┃┃│及缘板)││┃┠─────┼──────────────────┼────────┼────────┨┃4419003100│木制一次性筷子│5%│┃┠─────┼──────────────────┼────────┼────────┨┃7101101100│未分级的天然黑珍珠(不论是否加工,但未│10%│┃┃│制成制品)││┃┠─────┼──────────────────┼────────┼────────┨┃7101101900│其他未分级的天然珍珠(不论是否加工,但│10%│┃┃│未制成制品)││┃┠─────┼──────────────────┼────────┼────────┨┃7101109100│其他天然黑珍珠(不论是否加工,但未制成│10%│┃┃│制品)││┃┠─────┼──────────────────┼────────┼────────┨┃7101109900│其他天然珍珠(不论是否加工,但未制成制│10%│┃┃│品)││┃┠─────┼──────────────────┼────────┼────────┨┃7101211000│未分级,未加工的养殖珍珠(未制成制品) │10%│┃┠─────┼──────────────────┼────────┼────────┨┃7101219000│其他未加工的养殖珍珠(未制成制品)│10%│┃┠─────┼──────────────────┼────────┼────────┨┃7101221000│未分级,已加工的养殖珍珠(未制成制品) │10%│┃┠─────┼──────────────────┼────────┼────────┨┃7101229000│其他已加工的养殖珍珠(未制成制品)│10%│┃┠─────┼──────────────────┼────────┼────────┨┃7103100000│未加工宝石或半宝石(经简单锯开或粗制│10%│┃┃│成形,未成串或镶嵌)││┃┠─────┼──────────────────┼────────┼────────┨┃7103910000│经其他加工的红,蓝,绿宝石(未成串或镶│10%│┃┃│嵌)││┃┠─────┼──────────────────┼────────┼────────┨┃7103991000│经其他加工的翡翠(未成串或镶嵌)│10%│┃┠─────┼──────────────────┼────────┼────────┨┃7103999000│经其他加工的其他宝石或半宝石(未成串│10%│┃┃│或镶嵌)││┃┠─────┼──────────────────┼────────┼────────┨┃7104209000│未加工合成或再造其他宝石半宝石(经简│10%│┃┃│单锯开或粗制成形,未成串或镶嵌)││┃┠─────┼──────────────────┼────────┼────────┨┃7104901900│其他工业用合成或再造宝石半宝石(包括│10%│┃┃│宝石或半宝石)││┃┠─────┼──────────────────┼────────┼────────┨┃7104909900│其他非工业用合成宝石或半宝石(未成串│10%│┃┃│或镶嵌)││┃┠─────┼──────────────────┼────────┼────────┨┃7105900000│其他天然或合成宝石或半宝石粉末│10%│┃┠─────┼──────────────────┼────────┼────────┨┃7113209010│镶嵌濒危物种制品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10%│┃┃│属制首饰(包括零件)││┃┠─────┼──────────────────┼────────┼────────┨┃7113209090│其他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制首饰(包│10%│┃┃│括零件)││┃┠─────┼──────────────────┼────────┼────────┨┃7116100000│天然或养殖珍珠制品│10%│┃┠─────┼──────────────────┼────────┼────────┨┃7116200010│钻石制品(包括天然,合成或再造的)│10%│┃┠─────┼──────────────────┼────────┼────────┨┃7116200090│其他宝石或半宝石制品(包括天然,合成或│10%│┃┃│再造的)││┃┠─────┼──────────────────┼────────┼────────┨┃8702109210│20≤座≤23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5%│┃┃│客车││┃┠─────┼──────────────────┼────────┼────────┨┃8702109300│10≤座≤19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5%│┃┃│客车││┃┠─────┼──────────────────┼────────┼────────┨┃8702902010│20≤座≤23装有非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5%│┃┃│的客车││┃┠─────┼──────────────────┼────────┼────────┨┃8702903000│10≤座≤19装有非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5%│┃┃│的客车││┃┠─────┼──────────────────┼────────┼────────┨┃8703213010│排气量≤1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3%│┃┃│发动机的小轿车││┃┠─────┼──────────────────┼────────┼────────┨┃8703219010│排气量≤1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3%│┃┃│发动机的其他车辆││┃┠─────┼──────────────────┼────────┼────────┨┃8703223010│1升<排气量≤1.5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3%│┃┃│塞内燃发动机的小轿车││┃┠─────┼──────────────────┼────────┼────────┨┃8703224010│1升<排气量≤1.5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3%│┃┃│塞内燃发动机的四轮驱动越野车││┃┠─────┼──────────────────┼────────┼────────┨┃8703225010│1升<排气量≤1.5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3%│┃┃│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9座)││┃┠─────┼──────────────────┼────────┼────────┨┃8703229010│1升<排气量≤1.5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3%│┃┃│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8703231411│1.5升<排气量≤2升的装点燃往复式活塞│5%│┃┃│内燃发动机的小轿车││┃┠─────┼──────────────────┼────────┼────────┨┃8703231419│2升<排气量≤2.5升的装点燃往复式活塞│9%│┃┃│内燃发动机的小轿车││┃┠─────┼──────────────────┼────────┼────────┨┃8703231511│1.5升<排气量≤2升的装点燃往复式活塞│5%│┃┃│内燃发动机四轮驱动越野车││┃┠─────┼──────────────────┼────────┼────────┨┃8703231519│2升<排气量≤2.5升的装点燃往复式活塞│9%│┃┃│内燃发动机轮驱动越野车││┃┠─────┼──────────────────┼────────┼────────┨┃8703231611│1.5升<排气量≤2升的装点燃往复式活塞│5%│┃┃│内燃发动机小客车(指≤9座)││┃┠─────┼──────────────────┼────────┼────────┨┃8703231619│2升<排气量≤2.5升的装点燃往复式活塞│9%│┃┃│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指≤9座)││┃┠─────┼──────────────────┼────────┼────────┨┃8703231911│1.5升<排气量≤2升的装点燃往复式活塞│5%│┃┃│内燃发动机其他载人车辆││┃┠─────┼──────────────────┼────────┼────────┨┃8703231919│2升<排气量≤2.5升的装点燃往复式活塞│9%│┃┃│内燃发动机其他载人车辆││┃┠─────┼──────────────────┼────────┼────────┨┃