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22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规土〔2015〕587号)
2015年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2015年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颁布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法规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颁布文号:深规土〔2013〕12号范围级别:地市级实施状态:有效公布时间:2013-01-08 实施时间: 废止时间: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文号:深规土〔2013〕12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月8日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我市地价测算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的宗地地价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按照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种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按商业40年、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30年,在设定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开发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我市基准地价主要适用于招拍挂出让产业用地底价确定及经批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国有企业改制用地的地价测算。
第四条基于基准地价标准及其修正体系的宗地地价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宗地地价,?基准地价×建筑面积×适用类型修正系数,土地开发程度扣减项第五条宗地地价涉及修正系数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建筑类型、土地使用期限、容积率、产业发展导向、地下空间、商业楼层、临时及短期利用修正系数。
具体修正数值按照本规则附表1、2、3、4、5、6、7、8执行,不涉及或不符合上述修正项的,缺省修正系数为1。
(二)涉及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的,产业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出具产业分类的证明文件。
宗地地价按各分项用途的基准地价标准测算,并按对应的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修正。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4号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管理的要求,为深入推进强区放权改革,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严格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控,经市政府同意,通知如下: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是城市更新工作重要环节,各区(含新区,下同)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中应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政策、标准及规则。
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执行统一的技术规则,但对于重点城市更新单元、紧邻深南大道且拆除用地面积为8万平方米以上的两类城市更新项目,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各项设施服务能力,符合法定图则规划的用地主导功能和《深圳市城市规划与准则》等相关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在市层面城市更新容积率审查技术规则基础上增加建筑面积。
上述例外情形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就增加规划建筑面积的情形、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开展专题研究,组织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交通、市政、公共配套等进行评审,属于第二类紧邻深南大道的情形,还应组织城市设计国际咨询。
在经专题研究、专家评审、国际咨询等环节充分论证研究可行后、报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查。
(二)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查同意的,按程序进行公示。
如有必要,还应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公众意见。
(三)公示无意见或区政府对公示意见处理后认为符合规定的,由区政府将规划草案及公示意见处理情况一并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艺术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建环委)审议。
2015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2015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7第1篇: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十条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3月11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和我市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制定、调整和调出。
第三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通过更新单元计划,划定拆除范围,明确申报主体、更新意愿、更新方向以及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等内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有关工作,拟订更新单元计划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负责更新单元计划备案,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统筹报批,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等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除重点更新单元以外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批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机构负责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单元标图建库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申报情形第五条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可申请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的公告-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的公告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的公告《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附件:1.《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一览表2.《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范围图(略)附件一:《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一览表编号辖区街道单元名称申报主体拟拆除重建用地面积(平方米)备注福田莲花街道天健工业园片区更新单元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63200①拟更新方向为居住等功能;②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不小于21500㎡。
2南山桃源街道西丽龙井方大更新单元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1645①拟更新方向为工业等功能;②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不小于拟拆除重建用地面积的15%。
3南山粤海街道后海(南油)更新单元深圳市南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13414①拟更新方向为居住等功能;②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不小于7400㎡。
南山沙河街道深业世纪山谷更新单元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98270①拟更新方向为居住等功能;②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不小于拟拆除重建用地面积的15%。
5宝安沙井街道芙蓉工业区更新单元深圳市沙井蚝四股份合作公司41562①拟更新方向为商业等功能;②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不小于8200㎡。
备注:1. 本计划内的城市更新单元,仅获准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更新单元规划审批通过后,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
试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8.29
•【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施行日期】2015.08.2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7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的决定》已经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
2015年8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的
决定
为了创新城市更新工作机制,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涉及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储备用地管理、档案管理事项外,调整至罗湖区行使。
二、上述所列职权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职权,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委托罗湖区城市更新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上述所列职权中,属于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职权,授权罗湖区政府行使。
三、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点期限两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2016)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
(2016)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6.11.12
【实施日期】2016.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9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政策,高效、有序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二、删除第三十五条中“本办法”字样。
三、在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一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的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四、在第五十条后增加一条:“为了推进强区放权,加快城市更新实施,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调整职责分工,创新工作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
