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时政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12月26日,福建福州,一女子被男子骚扰,报警后,民警到场未将男子带走,女子遂寻求朋友赵宇帮助。
赵宇在追打过程中将男子击伤,被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
2019年1月,福州警方以“防卫过当”为由撤销案件,并释放赵宇。
2019年3月,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赵宇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行为是在无过当防卫的情况下实施的,且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遂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二、案件争议“赵宇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主要争议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部分专家认为,赵宇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对方伤害,但其在防卫过程中处于被迫自卫状态,且防卫行为并非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2.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处理:有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失误,未能充分考虑赵宇的防卫行为和实际情况,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公。
3. 法律适用问题:部分专家指出,现行法律在防卫过当的认定上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实践中难以把握。
三、案件分析1. 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赵宇面对不法侵害,出于自卫而采取行动,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防卫条件。
然而,在具体认定防卫过当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不法侵害的性质和程度:本案中,男子骚扰女子,虽未造成严重伤害,但已构成对女子的侵害。
(2)防卫行为的必要性:赵宇在追打过程中,虽然造成男子受伤,但系出于自卫,且在防卫过程中,其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3)防卫行为的社会效果:赵宇的行为虽然造成男子受伤,但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消除不法侵害。
综合以上因素,赵宇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2.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处理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对赵宇的防卫行为认识不足:公安机关在撤销案件时,仅以“防卫过当”为由,未充分考虑赵宇的防卫行为和实际情况。
法律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案(3篇)
第1篇案由:正当防卫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居民。
2022年5月,张某在下班途中,途径某小区时,目睹了一起打架斗殴事件。
张某见状,上前劝阻,试图平息事态。
然而,在劝阻过程中,张某遭到对方其中一名男子(以下简称“甲”)的辱骂和推搡。
甲的行为不仅没有停止,反而愈发激烈,对张某进行了连续的拳打脚踢。
在遭受攻击的过程中,张某感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在甲再次挥拳向其头部打来的瞬间,张某情急之下,捡起身边的一根木棍,对甲进行了还击。
甲倒地后,张某见甲已经失去反抗能力,便立即停止了攻击。
事后,张某被警方控制,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 如果构成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案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劝阻打架斗殴的过程中,遭到了甲的辱骂和推搡,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在甲连续攻击的情况下,张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了还击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张某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在遭受攻击时,采取了捡起木棍进行还击的行为。
虽然张某的行为对甲造成了伤害,但考虑到以下因素:1. 甲在攻击过程中,对张某进行了连续的拳打脚踢,其行为已经对张某的人身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2. 张某在采取防卫行为时,是出于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紧急状态,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紧迫性;3. 张某在甲失去反抗能力后,立即停止了攻击。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张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案例
防卫过当案例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因过度防卫而造成损害他人身体或财产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防卫过当的界定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防卫过当的案例。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典型的防卫过当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这一法律概念。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之间的冲突。
小明和小红是邻居,两人之间因为琐事发生了争执。
一天,小红在公共场所对小明进行辱骂,小明感到受辱,于是动手打了小红一顿。
后来,小红因为受伤向法院起诉小明,称其为防卫过当。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小明的行为构成了防卫过当,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选择其他合适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采取暴力行为。
案例二,商场内的纠纷。
某天,小张在商场购物时,不慎碰倒了一位陌生人,导致对方的手机摔坏了。
对方当场大发脾气,要求小张赔偿。
小张因为害怕对方会对自己进行报复,于是拔出了随身携带的刀具,威胁对方不要惹自己。
最终,警方介入,对小张进行了处理。
在这个案例中,小张的行为也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因为他在没有受到实质性伤害的情况下,采取了过度的防卫手段。
案例三,家庭纠纷中的防卫过当。
在家庭纠纷中,防卫过当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比如,某夫妻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丈夫在一次争吵中动手打了妻子,导致妻子受伤。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也会对丈夫的行为进行判定,如果认定为防卫过当,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防卫过当是一个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法律概念。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尽量避免采取过度的防卫手段,要学会冷静处理纠纷,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犯下过错。
