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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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的通知为加强对我省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对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要提供便利化政府服务,支持企业享受财税、信贷、外汇、保险、海关、信息服务等方面扶持政策;对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要根据国家经济外交整体战略,引导企业稳妥审慎参与并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风险提示;对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要进行干预监测并实施严格管控。

二、完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一)坚持以备案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

在资本项下实行有管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境外企业备案、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实行并联审批,大幅压缩境外投资事项办理时限。

投资主体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重大遗漏和虚假、误导、欺骗性陈述。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横向联动协同监管机制。

通过在线监测、抽查核实、业务信息共享等方式,对全省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全程监管,防范虚假投资行为。

建立全省境外投资黑名单制度,对违规投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对有关主体和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在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公布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外事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三)加强省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全程监管。

出台《陕西省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制订省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省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

建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资本金制度,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指导省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对境外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境外投资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二级。

最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重点解读

最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重点解读

最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重点解读2014年9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其最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并将取代商务部2009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现行办法》).根据《现行办法》,境内企业境外投资一律应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而《新办法》改变了这种监管模式,并将实行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本文将主要就该新管理模式予以简要介绍.一、《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新办法》所规范的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1)《新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而不包括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以及(2)《新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业“投资”于境外非金融类企业,而不包括境外金融类企业.另外,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需参照《新办法》执行.二、核准与备案的适用范围1、核准根据《新办法》,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这里的“敏感国家和地区”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在《新办法》所附的《境外投资备案表》和《境外投资申请表》中,提供了上述类别国家名单的查询路径.其中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名单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zlbg/bgzl/qtzl/t1094257.shtml);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名单可参见联合国中文网站(/chinese/sc/committees/list_compend.shtml).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办法》,商务部必要时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这里的“敏感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关于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具体可参见我国《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备案根据《新办法》,企业境外投资如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则实行备案管理.三、核准与备案的机关根据《新办法》,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一律应报商务部核准.其中,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由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四、核准与备案的时限根据《新办法》,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新办法》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其中,对中央企业的核准,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地方企业的核准,将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境外投资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五、申请核准与备案的主体对于一个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申请主体应是该企业本身自是当然之意.对于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情形,《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于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份的情形,《现行办法》规定:“由受让方负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商务部或受让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把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而《新办法》删除了该条内容.六、境外投资事项的变更《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七、境外投资事项的终止就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的情形,《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终止是指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八、境外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就境外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情形,《新办法》将《现行办法》的“备案制度”修改为了“报告制度”.《现行办法》规定: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由企业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而《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需要注意的是,《新办法》在这里并未提及报告的具体时间要求,仅提及需要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报告.九、《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时效《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需要注意的是,《现行办法》规定的失效事件为“未在东道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而《新办法》所规定的失效事件为“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笔者理解,《新办法》就失效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要求.十、境外并购事项的前期报告就境外投资中的境外并购事项,《现行办法》以及由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颁布的《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而《新办法》删除了该条内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1)发改委项目核准系统还有此类似要求;以及(2)前述2005年颁布的《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尚未被废止.十一、其他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事项的核准《现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而《新办法》删除了该条内容,同是就企业申请核准所需提交的材料也删除了《现行办法》要求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但增加了“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商务主管部门对此不再做具体要求,但是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可能对此仍有具体的要求.如发改委项目核准系统要求:“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发改外资[2012]1905号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各地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检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汇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意见通知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当前我国正处于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推进形成我国民间资本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新优势,推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一)加强规划指导和统筹协调。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结合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

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进行专题研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重大问题。

(二)做好境外投资的投向引导。

境外投资税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境外投资税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境外投资税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我国在国际上的综合影响⼒通过境外投资的数据也能间接的反应出来,现在我国的境外投资呈现出来的发展状态是⾮常⾼速的,这样可以增进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在市场经济⽅⾯更多的合作交流,只不过境内法⼈到外投资也不能够避免交税纳税的这个问题的。

那么,境外投资税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境外投资税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境外投资获利并⼊国内利润总额纳税,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可在国内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1、直接抵免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抵补:(⼀)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取得发⽣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第七⼗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管的法律制度

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管的法律制度

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管的法律制度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扩大和国际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开始将目光投向海外市场,积极参与国际投资和贸易。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境外投资活动的稳健、有序发展对于促进中国经济的国际化、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一些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支撑其境外投资监管的法律体系也亟需完善。

