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的质押合同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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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制度的法律后果(3篇)

无权处分制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权处分制度是指当民事主体在缺乏处分权的情况下,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无权处分制度的规定较为详细,明确了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无权处分行为的认定、法律后果以及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无权处分行为的认定1. 处分权人未授权处分权人未授权,是指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人的同意,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例如,甲将其房屋出售给乙,但未通知丙,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出租给丁。

2. 处分权人撤销授权处分权人撤销授权,是指处分权人先前授权处分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但后来撤销了该授权,而处分人仍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

例如,甲授权乙出售其车辆,但后来甲撤销了该授权,乙仍擅自将该车辆出售给丙。

3. 处分权人丧失处分权处分权人丧失处分权,是指处分权人因法定原因丧失了处分权,而处分人仍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

例如,甲将其房屋抵押给乙,后因甲无力偿还债务,乙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甲仍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丙。

4. 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处分权,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了处分权的行为。

例如,甲将其房屋出售给乙,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售给丙。

三、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1. 处分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这意味着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

2. 恢复原状责任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给原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具体包括:(1)返还财产:无权处分人应当将擅自处分的财产返还给原所有权人。

(2)赔偿损失:无权处分人因擅自处分财产给原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恢复原状:无权处分人应当将擅自处分的财产恢复到原状。

3. 违约责任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第三人因合同无效而遭受损失的,无权处分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

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

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一、物权行为的基本概念物权行为是指物权人依法对所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所能采取的法律行为,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担保等行为。

物权行为是物权的本质表现,是保证物权人合法权益的手段。

在民法典中,物权行为主要分为三类:1.占有行为:占有是获得物权的必要条件,占有行为是指物权人在具有事实占有的基础上,对物品进行保护和维护的行为,例如修缮、保险等。

2.使用行为:使用是物权人获取物品收益的方式,使用行为是指物权人依法进行物品的利用或消费,例如使用、收益等。

3.处分行为:处分是指物权人对物品进行交易或让与的行为,是物权最常见的行为之一,处分行为是指物权人依法进行物品的出售、赠与、租赁、抵押等交易或让与行为。

二、无权处分的概念无权处分是指物权人在未取得物品的所有权或者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对物品进行处分的行为。

无权处分的行为会对物权人造成一定的法律后果,因为它侵犯了其他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通常,无权处分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1.未取得物品所有权的情况:物权人只拥有物品的占有或使用权,但未取得物品的所有权,此时物权人在进行处分行为时就属于无权处分。

2.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例如物品被他人抵押或者质押,物权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处分就构成无权处分。

3.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例如团体、组织的成员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直接进行处分行为也构成无权处分。

三、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无权处分的行为对物权人和其他权利人都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对于物权人来说,无权处分的行为无法发生正常的合法权益,因为他并没有取得物品的所有权,所以他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而对于其他权利人来说,无权处分的行为会直接侵犯他们的权益,造成损失,造成的后果应由无权处分物权人承担。

以下是无权处分的具体法律后果:1.无权处分的行为是无效的,所以前买受人并没有取得所有权。

2.对于受让人来说,他们并未在合法的情况下获得物品,他们获得的是无效的权利。

3.无权处分的行为会侵犯其他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失的人可以要求物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_1

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_1

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例如,甲将某物借给乙使用,乙将该物非法转让给丙,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无权处分行为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例如,甲将某物借给乙使用,乙将该物非法转让给丙,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无权处分行为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例如,甲将某物借给乙使用,乙将该物非法转让给丙,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可见,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上的出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处分财产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

某个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构成无权处分。

第二,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

此处所说的“权利人”,是指对无权处分的物享有处分权的人。

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同意该行为的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

如果权利人事后向处分人作出书面授权,允许其处分权利人的财产,在权利人与处分人之间已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处分人实际上是代替权利人处分财产,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权利人承担。