8703233410│2.5升<排气量≤3升的装点燃往复式活塞│12%│┃┃│内燃发动机小轿车││┃┠─────┼──────────────────┼────────┼────────┨┃8703233510│2.5升<排气量≤3升的装点燃往复式活塞│12%│┃┃│内燃发动机越野车││┃┠─────┼──────────────────┼────────┼────────┨┃8703233610│2.5升<排气量≤3升的装点燃往复式活塞│12%│┃┃│内燃发动机旅行小客车(≤9座)││┃┠─────┼──────────────────┼────────┼────────┨┃8703233910│2.5升<排气量≤3升的装点燃往复式活塞│12%│┃┃│内燃发动机其他载人车(≤9座)││┃┠─────┼──────────────────┼────────┼────────┨┃8703243011│3升<排气量≤4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15%│┃┃│内燃发动机小轿车││┃┠─────┼──────────────────┼────────┼────────┨┃8703243019│排气量>4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20%│┃┃│发动机小轿车││┃┠─────┼──────────────────┼────────┼────────┨┃8703244011│3升<排气量≤4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15%│┃┃│内燃发动机越野车││┃┠─────┼──────────────────┼────────┼────────┨┃8703244019│排气量>4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20%│┃┃│发动机越野车││┃┠─────┼──────────────────┼────────┼────────┨┃8703245011│3升<排气量≤4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15%│┃┃│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9座)││┃┠─────┼──────────────────┼────────┼────────┨┃8703245019│排气量>4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20%│┃┃│发动机的小客车(≤9座)││┃┠─────┼──────────────────┼────────┼────────┨┃8703249011│3升<排气量≤4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15%│┃┃│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8703249019│排气量>4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20%│┃┃│发动机其他载人车辆││┃┠─────┼──────────────────┼────────┼────────┨┃8703313010│排气量≤1.5升的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3%│┃┃│动机小轿车││┃┠─────┼──────────────────┼────────┼────────┨┃8703314010│排气量≤1.5升的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3%│┃┃│动机越野车││┃┠─────┼──────────────────┼────────┼────────┨┃8703315010│排气量≤1.5升的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3%│┃┃│动机小客车(≤9座)││┃┠─────┼──────────────────┼────────┼────────┨┃8703319010│排气量≤1.5升的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3%│┃┃│动机其他载人车││┃┠─────┼──────────────────┼────────┼────────┨┃8703323011│1.5升<排气量≤2升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5%│┃┃│发动机小轿车││┃┠─────┼──────────────────┼────────┼────────┨┃8703323019│2升<排气量≤2.5升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9%│┃┃│发动机小轿车││┃┠─────┼──────────────────┼────────┼────────┨┃8703324011│1.5升<排气量≤2升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5%│┃┃│发动机四轮驱动越野车││┃┠─────┼──────────────────┼────────┼────────┨┃8703324019│2升<排气量≤2.5升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9%│┃┃│发动机四轮驱动越野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适用本办法。
海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依法进行确定。
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计税价格的确定,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第一节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确定方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确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
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节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第七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海关总署公告(一九九九年进出口关税税率调整表)
海关总署公告(一九九九年进出口关税税率调整表)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1.01•【文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公告(1999年1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部分税率税目。
(详见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特此公告。
附件一:1999年进口关税税率调整表┌────┬─────────────────────┬───┬───┐│税号│货品名称│98税│99税││││则税率│则税率│├────┼─────────────────────┼───┼───┤│42021210│以塑料或纺织材料作面的衣箱│35│30││42021290│塑料或纺织材料作面的其他箱包│35│30││42022200│以塑料片或纺织材料作面的手提包│35│30││42023200│以塑料或纺织品作面的钱包等物品│35│30││42029200│以塑料或纺织材料作面的其他容器│35│30││44011000│薪柴│8│0││44012100│针叶木木片或木粒│1│0││44122000│非针叶木木片或木粒│1│0││44013000│锯末、木废料及碎片│1│0││44031000│用油漆,着色剂等方法处理的原木│2│0││44032000│用其他方法处理的针叶原木│2│0││44034100│深红色红柳桉木等│2│0││44034910│柚木原木│2│0││44034990│其他原木│2│0││44039100│栎木原木│2│0││44039200│山毛榉木原木│2│0││44039910│楠木原木│2│0││44039920│樟木原木│2│0││44039930│红木原木│2│0││44039940│泡桐木原木│2│0││44039990│其他原木│2│0││44061000│未浸渍的铁道及电车道枕木│3│0││44069000│已浸渍的铁道及电车道枕木│3│0││44071000│针叶木木材│3│0││44072400│美洲桃花心木等木材│3│0││44072500│深红色红柳桉木等木材│3│0││44072600│白柳桉木等木材│3│0││44072910│柚木木材│9│0││44072990│其他热带木木材│3│0││44079100│栎木木材│3│