一、境外投资监管面临的挑战目前,在境外投资监管方面,我国国有企业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具有规模大、复杂性高、涉及的行业较多等特点,这些特点给监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其次,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文化和商业环境各不相同,这对国有企业实现有效监管造成了较大的阻碍。

再者,传统的境外投资监管方式略显单一,难以适应复杂的境外投资环境和变化多端的投资项目。

二、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管的必要性针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面临的监管问题,有必要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从宏观层面看,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管的法律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与全球市场的融合、增强我国在国际投融资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从微观层面看,完善监管机制有利于保障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法律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提升企业的经济运行效率、经济效益和创造力。

三、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一)建立境外投资的信息化机制。

对于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要求企业先进行信息报告,对投资外围的监管、审计等进行加强,对企业进行监管,提高国有企业的业绩监测水平。

另外,境外投资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活动,同时还涉及地缘政治和国际安全,因此还应该建立一套信息共享的机制,加强监管,减少一些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明确投资决策的审批程序。

为减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的监管和审批风险,应建立完善的决策审批机制,包括有关部门的初审、认真审核和终审,以防止一些因操作失误、财务分析不佳等企业内部因素引起的金融风险。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是指由中国政府制定的针对中国居民和企业在国外进行投资和外汇交易的监管政策和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管理和规范境外投资和外汇交易,保护中国经济的稳定和安全。

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政策,中国居民和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和外汇交易时,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规定。

首先,中国居民和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需要遵守外汇管理的审批和备案程序。

具体而言,需要向中国的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相应的批准或备案手续,并遵守相关的投资限额和额度的规定。

其次,中国居民和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和外汇交易时,需要遵守外汇管理的风险管理要求。

这包括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和比例,遵守外汇收支的平衡要求,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性。

此外,中国居民和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和外汇交易时,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

具体而言,需要根据规定向中国的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的报告和信息,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回报等相关信息。

总体而言,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国经济的稳定和安全,并促进中国居民和企业的境外投资和外汇交易的合法、规范和便利。

同时,这些规定也可以帮助中国政府更好地监管和管理境外投资和外汇交易,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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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

浅谈中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

浅谈中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实力的持续攀升,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趋势下,中国企业逐步加大了在境外的投资力度,并在境外投资领域达到了一定规模的影响力,国有企业尤为明显。

但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因速度过快,追求短期效应而显现了与之相对应的法律风险。

如何能够保证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加强有针对性的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成为防控法律风险的重中之重,而律师在此过程中充当了重要角色。

笔者旨在通过本文简要阐述律师在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业务中,指明和提示相关法律问题和风险,以帮助国有企业关注其所涉及的重点风险领域,以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法律风险。

【关键词】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风险中国企业以“走出去”的方式进行境外投资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每年的增量显著,投资领域亦发宽泛,涵盖领域也出现多样化趋势,而国有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势头亦越发强劲。

同时,因境外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而引发的各类纠纷亦越来越多,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防控其中的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管虽然我国对于国有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已经逐渐放宽了政策要求,但国资监管机构还是会有一定的限制要求,且我国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无论从中央还是地方均有各级国资委分别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

以地方为例,比如:根据2012年天津市国资委发布的《天津市市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第七条:“境外出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所在国(地区)法律,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市国资委核准”以及《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时,应当报市国资委进行核准。

中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方式分析与选择

中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方式分析与选择

中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方式分析与选择随着中国企业对海外市场的需求不断增加,中国国有企业开始大规模地境外投资。

然而,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投资境外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如政治风险、管理风险、法律风险等。

因此,在选择境外投资方式时,国有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多种因素,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

目前,中国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方式主要有三种:直接投资、收购并购和与外国企业合作。

下面我们将分别进行分析。

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国有企业直接在海外进行投资活动。

这种投资方式能够使中国企业把握更多的控制权,进一步扩大公司规模,增加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等方面的好处。

此外,直接投资可以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为企业获得更高的回报率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然而,直接投资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成本高。

由于需要在海外购买资产或设立完全控制的子公司,这种投资方式可能需要更多的资金。

同时,如果直接投资失败,国有企业面临的风险也较大。

收购并购收购并购是指国有企业通过购买目标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来扩大在海外的市场份额。