在此情况下,合同主体实际上已发生了变化。

因此,权利人作出允许处分的授权以后,若处分人不履行义务,则买受人可直接请求权利人履行义务,因为权利人已成为真正的出卖人。

重要无权处分定义和学说论合同法上无权处分的效力

重要无权处分定义和学说论合同法上无权处分的效力

2007年3月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Mar .2007第1期(总第31期)Journal of Fujian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La wNo .1(Su m NO.31)论合同法上无权处分的效力郑长星1,闫 丽2(1.厦门海关,福建厦门 361000;2.山东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摘 要】 关于无权处分的效力,学界有很大的争议,本文对无权处分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就无权处分效力的多种理解逐一分析,从而明确对我国合同法无权处分的解释。

【关键词】 合同;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善意取得【中图分类号】D9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093(2007)-01-0100-03【收稿日期】2006-12-07【作者简介】郑长星(1977—),男,福建平潭人,厦门海关干部;闫丽(1977—),女,山西盂县人,山东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我国合同法对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做出了规范,即《合同法》第51条,较民法通则有很大的进步。

该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但此规定却引起了许多学者的争议,尤其是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确有研究的必要,笔者将就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关于无权处分的内涵界定由于《合同法》51条首次规定无权处分问题,“无权处分”这个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法条中,而该条未对无权处分的内涵进行界定就直接引用,令人费解,因此首先应当对该概念进行澄清。

从《合同法》的立法过程来看,第51条的规定主要是参照台湾“民法”第118条的规定。

[1]而台湾法律界尤其是实务界也曾对法条中的“处分”概念产生过混乱。

对此,王泽鉴先生认为,无权处分中的“处分”应当指处分行为,而“处分行为”非为普遍生活上意义,而是民法上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是法律行为的一种,与负担行为相对而存在,是指直接引起民事权利变动的法律行为,其可分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指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行为,准物权行为指以债权或无体财产权作为标的的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及其法律后果

无权处分及其法律后果

无权处分及其法律后果作者:王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6期摘要无权处分情形在民事活动中极为普遍,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极为复杂,不仅关系到无权处分行为本身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也关乎着权利人财产权的保护及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如何等问题,因此无权处分成为了民法理论研究和实务领域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议题,甚至有学者称其“可谓是法学上之精灵”。

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为基本框架,结合审判实务,对无权处分及其法律后果进行研究。

关键词无权处分效力物权作者简介:王辉,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274-02无权处分情形在民事活动中极为普遍,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极为复杂,不仅关系到无权处分行为本身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也关乎着权利人财产权的保护及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如何等问题,因此无权处分成为了民法理论研究和实务领域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议题,甚至有学者称其“可谓是法学上之精灵” 。

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为基本框架,结合审判实务,对无权处分及其法律后果进行研究。

一、无权处分的界定无权处分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合同法》、《物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从实务角度来看,界定清楚何为无权处分方可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来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和法律责任,也可为其提供法律救济。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这是合同法总则中对于无权处分的规定。

关于本条的解读,众多学者是围绕“物权行为理论”之争、以比较法的角度对我国与两大法系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其研究价值也十分重要,但鉴于本文侧重于实务性问题的研究,因而对此理论之争不再赘述。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将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作此细分:(一)行为人无处分权本条所规定的“无处分权”实际上是指欠缺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能)中的处分权能。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类别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类别
之 物 、 与他 人 之 物 、 易他 人 之 物 。从 无 权 处 分 人 实 际 占 有他 人之 赠 互 物 的方 式 来说 , 以是合 法 占有 的物 如 保 管物 、 赁 物 、 用 物 、 物 、 可 租 借 质
处 分 权 决 不 仅 在 物 权 中 , 处 分 行 为 也 不仅 限于 对 物 权 的 处 分 。 而 根据
立质权 , 四之行为应属无权处分行为。有些学者认 为, 李 无权处分也
包 括 出租 他 人 之 物 。。 者 认 为 出租 行 为 并 非 处 分 行 为 , 为 其 只 引 笔 因 起 债 权 的发 生 , 能 引起 物 权 变 动 的结 果 发 生 。 果 出 租 他 人 之 物 也 不 如
2 物权的变更行为: . 广义上的物权 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 客体的
变 更 及 内容 的 变 更 , 此 处 仅 指 客 体和 内容 的变 更 , 为 主 体 的 变更 而 因 实 际 就 是 物 权 的 转 让 。 如 所 有权 人 和用 益 物 权 人 或 担 保 物权 人 通过 合 同 方 式 米 变 更 用 益 物权 或担 保 物 权 的客 体 或 内容 。 3 物 权 的 转 让 行 为 : 有权 人 、 . 所 用益 物 权 人 或 担 保 物 权人 与 受让 人 通 过 签 订 合 同 方 式 移 转 所 有权 、 益 物 权 或 担 保 物 权 。0 用 4 物权 的 消 灭 行 为 : 处 消 灭是 指 物 权 而 在彼 权 利 人 处产 生 的现 象 , 过 合 同行 为使 物权 消 通 灭 的 情 形 主 要 有 双 方 协议 使 用益 物 权 或 担 保 物 权 归 于 消 灭 。
对于 《 合同法》第 5 l条所规 定的无权处分行为具体包括哪些情 形, 普遍认同的是这样一种分类方式—— 无权处分的情形具体包括 以