同时,对于防卫过当的界定,我们也应该有清晰的认识,避免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而误判自己的行为。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能够让大家对防卫过当有更深入的理解,从而在日常生活中做到理性防卫,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法律支持正当防卫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
一天晚上,李某下班回家,行至小区门口时,突然被两名男子拦住。
两名男子手持凶器,要求李某交出身上的钱财。
李某奋力反抗,在挣扎过程中,不慎将其中一名男子摔倒在地,并捡起一块石头击打对方。
另一名男子见状,立即逃离现场。
李某随后报警,并将受伤男子送往医院治疗。
二、案件争议此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也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两名男子手持凶器,强行要求李某交出钱财,明显构成抢劫。
李某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李某在遭受抢劫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采取了反抗措施。
从案件事实来看,李某的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实施的,具有必要性。
3. 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案件事实,李某在防卫过程中,将其中一名男子摔倒在地,并捡起石头击打对方。
从案件情节来看,李某的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对方重大损害。
4. 防卫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李某的防卫行为虽然将一名男子摔倒在地,但并未造成对方重大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条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国内法律正当防卫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并非易事,特别是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如何界定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的界限,成为司法审判中的难题。
本文将以陈某某防卫过当案为例,探讨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
二、案件经过2019年6月,陈某某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向陈某某攻击。
陈某某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持木棍进行反击。
在激烈的对抗中,陈某某在李某身上造成多处伤口,李某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三、案件审理此案经一审、二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四、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在遭受李某的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防卫行为。
但陈某某在防卫过程中,未注意控制防卫强度,对李某造成严重伤害,已构成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某在防卫过程中,虽然对李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综合考虑陈某某的防卫目的、防卫手段、防卫强度以及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等因素,陈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但鉴于陈某某的防卫行为是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而采取的,且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故二审法院依法对陈某某从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陈某某仍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防卫过当,但考虑到陈某某的防卫行为是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而采取的,且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故对陈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法律法规正当防卫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居民。
2021年6月15日,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情绪激动,手持一把水果刀冲向张某某。
张某某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反击措施,将李某某打伤。
事后,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某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张某某家属主动赔偿了李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二、案件审理1. 审理法院某市XX区人民法院2. 审理过程(1)起诉书李某某向某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2)答辩状张某某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李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张某某表示愿意赔偿,但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3)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
张某某提供了目击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李某某则提供了医疗鉴定结论、误工证明等证据证明其损失。
(4)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围绕正当防卫的认定、损失赔偿等问题展开辩论。
张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李某某的代理人则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虽然是为了保护自己,但防卫过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判决某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采取反击措施,将李某某打伤,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李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鉴于张某某已经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赔偿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采取反击措施,将李某某打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法律经典案例正当防卫(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08年5月,李某某因家庭琐事与邻居张某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在受伤后,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持木棍反击,导致张某某死亡。
此案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故对其从轻处罚。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其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防卫行为是出于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 然而,法院同时认为,李某某在防卫过程中,由于过度反击,导致张某某死亡,其防卫行为已经过当。
3.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故对其从轻处罚。
