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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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文)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文)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2004年6月9日各分局、各处室、局直属各有关单位:我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已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4年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深圳规土[2003]627)发布,并以市政府公报形式通告执行。

为规范我局地价测算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测算原则见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

二、原特区、宝安及龙岗区执行的地价测算原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测算地价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让的,其相应的地价方案不再调整。

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按以下原则测算:1、按公告基准地价经修正系数修正并结合土地开发程度确定。

2、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小于1的(含种养用地)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计算。

3、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时,分别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计算后合计。

二、修正系数包括用地类型(见表1)、年期(见表2)、容积率等(见表3、4)。

宗地的使用年限确定后,各类用途房地产的年限与对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不同时,需分别对这些房地产的地价进行年期修正。

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的原则:毛地(指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和自行平整的土地)出让时按土地面积10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按土地面积6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自行平整土地的,按土地面积4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

四、宗地出让的地价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金及市政配套设施金三部分。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地价的15%,土地开发金和市政配套设施金占地价的85%(其中土地开发金为土地面积100元/每平方米)。

对于自行支付征地款和自行平整的项目用地,其地价不包含土地开发金。

五、已建成的合法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核准进入市场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

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现行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并办理相关手续。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供公示地价测定有关资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供公示地价测定有关资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供公示地价测定有关资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04•【字号】深府[1996]299号•【施行日期】1996.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供公示地价测定有关资料的通知(1996年10月4日深府〔1996〕2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土地使用制度和管理体制,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国家土地收益,市政府决定在年底前对特区范围内的土地开展公示地价测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公示地价测定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因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市规划国土局是公示地价测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审核、处理和解释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要求的规定时间内提供资料,并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准确和完整。

三、公示地价测定所需的资料分为两部分:一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详见所附《深圳经济特区公示地价测定的主要图件和资料》);二是由市规划国土局组织人员进行社会抽样调查所获得的资料。

请各有关部门于11月20日前将资料送市规划国土局(地址:振兴路6号建艺大厦401室,联系人:朱延峰,联系电话:3231564)。

社会抽样调查也应同时完成。

附:深圳经济特区公示地价测定的主要图件和资料深圳经济特区公示地价测定的主要图件和资料一、公示地价测定工作所需的主要图件主要用于绘制因素因子的分布位置、作用分值,划分土地级别,量算各级别土地面积,绘制各类型土地的基准地价图等。

包括:(一)城区市政设施现状及详细规划图。

1.道路网络;2.燃气工程;3.给水工程;4.雨水、防洪工程;5.污水工程;6.电力工程;7.邮政、电讯工程等。

(二)地形图。

(三)用地现状、规划图。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确保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确保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确保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深府办[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确保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深府办〔2011〕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的要求,我市已确定了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即:全市新建住房价格指数的涨幅低于本市年度生产总值和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确保实现本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决贯彻执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落实政府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中的责任。

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和加强住房保障的职责。

二、确保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我市年度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加强市场监测与价格分析,严格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供应计划管理,促进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应,确保2011年全市新建住房价格指数的涨幅低于本市年度生产总值和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

三、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住房建设部门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加快工程进度,通过新增住房用地建设、城市更新项目配套建设、企业利用存量用地建设、政府收购房源、将企事业单位自有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等方式建设和筹集保障性住房,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严格落实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责任目标。

征地拆迁分户技术报告模板(均价稿)

征地拆迁分户技术报告模板(均价稿)

深汕公路改造工程(一期)拆迁补偿估价技术报告估价项目名称: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坑梓街道老坑社区盘古石居民小组黄日欢拥有的测绘编号为FC:2007-1的房地产、构筑物等附属物以及自行装修装饰(二次装修)拆迁补偿估价技术报告委托方:深圳市龙岗区坑梓街道办估价方:深圳市国房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估价人员:蒋秀峰李华勇徐援泽宋娟估价作业日期:二○○八年一月六日至二○○八年三月八日估价报告编号:深国房评(技)字第xxx号目录一、估价技术报告------------------------------------------------------------------------------- 2(一)个别因素分析------------------------------------------------------------------------ 2(二)区域因素分析------------------------------------------------------------------------ 2(三)市场背景分析------------------------------------------------------------------------ 3(四)最高最佳使用分析------------------------------------------------------------------ 5(五)估价方法选用------------------------------------------------------------------------ 5(六)估价测算过程------------------------------------------------------------------------ 6(七)估价结果确定---------------------------------------------------------------------- 15一、估价技术报告(一)个别因素分析详见《估价结果报告》中“估价对象”描述。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深国房规[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的通知(深国房规〔2009〕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不动产估价业务管理,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现就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不动产估价机构可以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出具不动产估价报告,使用"深圳市不动产估价报告"封面和封底,装订整洁、规范,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经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签字后加盖不动产估价机构公章。