无权处分行为法律规定(3篇)

无权处分行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权处分财产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权处分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文将从无权处分行为的定义、法律性质、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无权处分行为的定义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权处分财产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这里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金钱等。

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2. 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3. 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产;4. 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赠与的财产。

三、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性质无权处分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侵权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

2. 无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3. 可撤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在财产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撤销。

四、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1. 责任承担: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2. 撤销权: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撤销无权处分行为。

3. 返还原物: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将处分所得的财产返还给财产所有人。

4. 恢复原状: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将财产恢复到处分前的状态。

五、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其行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财产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处分行为后,可以请求撤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将处分所得的财产返还给财产所有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将财产恢复到处分前的状态。

如何认定善意取得抵押权

如何认定善意取得抵押权

如何认定善意取得抵押权善意取得⼜称即时取得,是指⽆权处分⼈将其占有的他⼈动产或者登记在其名下的他⼈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若第三⼈在交易是处于善意即可取得该动产相关权利,且原权利⼈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

那么抵押权能够被善意取得吗?下⾯由店铺⼩编进⾏解答,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如何认定善意取得抵押权抵押权能否被善意取得,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当处分⼈为⽆权处分且相对⼈为善意时,抵押权可被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三百⼀⼗⼀条⽆处分权⼈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的,所有权⼈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受让⼈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有权向⽆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对银⾏等债权⼈的启⽰(⼀)对银⾏等债权⼈(抵押权⼈)的启⽰:1、注意抵押物的状态。

抵押权⼈在接受不动产抵押时应了解抵押物的使⽤状况,合理评估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的剩余价值。

2、查询不动产抵押物的登记薄信息。

抵押权⼈在接受抵押时应查询不动产登记薄,对登记薄中的权利状况进⾏审查,最⾼额抵押权⼈则应在发放每笔贷款前,查阅登记簿中是否有查封登记信息。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于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民法的规定,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两种,⼀种是基于法律⾏为的物权变动,⽐如订⽴合同;另⼀种是基于事件和事实⾏为的物权变动,⽐如善意取得。

抵押权是能够被善意取得的,关键在于交易过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若有法律问题,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最高院抵押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4条

最高院抵押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4条

最高院抵押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4条一、背景介绍最高院抵押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4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抵押合同效力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时所遵循的规则。

该规则的制定旨在明确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的指导,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二、规则内容1. 合同成立要件:抵押合同的成立必须满足合同法规定的要件,包括合法的标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形式的要求等。

2. 抵押权人的资格:抵押权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包括法定资格或经过合法授权的代理人。

3. 抵押标的的确定:抵押合同必须明确确定抵押标的,包括抵押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等相关信息。

4.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必须明确载明抵押权的设立事项,包括抵押物的权属、抵押权的范围和期限等。

5. 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真实表达其意思,不能存在欺诈、误导等行为。

6. 合同的自愿性: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基于自愿原则订立合同,不能存在被迫、欺压等情形。