五、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的认定: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某持刀攻击李某某,构成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次,李某某在受到攻击时,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采取了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最后,李某某的反击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
2. 防卫过当的认定:本案中,李某某在防卫过程中,由于过度反击,导致张某某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防卫过当案例分析防卫过当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抵御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过度防卫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防卫过当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因为过度防卫可能会导致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因此,对于防卫过当的案例,需要进行深入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首先,我们可以看一个典型的防卫过当案例。
某市民在夜间回家的路上,突然遭到一名持刀行凶的不法侵害者袭击。
市民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拿起路边的石块砸向行凶者,致使行凶者受伤。
警方及时赶到,将行凶者抓获,市民也顺利脱险。
然而,由于行凶者受伤较重,市民因此被起诉涉嫌防卫过当罪。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市民的防卫行为是否符合紧急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情形?其次,市民的防卫行为是否存在过度防卫的情况?最后,市民的防卫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在紧急情况下,市民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采取了砸向行凶者的行为,这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正在侵害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必要防卫行为是合法的。
因此,市民的防卫行为符合紧急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情形。
然而,市民的防卫行为是否存在过度防卫的情况也需要进行分析。
虽然市民的防卫行为导致行凶者受伤,但考虑到当时的紧急情况和行凶者持刀行凶的危险性,市民的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防卫的限度,因此并不构成过度防卫。
最后,市民的防卫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也是需要考虑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正当防卫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免除处罚。
在这一案例中,市民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形,因此应当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针对防卫过当的案例,需要从紧急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情形、过度防卫的情况以及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同时,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对于正当防卫行为的保护,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正当防卫法律执行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系同一村子的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近年来,由于双方在土地使用、邻里关系等方面存在矛盾,双方关系紧张。
2021年5月某日,双方因邻里纠纷再次发生争执。
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某日,李某因土地纠纷再次找到张某某,要求张某某归还其侵占的土地。
双方在村口发生争吵,李某情绪激动,挥舞着手中的木棍威胁张某某。
张某某见状,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捡起一块石头掷向李某。
李某躲避不及,被石头击中头部,导致头部受伤。
三、案件处理案件发生后,李某家属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张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承认自己使用石头掷向李某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了以下证据:1. 证人证言:张某某的邻居、村干部等证实了双方发生争吵的经过。
2. 物证:张某某掷向李某的石头。
3. 法医鉴定:李某头部受伤,构成轻微伤。
根据以上证据,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四、案件分析1.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有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为了制止不法侵害;(4)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在本案中,李某挥舞着手中的木棍威胁张某某,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张某某在李某威胁的情况下,捡起石头掷向李某,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李某被石头击中头部,构成轻微伤,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张某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2.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针对正在进行的抢劫、盗窃、抢夺等犯罪行为;(2)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行为;(3)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
法律案例防卫过当(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防卫过当案件。
被告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原告张某,男,32岁,某市居民。
两人系邻居,平日关系紧张。
一日,张某在小区内与李某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在冲突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李某在逃跑过程中,拿起一块石头砸向张某,导致张某头部受到重创,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张某和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具体纠纷原因不详。
2. 冲突过程:张某在口角过程中情绪激动,拿起一把水果刀刺向李某,李某在逃跑过程中,拿起一块石头砸向张某。
3. 案件结果:张某因头部受到重创,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案件审理1. 起诉与答辩:张某家属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刑事责任。
2. 法庭调查: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李某辩称,自己在遭受张某持刀攻击时,出于自卫,拿起石头砸向张某,属于防卫过当。
3. 证据认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
原告方提供了现场目击者的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被告方提供了李某的陈述、伤情鉴定等证据。