二、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出具的估价报告由估价师通过本人密钥撰写和审核,经估价机构密钥确认后打印,具有统一的电脑编号。

三、"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密钥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互联网管理的规定申请办理。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报告"封面和封底使用统一的印制版式,不动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印制版式的要求自行印制,也可以委托不动产估价行业协会统一印制。

四、不动产估价机构不得出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动产估价报告。

20150922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规土〔2015〕587号)

20150922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规土〔2015〕587号)

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规土〔2015〕587号)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日期:2015-11-20各处、各直属单位、各管理局、各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为保证城市更新地价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的统一性,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地价测算时点(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时点为单元规划批复文件的签发时间,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变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属于单元规划修改的,为首次批复文件的签发时间;属于单元规划调整的,为调整规划批复文件的签发时间。

(二)城市更新项目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时点为用地申请已经委员会审议同意的前提下,实施主体向我委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符合测算地价条件的当次受理时间。

涉及以市场评估地价计收地价的,评估基准日为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时点。

(三)按更新单元规划实施的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项目申请签订补充协议的,地价计收时点为其当次申请的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如满足《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4〕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涉及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的部分,可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时的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二、关于地价测算次序(一)市政府2006年确定的70个项目用地按《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测算;(二)其它类别用地,按照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城中村用地(《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用地)、旧屋村用地、国有已批用地(含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按照《暂行措施》第一(三)项处置用地的次序进行测算。

国有已批用地适用多种改造类型地价政策的,按各改造类型的用地面积比例分别测算。

(三)小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先按照《暂行措施》第二十一条进行地价测算(涉及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的按照分割转让地价标准进行),其余建筑面积适用《暂行措施》第十条的,再按照第十条进行测算。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3.12.21•【字号】深规土[2003]62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深规土[2003]627号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公告基准地价是指以网格地块为单元,分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按照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商业40年、办公5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在设定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土地开发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平均市场价格。

现将2004年度深圳市公告基准地价以分区分用途地价图形式予以通告。

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本次公告基准地价适用范围为深圳市行政辖区。

二、我局宗地地价测算系统相应采用本次公告基准地价,通过一定的修正计算得出宗地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以宗地地价为准。

具体宗地地价按以下原则并经有关修正系数修正确定:(一)建筑容积率大于1的用地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容积率小于1的用地(含种养用地)按土地面积计价。

(二)出让地块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时,分别按各用途面积和单价计算,然后合计为总地价。

具体单价根据用地类型、年期、楼层等情况经修正系数修正确定。

(三)已享受地价优惠政策的用地,不再扣减土地开发成本。

对于符合多项地价优惠政策的用地,用地单位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

(四)本次公告基准地价未涵盖的用地项目或特殊用地,我局可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审定后确定其公告基准地价或宗地地价。

三、本次公告基准地价图中地价数据为该数据左下角点的地价水平,单位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人民币计价。

四、本次公告基准地价有效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期限内标准有调整的将另行通告,并以最新通告的标准为准。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一、通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规范我市地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1.2 规则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租金及临时用地使用费(以下简称地价)的确定。

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不计收地价。

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或划拨方式转为有偿使用的土地,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计收地价,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收地价。

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的土地,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确定作价出资金额。

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作价出资金额。

临时使用土地,应根据本规则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其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主体的,不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1.3 土地的市场价格定义我市土地的市场价格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应根据土地区位及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区分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用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进行评估。

其中,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的权重分别取70%和30%。

1.4 地价测算单位我市地价测算以宗地为单位,以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

1.5 地价测算时点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的底价,按编制供应方案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时点确定。

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地价,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被授权或委托单位)依法受理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合同(以下简称供应合同)申请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按受理申请的时点确定。

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土地的作价出资金额,按编制作价出资方案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时点确定。