这种方式可以在短时间内扩大企业规模,并使企业更快地获得市场地位和资本回报。

此外,收购并购还可以提供更多的资源和知识。

但是,收购并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风险。

首先,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需要很高的投资成本,如果并购失败,国有企业面临的风险也非常大。

其次,收购并购容易引发文化差异和管理问题,因此,在处理并购过程中需要更多的耐心和管理技能。

与外国企业合作与外国企业合作是指国有企业与外国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展业务并分享技术和人才。

这种方式可以提高企业市场地位和利润,同时也能让企业节约成本并获得更多资源和关键技术。

此外,与外国企业合作有利于国有企业了解外国市场和文化,加强企业与海外市场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然而,与外国企业合作也存在缺点。

首先,需要很高的沟通和管理能力来适应双方的文化差异和管理方式。

其次,由于合作企业可能有不同的商业利益和目标,因此管理冲突也会增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风险管控的政策要点分析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风险管控的政策要点分析

近年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规模和效益显著提升,为带动相关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与相关国家互利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国际国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既存在较好机遇,也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

本文以国有资本监管视角,对近年来境外投资相关制度和政策进行梳理,对政策要点进行分析。

政策背景一、现行政策梳理为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陆续出台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相关制度。

2014年,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2017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外汇局、全国工商联七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发改外资〔2018〕1916号)。

通过系统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监督企业规避风险、改进管理、提高境外投资风险管控能力,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业务开展。

二、各部委审批方式一般而言,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首先需经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这两大政府部门的审批,然后由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汇出手续。

中央企业,在报相关部委前,尚需取得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整理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整理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整理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国门,以寻求更广阔的市场和更多的合作机会。

然而,投资境外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经过复杂的审批流程和各种法律、行政程序的考证。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流程。

1. 境内企业要先进行营业执照变更如果需要从事境外投资,首先需要营业执照上载明主营业务范围包括海外投资。

如果原来的营业执照上没有这一项,需要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且需要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变更信息公示。

2. 资金结汇和外汇管理在向境外投资之前,企业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投资款项结汇。

如果企业有融资需求,可以向境内商业银行申请进行融资。

投资款项支付后,需要前往外汇管理局办理资本项下外汇登记手续。

3. 资产评估为了保护境外投资所涉及的资产和权益,在实施投资前,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机构需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合法经营资格,评估结果必须真实可靠。

4. 申请“三证”在进行境外投资前,企业需要先获得国家有关机构颁发的相应证书,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经营权证书》、《外汇资格证书》。

这些证书是企业走出国门的重要凭证,也是境外业务的基础所在。

5. 境外投资项目申报企业应根据境外投资的实际情况,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内容应包括:投资计划、投资对象、投资资金以及承担的风险等情况。

外经贸主管部门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对于需要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境外投资,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收集企业的投资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提交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将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6. 申请境外投资许可证和外汇管理企业在申请外汇管理部门做资本项下汇款登记时,需要提供《境外投资许可证》。

该证书是境外投资项目合法性的重要凭证,它于《外汇资格证》、《境外投资备案登记表》和汇款凭证一起,构成了企业境外投资的全套手续。

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

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
汇兑限制等风险。
监管机制
投资审查制度
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行 安全审查,确保投资符合 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要 求。
外汇管理
通过外汇管制措施,规范 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和流出 ,防范资本外逃和金融风 险。
反垄断法
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可能 形成的垄断行为进行监管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要求
提高国际竞争力
通过境外直接投资,国有 企业可以获得国际市场和 资源,提高国际竞争力, 实现全球化战略。
优化资源配置
通过境外直接投资,国有 企业可以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益 。
境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历程
起步阶段
调整优化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开始探索境外 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国家 和地区。
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
汇报人:文小库 2023-12-28
目录
• 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概述 • 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框
架 • 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风险与
挑战 • 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保
护与监管
目录
• 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案例分 析
• 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未来展 望与建议
01
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概述
成功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成 功收购加拿大某石油公司。
案例二: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成功收 购法国某核电企业。
成功原因
投资前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 评估,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 性。
遵循东道国的法律法规,与当地政府 和社区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获得 了必要的支持和许可。
投资后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注重 环境保护和当地经济发展,赢得了良 好的声誉和口碑。