0││44079200│山毛榉木材│3│0││44079910│樟木、楠木、红木木材│9│0││44079920│泡桐木木材│3│0││44079990│其他木材│3│0││44151000│木箱及类似的包装容器,电缆卷筒│18│10││44152000│托盘│18│10││44184000│水泥构件的木模板│20│10││44190010│木制一次性筷子│21│10││47010000│机械木浆│1│0││47020000│化学木浆,溶解级│1│0││47031100│未漂白针叶木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1│0││47031900│未漂白非针叶木碱木浆等│1│0││47032100│漂白针叶木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1│0││47032900│漂白非针叶木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1│0││47041100│未漂白的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1│0││47041900│未漂白的非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1│0││47042100│漂白的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1│0││47042900│漂白的非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1│0││47050000│半化学木浆│1│0││47061000│棉短绒纸浆│1│0││47062000│从回收纸及纸板提取的纤维浆│1│0││47069100│机械浆│1│0││47069200│化学浆│1│0││47069300│半化学浆│1│0││47071000│未漂白牛皮纸或纸板的废碎品│1│0││47072000│漂白的其他纸和纸板废碎品│1│0││47073000│由机械木浆制的纸,纸板的废碎品│1│0││47079000│其他纸及纸板的废碎品│1│0││50040000│非供零售用丝纱线│13│12││50050010│非供零售用绸丝纱线│13│12││50050090│非供零售用其他绢纺纱线│13│12││50060000│零售用丝纱线,绢纺纱线蚕胶丝│13│12││50071010│零售用丝纱线,绢纺纱线蚕胶丝│27│26││50071090│其他纯chou丝机织物│27│26││50072011│未漂白或漂白桑蚕丝机织物│27│26││50072019│其他纯桑蚕丝机织物│27│26││50072021│未漂白或漂白纯柞蚕丝机织物│27│26││50072029│其他纯柞蚕丝机织物│27│26││50072031│未漂白或漂白纯绢丝机织物│27│26││50072039│其他纯绢丝机织物│27│26││50072090│其他纯丝机织物│27│26││50079010│未列名未漂白或漂白丝机织物│27│26││50079090│其他丝机织物│27│26││51053010│已梳兔毛│13│12││51053021│已梳无毛山羊绒│13│12││51053029│其他已梳山羊绒│13│12││51053090│其他已梳动物细毛│13│12││51054000│已梳动物粗毛│13│12││51111100│重量≤300g/平方米粗梳全毛布│30│28││51111900│重量>300g/平方米粗梳全毛布│30│28││51112000│与化纤长丝混纺粗梳毛布│30│28││51113000│与化纤短纤混纺粗梳毛布│30│28││51119000│与其他纤维混纺的粗梳毛布│30│28││51121100│重量≤200g/平方米精梳全毛布│30│28││51121900│重量>200g/平方米精梳全毛布│30│28││51122000│与化纤长丝混纺精梳毛布│30│28││51123000│与化纤短丝混纺精梳羊毛布│30│28││51129000│与其他纤维混纺精梳毛布│30│28││51130000│动物粗毛或马毛机织物棉│30│28││52041100│非零售棉制缝纫线,含棉>=85%│10│9.8││52041900│其他非零售棉制缝纫线│10│9.8││52042000│零售用棉制缝纫线│10│9.8││52051100│非零售粗梳粗纯棉单纱│10│9.8││52051200│非零售粗梳中支纯棉单纱│10│9.8││52051300│非零售粗梳细支纯棉单纱│10│9.8││52051400│非零售粗梳较细纯棉单纱│10│9.8││52051500│非零售粗梳特细支纯棉单纱│10│9.8││52052100│非零售精梳粗支纯棉单纱│10│9.8││52052200│非零售精梳中支纯棉单纱│10│9.8││52061100│非零售粗梳粗支混纺棉单纱│13│12││52061200│非零售粗梳中支混纺棉多股纱│13│12││52061300│非零售粗梳细支混纺棉单纱│13│12││52061400│非零售粗梳较细支混纺棉单纱│13│12││52061500│非零售粗梳特细支混纺棉单纱│13│12││52062100│非零售精梳粗支混纺棉单纱│13│12││52062200│非零售精梳中支混纺棉单纱│13│12││52062300│非零售精梳细支混纺棉单纱│13│12││52062400│非零售精梳较细支混纺棉单纱│13│12││52062500│非零售精梳特细支混纺棉单纱│13│12││52063100│非零售粗梳粗支混纺棉多股纱│13│12││52063200│非零售粗梳中支混纺棉多股纱│13│12││52063300│非零售粗梳细支混纺棉多股纱│13│12││52063400│非零售粗梳较细混纺棉多股纱│13│12││52063500│非零售粗梳特细混纺棉多股纱│13│12││52064100│非零售精梳粗支混纺棉多股纱│13│12││52064200│非零售精梳中支混纺棉多股纱│13│12││52064300│非零售精梳细支混纺棉多股纱│13│12││52064400│非零售精梳较细混纺棉多股纱│13│12││52064500│非零售精梳特细混纺棉多股纱│13│12││52079000│供零售用混纺棉纱线│13│12││52081100│未漂白全棉平纹布│19│18││52081200│未漂白全棉平纹布│19│18││52081300│未漂白三、四线全棉斜纹布│19│18││52081900│未漂白其他全棉机织物│19│18││52082100│漂白的全棉平纹布│19│18││52082200│漂白的全棉平纹布│19│18││52082300│漂白的全棉三、四线斜纹布│19│18││52082900│漂白的其他全棉机织物│19│18││52083100│染色的全棉平纹布│19│18││52083200│染色的全棉平纹布│19│18││52083300│染色的全棉三、四线斜纹布│19│18││52083900│染色的其他全棉机织物│19│18││52084100│色织的全棉平纹布│19│18││52084200│色织的全棉平纹布│19│18││52084300│色织的全棉三、四线斜纹布│19│18││52084900│色织的其他全棉机织物│19│18││52085100│印花的全棉平纹布│19│18││52085200│印花的全棉平纹布│19│18││52085300│印花的全棉三、四线斜纹布│19│18││52085900│印花的其他棉机织物│19│18││52091100│未漂白的全棉平纹布│19│18││52091200│未漂白的全棉三、四线斜纹布│19│18││52091900│未漂白的其他棉机织物│19│18││52092100│漂白的全棉平纹布│19│18││52092200│漂白的全棉三、四线斜纹布│19│18││52092900│漂白的其他棉机织物│19│18││52093100│染色的全棉平纹布│19│18││52093200│染色的全棉三、四线斜纹布│19│18││52093900│染色的其他棉机织物│19│18││52094100│色织的全棉平纹布│19│18││52094200│色织的全棉粗斜纹布│18│17││52094300│色织的全棉三、四线斜纹布│19│18││52094900│色织的其他棉机织物│19│18││52095100│印花的全棉平纹布│19│18││52095200│印花的全棉三、四线斜纹布│19│18││52095900│印花的其他棉机织物│19│18││52101100│与化纤混纺未漂白的棉平纹布│23│22││52101200│化纤混纺未漂白3、4线斜纹布│23│22││52101900│与化纤混纺未漂白的其他棉布│23│22││52102100│与化纤混纺漂白的平纹棉布│23│22││52102200│化纤混纺漂白3、4线斜纹棉布│23│22││52102900│与化纤混纺漂白的其他棉布│23│22││52103100│与化纤混纺染色的平纹棉布│23│22││52103200│化纤混纺染色3、4线斜纹棉布│23│22││52103900│与化纤混纺染色的其他棉布│23│22││52104100│与化纤混纺色织的平纹棉布│23│22││52104200│化纤混纺色织3、4线斜纹棉布│23│22││52104900│与化纤混纺色织的其他棉布│23│22││52105100│与化纤混纺印花的平纹棉布│23│22││52105200│化纤混纺印花3、4线斜纹棉布│23│22││52105900│与化纤混纺印花的其他棉布│23│22││52111100│与化纤混纺未漂白的棉平纹布│23│22││52111200│化纤混纺未漂白3、4线斜纹棉布