7. 合同的合法性:抵押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8. 合同的合法来源:抵押合同的合法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通过非法途径获得抵押物或抵押权。

9. 合同的合法目的:抵押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不能追求非法利益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10. 合同的合法形式:抵押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合同法关于形式要求的规定。

11. 合同的合理性:抵押合同的内容必须合理,不能存在明显不合理或不公平的情况。

12. 合同的明确性:抵押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存在模糊、不确定的情况。

13. 合同的完整性:抵押合同必须完整,不能存在缺失、遗漏的情况。

14. 合同的合规性:抵押合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适用范围最高院抵押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4条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抵押合同效力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时的参考依据。

对于其他法院和相关当事人,该规则可以作为参考,但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抵押权善意取得争议问题研究

抵押权善意取得争议问题研究

抵押权善意取得争议问题研究冉克平【摘要】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与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均可证立.前者的构成要件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无权处分、债权人为善意以及完成抵押登记,并不包括债权人\"支付合理价格或履行主要义务\";后者仅指经由设定而产生的动产抵押权,而经由主债权让与而受让的情形则不可适用.动产抵押权应当以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占有状态仅限于直接占有,而排除间接占有.冒名不动产抵押行为不应适用善意取得,而应类推适用于无权代理,并可有条件地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对于借名登记行为,如果出名人仅是登记名义人而借名人为真实权利人,出名人则可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可构成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期刊名称】《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40)011【总页数】13页(P34-46)【关键词】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公信力;动产抵押;冒名抵押;借名登记【作者】冉克平【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一、问题的提出善意取得是现代民法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置的重要制度,集中体现了法律规范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

[注] Westermann, Sachenrecht, Band I, Grundlagen und Recht der beweglichen Sachen, 1990, S. 330.《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了不动产与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及其法律效果,但是并未规定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答复中指出:“抵押权的实现是物权变更的原因和方式之一,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注]参见2011 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其他财产共有人起诉期限计算以及对抵押权人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 75 号)。

然而,答复属于针对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拘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将上述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民法典》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区别(1)无权处分:指欠缺通过实施法律行为对某一项既有权利施加影响。

无权代理:指欠缺将所独立实施之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的权能。

(2)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行为。

(3)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关于无权处分规定:《民法典》第597条第一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97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物权变动与无权处分见图片:无权处分例子①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该相机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知情”的丙,并交付相机。

①乙、丙的合同系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无法律规定的效力瑕疵,乙、丙的相机买卖合同有效。

②丙系恶意受让人,若甲未认,丙不能通过“善意取得”,即“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途径原始取得相机所有权。

③若乙、丙买卖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三个条件:第一,买卖合同有效;第二,让与人有处分权;第三,完成公示,即完成动产交付),丙通过“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途径继受取得相机所有权④若乙、丙买卖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甲未追认,乙亦未取得处分权,丙确定不能通过“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这一途径取得相机所有权,乙作为出卖人对买受人⑤丙构成违约,且系根本违约,丙享有法定解除权,可通知乙解除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例子②夫妻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市价600万元),登记在甲名下。

未经乙同意,甲谎称房屋拒为己有,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该房屋属甲、乙共同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301条,甲、丙买卖合同属于因甲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效力瑕疵,甲、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丙系善意受让人,受善意信赖保护。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一、引言在房产抵押合同中,抵押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的完整性。

如果抵押物存在权利瑕疵,可能会影响抵押权人的权益,因此,明确抵押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于维护各方利益至关重要。

二、抵押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含义抵押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保证,即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内,其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无任何瑕疵或缺陷。

如果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内出现权利瑕疵,则抵押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抵押物权利瑕疵产生的原因1.产权不明:产权所有人并非唯一,导致产权不明晰,从而产生权利瑕疵。

2.权属纠纷:抵押物存在其他权利主体,由于权属纠纷导致抵押物的权利存在瑕疵。

3.未经授权:抵押物被他人未经授权擅自占用、使用或处分,导致权利瑕疵。

4.法律限制:抵押物存在法律限制条件,如禁止交易、限制转让等,从而影响其权利完整性。

四、抵押物权利瑕疵的法律后果1.抵押权人的权益受损:如果抵押物存在权利瑕疵,抵押权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如无法顺利实现抵押权。