境外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应注意的有关法律问题.doc

境外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应注意的有关法律问题.doc

境外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应注意的有关法律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和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一些外商、港商、台商纷纷来我市投资,对我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做为外商来我市投资,最重要的是投资环境和法律环境,人民法院有义务、有责任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

2000年至2002年上半年,我庭共审结各类涉外案件106件,通过审判依法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感到做为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纠纷,并不是企业的初衷,而是矛盾发生到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才能解决。

那么,如何避免打官司,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中,使企业的经营发展得以顺利进行,重要的不是通过诉讼,而是通过学会自我保护,做到知法、懂法、用法,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为外商来我市投资的主要形式是通过签订投资合同,成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因此,围绕着签定投资合同,主要讲以下几个问题。

一、成立合资、合作企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选择合作对象要认真审查其资产状况。

这是合资、合作的前提。

有些外商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往往通过中间人的介绍、搭桥,对该企业的信誉、资产状况的可信度,缺乏必要的了解,特别是合作方所承诺的优惠条件也缺乏必要的考证,盲目选择了合作伙伴,造成双方合资、合作后发生纠纷,使企业不能正常运转。

如有的中方企业以固定资产厂房、设备作为投资,但其厂房、设备已向银行抵押贷款,中方企业没有说明真相,外方缺乏必要的考查,以致银行起诉中方企业,因抵押在先,法院只能判决以厂房、设备折抵偿还借款。

还有的企业在合资前,债务负担严重,他们与外商合资、合作成立新的合资、合作公司,原企业仍然具有法人资格,由于原有企业的有效资产全部转移到新的合资、合作企业中,留下的债务由原企业承担,当债权人要求原企业偿还债务时,原企业已无偿还能力,这种情况下,法院亦可执行合资、合作中中方企业的财产或股份,事实上,该企业是一种规避法律,规避责任的行为。

国家关于企业境外发展法规

国家关于企业境外发展法规

国家关于企业境外发展法规
中国对企业境外发展的法规主要体现在企业境外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合作保护法。

这两部法律为中国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境外投资法》是中国立法机关于2019
年3月15日通过的一部法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规定了企业境外投资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并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和权限。

法律还规定了境外投资企业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业务规则,包括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投资、合规经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合作保护法》是中国政府关于境外投资保护的基础法律,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
了中国政府对境外投资企业的保护措施和责任,包括保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条件、维护公平竞争等。

除了以上两部法规外,中国还针对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境外投资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规定,以促进企业境外发展。

这些政策和规定主要包括财税、信贷、外汇等方面的支持和规范性文件,旨在鼓励和引导企业境外投资,保护境外投资的合法权益,同时预防和化解投资风险。

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

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

附件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更好服务企业开展境外经营业务,推动企业持续加强合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考GB/T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及有关国际合规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开展对外贸易、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走出去”相关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及其境外子公司、分公司、代表机构等境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法律法规对企业合规管理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业监管部门对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另有专门规定的,有关行业企业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概念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道德规范和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

第四条合规管理框架企业应以倡导合规经营价值观为导向,明确合规管理工作内容,健全合规管理架构,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运行机制,加强合规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置,开展合规评审与改进,培育合规文化,形成重视合规经营的企业氛围。

第五条合规管理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企业合规管理应从制度设计、机构设置、岗位安排以及汇报路径等方面保证独立性。

合规管理机构及人员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应与合规职责产生利益冲突。

(二)适用性原则。

企业合规管理应从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等实际出发,兼顾成本与效率,强化合规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同时,企业应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持续调整和改进合规管理体系。

(三)全面性原则。

企业合规管理应覆盖所有境外业务领域、部门和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体现于决策机制、内部控制、业务流程等各个方面。

第二章合规管理要求第六条对外贸易中的合规要求企业开展对外货物和服务贸易,应确保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全面掌握关于贸易管制、质量安全与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关注业务所涉国家(地区)开展的贸易救济调查,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等。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精选10篇)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精选10篇)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企业的快速扩张,境外投资越来越成为一个必然选择。

而这背后的管理问题却也越来越引起关注,因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应运而生。

一、《办法》的实施背景随着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一些大型企业开始在海外布局,境外投资已成为中国企业的必然选择。

但是,与该领域无规制相比,境外投资领域管理的风险有着明显的影响和限制。

同时,中央和地方多层次监管机构的垂直管理结构也制约了跨国公司的全球化管理。

针对这一问题,《办法》的出台就有了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1. 调整投资者组织结构。