土地供应后经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地价,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被授权或委托单位)依法受理签订供应合同申请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按受理申请的时点确定。

土地整备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深圳地价测算规则政策解读(20191021)

深圳地价测算规则政策解读(20191021)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的政策解读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在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经过几年的深入研究和反复论证,我市标定地价及配套地价测算规则已形成最终成果,经市政府批准,于日前正式印发。

至此,深圳成为全国率先全面应用标定地价的城市。

新时期,建立标定地价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建立标定地价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重要举措。

8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赋予深圳新的伟大历史使命,其中特别要求深圳深化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改革。

建立标定地价体系是意见发布实施后,率先落实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体系、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的具体行动,我市标定地价的全面应用将为全国其他城市提供鲜活的“深圳方案”。

第二,建立标定地价体系是持续改善我市营商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本次标定地价改革严格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导向,在地价评估、应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推进了地价的公开化、透明化,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及民生设施建设成本,有利于提高行政服务效能,营造更优越的营商环境,使深圳在粤港澳大湾区中更好发挥核心引擎作用。

第三,建立标定地价体系是实现空间提质增效、推动城市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地价是土地市场无形之手的“指挥棒”和“信号灯”。

通过充分发挥标定地价的调节作用,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引导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推动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土地整备等工作开展,积极引导各类存量低效用地挖潜,实现用最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撬动最大的经济增长,有力保障城市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一是统一地价管理体系。

在地价标准上,建立了以标定地价为核心“一套市场地价标准”,今后将通过定期更新,确保标定地价及时、准确地反应市场价格水平;在地价管理上,将新出让用地、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土地整备等涉及的各类地价测算规则,全部整合到《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中,实现了“一个测算规则”,强化了地价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颁布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法规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颁布文号:深规土〔2013〕12号范围级别:地市级实施状态:有效公布时间:2013-01-08 实施时间:废止时间: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文号:深规土〔2013〕12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月8日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我市地价测算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的宗地地价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按照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种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按商业40年、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30年,在设定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开发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我市基准地价主要适用于招拍挂出让产业用地底价确定及经批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国有企业改制用地的地价测算。

第四条基于基准地价标准及其修正体系的宗地地价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宗地地价=∑基准地价×建筑面积×适用类型修正系数-土地开发程度扣减项第五条宗地地价涉及修正系数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建筑类型、土地使用期限、容积率、产业发展导向、地下空间、商业楼层、临时及短期利用修正系数。

具体修正数值按照本规则附表1、2、3、4、5、6、7、8执行,不涉及或不符合上述修正项的,缺省修正系数为1。

(二)涉及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的,产业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出具产业分类的证明文件。

宗地地价按各分项用途的基准地价标准测算,并按对应的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修正。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颁布机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法规来源: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颁布文号:深规土〔2013〕12号围级别:地市级实施状态:有效公布时间:2013-01-08实施时间:废止时间: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文号:深规土〔2013〕12号各有关单位:《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月8日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我市地价测算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围,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的宗地地价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按照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种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按商业40年、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30年,在设定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开发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我市基准地价主要适用于招拍挂出让产业用地底价确定及经批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国有企业改制用地的地价测算。

第四条基于基准地价标准及其修正体系的宗地地价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宗地地价=∑基准地价×建筑面积×适用类型修正系数-土地开发程度扣减项第五条宗地地价涉及修正系数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建筑类型、土地使用期限、容积率、产业发展导向、地下空间、商业楼层、临时及短期利用修正系数。

具体修正数值按照本规则附表1、2、3、4、5、6、7、8执行,不涉及或不符合上述修正项的,缺省修正系数为1。

(二)涉及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的,产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出具产业分类的证明文件。

宗地地价按各分项用途的基准地价标准测算,并按对应的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修正。

(三)容积率小于1的宗地,其建筑面积按照容积率为1测算。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文)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文)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2004年6月9日各分局、各处室、局直属各有关单位:我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已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4年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深圳规土[2003]627)发布,并以市政府公报形式通告执行。

为规范我局地价测算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测算原则见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

二、原特区、宝安及龙岗区执行的地价测算原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测算地价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让的,其相应的地价方案不再调整。

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按以下原则测算:1、按公告基准地价经修正系数修正并结合土地开发程度确定。