│23│22││52111900│与化纤混纺未漂白的其他棉布│23│22││52112100│与化纤混纺漂白的棉平纹布│23│22││52112200│化纤混纺漂白3、4线斜纹棉布│23│22││52112900│与化纤混纺漂白的其他棉布│23│22││52113100│与化纤混纺染色的棉平纹布│23│22││52113200│化纤混纺染色3、4线斜纹棉布│23│22││52113900│与化纤混纺染色的其他棉布│23│22││52114100│与化纤混纺色织的棉平纹布│23│22││52114200│与化纤混纺色织的粗斜纹棉布│23│22││52114300│与化纤混纺色织的斜纹棉布│23│22││52114900│与化纤混纺色织的其他棉布│23│22││52115100│与化纤混纺印花的棉平纹布│23│22││52115200│化纤混纺印花3、4线斜纹棉布│23│22││52115900│与化纤混纺印花的其他棉布│23│22││52121100│未漂白的其他混纺棉布│19│18││52121200│漂白的其他混纺棉布│19│18││52121300│染色的其他混纺棉布│19│18││52121400│色织的其他混纺棉布│19│18││52121500│印花的其他混纺棉布│19│18││52122100│未漂白的其他混纺棉布│19│18││52122200│漂白的其他混纺棉布│19│18││52122300│染色的其他混纺棉布│19│18││52122400│色织的其他混纺棉布│18│17││52122500│印花的其他混纺棉布│19│18││53052100│生的蕉麻│5│4.2││53052900│经加工、未纺制的蕉麻、短纤等│5│4.2││53071000│黄麻及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单纱│10│9.8││53072000│黄麻及其他韧皮纤维多股纱或缆线│10│9.8││53081000│椰壳纤维纱线│10│9.8││53082000│大麻纱线│10│9.8││53083000│纸纱线│10│9.8││53089090│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纱线│10│9.8││53091110│未漂白的纯亚麻机织物│22│21││53091120│漂白的纯亚麻机织物│22│21││53091900│其他纯亚麻机织物│22│21││53092110│未漂白的混纺亚麻机织物│22│21││53092120│漂白的混纺亚麻机织物│22│21││53092900│其他混纺亚麻机织物│22│21││53101000│未漂白的黄麻及其他韧皮纤维织物│19│15││53109000│其他黄麻机织物│19│15││53110012│纯苎麻未漂白机织物│22│21││53110013│其他纯苎麻机织物│22│21││53110014│非纯苎麻未漂白机织物│22│21││53110015│其他非纯苎麻机织物│22│21││53110020│纸纱线机织物│19│17││53110090│其他纺织用植物纤维机织物│19│17││54011010│非供零售用合纤长丝缝纫线│21│20││54011020│供零售用合纤长丝缝纫线│21│20││54012010│非供零售用人纤长丝缝纫线│14│13││54012020│供零售用人纤长丝缝纫线│14│13││54021010│聚己酰胺(尼龙-6)纺制的尼龙和高│19│18││54021020│聚己二酰己二胺(尼龙-66)纺制的尼龙│19│18││54021030│芳香族聚酰胺纺制的尼龙和高强力纱│19│18││54021090│其他非零售用尼龙高强纱│19│18││54022000│非零售聚酯高强力纱│21│20││54023111│聚己内酰胺(尼龙-6)纺制的弹力丝│17│14││54023112│聚己二酰己二胺(尼龙-66)纺制的弹力│17│14││54023113│芳香族聚酰胺纺制的弹力丝│17│14││54023119│其他非零售细尼龙弹力丝│17│14││54023190│非零售其他细尼龙变形纱线│17│14││54023211│聚己内酰胺(尼龙-6)纺制的弹力丝│17│15││54023212│聚己二酰己二胺(尼龙-66)纺制的弹力│17│15││54023213│芳香族聚酰胺纺制的弹力丝│17│15││54023219│其他非零售粗尼龙弹力丝│17│15││54023290│非零售其他粗尼龙变形纱线│17│15││54023310│非零售聚酯弹力丝│23│22││54023390│非零售其他聚酯变形纱线│21│17││54023910│聚丙烯纱线│21│17││54023920│氨纶纱线│21│17││54023990│其他非零售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变形纱│21│17││54024110│聚己内酰胺(尼龙-6)纺制的单纱│17│16││54024120│聚己二酰己二胺(尼龙-66)纺制的单纱│17│16││54024130│芳香族聚酰胺纺制的单纱│17│16││54024190│其他非零售其他尼龙纱线│17│16││54024200│非零售未捻的部分定向聚酯纱线│21│18││54024300│非零售未捻的其他聚酯纱线│21│20││54024910│聚丙烯纱线│21│20││54024920│氨纶纱线│21│20││54024990│非零售未捻的其他合纤长丝单纱│21│20││54025110│聚己内酰胺(尼龙-6)纺制的单纱│17│16││54025120│聚己二酰己二胺(尼龙-66)纺制的单纱│17│16││54025130│芳香族聚酰胺纺制的单纱│17│16││54025190│其他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纱线单纱│17│16││54025200│非零售加捻的其他聚酯纱线│21│20││54025910│聚丙烯纱线│21│20││54025920│氨纶纱线│21│20││54025990│非零售加捻的其他合纤长丝单纱│21│20││54026110│聚己内酰胺(尼龙-6)制单纱│19│18││54026120│聚己二酰己二胺(尼龙-66)制单纱│19│18││54026130│芳香族聚酰胺制单纱│19│18││54026190│其他尼龙或其他聚酰胺制单纱│19│18││54026200│非零售聚酯多股纱线│21│20││54026910│聚丙烯纱线│21│20││54026920│氨纶纱线│21│20││54026990│非零售其他合纤长丝多股纱线│21│20││54031000│非零售粘胶纤维高强力纱│15│14││54032000│非零售人造纤维长丝变形纱线│15│14││54033100│非零售未捻的粘胶纤维单纱│15│14││54033200│非零售加捻的粘胶纤维单丝│15│14││54033390│非零售其他醋酸纤维单纱│15│14││54033900│非零售其他人造纤维长丝单纱│15│14││54034100│非零售粘胶长丝多股纱线或缆线│15│14││54034200│非零售醋酸长丝多股纱线或缆线│15│14││54034900│非零售其他人纤长丝多股纱或缆线│15│14││54041000│细度≥67分特的合成纤维单丝│23│22││54049000│合成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23│22││54061000│供零售用合成纤维长丝纱线│21│20││54074400│印花的纯尼龙布│36│33││54075400│印花的纯涤纶变形丝布│36│33││54077400│印花的其他纯合成纤维长丝布│36│33││54078400│印花的与棉混纺合成纤维布│36│33││54079400│印花的其他混纺合成纤维布│36│33││54081000│粘胶纤维高强力纱的机织物│35│34││54082110│粘胶纤维制未漂白或漂白机织物│35│34││54082120│醋酸纤维制未漂白或漂白机织物│35│34││54082190│其他未漂白或漂白机织物│35│34││54082210│粘胶纤维制染色机织物│35│34││54082220│醋酸纤维制染色机织物│35│34││54082290│其他染色机织物│35│34││54082310│粘胶纤维制色织机织物│35│34││54082320│醋酸纤维制色织机织物│35│34││54082390│其他色织机织物│35│34││54082410│粘胶纤维制印花机织物│35│34││54082420│醋酸纤维制印花机织物│35│34││54082490│其他印花机织物│35│34││54083100│未漂白或漂白人纤长丝混纺布│35│34││54083200│染色的人纤长丝混纺布│35│34││54083300│色织的人造纤维混纺布│35│34││54083400│印花的人造纤维混纺布│35│31││55012000│聚酯长丝丝束│19│18││55013000│聚丙烯腈长丝丝束│15│13││55019000│其他合成纤维长丝丝束│19│18││55020010│二醋酸纤维丝束│13│12││55032000│未梳的聚酯短纤│19│18││55033000│未梳的聚内烯腈及其变性短纤│15│13││55039000│未梳的其他合成纤维短纤│19│18││55041000│未梳的粘胶短纤│11│9.6││55051000│合成纤维废料│15│14││55062000│已梳的聚酯短纤│19│18││55063000│已梳的聚丙烯腈及其变性短纤│15│13││55069000│已梳的其他合成纤维短纤│19│18││55070000│已梳的人造纤维短纤│11│10││55081000│