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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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2017大中小型企业划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2017大中小型企业划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

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XX〕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XX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XX〕17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

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XX)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7各行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表

7各行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表

各行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表根据工信部等四部委出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行业划分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企业中小型的划分标准

企业中小型的划分标准

企业中小型的划分标准在我国,企业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进行划分。

现阶段,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1. 大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2.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3.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企业。

4. 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工业企业,以及从业人员30人以下的非工业企业。

以上是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附表中的划分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行业的企业划分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农、林、牧、渔业的企业,营业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工业企业的划分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此外,规模以上大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划分标准也有所不同。

规模以上大中小型工业企业需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1. 大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2.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从业人员10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3.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4. 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企业。

以上是企业中小型的划分标准。

具体划分标准可能因评奖年度和奖项类别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建议您查阅相关文件或联系相关机构获取最新信息。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 万元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从业人员(X) 人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营业收入(Y) 万元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营业收入(Y) 万元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资产总额(Z) 万元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从业人员(X) 人X≥200 20≤X<200 5≤X<20 X<5营业收入(Y) 万元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从业人员(X) 人X≥300 50≤X<300 10≤X<50 X<10营业收入(Y) 万元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人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营业收入(Y) 万元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从业人员(X) 人X≥200 100≤X<200 20≤X<100 X<20营业收入(Y) 万元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从业人员(X) 人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营业收入(Y) 万元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从业人员(X) 人X≥300 100≤X<300 10≤X<100 X<10营业收入(Y) 万元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从业人员(X) 人X≥300 100≤X<300 10≤X<100 X<10营业收入(Y) 万元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 人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营业收入(Y) 万元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 人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 万元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 人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 人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人X≥300 100≤X<300 10≤X<100 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2017大中小型企业划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2017大中小型企业划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2003]17号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2003]17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

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三年十一月四日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003年5月22日起实行)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003年5月22日起实行)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30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来自销售额 人 万元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003年5月22日起实行)
国家统计局设管司 2003-05-22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万元
万元 3000及以上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 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 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 2011〕75 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 *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指标名称计量大型单位营业收入 (Y)万元Y≥ 20000从业人员 (X)人X≥ 1000营业收入 (Y)万元Y≥ 40000营业收入 (Y)万元Y≥ 80000资产总额 (Z)万元Z≥ 80000从业人员 (X)人X≥ 200营业收入 (Y)万元Y≥ 40000从业人员 (X)人X≥ 300营业收入 (Y)万元Y≥ 20000从业人员 (X)人X≥ 1000营业收入 (Y)万元Y≥ 30000从业人员 (X)人X≥ 200营业收入 (Y)万元Y≥ 30000从业人员 (X)人X≥ 1000营业收入 (Y)万元Y≥ 30000从业人员 (X)人X≥ 300营业收入 (Y)万元Y≥ 10000从业人员 (X)人X≥ 300营业收入 (Y)万元Y≥ 10000从业人员 (X)人X≥ 2000营业收入 (Y)万元Y≥从业人员 (X)人100000X≥ 300营业收入 (Y)万元Y≥ 10000营业收入 (Y)万元Y≥资产总额 (Z)万元2000Z≥ 10000从业人员 (X)人X≥ 1000营业收入 (Y)万元Y≥ 5000从业人员 (X)人X≥ 300资产总额 (Z)万元Z≥从业人员 (X)人120000X≥ 300中型500≤ Y< 20000300≤ X< 10002000≤ Y<400006000≤ Y<800005000≤ Z< 8000020≤ X< 2005000≤ Y<4000050≤ X< 300500≤ Y< 20000300≤ X< 10003000≤ Y<30000100≤ X< 2001000≤ Y<30000300≤ X< 10002000≤ Y<30000100≤ X< 3002000≤ Y<10000100≤ X< 3002000≤ Y<10000100≤ X< 20001000≤Y<100000100≤ X< 3001000≤ Y<100001000≤Y<2500000≤ Z< 10000300≤ X< 10001000≤ Y<5000100≤ X< 3008000≤Z<120000100≤ X< 300小型微型50≤ Y< 500Y< 5020≤ X< 300X<20300≤ Y <Y< 3002000≤ Y <Y< 3003006000≤ Z <Z< 3003005000X<55≤X<201000≤ Y <Y< 10005000X<1010≤X<50100≤Y< 500Y< 10020≤ X< 300X<20200≤ Y <Y< 2003000X<2020≤ X< 100100≤ Y <Y< 1001000X<2020≤ X< 300100≤ Y <Y< 1002000X<1010≤ X< 100100≤ Y <Y< 1002000X<1010≤ X< 100100≤ Y <Y< 1002000X<1010≤ X< 100100≤ Y <Y< 1001000X<1010≤ X< 10050≤ Y <Y< 50100≤ Y <Y< 10012000≤ Z <Z< 200050X<100100≤X< 300500≤ Y <Y< 500X<10100≤ X< 100100≤ Z <Z< 1008000X<1010≤ X< 100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附企业规模划分

附企业规模划分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国家统计局设管局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 2003 ] 143 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合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

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
说明:
1 .表中的“ 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 .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收入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 .大型和中型企业需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各行业划型标准整理如下: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2003]17号文附表)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附件2:
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文附表)
说明
1.销售额按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计算。

2.其他企业是指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本表中未列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各行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表

各行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表

各行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表(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一)工业。

从业人员100o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Q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澈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03〕第17号,2003年5月22日)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03〕第17号,2003年5月22日)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家统计局设管司2003年5月22日国统字[2003]第17号)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

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

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数│人│2000及以上│300-2000以下│300以下┃┃│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资产总额│万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4000以下┃┠──────┼───────┼─────┼──────┼────────┼─────┨┃│从业人员数│人│3000及以上│600-3000以下│600以下┃┃建筑业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资产总额│万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4000以下┃┠──────┼───────┼─────┼──────┼────────┼─────┨┃批发业企业│从业人员数│人│200及以上│100-200以下│100以下┃1┃│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零售业企业│从业人员数│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交通运输业企│从业人员数│人│3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500以下┃┃业│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邮政业企业│从业人员数│人│1000及以上│400-1000以下│400以下┃┃│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住宿和餐馆业│从业人员数│人│800及以上│400-800以下│400以下┃┃企业│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3000-15000以下│3000以下┃┗━━━━━━┷━━━━━━━┷━━━━━┷━━━━━━┷━━━━━━━━┷━━━━━┛说明: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甄选范文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甄选范文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感谢您使用本店文档您的满意是我们的永恒的追求!(本句可删)------------------------------------------------------------------------------------------------------------。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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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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