4.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环节,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5.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在遭受张某持刀攻击时,出于自卫,拿起石头砸向张某,属于防卫过当。
但鉴于李某在防卫过程中,未采取适当的防卫措施,导致张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案例分析1. 防卫过当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在遭受张某持刀攻击时,出于自卫,拿起石头砸向张某,属于防卫行为。
但李某在防卫过程中,未采取适当的防卫措施,导致张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防卫过当。
2. 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案例
防卫过当案例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对于正当防卫的情况,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存在一些防卫过当的案例。
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因过度防卫而造成对方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
下面将结合具体案例,对防卫过当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某市发生了一起防卫过当的案例。
当事人小张在夜间回家途中,遭遇了一名持刀行凶的歹徒。
小张为了保护自己,使用了随身携带的菜刀进行了反击,最终将歹徒刺伤致死。
经过警方调查,确认小张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由于小张在刺伤歹徒后并未停止攻击,而是继续多次猛烈刺击,导致歹徒死亡。
这就构成了防卫过当的情况,小张因此被判处了过重的刑罚。
其次,还有一起案例是关于家庭防卫过当的。
某市一名家庭主妇小王,在家中遭到了一名闯入者的袭击。
为了保护自己和孩子,小王使用了厨房里的菜刀将闯入者刺伤致死。
经过司法鉴定,确认小王的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但是由于小王在闯入者已经失去反抗能力后仍继续进行了多次攻击,致使闯入者死亡。
这也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小王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典型的防卫过当情况,值得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警惕。
在面对危险情况时,我们必须要正确理解和适当运用正当防卫的原则,避免因为过度防卫而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法律责任。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于正当防卫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在危险情况下如何正确合理地保护自己。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要学会冷静应对危险情况,尽量避免过度防卫的行为。
在正当防卫之后,一定要及时停止攻击,避免造成对方的严重伤害甚至死亡。
同时,也要尽量避免危险情况的发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习相关的防身技能,以减少对自身和他人的伤害。
综上所述,防卫过当是一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我们要正确理解和适当运用正当防卫的原则,避免因为过度防卫而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法律责任。
同时,也要加强对于正当防卫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在危险情况下如何正确合理地保护自己。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探讨,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和警惕,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法律案例防卫过当(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5月,张某某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手持一把菜刀向张某某砍去。
张某某在躲避过程中,随手拿起一根木棍进行反击,导致李某某死亡。
案发后,张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处理此案经当地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罪。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在遭受李某某持刀攻击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李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防卫过当。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案例分析(一)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某手持菜刀向张某某攻击,明显属于不法侵害。
张某某在遭受攻击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二)防卫过当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遭受攻击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然而,张某某在反击过程中,使用木棍将李某某击倒,导致李某某死亡。
根据案件事实,张某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李某某死亡,构成防卫过当。
(三)防卫过当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张某某在遭受攻击时的紧急情况,以及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最终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启示(一)提高法律意识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遇到不法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掌握防卫技巧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在行使权利时,要注意掌握防卫技巧,避免防卫过当。
法律支持正当防卫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20年4月15日,张某某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张某某刺去。
张某某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迅速反击,用拳头击打李某,导致李某受伤。
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张某某故意伤害罪。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审查起诉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进行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某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遂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收到案件后,对张某某的行为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决定不予起诉。
3. 法院审理李某不服检察机关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以下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张某某面对李某的攻击,生命受到严重威胁;(2)张某某反击行为是为了制止李某的攻击,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3)张某某反击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李某轻伤。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驳回李某的自诉请求。