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缝纫线│23│22││55082000│人造纤维短纤纺制的缝纫线│19│18││55092100│非零售纯聚酯短纤单纱│23│22││55092200│非零售纯聚酯短纤多股纱线│23│22││55093100│非零售纯聚丙烯腈短纤单纱│23│22││55093200│非零售纯聚丙烯腈短纤多股纱线│23│22││55094100│非零售其他纯合成短纤单纱│23│22││55094200│非零售其他纯合成短纤多股纱线│23│22││55095100│非零售与人纤短纤混纺聚酯短纤纱│23│22││55095200│非零售与毛混纺聚酯短纤纱线│23│22││55095300│非零售与棉混纺聚酯短纤纱线│23│22││55095900│非零售与其他混纺聚酯短纤纱线│23│22││55096100│非零售与毛混纺腈纶短纤纱线│23│22││55096200│非零售与棉混纺腈纶短纤纱线│23│22││55096900│非零售与其他混纺腈纶短纤纱线│23│22││55099100│非零售与毛混纺合成纤短维纤纱线│23│22││55099200│非零售与棉混纺合成纤维短纤纱线│23│22││55099900│非零售与其他混纺合成纤短纤纱线│23│22││55101100│非零售纯人造纤维短纤单纱│19│18││55101200│非零信纯人造纤短纤多股纱或缆线│19│18││55102000│非零售与毛混纺人造纤维短纤纱线│19│18││55103000│非零售与棉混纺人造纤维短纤纱线│19│18││55109000│非零售与其他混纺人造纤维短纤纱线│19│18││55111000│零售用纯合成纤维短纤纱线│23│22││55112000│零售用混纺合成纤维短纤纱线│23│22││55113000│零售用人造维短纤纱线│19│18││55121100│未漂或漂白的纯聚酯布│36│34││55121900│其他纯聚酯布│36│34││55122100│未漂或漂白的纯腈纶布│35│34││55122900│其他纯腈纶布│35│34││55129100│未漂或漂白的其他纯合纤布│36│34││55129900│未列名其他纯合纤布│36│34││55131110│与棉混纺未漂白的轻质聚酯平纹布│36│34││55131120│与棉混纺漂白的轻质聚酯平纹布│36│34││55131210│与棉混纺未漂白的轻质聚酯斜纹布│36│34││55131220│与棉混纺漂白的轻质聚酯斜纹布│36│34││55131310│与棉混纺未漂白的其他轻质聚酯布│36│34││55131320│与棉混纺漂白的其他轻质聚酯布│36│34││55131900│棉混纺未漂或漂白轻质其他合纤布│36│34││55132100│与棉混纺染色的轻质聚酯平纹布│36│34││55132200│与棉混纺染色的轻质聚酯斜纹│36│34││55132300│与棉混纺染色的其他轻质聚酯布│36│34││55132900│与棉混纺染色的轻质其他合纤布│36│34││55133100│与棉混纺色织的轻质聚酯平纹布│36│34││55133200│与棉混纺色织的轻质聚酯斜纹布│36│34││55133300│与棉混纺色织的其他轻质聚酯布│36│34││55133900│与棉混纺色织的轻质其他合纤布│36│34││55134100│与棉混纺印花的轻质聚酯平纹布│34│31││55134200│与棉混纺印花的轻质聚酯斜纹布│34│31││55134300│与棉混纺印花的其他轻质聚酯布│34│31││55134900│与棉混纺印花的轻质其他合纤布│34│31││55141110│与棉混纺未漂白的重质聚酯平纹布│36│34││55141120│与棉混纺漂白的重质聚酯斜纹布│36│34││55141210│与棉混纺未漂白的重质聚酯斜纹布│36│34││55141220│与棉混纺漂白的重质聚酯斜纹布│36│34││55141310│与棉混纺未漂白的重质其他聚酯布│36│34││55141320│与棉混纺漂白的重质其他聚酯布│36│34││55141900│与棉混纺未漂或漂重质其他合纤布│36│34││55142100│与棉混纺染色的重质聚酯平纹布│36│34││55142200│与棉混纺染色的重质聚酯斜纹布│36│34││55142300│与棉混纺染色的其他重质聚酯布│36│34││55142900│与棉混纺染色的重质其他合纤布│36│34││55143100│与棉混纺色织的重质聚酯平纹布│36│34││55143200│与棉混纺色织的重质聚酯斜纹布│36│34││55143300│与棉混纺色织的其他重质聚酯布│36│34││55143900│与棉混纺色织的重质其他合纤布│36│34││55144100│与棉混纺印花的重质聚酯斜纹布│34│31││55144200│与棉混纺印花的重质聚酯斜纹布│34│31││55144300│与棉混纺印花的其他重质聚酯布│34│31││55144900│与棉混纺印花的重质其他合纤布│36│34││55151100│与粘胶短纤混纺的聚酯布│36│34││55151200│与化纤长丝混纺的聚酯布│36│34││55151300│与毛混纺的聚酯布│36│34││55151900│与其他纤维混纺的聚酯布│36│34││55152100│与化纤长丝混纺的腈纶布│35│34││55152200│与毛混纺的腈纶布│35│34││55152900│与其他纤维混纺的腈纶布│35│34││55159100│与化纤长丝混纺的其他合纤短纤布│36│34││55159200│与毛混纺的其他合纤短纤布│36│34││55159900│与其他纤维混纺的其他合纤短纤布│36│34││55161100│未漂或漂白纯人纤短纤布│32│31││55161200│染色的纯人纤短纤布│32│31││55161300│色织的纯人纤短纤布│32│31││55161400│印花的纯人纤短纤布│30│28││55162100│与化纤长丝混纺未漂或漂白人纤布│32│31││55162200│与化纤长丝混纺的染色人纤布│32│31││55162300│与化纤长丝混纺的色织人纤布│32│31││55162400│与化纤长丝混纺的印花人纤布│30│28││55163100│与毛混纺的未漂或漂白人纤布│32│31││55163200│与毛混纺的染色人纤布│32│31││55163300│与毛混纺的色织人纤布│32│31│。
海关报关实务第五章进出口税费
• 进口关税税率
• 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 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 税率。
• 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 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 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 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 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境外代购关税起征点大降
• 根据海关部门公布的新规定,2010年9 月1日起,邮递物品进口税额起征点将 从500元降到50元。境外代购关税 免征额度大幅下降,使得代购成本整体 上涨,这意味着境外代购的价格优势将 大大降低。
• 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的, 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
• 海关总署公告称4月15日起海淘购物关税 调整
• 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 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 三种税率由高至低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特惠税率)
• 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及各种税率形式的适用范 围,当某种进口货物同时适用于特惠税率、协定 税率、最惠国税率中一种以上税率形式时,税率 从低执行;当某种进口货物同时适用于特惠税率、 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中一种以上税率 形式时,税率从低执行;当某种进口货物同时适 用于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和最惠国税率时,优先 执行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
• 关税纳税义务人亦称关税纳税人或关税纳税 主体,是指依法负有直接向国家缴纳关税义 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我国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 关税是国家保护国内经济、实施财政政策、 调整产业结构、发展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 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缔约方保护其境内 经济的一种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实施新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实施新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1993年12月20日)自1994年1月1日起,将实施新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特此公告。