此外,对条文序号重新编排。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深圳市2015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深圳市2015年享受优惠政
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深圳市2015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根据住宅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15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通告如下:
深圳市2015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货币单位:人民币。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2.01•【字号】深规划资源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2月1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理,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暂行措施》)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的审查。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以下简称规划容积)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规定建筑面积之和,包括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与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其中,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是指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共通道之外的地下建筑面积。
规划容积由基础容积、转移容积、奖励容积三部分组成。
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开发建设用地)是指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是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城市更新单元基础容积率是指基础容积与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第四条基础容积是指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基础容积之和。
地块基础容积按照《深标》关于密度分区与容积率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其中,涉及以下情形的,应按以下规定测算:(一)地块规划为单一用地性质的,按主导用途进行测算,其兼容功能不纳入测算;(二)居住、商业功能的混合用地,地块基础容积测算中居住功能占地块基础容积的比例取值如下:居住功能为第一主导功能的按60%取值;居住功能为第二主导功能的按40%取值。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深规划资源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2月28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由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和地下空间(以下简称开发建设用地)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为城市更新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用地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政策拟订和业务指导工作,每半年汇总各区审批情况并报告市政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开发建设用地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
各区城市更新机构负责具体审查及报批工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划定的项目拆除范围为单位,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分期实施时序进行用地审批:(一)涉及分期但不分项目实施的,以各分期分别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用地审批。
(二)不涉及分期但分项目实施的,以各分项目分别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用地审批。
(三)分项目后又分期实施的,以分项目内的各分期分别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用地审批。
关于《2015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二批计划》(草案)公示的公告
2015-05-19
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将拟定的《2015年深圳市城市更新
单元计划第二批计划》(草案)进行网上公示及现场公示。其中宝安区项目公示如下:
《2015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二批计划》(草案)一览表
份有限公司
的广场用地一处、不少于11300平方米的教育设来自整)施用地一处。
宝城25区城市
① 拟更新方向为商业、居住等功能;
深圳市宝安区城中村
新安街道 更新单元(范围
37255 ② 拟拆除用地范围内应落实不小于4266平方
(旧村)改造办公室
调整)
米的广场用地一处。
1.本表所列的城市更新单元须按照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及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等工作后方可实施开发
公司
围调整)
定图则落实不小于7623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一处。
辛养工业区城市
① 拟更新方向为居住等功能;
深圳市沙井辛养股份
沙井街道 更新单元(范围
54718 ② 拟拆除用地范围内应落实公共利益项目等用
合作公司
调整)
地不小于10545平方米。
衙边工业区城市深 圳 市 沙 井 衙 边 股 份
沙井街道
52925 ① 拟更新方向为新型产业等功能。
② 拟拆除用地范围内除按法定图则落实道路、
2 宝安区 松岗街道
22791
市更新单元 公司
不小于1420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外,还应落实不小
于4500平方米的独立公共利益项目用地一处。
岗润工业区城市深 圳 市 岗 润 实 业 发 展
3 宝安区 松岗街道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8号文)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文件深国房【2004】8号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各分局、各处室、局直属各有关单位:我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已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深规土【2003】627号)发布,并以市政府公报形式通告执行。
为规范我局地价测算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测算原则见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
二、原特区、宝安及龙岗区执行的地价测算原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测算地价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其相应的地价方案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O O四年六月九日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按以下原则测算:1、按公告基准地价经修正系数修正并结合土地开发程度确定。
2、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小于1的(含种养用地)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计算。
3、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时,分别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计算后合计。
二、修正系数包括用地类型(见表1)、年期(见表2)、容积率等(见表3、4)。
宗地的使用年限确定后,各类用途房地产的年限与对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不同时,需分别对这些房地产的地价进行年期修正。
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的原则:毛地(指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和自行平整的土地)出让时按土地面积10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按土地面积6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自行平整土地的,按土地面积4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
四、宗地出让的地价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金及市政配套设施金三部分。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地价的15%,土地开发金和市政配套设施金占地价的85%(其中土地开发金为土地面积100元/平方米)。
对于自行支付征地款和自行平整的项目用地,其地价不包含土地开发金。
五、已建成的合法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核准进入市场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09•【字号】深规土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8年2月9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进一步规范旧屋村范围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屋村范围,是指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实施前,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大鹏六区(含新区)在《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以下简称《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形成(以下简称已经建设)、且现状主要为原农村旧(祖)屋等建(构)筑物的集中分布区域。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可以纳入旧屋村范围:(一)《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屋(含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坍塌或者废弃但墙基尚存的情形)。
(二)《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屋,在2009年6月2日之前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不涉及扩大建筑基底范围,且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后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的。
(三)《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教育(幼儿园、托儿所、村小学等)、医疗卫生(卫生所、公厕等)、交通(村道、街巷、胡同等)、民俗活动(礼堂、祠堂等)、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村委会、农贸市场等)等公共服务设施,现状仍用于公共服务功能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序号决策事项名称组织承办部门决策时间计划1编制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市发展改革委6—12月2编制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市科技创新委6—12月3制定深圳市环境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作方案(2015年—2017年)市人居环境委6—12月4制定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方案市科技创新委6—12月5制定自贸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实施方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委会6—12月6制定前海合作区2015年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市前海管理局6—12月7制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与租售办法市住房建设局6—12月8调整管道天然气价格政策市发展改革委6—12月9调整自来水价格政策市发展改革委6—12月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序号决策听证事项名称组织承办部门1调整管道天然气价格政策市发展改革委2调整自来水价格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结束——。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清退用地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清