2、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小于1的(含种养用地)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计算。

3、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时,分别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计算后合计。

二、修正系数包括用地类型(见表1)、年期(见表2)、容积率等(见表3、4)。

宗地的使用年限确定后,各类用途房地产的年限与对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不同时,需分别对这些房地产的地价进行年期修正。

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的原则:毛地(指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和自行平整的土地)出让时按土地面积10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按土地面积6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自行平整土地的,按土地面积4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

四、宗地出让的地价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金及市政配套设施金三部分。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地价的15%,土地开发金和市政配套设施金占地价的85%(其中土地开发金为土地面积100元/每平方米)。

对于自行支付征地款和自行平整的项目用地,其地价不包含土地开发金。

五、已建成的合法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核准进入市场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

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现行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并办理相关手续。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一、通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规范我市地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1.2规则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租金及临时用地使用费(以下简称地价)的确定。

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计收地价。

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或划拨方式转为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计收地价,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收地价。

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确定作价出资金额。

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作价出资金额。

临时使用土地,应根据本规则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其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主体的,不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1.3土地的市场价格定义我市土地的市场价格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应根据土地区位及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区分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用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进行评估。

其中,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的权重分别取70%和30%。

1.4 地价测算单位我市地价测算按宗地为单位,以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

1.5 地价测算时点招拍挂方式供应用地的底价,以编制供应方案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时点确定。

协议方式供应用地的地价,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合同(以下简称“供应合同”)申请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按受理申请的时点确定。

作价出资方式供应用地的作价出资金额,以编制作价出资方案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时点确定。

土地出让后经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地价,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签订供应合同申请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按受理申请的时点确定。

土地整备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附表(20年修订稿)附表1建筑类型适用地价标准及修正系数表【模板】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附表(20年修订稿)附表1建筑类型适用地价标准及修正系数表【模板】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附表
(2020年修订稿)
附表1 建筑类型适用地价标准及修正系数表
序号
建筑类型
适用地价
类型
修正
系数
1
厂房(含新型产业用地中的厂房)
工业
1
2
仓库(含物流用地中的仓库)
1
3
公用设施、市政设施及施工配套设施、训考场、殡葬设施
0.3
交通设施(不含加油站、加气站、训考场、社会停车场(库)),综合管廊
2.在完成竣工验收后,或竣工验收前(含竣工超面积测算补缴地价情形)但规划许可文件或供应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商业楼层和相应建筑面积的,按照相关文件中明确的商业楼层和相应建筑面积测算地价;其余情形的商业楼层和相应建筑面积按照宗地面积和建筑覆盖率等条件计算。
3.按照宗地面积和建筑覆盖率等条件计算各楼层商业面积时,宗地面积应扣除规划许可文件或供应合同中明确需要独立占地建设的学校等配套设施;规划许可文件或供应合同中明确需要设置在首层或其他具体楼层的配套设施,可在对应的商业楼层面积中扣除。满足上述规定后,各楼层商业面积按照逐层依次向上填充的规则确定。
0.9730
1.0700
1.0823
1.2242
24
0.7134
0.8341
0.8196
0.8976
59
0.9759
1.0721
1.0850
1.2279
25
0.7286
0.8496
0.8360
0.9168
60
0.9786
1.0741
1.0875
1.2314
26
0.7432
0.8642
0.8515
0.9351
2.宗地地价测算中土地使用年期的计算从地价测算时点起至土地使用期满时点为止,不足1年的按1年计。

深圳市城市更新地价评估操作规程

深圳市城市更新地价评估操作规程

深圳市城市更新地价评估操作规程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更新已经成为了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城市更新地价评估是城市更新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深圳市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城市更新地价评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标准化城市更新地价评估工作,特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地价评估操作规程。

二、目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地价评估操作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城市更新地价评估工作,提高其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保障城市更新地价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准确性。

三、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评估工作,包括城市更新拆迁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等相关领域。

四、评估主体1. 评估机构本规程规定的城市更新地价评估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

2. 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熟悉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市场情况。

五、评估程序1. 立项评估工作应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委托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 调研评估人员应当对评估地点进行实地调研,并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

3. 分析评估人员应当对调研所得数据进行分析,运用相应方法和模型进行地价评估。

4. 编制报告评估人员应当编制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内容。

5. 审核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进行审核,确保评估过程及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6. 公示评估结果应当依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评估要求1. 科学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市场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模型进行评估。