《办法》明确中外合资、跨国公司等新型组织形式不再受限制,这样可以为企业提供策略性的投资方案。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投资者的过去合法经营记录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以减小投资者带来的不良影响。

2. 优化投资审批流程。

为落实企业越来越多的合理关注点,加强投资项目透明度和公开度,在审批过程中,最高审批机构(即国务院)会批准、社会各层面的参与、监督和专业评估等环节并行。

同时,该文件还加强了“一窗式服务”改革,提高了办事效率,简化了投资审批流程。

3. 加强监管。

强调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多个单元的交换、共享和协作,提高风险预警和监管能力。

建立国家与企业信息系统的双向监管机制,以确保信息的及时上报和信息的联动管理。

此外,建立了企业外汇管理体系,规定企业对于境外投资所需要的外汇额度做出相应的限制。

三、对整个行业的影响和建议1. 加强风险分析。

企业在境外投资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诸多风险,因此,企业在制定境外投资规划时,必须考虑到风险因素,并制定相关的预警及应急措施。

2. 拓展海外市场。

通过对《办法》的落实,企业可以更加规范地开展境外投资,以获取市场份额并消化部分过剩产能,从而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 提高转型升级水平。

境外投资可为成长中的企业提供跨境经验和国际化资源,帮助企业升级模式和提高技术水平。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

《境外投资管理方法》全文xx年9月6日商务部令xx年第3号公布自xx年10月6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境外投资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标准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平安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及生产建立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视。

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第八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和核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效劳。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1)。

境外投资与法律环境:境外投资者在中国的权益保护

境外投资与法律环境:境外投资者在中国的权益保护

境外投资与法律环境:境外投资者在中国的权益保护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境外投资在世界各国之间日益频繁。

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中国成为了众多境外投资者的热门目的地。

然而,境外投资者在中国的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境外投资与中国的法律环境,并讨论境外投资者在中国的权益保护措施。

首先,了解中国的法律环境对于境外投资者至关重要。

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法律环境稳定且法律制度完备。

中国加入了众多国际组织和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保护。

此外,中国还积极努力改善法律透明度和司法独立性,以进一步提高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其次,境外投资者在中国的权益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鼓励外商投资并提供平等对待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境外投资者在企业经营、利润分配等方面与中国投资者享有平等的权益。

其次,中国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进行了产权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合法资产的所有权,并保护投资者的知识产权。

此外,中国还加入了多边投资相关协定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更进一步的法律保护。

第三,中国正在推进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提高司法独立性和透明度。

中国还设立了外商投资纠纷快速解决机构,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投资纠纷解决渠道。

然而,虽然中国在保护境外投资者权益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的执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地区差异。

由于中国地域广阔,法律的执行可能存在差异,这给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其次,中国法律的透明度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

投资者通常希望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能够清晰地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中国法律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待提高。

最后,中国司法系统的效率和独立性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投资者希望能够获得有效和公正的司法保护,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司法独立性可以进一步增加境外投资者对中国法律环境的信任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境外投资者在中国的权益保护,建议中国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odi管理办法

odi管理办法

odi管理办法ODI管理办法是指对于中国企业在海外进行的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ODI(Outward Direct 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中国企业通过购买海外资产、设立企业、跨境兼并或合作等方式,直接投资到海外市场的行为。

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和企业的国际化进程,ODI管理办法变得尤为重要。

一、背景与意义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也积累了大量的资本和技术实力,开始了对外扩张的步伐。

境外直接投资不仅可以帮助中国企业融入全球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还有利于实现资源的配置与转移,拓宽企业发展空间。

因此,ODI管理办法的出台与落地具有重要的背景和意义。

二、主要内容1. 审批与管理制度ODI管理办法建立了审批与管理制度,对企业进行境外投资进行规范与指导。

审批制度主要包括投资申请、权限与责任、资金与融资等方面的内容,确保企业在投资过程中遵循相关法规与规定。

2. 监管和风险防控ODI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管和风险防控的要求。

监管主要涉及规模与比例、合规性和规范性、信息报告等方面,以确保企业的投资行为符合国家利益和政策导向。

3. 资本管制与跨境资金流动ODI管理办法对资本管制与跨境资金流动进行了规定。

境外投资必须遵守相关法规,确保资金安全与流动性。

同时,也要加强对资金洗钱、资金套利等违法行为的防控,维护金融秩序和稳定。

4. 合同与合同履行ODI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在境外投资中遵守合同与合同履行的原则。