附件一: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税号|物品名称|进口||---|-------------------------|----|||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1|录像带;避孕用具和药品;金、银及制品;粮食、粮食粉|免税||---|-------------------------|----|||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不包括微机、摄像机);照|||2|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化妆品|50%||---|-------------------------|----||3|摄像机、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100%||---|-------------------------|----||4|烟、酒;汽车及其配件、附件|200%||---|-------------------------|----||5|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20%|------------------------------------附件二: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第1号:免税1.农作物种子:包括谷物种子,菜子,草子,花子及其它种植用种子。
2.粮食和粮食粉:包括米、谷,麦,米粉,麦粉,豆类及豆粉,薯类及薯粉,其它粮食和粮食粉,麸,糠。
进口商品关税税率多少
一、进口商品关税税率多少进口商品关税的税率要根据进口货物的种类进行纳税的。
服装鞋帽、体育健身用品等关税税率平均为7.1%,而洗衣机、冰箱等家用电器等平均税率为8%。
我国的进口关税设置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与我国未订互惠协议的国家,按照普通税率。
1.食品进口关税 10%----35% : 进口关税税额=到岸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2.食品进口增值税 17% :增值税税额=(到岸价+进口关税额+消费税额)×增值税税率(根据实际产品来定,有些产品是13%如蜂蜜)。
3.消费税 10%: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关税额)/1-消费税税率)x消费税税率(根据实际产品来定,有些产品是有消费税如红酒。
进口商品关税税率多少二、进口关税税率的类型有哪些法律快车提示,进口关税税率的类型有:最惠国税率、特惠税率、协定税率、普通税率、暂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滑转税率。
(1)最惠国税率(关键字="最惠")下列进口货物,按照最惠国税率征税:①原产国=中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②原产国=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
③原产国=中国。
(2)特惠税率(关键字="特殊优惠")原产国=与中国签订含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
(3)协定税率(关键字="优惠")原产国=与中国签订含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
(4)普通税率下列两种情形,按照普通税率征税:①原产国=未与中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未与中国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特殊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的国家(三无国家)。
②原产地不明的货物。
三、什么是进口关税用最简单的非官方语言来解释下各种关税的定义。
1.进口增值税是非常常用的税率,基本所有商品都会有,你只要查询到HS编码里有进口增值税,就肯定是需要缴纳的,比较清晰。
2.进口普通关税说是说普通关税,但实际上很少会用到这个普通关税,查询海关总署关于国家代码的参数表时,会有个 L / H 来表达,是普通关税还是最惠国关税。
税率更改通知函
税率更改通知函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公司的信任与支持。
我们始终秉持着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宗旨,不断地完善和提升我们的工作。
在此,我们特就近期税率更改事宜向您发出通知,请您予以关注。
一、税率更改依据根据我国财政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和服务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2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税率进行调整。
为确保您及时了解此次税率调整的相关信息,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我们特此通知。
二、税率更改具体内容1. 商品税率调整:本次税率调整涉及我司销售的部分商品,具体调整如下:(1)原适用税率为13%的商品,调整为9%;(2)原适用税率为9%的商品,调整为6%。
2. 服务税率调整:本次税率调整涉及我司提供的服务,具体调整如下:(1)原适用税率为6%的服务,调整为3%;(2)原适用税率为9%的服务,调整为6%。
三、税率更改实施时间本次税率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确保您的利益,请您在2022年1月1日前与我司完成合同签订、订单确认等相关事宜。
四、注意事项1. 请您在合同签订、订单确认时,注意核对商品和服务的税率,确保双方权益;2. 如您在税率调整期间有疑问或需求,请随时与我司业务人员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和提供帮助;3. 请您关注我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以便及时获取税率调整等相关信息。
五、感谢与承诺1. 感谢您在此次税率调整过程中给予我们的理解与支持,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2. 我们承诺,在税率调整期间,确保为您提供的价格公正、合理,保障您的权益。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信任与支持,请您及时关注税率调整事宜,如有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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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试行从量关税、复合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试行从量关税、复合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7.06.09•【文号】署税[1997]481号•【施行日期】1997.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海关总署关于试行从量关税、复合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6月9日署税〔1997〕481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啤酒、原油和部分感光胶片试行从量关税,对录(放)像机和摄像机试行复合关税的商品及其税则号列、税率已经确定(详见附表一),自1997年7月1日起正式试行。
为保证这一税制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附表一所列试行从量关税和复合关税的商品名称仅是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相应税则号列所包括商品的简称。