三、案件评析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具体来说,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 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 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3.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4. 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
在本案中,张某某面对李某的攻击,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迅速反击,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一、二个构成要件。
同时,张某某反击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李某轻伤,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三个构成要件。
法律普及正当防卫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正当防卫案件。
被告人李某某与邻居张某某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争执,双方矛盾激化。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张某某情绪失控,持刀向李某某攻击。
李某某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对张某某进行了反击,致使张某某受伤。
事后,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坚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 防卫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3. 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三、法院审理1. 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向李某某攻击,已经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条件。
2. 防卫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某某在遭受张某某持刀攻击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了反击行为。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李某某的反击行为具有必要性。
3. 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关于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某在反击过程中,虽然造成了张某某受伤,但考虑到当时的情况,李某某的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四、判决结果综合以上分析,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无罪。
五、案例评析1.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不法侵害的性质和程度;(2)防卫行为的必要性;(3)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2.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在于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防卫过当案例分析防卫过当是指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当事人为了自卫而采取的过度使用暴力的行为。
在我国的刑法中,防卫过当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一起防卫过当的案例分析。
某市的李某在晚上回到家中的时候,发现家中进了贼。
他立即打电话报警,但贼在他报警的时候却向他扑来。
李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拿起了附近的铁棍进行反抗,最终将贼打伤。
经过医院诊断,贼仅受到轻伤,李某却因此被警方以防卫过当的罪名逮捕。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李某在面临威胁时选择了使用武器进行自卫。
然而,他在处理过程中可能没有控制住自己的力量,致使贼人受伤。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对于防卫过当有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明显超过了必要的程度,造成对方受伤或者死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也可以注意到几个问题。
首先,贼人对于李某的人身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因此李某有权利进行自卫。
其次,李某即使使用了武器进行反抗,但他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一次单纯的抢劫,而是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
最后,由于贼人受伤程度较轻,李某的防卫行为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因此,是否认定李某的防卫行为过当,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在类似案例中,法院通常会根据以下几个因素对防卫过当进行判断:一是被告当时所面临的威胁程度;二是被告对于采取暴力行为的理由和动机;三是被告在处理威胁时是否采取了合理的防卫措施。
如果被告在这些方面存在明显过错或疏忽,则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防卫过当是一种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判断防卫过当时,需要综合考虑被告所面临的威胁程度、使用暴力的理由和动机以及采取的防卫措施是否合理等因素。
这样的判断必须依法进行,准确把握其中的界限,确保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保证了正当防卫的合理范围。
法律阶梯正当防卫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正当防卫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往往较为模糊,容易引发争议。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为例,分析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探讨法律在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简介某日,甲与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甲手持一把水果刀,气势汹汹地冲向乙。
乙见状,害怕遭受伤害,遂拿出随身携带的防狼喷雾剂准备自卫。
在甲靠近乙的过程中,乙迅速使用防狼喷雾剂喷射甲的眼睛,导致甲疼痛难忍,无法继续攻击。
随后,乙趁机逃离现场。
事后,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点:(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
在本案中,甲手持水果刀冲向乙,明显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防卫行为必须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
在本案中,乙使用防狼喷雾剂喷射甲的眼睛,是为了制止甲的不法侵害,具有必要性。
(3)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限度内进行,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在本案中,乙使用防狼喷雾剂喷射甲的眼睛,并未造成甲严重伤害,属于必要限度内的防卫行为。
2. 防卫过当的认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使用防狼喷雾剂喷射甲的眼睛,并未造成甲严重伤害,因此不属于防卫过当。