退用地处置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深规土[2015]67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0.30
【实施日期】2015.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清退用地处置规定》的通知
(深规土〔2015〕67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城市更新清退用地处置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5年10月30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清退用地处置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4〕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推进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广东省“三旧”改造和本市城市更新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清退用地,是指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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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规土〔2015〕587号)
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日期:2015-11-20
各处、各直属单位、各管理局、各事业单位(法定机构):
为保证城市更新地价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的统一性,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地价测算时点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时点为单元规划批复文件的签发时间,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变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属于单元规划修改的,为首次批复文件的签发时间;属于单元规划调整的,为调整规划批复文件的签发时间。
(二)城市更新项目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时点为用地申请已经委员会审议同意的前提下,实施主体向我委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符合测算地价条件的当次受理时间。
涉及以市场评估地价计收地价的,评估基准日为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时点。
(三)按更新单元规划实施的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项目申请签订补充协议的,地价计收时点为其当次申请的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如满足《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4〕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涉及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的部分,可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时的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二、关于地价测算次序
(一)市政府2006年确定的70个项目用地按《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测算;
(二)其它类别用地,按照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城中村用地(《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用地)、旧屋村用地、国有已批用地(含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按照《暂行措施》第一(三)项处置用地的次序进行测算。
国有已批用地适用多种改造类型地价政策的,按各改造类型的用地面积比例分别测算。
(三)小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先按照《暂行措施》第二十一条进行地价测算(涉及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的按照分割转让地价标准进行),其余建筑面积适用《暂行措施》第十条的,再按照第十条进行测算。
三、关于地价测算步骤
(一)按照各类别用地面积及改造后各建筑功能的平均容积率梳理各类别用地分摊的各建筑功能建筑面积;
(二)按照各类别用地的地价政策分别测算各类用地各建筑功能应缴的地价;
(三)汇总项目各建筑功能地价,计算出项目总地价。
项目包含多个地块的,先计算项目各建筑功能的平均单价,再测算各地块各建筑功能地价,最后汇总计算出各宗地地价。
四、关于几种特定情形的地价测算
(一)地下商业的地价测算
城市更新项目位于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用地范围内的地下商业,根据其地上部分地价测算用地类别分别按照以下方法测算,其中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计收的适用地下空间修正系数。
涉及多种类别用地的,按各类别用地的用地面积比例所分摊的地下商业建筑面积分别测算。
1.属于城中村用地、旧屋村用地、市政府2006年确定的70个项目用地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计收地价;属于按照《暂行措施》第一(三)项处置用地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110%计收地价。
2.属于拆除重建类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改造为住宅、办公、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按照市场评估地价计收地价;改造为工业(含现代物流)的,地下商业限定自用或整体转让(以宗地为单位的整体转让)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计收地价,需分割转让的,按照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改造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及城市基础设施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计收地价,限定整体转让。
3.属于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住宅、办公、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按照市场评估地价计收地价;
4.其他情形按照地上建筑物地价测算规则进行测算。
(二)地下停车场(库)的地价测算
位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用地范围内、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地下停车场(库),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收地价,适用地下空间修正系数;该停车场(库)属于独立宗地的,可整体转让。
(三)工业用地上的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以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适用基准地价部分分别按照办公、住宅(单身宿舍)、商业建筑类型适用相应的基准地价标准。
(四)项目包含多个地块的,某建筑功能的基准地价按各地块该功能的基准地价及该地块该功能的建筑面积占项目该功能总建筑面积比例加权平均确定。
五、关于分摊与扣减
(一)适用《更新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计收地价的,地下空间及免收地价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按容积率分段计收地价范围。
(二)涉及原有合法建筑面积分摊的,按照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各建筑功能建筑面积占可参与分摊的总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其中,地下空间及免收地价的建筑面积不参与分摊。
(三)涉及原有地价扣减的,可用于地价扣减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包括项目拆除范围内国有已批用地上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和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的建筑面积,以及已按照深规土〔2013〕294号文取得处理意见书的建筑面积。
项目拆除范围内手续完善的各类用地总用地面积超出拆除范围用地面积,按地价测算的用地类别次序,超出部分属国有已批用地的,国有已批用地上按超出部分用地比例核算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原有合法建筑面积。
根据《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条进行地价测算涉及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属非商品性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补缴相应地价转为商品性质。
(四)城市更新地价不涉及土地开发程度扣减。
六、关于基准地价的修正系数
(一)城市更新项目的建筑类型修正系数、土地使用期限修正系数、地下空间修正系数按照《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确定。
(二)拆除重建类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经市产业部门认定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限定自用或整体转让的工业楼宇适用《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确定的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修正系数。
(三)城市更新地价不涉及容积率修正。
七、关于工业楼宇的地价测算
(一)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涉及本更新单元范围内安置回迁的,宗地内安置回迁物业、扣除安置回迁物业以外的其它物业可分为两个整体,分别选择自用、整体转让或分割转让,两者适用的地价、增值收益缴纳标准一致,但安置回迁物业仅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选择整体转让:1.安置回迁对象为单一权利人;2.安置回迁物业内厂房及研发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低于安置回迁物业总建筑面积的70%。
(二)适用《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的地价政策的建筑面积约定可以转让的,可扣减原用地已缴纳地价的剩余期限地价。
仅约定部分分
割转让的,按申请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占该更新项目批准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扣减原用地已缴纳地价的剩余期限地价。
(三)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约定整体转让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地价。
(四)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与其所在整体(不含已批准分割转让并缴足地价的建筑面积)已缴交的平均楼面地价的剩余期限地价之差作为单价测算并补缴地价;配套设施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
以上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市规划国土委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