具体执行中,应以税则号列为准,凡归入附表一所列税号的商品,均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附表一规定了从量税的计量单位,为了便于H883/EDI系统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总署统计司对部分感光胶片的计量单位相应进行了修改(修改或增加了“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各关应要求报关员按附表一规定的计量单位如实申报进口数量。
附表二规定了部分试行从量关税商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未按附表一的计量单位成交,并且有效单证上也没有按规定计税单位标明数量的,报关员应按附表二换算后再行申报。
各关要加强对进口数量查验,认真审核有关单位,以保证依率计征。
三、试行从量或复合关税的商品,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55号)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在计算从量关税商品的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时,其计算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
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估定。
从量或复合关税商品遇有减免关税的情事,仍应以实征关税额计征进口环节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7号--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7号--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二○○八年八月二十日附件: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调整前┃调整后┃┃┃┃┃┃┃┃┃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简称) ┃税率┃税率┃备注┃┃┃┃(%) ┃(%) ┃┃┣━━━━━━━━╋━━━━━━━━━━━━━━━━━━╋━━━━━━━━━━━━━╋━━━━━━━━╋━━━━━━━━┫┃ex87021092 ┃20≤座≤23柴油客车┃ 5 ┃ 5 ┃* ┃┣━━━━━━━━╋━━━━━━━━━━━━━━━━━━╋━━━━━━━━━━━━━╋━━━━━━━━╋━━━━━━━━┫┃87021093 ┃ 10≤座≤19柴油客车┃ 5 ┃ 5 ┃* ┃┣━━━━━━━━╋━━━━━━━━━━━━━━━━━━╋━━━━━━━━━━━━━╋━━━━━━━━╋━━━━━━━━┫┃┃┃┃┃┃┃ex87029020 ┃20≤座≤23非柴油客车┃ 5 ┃ 5 ┃* ┃┃┃┃┃┃┃┣━━━━━━━━╋━━━━━━━━━━━━━━━━━━╋━━━━━━━━━━━━━╋━━━━━━━━╋━━━━━━━━┫┃┃┃┃┃┃┃ 87029030 ┃ 10≤座≤19非柴油客车┃5┃5┃*┃┃┃┃┃┃┃┣━━━━━━━━╋━━━━━━━━━━━━━━━━━━╋━━━━━━━━━━━━━╋━━━━━━━━╋━━━━━━━━┫┃ 87032130 ┃排气量≤1升的小轿车┃3┃1┃降低税率┃┃┃┃┃┃┃┣━━━━━━━━╋━━━━━━━━━━━━━━━━━━╋━━━━━━━━━━━━━╋━━━━━━━━╋━━━━━━━━┫┃ 87032190 ┃排气量≤1升的其他车辆┃ 3 ┃ 1 ┃降低税率┃┣━━━━━━━━╋━━━━━━━━━━━━━━━━━━╋━━━━━━━━━━━━━╋━━━━━━━━╋━━━━━━━━┫┃┃┃┃┃┃┃ 87032230 ┃ 1升┏━━━━━━━━┳━━━━━━━━━━━━━━━━━━┳━━━━━━━━━━┳━━┃调整前┃调整后┃┃┃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简称) ┃税率┃税率┃备注┃┃┃┃(%) ┃(%) ┃┃┣━━━━━━━━╋━━━━━━━━━━━━━━━━━━╋━━━━━━━━━━╋━━━━━━━━━━╋━━━━━━┫┃┃ 3升┏━━━━━━━━┳━━━━━━━━━━━━━━━━━━━━┳━━━━━━━━━┳━━━━━━━━━━━━━┳━━━━━━━━┓┃┃┃调整前┃调整后┃┃┃税财号列┃商品名称(简称) ┃税率┃税率┃备注┃┃┃┃(%) ┃ (%) ┃┃┃┃┃┃┃┃┣━━━━━━━━╋━━━━━━━━━━━━━━━━━━━━╋━━━━━━━━━╋━━━━━━━━━━━━━╋━━━━━━━━┫┃┃┃┃┃┃┃┃其他型排气量≤1升的其他载人车┃ 3 ┃1┃降低税率┃┃┃辆┃┃┃┃┃┃┃┃┃┃┃┣━━━━━━━━━━━━━━━━━━━━╋━━━━━━━━━╋━━━━━━━━━━━━━╋━━━━━━━━┫┃┃┃┃┃┃┃┃其他型1升┏━━━━━━━━┳━━━━━━━━━━━━━━━━━┳━━━━━━┳━━━━━━┳━━━━┓┃┃┃调整前┃调整后┃┃┃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简称) ┃税率┃税率┃备注┃┃┃┃(%) ┃(%) ┃┃┣━━━━━━━━╋━━━━━━━━━━━━━━━━━╋━━━━━━╋━━━━━━╋━━━━┫┃87114000 ┃500毫升80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10 ┃10┃*┃┃┃用车┃┃┃┃┣━━━━━━━━╋━━━━━━━━━━━━━━━━━╋━━━━━━╋━━━━━━╋━━━━┫┃87119010 ┃电动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0 ┃0┃*┃┃┃┃┃┃┃┣━━━━━━━━╋━━━━━━━━━━━━━━━━━╋━━━━━━╋━━━━━━╋━━━━┫┃┃排汽量≤25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 3 ┃3┃*┃┃┃用车┃┃┃┃┃┣━━━━━━━━━━━━━━━━━╋━━━━━━╋━━━━━━╋━━━━┫┃┃排汽量>25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10┃10┃*┃┃87119090┃┃┃┃┃┃┃用车┃┃┃┃┃┣━━━━━━━━━━━━━━━━━╋━━━━━━╋━━━━━━╋━━━━┫┃┃┃┃┃┃┃┃其他无法区分排汽量的摩托车及脚┃3┃3┃*┃┃┃踏两用车┃┃┃┃┗━━━━━━━━┻━━━━━━━━━━━━━━━━━┻━━━━━━┻━━━━━━┻━━━━┛注1:“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海关总署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的规定,现将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的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二、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以合同约定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首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如实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海关自收齐《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对于货物申报进口时或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完整申报时能够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提交《备案表》。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04.26•【文号】国税发[1993]084号•【施行日期】1993.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1993年4月26日国税发(1993)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为统一政策,正确贯彻“征多少、退多少”的出口退税原则,我们根据产品的实际征税情况核定了部分其他食品、其他工业品的出口退税税率,同时对部分退税率偏低或偏高的产品,以及全国统一规定减税的产品调整了退税税率。