2. 公正性评估工作应当公正、公平,不得受到任何利益干扰。

3. 准确性评估结果应当准确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七、其他规定1. 监督检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评估工作的规范进行。

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规程的评估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深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7.04•【字号】深规土[2002]394号•【施行日期】200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7月4日深规土[2002]394号)经研究决定,我市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物价局制定的《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暂行规定》房价计算方法的原则是房屋总价不变,计价方式有所调整,其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促使房屋交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减少房屋面积纠纷,维护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各单位要向市民广泛宣传房价计算方法,接受市民咨询,解释市民疑问,避免市民误解。

二、从2002年10月1日起,凡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执行《暂行规定》中的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方法。

在此之前已批准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可按原定的价格计算方法销售,也可执行《暂行规定》。

已签订购销合同的,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计算。

三、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应标明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并详细列出与该套(层)房屋有关的分摊的共有面积和属于公共部分但不计共有建筑面积的范围。

测绘部门应依据《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竣工测绘,对不符合报建功能及超面积的项目,必须在报告中标明,并转地政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和房地产登记册,应按测绘报告的内容记载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并记载与该套(层)房屋有关的分摊的共有面积和属于公共部分但不计共有建筑面积的范围。

四、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商品房的开发建设、销售、验收、登记发证手续,加强管理,保证商品房的公共配套设施严格按批准的报建图纸施工,防止少建、漏建现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8.30•【字号】深建字[2004]88号•【施行日期】200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8月30日深建字[2004]88号)为规范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和广东省建设厅、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书工本费的通知》(粤建管字〔2000〕123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只能酌情收取工本费,并应当出具正规发票或收据。

二、提倡采用无纸化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免费发放电子招标文件或者电子资格预审文件。

三、建议发售招标文件(不含设计文件)收取的工本费不得超过人民币500元/套。

四、建议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工本费不得超过人民币200元/套。

五、招标工程的设计文件一般可以暂借的形式向投标人发放,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酌情收取押金,但金额以不高过本通知附件收费标准的120%为宜,并应出具押金收据;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时,应向投标人退还押金;投标人损毁设计文件的,可按本通知附件的收费标准相应扣减押金。

六、招标工程的设计文件确需发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工本费不宜超过本通知附件的收费标准;采用光盘的形式整体发售设计文件电子文档的,光盘收费不宜超过150元/张。

附件:设计文件发售收费标准┏━━━━━━━━━━━━━━━━┯━━━━━━━━━━━━━━━━┓┃类别/幅面│价格(元/张)┃┠────────────────┼────────────────┨┃A0│ 5.00┃┠────────────────┼────────────────┨┃A1++│ 4.00┃┠────────────────┼────────────────┨┃A1│ 2.50┃┠────────────────┼────────────────┨┃A2++│ 2.00┃┠────────────────┼────────────────┨┃A2│ 1.50┃┠────────────────┼────────────────┨┃A3│ 1.00┃┠────────────────┼────────────────┨┃A4│ 1.00┃┗━━━━━━━━━━━━━━━━┷━━━━━━━━━━━━━━━━┛。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深圳市宗地地价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所获取的价款,也是城市土地交易的重要指标之一。

深圳市作为中国经济特区,土地资源紧缺,土地价值高昂,因此宗地地价测算规则对土地市场的规范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一、宗地地价测算规则的制定背景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和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确保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宗地地价测算规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土地交易行为,防止虚假炒作和恶意排挤,保障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1.测算对象:宗地地价测算规则适用于深圳市各类土地交易活动,包括土地出让、租赁、转让等。

测算对象主要是指土地用途、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等级等相关要素。

2.测算方法:宗地地价的测算主要采用市场化测算方法,参考周边同类土地交易价格、政府指导价格、土地评估报告等资料,结合土地特性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通过综合评估确定宗地地价。

4.测算程序:宗地地价的测算程序包括信息收集、调查研究、数据分析、专家评审等环节,确保测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测算结果:宗地地价的测算结果将用于土地交易的定价、支付、结算等环节,作为土地供求双方协商的参考依据,促进土地市场的顺利交易和发展。

1.促进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宗地地价测算规则的实施使土地市场价值更加透明和公平,避免了土地价格的虚假炒作和恶性竞争,维护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