3. 法律在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作用(1)明确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维护了乙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防卫过当的处罚,防止滥用正当防卫。
在本案中,如果乙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3)引导公民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防卫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3月,张某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李某发生争执。
双方言语冲突升级,李某情绪激动,持刀指向张某。
张某在危急情况下,为保护自身安全,采取了防卫行为,导致李某受伤。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二、案件经过2019年3月15日,张某与李某在某公司会议室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
双方争吵过程中,李某情绪失控,从口袋中掏出一把水果刀,指向张某,威胁道:“你今天别想好过!”张某见状,感到极度恐慌,深知自己若不采取行动,将面临生命危险。
在危急关头,张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防卫行为。
张某用力推开李某,并抓住其手臂,试图夺刀。
在搏斗过程中,张某用尽全身力气,将李某摔倒在地。
李某手中的水果刀不慎掉落,张某趁机夺过水果刀,将李某制服。
在制服李某的过程中,张某不慎刺伤李某左臂。
三、案件处理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对张某进行逮捕。
经调查,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无生命危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19年5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某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如下:1. 存在不法侵害:李某持刀指向张某,威胁其人身安全,构成不法侵害。
2. 防卫意识明确:张某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明确意识到自己需要采取行动保护自己。
3. 防卫行为必要:张某的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4. 防卫行为适度:张某在制服李某的过程中,虽然造成李某受伤,但综合考虑双方身体力量、防卫行为的必要性等因素,张某的防卫行为属于适度防卫。
5. 防卫行为及时:张某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立即采取防卫行为,没有延误时机。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防卫过当案例分析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一些案件中出现了防卫过当的情况。
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因过度防卫而造成对方严重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那么,在法律上,防卫过当又是如何界定的呢?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些实际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防卫过当的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冲突。
小明与小红因为琐事发生了口角,最终演变成了一场肢体冲突。
在冲突中,小红持刀对小明进行了攻击,而小明为了保护自己,拿起了旁边的铁棍将小红打伤。
经过医院诊断,小红的伤势属于轻伤,而小明则因过度防卫而被指控防卫过当罪。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小明确实是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采取了行动,但是他使用的铁棍却造成了对方轻伤,这就涉及到了防卫过当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对于正在侵害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但是如果防卫过度,造成对方轻伤或者死亡,就构成了防卫过当。
因此,小明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张某的反击。
张某在夜间外出散步时,突然被一名持刀歹徒袭击。
在与歹徒搏斗中,张某设法夺取了歹徒手中的刀,并将其刺伤。
经过警方调查,确认歹徒曾有多起抢劫杀人案的前科,而张某的行为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然而,歹徒的家属却提出了防卫过当的指控。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张某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成功夺取了歹徒的凶器,并将其刺伤。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正在侵害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而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行为显然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因此,歹徒的家属的防卫过当指控并不成立。
综上所述,防卫过当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的法律概念。
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如果采取的防卫措施过度,造成对方伤害或者死亡,就构成了防卫过当。
因此,我们在面对类似情况时,需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行为,避免因过度防卫而触犯法律。
同时,对于司法机关来说,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做出公正的裁决。
防卫过当四宗案例分析
防卫过当四宗案例分析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防卫过当的相关法律知识。
防卫过当四宗案例分析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下面通过四个案例来解析何为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案例12005年11月28日9时许,广州大学生张某某从番禺南村搭乘一辆公交车,在车上张某某发现有一男子正在扒窃乘客财物,于是立即提醒乘客注意防盗。
当公交车行至洛溪上漖站时,张某某刚下车,突然被涉嫌盗窃的嫌疑人覃某(33岁,广西人)持刀从背后袭击刺伤,双方随即发生扭打,张某某夺刀反击覃某,覃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也身受重伤。
据警方调查,死者覃某曾因吸毒、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理,当日民警还从覃某身上搜获一台手机,经核查是一名事主于当天7时许在公共汽车上被人盗去的手机。
同时,也有群众指认覃某经常伙同他人在公交车上及公交车站从事盗窃乘客财物的违法活动。
公安、检察机关综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及有关证据材料证实,张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
防卫过当案例2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1月25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某要与朱某某谈恋爱,多次对朱某某进行纠缠和拦截,遭拒绝后竟进行威胁恐吓,并伺机报复。
1993年9月9日20时许,李某某携刀强行进入朱某某家,与朱某某的母亲刘振玲口角撕打起来。
李某某扬言:找你算帐来了,我今天就挑朱某某的脚筋。
正在撕打时,朱某某进屋。
李某某见到朱某某后,用脚将其踹倒,一手拿水果刀,叫喊:不跟我谈恋爱,就挑断你的脚筋。
说着就持刀向朱某某刺去。
刘振玲见__文用刀刺朱某某,便用手电筒打李某某的头部,李某某又返身同刘振玲撕打,朱某某得以逃出门外。
此时,被告人朱晓红进入屋内,见李某某正用刀刺向其母亲,便上前制止。
正当防卫过当的案例
正当防卫过当的案例很多人都分不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还有正当防卫过当的区别,虽然三者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但是事实发生的总是不可能像法律条文一样发生,所以在这里小编为大家分析一个防卫过当的案例来帮助大家理解。