2.合同违约:如果抵押人未履行其担保责任,即未保证抵押物的权利完整性,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纠纷风险:由于抵押物存在权利瑕疵,可能会引发纠纷和争议,影响各方利益。

五、如何避免抵押物权利瑕疵1.充分调查:在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前,应充分调查抵押物的权属情况、法律限制等,确保抵押物的权利无瑕疵。

2.签订详细的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物的权利要求,并约定如果出现权利瑕疵时的处理方式,以避免争议和纠纷。

3.确认权属证明文件:确保抵押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真实有效,避免产权纠纷和权属不清的问题。

4.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委托专业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保其价值及权利的完整性。

5.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在抵押期间内,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权利瑕疵问题。

无处分权的定义是什么

无处分权的定义是什么

⽆处分权的定义是什么在现在很多的合同以及相关约定中都会有⼀个处分⼈,处分⼈可以通过合同的相关规定来进⾏相关财产以及利益的处理,那么⽆处分权就是相当的没有权利去处分的意思,下⾯就有店铺⼩编为⼤家仔细解读⼀下相关内容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处分权的定义是什么定义⽆权处分,是指⾏为⼈没有处分权,却以⾃⼰的名义实施的对他⼈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为。

依据传统民法理论,处分的意义有⼴狭之别:〈1〉最⼴义之处分,包括事实上及法律上之处分。

所谓事实上之处分,乃就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之⾏为⽽⾔。

例如拆屋重建、改平装书为精装书是所谓法律上之处分,除负担⾏为(债权⾏为例如悬赏、⼴告、买卖、保证)外,尚包括处分⾏为,例如所有权之移转、抵押之设定、所有权之抛弃(物权⾏为)债权让与债务免除(准物权⾏为)。

〈2〉⼴义之处分,仅指法律上之处分⽽⾔。

〈3〉狭义之处分,系指处分⾏为⽽⾔。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以出卖⼈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效的,⼈民法院不予⽀持。

出卖⼈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要求出卖⼈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民法院应予⽀持。

效⼒判断《民法典》第五百九⼗七条【⽆权处分效⼒】因出卖⼈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政法规禁⽌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权处分⾏为的效⼒对象指向的是“⽆权处分合同”,⽽⾮“⽆权处分⾏为”。

⽆权处分⾏为的效⼒在物权⾏为模式下与⾮物权⾏为模式下所指向的对象是不同的。

在物权⾏为模式下,法律⾏为被区分为负担⾏为和处分⾏为。

⾮直接处分标的物,唯就该标的物作成负有让与义务的法律⾏为,称之为负担⾏为。

直接让与标的物(物或权利)之法律⾏为,称之为处分⾏为。

在物权⾏为模式下,负担⾏为的效⼒不受处分权的影响,处分⾏为是相对于负担⾏为⽽独⽴化、⽆因化。

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考点《民法》_1

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考点《民法》_1

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考点《民法》随着各地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陆续展开,作者特地为大家准备了最新事业单位考试必考题库中各考点常考高频试题,并按照考点分类编写,方便大家根据各地招考简章公布的考试大纲及自己的实际情况查漏补缺,强化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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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王某和张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同时履行,王某在自己还没有履行的情况下,请求张某履行,张某予以拒绝,这时张某所行使的权利是_____。

A: 请求权B: 绝对权C: 形成权D: 抗辩权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D[解析]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绝对权,与相对权对应,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本题中,张某拒绝履行显然只能针对王某,因此是相对权而不是绝对权。

王某要求张某履行合同是在行使请求权,张某拒绝请求权的行为则属于行使抗辩权,因此本题应选D。

2、单选题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

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

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_____A: 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发表权B: 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复制权C: 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D: 丙书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解析:自拍的生活照属于美术艺术作品,著作权人对创作出的作品享有各项权利。