企业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加强对商业纠纷与合同争议的解决机制,以保障投资的安全与稳定。

5. 回避与违规处罚ODI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回避与违规处罚的制度和标准。

境外投资需要遵守反腐败、反垄断、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同时也要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与法规。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合法而公正的处罚措施,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与形象。

三、挑战与机遇ODI管理办法的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比如不同国家的投资环境、文化差异、政策风险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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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指引
随着国力的增强及企业实力的提升,我国政府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政府各个部门也出台具体的政策,引导和鼓励中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在境外投资并购,逐步企业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热情很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企业仍然缺乏境外投资经验。

本文结合作者所参加的一些境外重大合资项目及相关问题的理解,就境外合资项目的操作需要考虑的事项以清单的形式提出粗浅的建议,供感兴趣的企业及朋友参考。

一、合资基本事项
1、合资方是个人、公司、合伙企业还是其他实体?是否是其他公司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母公司?
2、如果合资方是某一公司的子公司,其母公司能否保证子公司履行有关义务?
3、合资各方是否希望在合资意向书或条款清单中写入合资的主要条款?
4、合资各方是否同意设定一个排他谈判期,任何一方在排他期内不能与其他人接触与谈判?
5、合资谈判期间,是否会向对方披露公司的保密信息,是否考虑签订保密协议?
6、成立合资公司是否存在先决条件?比如合资方股东的同意、第三方融资的获得,在某些国家,合资可能需要该国政府部门的审批同意等。

二、合资各方的关系
合资各方的商业目标能够通过合资公司实现?下列安排是否可能取代成立合资公司并能够实现各方的商业意图:
1、双方签订产品或服务采购协议;
2、双方签订分销或代理协议
3、双方签订许可或特许协议;
4、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
5、完全收购对方公司100%股权;
6、设立独资子公司。

三、合资公司的业务
1、合资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
2、是否有比较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3、合资公司运营是否有地域上的限制?
4、合资公司是否需要行政审批、许可等?
5、设立或继续合资公司的运营是否需要任何税务清算?
四、融资
1、合资公司资金如何解决,合资股东首次出资形式是现金还是资产?
2、合资各方是否有必要从外部融资?如果如此,借款人需要哪些担保或保证等?
3、股东贷款能够免息吗?是否需要担保等?
4、通过债务融资与通过股权等权益融资的优点,包括税务及其他方面?
5、合资公司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比如公司运营资本、扩张等),如果如此,出资各方能够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增资?如果上述融资无法完成可能对合资公司运营的影响?
五、资产出资
1、各方是否以资产向合资公司出资?如果如此,上述资产是以直接转让或租赁/许可的方式移交给合资公司?通过资产的租赁/许可的方式出资是可以限定在一定时限内还是无限期的?
2、资产出资在税务方面的影响与评估?
3、出资的资产如何、何时评估?
4、出资的资产是否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5、是否需要就出资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及合同中设定陈述保证及补偿条款?
六、跨境交易法律问题
1、投资所在地是否有关于合资公司的特别法律?
2、合资协议的管辖法律?
3、当地关于外国投资者所有权及投资方面法律?
4、利润的支付及汇出是否任何限制,利润以何种货币支付,外汇兑换率如何计算等?
5、合资是否需要当地政府或行政部门同意?
七、竞争
1、合资公司是否会触发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等,包括美国哈特斯考特反托拉斯改进法、欧盟并购规定、欧盟条约81条及其他相关法律?如果如此,如何进行通知?需要特别行业的同意?
八、合资架构安排
1、合资业务通过独立的实体运营或通过合资各方之间直接的合同关系展开?比如,研发及市场开拓等通过直接合作形式可能更为合适。

2、如果合资业务通过一个独立的公司运作,该公司是否是一个已经成立的公司,还是单独设立的公司?
3、合资实体的组织形式?股份公司、有限责任责任公司、合伙或有限合伙、利润共享或收入分配安排等,上述任何一种安排都可能需要考虑到税务、信息公开性及投资架构的灵活性等因素。