很多人都分不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还有正当防卫过当的区别,虽然三者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但是事实发生的总是不可能像法律条文一样发生,所以在这里小编为大家分析一个防卫过当的案例来帮助大家理解。
被告人张津龙,男,29岁,河北省新乐县人,系个体业主。
2000年某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津龙在某市场卖布。
刚饮过酒的被害人李志泉走过来指着一块布要张拿给他,张某问明情况将布拿给李某。
李某接过布简单看了一下,嫌布小,即扔到张某的脸上,张某拿过布也抽了李某的面部一下,双方发生口角,后经他人劝开。
张某为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拾部分布离开市场。
当日下午5时许,张某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时,被等候多时的李某发现。
李某即追上去用拳头击打张某的面部。
将张某的近视眼镜打碎落地,眼镜碎片划破了张某的眼皮,但张某没有还手。
接着李某又用右臂夹住张某的颈部,继续殴打张某。
由于李某身高体壮,张某身体瘦小,张某挣脱不开。
张某为逃脱挨打,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着李某乱捅,将李某的右手臂捅伤,但李某仍未停止对张某的殴打,张某又将李某的左腹部捅伤,李某才将张放开,张某也没有再捅李某。
李某的腹部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津龙的行为属于防卫性质没有异议,但对其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津龙的行为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理由是:被害人李志泉的侵害只是使用拳击,并未使用凶器,而张津龙却用水果刀对李志泉乱捅,按照防卫的手段、强度相适应的标准来衡量,张津龙的防卫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
同时,李志泉的侵害行为尚未达到对张津龙的生命构成威胁的程度,张津龙却使用凶器进行还击,致使李志泉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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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核心内容: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本文通过四个案例来解析何为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本文通过四个案例来解析何为防卫过当。
案例1:
2005年11月28日9时许,广州大学生张**从番禺南村搭乘一辆公交车,在车上张**发现有一男子正在扒窃乘客财物,于是立即提醒乘客注意防盗。
当公交车行至洛溪上漖站时,张**刚下车,突然被涉嫌盗窃的嫌疑人覃某(33岁,广西人)持刀从背后袭击刺伤,双方随即发生扭打,张**夺刀反击覃某,覃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也身受重伤。
据警方调查,死者覃某曾因吸毒、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理,当日民警还从覃某身上搜获一台手机,经核查是一名事主于当天7时许在公共汽车上被人盗去的手机。
同时,也有群众指认覃某经常伙同他人在公交车上及公交车站从事盗窃乘客财物的违法活动。
公安、检察机关综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及有关证据材料证实,张**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
案例2:
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1月25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要与朱**谈恋爱,多次对朱**进行纠缠和拦截,遭拒绝后竟进行威胁恐吓,并伺机报复。
1993年9月9日20时许,李**携刀强行进入朱**家,与朱**的母亲刘振玲口角撕打起来。
李**扬言:找你算帐来了,我今天就挑朱**的脚筋。
正在撕打时,朱**进屋。
李**见到朱**后,用脚将其踹倒,一手拿水果刀,叫喊:不跟我谈恋爱,就挑断你的脚筋。
说着就持刀向朱**刺去。
刘振玲见李志文用刀刺朱**,便用手电筒打李**的头部,李**又返身同刘振玲撕打,朱**得以逃出门外。
此时,被告人朱晓红进入屋内,见李**正用刀刺向其母亲,便上前制止。
李**又持刀将朱晓红的右手扎破。
刘振玲用手电筒将李**手中的水果刀打落在地。
朱晓红抢刀在手,李志文又与朱晓红夺刀、撕打。
在撕打过
程中,朱晓红刺中李**的胸部和腹部多处。
经法医鉴定:李**系右肺、肝脏受锐器刺伤,造成血气胸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朱晓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朱晓红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
案例3:
被告人何某(女,35岁)于某年6月15日回娘家,在小荒山上与身高力强的搬运工人王某相遇。
王某身揣屠刀一把,拟去正操办婚事的弟弟家杀猪宰羊,见何某孤身一人,顿起淫心,先以秽语挑逗,要求发生两性关系,被何某责骂拒绝。
王某即亮出屠刀威逼何某脱衣服。
何某见王某身高体壮,相貌凶恶,且手持屠刀,而周围一片荒野,既不见房舍,又不通行人,自己赤手空拳难以抵御,便假作应允,说到前面找一地方,以作援兵之计。
走到山脚,何某见前面有一堵矮墙,下面是一个很大的粪池,便走至地边,佯作解衣,并招呼王某也过去。
当王某在池边一只脚着地,一只脚脱裤子时,何某奋力一推,将王某推落粪池。
粪池既深且大,王某又不会游泳,落入粪池后拼命挣扎,双手撑住地沿,几次想爬上岸来,均被何某掰开双手,将其再次推人粪池。
何某一面不让王某爬上来,一面大喊“抓坏人”。
由于正值中午,路上没有行人,直至王某无力爬上时,何某才穿上衣服,拼命地跑到前村告诉农民,并带领几个村民返回粪池捉人。
当赶到现场时,王某已被淹死在池内。
何某前期将王推入粪池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而后期阻止王上来的行为已经不具有防卫的性质了,因为王在粪池的时候已经丧失了犯罪的能力,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属于事后防卫。
何某应当预见自己不让王上来的危害性,但由于抓人心切而没有预见,其行为构成过失至**亡罪。
案例4:
被告人:温宗州(别名周峰),男,22岁,安徽省巢湖市人,饮食个体户,住在江苏省南京市尚书里48号,1997年9月25日被逮捕。
1997年8月24日清晨6时许,被害人余慈勇及孙强波、曹宗玉(孙、曹均另案处理)三人,到南京市尚书巷48号被告人温宗州所开的“缘房”包子店,由孙强波买了6只烧卖,未付钱即离开。
温宗州上前索要烧卖钱,遭到拒绝。
余慈勇把腰间别的单刃尖刀亮出来,并扬言要用刀捅人。
余慈勇一伙还将温宗州硬往瑞金路方向推,温宗州不从,其店里的帮工杨春、高龙锐跑出来,双方发生争执和扭打。
余慈勇将腰间的单刃尖刀拔出来,对温宗州进行威胁。
温宗州即上前夺刀,刀被抢落在地,后被温宗州抢到手,即向余慈勇的腹部及背部连刺数刀,又朝孙强波身上刺了一刀,致使余慈勇肝脏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
小结
根据刑法理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就是说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不应有的危害后果。
在少数情况下,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防卫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为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是,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的防卫过当在主观上就出于间接故意,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
结合本案而言,被告人温宗州在将刀抢在自己的手中而被害人赤手空拳的情况下,明知自己向被害人的身体(包括要害部位)连刺数刀的行为会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可能造成被害人伤残或死亡,但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因此,温宗州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只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