甲已经在网站上传播了自己的照片属于行使发表权。

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一经行使即告消失。

甲已经行使完毕此项权利,故乙公司没有侵犯甲的发表权。

A应选。

因为乙公司已经出版发行因此复制是必须的过程,因此同时也侵犯了复制权。

因为以甲为题材拍摄,所以也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丙未经合法授权亦构成侵权。

3、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_____A: 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B: 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C: 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D: 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无权质押的法律后果(3篇)

无权质押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担保法》中,质押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无权质押的情况。

所谓无权质押,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本文将探讨无权质押的法律后果。

一、无权质押的概念无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质押;2.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已设定其他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凭证再次质押;3.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依法不得设定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凭证质押。

二、无权质押的法律后果1. 质押无效根据《担保法》第34条规定,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如果质押的动产或权利凭证是无权处分的,则质押合同无效。

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依据无权质押的质押合同取得质物的所有权或质权。

2. 债权人损失赔偿由于无权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

根据《担保法》第59条规定,因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无权处分质物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1)债权人因质押合同无效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2)债权人因处理质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3)债权人因诉讼或仲裁而支出的费用。

3. 返还质物根据《担保法》第44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无权处分的动产或权利凭证质押后,应当将质物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如果质物已经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质物。

4. 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了质押合同,但由于无权质押导致合同无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违约责任包括:(1)支付违约金;(2)赔偿损失;(3)继续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释义】本条是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当中常常出现无处分权人利用合同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如何对待这些合同的效力,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必须予以回答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保护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很有必要在统一的合同法对此作出规定。

所谓无处分权人,就是对归属于他人的财产没有权利进行处置的权利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在该财产上负有义务而对此不能进行自由处分的人。

例如,A将某物租赁给B使用,B却将该物非法转让给C,则B与C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

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一般具有如下特点:1.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处分,例如财产的转让、财产的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

财产只能由有处分权的人进行处分,无处分权人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是对他人的财产的侵害。

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的部分,不能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因为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某个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就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的事后追认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取得对财产的处分权。

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

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事后同意该处分财产行为的意思表示。

这种追认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可以用口头形式作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作出。

不管用何种形式,追认都必须用明显的方式作出,沉默和不作为都不视为追认。

追认是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就是使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在权利人追认前,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追认以前,买受人可以撤销该合同;在追认以后,则合同将从订立合同时起就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浅析无权处分的含义及效力

浅析无权处分的含义及效力

浅析无权处分的含义及效力[内容提要]: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是民法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1条首次对无权处分行为做出了规范,该条规定:“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自《合同法》颁布以来,围绕着对《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就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但迄今为止,并未形成一致的见解。

鉴于此,有必要对无权处分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本文试图从无权处分的效力这一角度进行一番梳理和研究,以期使该项制度臻于完善。

[关键字]:无权处分处分权处分行为效力一、处分权和处分《合同法》第51条是我国立法上首次规定无权处分问题,而该条文并未对无权处分的内涵进行界定,而是仅在条文中使用了“处分”、“处分权”、“无处分权”的表述,因而有必要在学理上对这一概念进行澄清,以更好地分析和讨论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

本节先从“处分权”和“处分”的含义着手,再论及“无权处分”的概念及分析。

通说认为,处分权是对既有民事权利进行处分的权利。

处分权能够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是应当将处分权与行为能力予以区分。

行为能力是对行为人自身能力的一种法律衡量与认可,不能依民事主体的意思自由而决定;而处分权表现的是处分人与被处分权利的一种关系,被处分权利属于处分人自由支配之列,也即处分权可以依权利人之意思自由而发生得丧变更。

关于“处分”的含义,学者们通常认为,从《合同法》的立法过程来看,第51条的规定主要参照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18条而定,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18条①则仿自《德国民法典》第185条②。

因而我国《合同法》上第51条的“处分”可从《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相关条文的比较分析中获得。

③《德国民法典》中并未确定“处分”的概念,立法上所采处分一词,须结合学说的发展予以考察,目前的通说认为,“处分行为,指通过对既存权利设定负担、变更内容、转移或抛弃而直接对该权利发生作用的法律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内容摘要:《合同法》51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本文试从无权处分的概念入手,来阐述对无权处分行为的界定,论证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探讨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不当得利、权利瑕疵担保等有关法律制度在运用上的不一致,为无权处分设定一个合理的适用范围,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懂得与把握。