2.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宗地地价测算规则的实施使土地资源得以合理配置和利用,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组合和有效利用,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开发效益。

3.增强政府监管能力:宗地地价测算规则的实施使政府能够更好地监督和管理土地交易活动,加强了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监管力度和能力,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尽管宗地地价测算规则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如价格波动较大、测算标准不够精准、测算程序存在漏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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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
2004年6月9日
各分局、各处室、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我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已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4年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深圳规土[2003]627)发布,并以市政府公报形式通告执行。

为规范我局地价测算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测算原则见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

二、原特区、宝安及龙岗区执行的地价测算原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
为准。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测算地价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让的,其相应的地价
方案不再调整。

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
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按以下原则测算:
1、按公告基准地价经修正系数修正并结合土地开发程度确定。

2、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小于1的(含种养用地)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计算。

3、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时,分别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计算后合计。

二、修正系数包括用地类型(见表1)、年期(见表2)、容积率等(见表3、4)。

宗地的使用年限确定后,各类用途房地产的年限与对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不同时,需分别对这些房地产的地价进行年期修正。

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的原则:毛地(指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和自行平整的土地)出让时按土地面积10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按土地面积6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自行平整土地的,按土地面积4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

四、宗地出让的地价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金及市政配套设施金三部分。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地价的15%,土地开发金和市政配套设施金占地价的85%(其中土地开发金为土地面积100元/每平方米)。

对于自行支付征地款和自行平整的项目用地,其地价不包含土地开发金。

五、已建成的合法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核准进入市场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

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现行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协议出让的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经批准进入市场或改变用途的按现行地价标准计算地价,原缴交的地价可抵作地价款。

已与原宝安县(或宝安区于1993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付清合同地价款),但未缴交市政配套费的用地,经批准完善用地手续的,在年期、用途、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其配套费按现行地价标准的50%补交;其中,原按协议地价标准缴交了出让金、开发金的工业用地,转为商品性质。

对特区外按原协议地价标准或基准地价标准缴交了全地价(即出让金、开发费、市政费)且未作优惠减免的工业厂房及生产配套设施,视为已缴交了相应的市场地价。

七、商品性质房地产改变用途的,按改变用途前后的现行地价差额计收地价。

八、城市更新项目的地价确定原则:
1、1992年市政府按一定程序划定的旧城旧村改造范围内的用地,以及原农村征用时留用的工商发展用地,按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计收地价,拆迁补偿费由改造单位自行负责;今后市政府根据需要批准确定的改造范围(如城中村等)内的用地,按市政府相关规定计收地价。

2、原行政划拨用地改造经批准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在建筑物及附着物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改造单位可申请在地价中抵扣拆迁补偿费。

被拆迁的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的拆迁补偿费采用市场评估,即相应商品房的评估市场价值减去相应土地部分的评估市场价值。

对于房改房项目,其减去的相应土地部分价值按市政府规定的补地价标准计算。

3、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经批准改造的,按批准的改变条件(如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功能或延长年期等)计收地价,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功能不再计收地价,拆迁补偿费不再抵扣。

九、经批准自行推山、填海造地等开发土地的,以及其他公告基准地价未涵盖的用地类型、国土部门划定的特殊海滨用地以及其它特殊用地项目,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委托专业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市国土管理部门按程序审定后确定其公告基准地价或具体地价。

十、享受地价优惠政策的用地,不再扣减土地开发成本;对于符合多项地价优惠政策的用地,用地单位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

十一、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其政府土地收益部分均按毛地出让市场地价的25%计收。

其中,属于非自行支付征地款和非自行平整的,其土地开发成本由用地单位向有关土地开发单位支付;由国土部门征用和平整的,用地单位还应按土地开发金的标准(即100元/平方米土地面积)支付。

十二、现代物流园区内的项目用地按规划用途的现行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如规划未明确土地用途或直接明确为物流项目用地的,按商业、仓储各占一定比例计收地价。

十三、地价缴款通知单有效期为2个月,有效期内未缴纳地价款的,原缴款通知单无效。

表1、用地类型修正系数表
表2、分用途土地年期修正系数
[说明] 本表解决不同年限的地价计算问题,此表中的修正系数视土地市场及经济状况定期调整。

表3、工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表4、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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