4、仅在一个国家设立合资公司还是在不同的国家各自设立公司?该公司可否是离岸公司?
5、合资公司的架构是否考虑合资各方及合资公司本身税务安排利益最大化?
6、合资公司是否成为合资安排的一方?
7、合资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是否作为各方的退出策略?
九、会计
1、合资各方向合资公司的出资如何体现在财务报表?是否存在一方希望通过合并报表将合资公司纳入该方的财务报表?
2、合资公司将采用的财务政策?
一〇、合资公司股本
1、合资公司的授权股份及发行的股份额度?股份以哪一种货币标识?
2、是否发行具有不同权利的各类别股份(如优先分红类股票),同一类股票是否由多人持有等?
3、合资各方是否有义务认缴合资公司增发的股份,如果一方不能履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4、新发行的股票是按照各方出资比例认购还是某一方有优先认购权(行驶优先认购权将导致另一方的股本被稀释)?
一一、利润分配
1、合资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每年是否需要计提一定比例的利润,首次分红的额度是否进行限制等?
2、如何改变合资公司的分红政策?
3、是否存在税务及其他管制限制利润分配?合资各方是否有必要设立特殊架构用于利润分配?
一二、合资公司股东权益转让
1、合资公司股东权益转让是否有限制?为实质设立合资公司,是否需要在公司成立初始的一段时间内禁止转让权益?各方是否允许转让各自持有的一部分权益?
2、如果允许转让,其他方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3、如果权益转让该方其他集团公司或家族成员等,是否可以不受限于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4、转让的权益如何评估,按照市场价值、公平交易价值还是其他方法?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中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5、如果优先购买权未被行驶,一方是否有权要求清算合资公司?
6、合资各方是否考虑引入如下权利,共同出售权、拖带出售权、买或卖选择权等。

7、新的合资方是否需要按照原合资各方的条件签订合资协议?
8、如果一方将合资公司权益转让给另一方,是否需要变更合资公司名称?是否需要就合资公司需要继续使用卖方资产进行协议安排等?
9、合资方是否有权在特定条件下转让其所持有的权益,如合资公司偿债能力不足、违反合资协议或控制权改变等。

如何界定合资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10、是否允许合资方以其权益提供担保或质押等?
一三、合资公司董事会/管理层
1、董事会由多少董事构成,每一方派遣的董事?
2、每一方是否有权利免除董事职务,董事会本身是否有权任命额外的董事?
3、合资公司采取监督及执行双层董事架构是否合适?
4、董事会决议是简单多数还是绝大多数表决通过?
5、哪一方担任董事会主席,该主席在董事会表决出现僵局的情况下,是否有权投票?合资各方是否有权轮流任命董事会主席?
6、董事是否可以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7、董事会召开的地点及频率?
8、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人数的要求,如果为满足法定人数如何处理?是否可以通过书面决议的形式采取行动?
9、合资公司是否会与核心雇员签订雇佣协议及发明转让协议等?
10、合资公司是否会为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提供通行的激励政策?
一四、股东会会议
1、股东是否有决策权,如是,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及人数的要求等?
2、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及频率?
3、股东会对具体事项表决的比例及程序?
一五、少数股东利益保护
1、一致同意表决
2、特定比例的表决通过,如90%
3、股东按照股份列别分类表决权
4、变更合资公司成立的目的
5、变更合资公司的商业计划
6、修改合资公司公司章程
7、任命其他管理人员及签订雇佣协议
8、非按照通常管理完成某一交易或其他财务支出
9、收购、剥离或与其他实体进行合并等
10、进行重大贷款、提供担保等
11、批准合资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或有关安排
12、合资公司向合资各方融资
13、向合资各方进行分配或回购各方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
14、任免公司注册会计师
15、引入新的股东进入合资
16、启动合资公司的清算、解散、歇业、破产程序等
一六、陈述保证
1、合资各方需要做出的陈述与保证?
2、合资一方是否需要就其违反陈述保证条件向他方股东赔偿,该赔偿是否有上限限制?
3、合资一方是否被限制与合资公司进行竞争?包括地域限制及其他限制。

4、合资各方是否需要向合资公司提供商业机会?
5、合资各方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接触或使用属于合资公司的秘密信息?一方是否向另一方负有保密义务?
一七、行政管理
1、谁将担任合资公司秘书?通过哪一方任命专业顾问?
2、合资公司的商业及经营信息需要提供给合资各方?
3、股东将拥有何种权利来检查合资公司的财务及会计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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