现将调整后的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表发给你们,请自1993年6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表------------------------------------商品名称|退税税率|说明|%|---------|----|---------------------一、其他食品||冻肉|3|包括:冻猪、牛、羊肉猪肉制品|7|包括:咸腊肉、灌腊肉、火腿其他猪肉制品|5|冻猪副产品|3|腊板鸭|5|其他肉食品|5|指猪、牛、羊肉食品皮蛋|5|冻鱼片|5|果干、果脯|5|包括:葡萄干、桂元干、荔枝干、杏干、柿||饼、蜜枣、蜜饯、桂元肉、李制品、榄制品、||梅制品、姜制品、杏脯、苹果脯、连城地瓜||干、其他果干果脯干果及其制品|5|指经过加工的熟制品,包括:核桃仁、苦杏||仁、甜杏仁、黑瓜子、白瓜子、红瓜子藕粉|5|马蹄粉|5|水煮笋|5|---------|----|---------------------腌制菜|3|包括:萝卜干、大头菜、咸菜、咸椒干、咸||黄瓜、咸荞头、咸蕨菜、咸水蘑菇、咸酱菜、||冬菜、其他腌制菜榨菜|3|发菜|3|未经加工的发菜不退税蘑菇干片|3|辣椒粉|3|脱水蔬菜|3|调味品|5|包括:酱油、鱼露、醋、其他调味品米、面、豆制品|3|包括:米粉干、快熟米粉、粘糯米粉、粉丝、||腐竹、油炸豆瓣、小豆馅、其他米、面、豆||制品快熟面条|5|花生制品|3|包括:烤花生、油炸生仁、咸干脆花生、花||生酱、其他花生制品淀粉|3|包括:大豆、山芋、绿豆、木薯、小麦、玉||米淀粉以及其他淀粉鲜王浆|5|味精|11|饮料||液体饮料|5|固体饮料|11|加工糖|14|奶制品|7|糖果、糕点|11|二、皮革皮毛||猪皮革|3|皮张皮筒|11|三、首饰||金银宝石首饰|5|---------|----|---------------------珍珠首饰|5|包括:加工散珠、串珠等四、其他橡胶制品||再生胶|10|五、纸||普通玻璃纸|14|其他纸|14|六、水泥|12|不分散装、袋装七、化工产品||润滑脂|6.5|包括用已税润滑油生产的润滑脂尼龙66|13|染料|18|涂料|16|颜料|16|乳胶制品|13|固体石腊|10.4|液体石腊|9|沥青|10|石油焦|11|石油苯|8.7|聚苯乙烯|14|聚乙烯|11|聚丙烯|12.6|顺丁橡胶|9|丁腈橡胶|9|八、铁合金|12.4|其中铬铁合金、钨铁合金、钒铁合金、硅锰||合金、中低炭素锰铁合金、金属锰按6.4%||计算退税九、其他工业品||大豆磷脂|5|天然樟脑(粉块)|5|茉莉浸膏|5|---------|----|---------------------桂花浸膏|5|墨红浸膏|5|玫瑰浸膏|5|蜂蜡|5|各种刷子|5|鬃制刷子|8|条帚|5|各种扫把|5|地拖|8|椰衣地毯|8|竹制品|10|牙灰|5|油灰|5|石松粉|5|肠衣|5|包括:猪肠衣、绵羊肠衣、山羊肠衣、猪大||肠衣、其他肠衣鸡毛帚|8|动物性肥饲料|5|包括:蒸制骨粒粉、脱胶骨粒粉、蹄角粒粉、||羽毛粉、其他动物性肥料驼绒制品|10|各种锯材|10|木板及木板制品|10|包括各种家具料、床板、门框、木拼板、案||板等地拖柄|10|刷子把||木炭|5|棉胎|3|丝棉胎|3|发制品|5|包括:档发、泡发、色发以及其他发制品||(其中发渣不退税)海螺壳|5|指精加工的牛角制品|5|指精加工的---------|----|---------------------麦秸制品(首饰|5|盒)||骨刻|5|草制品|8|玉米皮制品|8|麻制品|8|棕癸制品|8|藤制品|8|柳制品|8|拷胶|5|月经棉|5|药棉|5|油泥塑|11|角梳|5|羽毛制品|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修正)-海关总署[84]署税字第8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修正)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修正)(1984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84〕署税字第894号文发布,1995年5月23日海关总署署税〔1995〕383号文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第一二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以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第三条原进口货物已退运国外,或者原货已被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原征税款又未退还,其进口的抵偿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四条原货短少,而对短少部分已征税款又未退还,海关对于重新补充进口的短少部分的货物免予征税。
第五条原进口货物因残损或质量问题,如不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予照章征税。
但对未退运境外的原进口货物应凭商检部门出具的残损或品质不良程度证书予以重新估价计税。
原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第六条在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应向进口地海关交验下列证件:(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二)原税款缴纳证;(三)商品检验机关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的检验证明书,以及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或其他有关证明。
第七条进口的抵价货物如需征税,不论原货是否集中纳税,一律由进口地海关按原货物进口日期所实行的税率和外汇折合率补征税款。
第八条对于将一般进口货物伪报为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瞒骗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72号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征管、依率计征、严肃退补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第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纳税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出口关税的纳税人。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根据税收征管实际需要,海关总署设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全国海关开展进出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税款的计征第一节纳税申报第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财关税〔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一),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税则(2024)》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2.28
•【文号】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
正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2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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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署税发[2001]351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1.09.07
【实施日期】2001.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9月7日署税发〔2001〕351号)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153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9月1日起,对卷烟、酒、香皂和汽车轮胎等商品的消费税进行调整。
调整情况请各关对外公告。
公告稿详见附件。
这次调整,一些商品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变化较大,有的实行从量从价复合税,有的消费税税率还与价格有关。
这些商品的消费税征收还需开发相应的程序,在此之前,附件中附表序号1-9的产品需手工计算税单的消费税税款。
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进口并按原税率征收的,多征部分准予退还,少征部分不再追征。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