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概念及界定。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界定无权处分行为,笔者认为应从下列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一)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所谓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

无处分权(无权处分)要紧包含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

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其权利暇疵是显而易见的,如将他人之物出卖,以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

[1]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

处分财产的权利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

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份额,不能擅自处分其他财产。

(二)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尽管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可自始生效的合同。

主体资格欠缺要紧包含三种情形即行为能力的欠缺、代理权的欠缺及财产处分权的欠缺,前两种情形都是行为人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无权处分人须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合同。

无权处分人如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应作为无权代理合同处理。

(三)无权处分行为务必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无处分权后果的法律规定(3篇)

无处分权后果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处分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权利人无权对某一财产进行处分的情况。

本文将就无处分权后果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无处分权的概念无处分权,是指权利人未获得财产所有人的授权或违反了财产所有人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这种处分行为可能包括出售、赠与、抵押、租赁等。

二、无处分权后果的法律规定1.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具体来说,以下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具有效力:(1)处分行为是在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财产属于他人时实施的。

(2)处分行为是在权利人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实施的。

(3)处分行为是在权利人放弃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实施的。

2. 无权处分行为的无效虽然无权处分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效力,但在以下情况下,该行为无效:(1)处分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处分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处分行为是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下实施的。

3. 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权利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处分行为后,行使追认权。

追认权的行使方式有以下几种:(1)权利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

(2)权利人以行为表示同意,如履行付款义务、接受财产等。

(3)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抗辩。

4. 无权处分行为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因无权处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1)因无权处分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无权处分行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3)因无权处分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

5. 无权处分行为的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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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无权处分的质押合同如何认定现在社会中各种合同层出不穷,当我们面对着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如果我们对于相关法律条文不了解的话,我们就会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当我们面对,无权处分的质押合同时是如何认定的呢?以下是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总结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无权处分情形下合同效力的认定对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效力问题有三种学说,分别是“无效说”、“效力待定说”和“有效说”。

“无效说”认为无权处分人无处分财产的权利能力,无权处分合同欠缺主体生效要件,我国《合同法》第132条也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处分人有处分权”,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违法就无效;“效力待定说”认为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需要经过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的人或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如果得不到追认,则合同不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该学说为学界通说;“有效说”认为,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合同,无权处分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应区别开来,区分无权处分情形下的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及英国、美国等国家均采纳“有效说”。

2017年7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缔约是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采纳了“有效说”,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只要无其他瑕疵,则是有效的。

该司法解释与《合同法》第51条产生了矛盾,如何认定呢?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来看,该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下“买卖合同”一章的规定,属于“特别法”,应优先适用,故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同时从促进交易的实现和保护权利人、买受人的角度出发认定为有效合同也更为合理。

首先,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交易数量更加频繁,交易类型更加多样,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的情形也时常出现,如果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很多合同都面临着“死亡”或因不被追认的“死亡危险”,不利于交易的实现和交易效率的提高。

其次,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与否对于保护真正权利人的权利并无影响。

假如交易标的物未转移给买受人,即使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则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真正权利人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

假如已经登记或交付,若买受人具备了《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全部要件,买受人将善意取得标的物。

此时,真正权利人取不回标的物已成事实,就算否认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对真正权利人有益。

若买受人尚未善意取得标的物,则真正权利人可以基于其物权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即无权处分人与买受人之间合同的效力状态对于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并无影响。

再次,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更能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

对于买受人来说,若真正权利人已经将标的物取回,假如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以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若是合同无效,买受人只能追究无权处分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追究缔约过失责任举证就非常困难,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仅赔付既得利益的损失,对可得利益的损失不予赔付,远低于违约责任的赔付标准,这不利于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

最后,对于无权处分人来说,假如买受人善意取得标的物,但是还未付款,无权处分人可以要求其支付货款,但是买受人若是主张无权处分人无请求权基础的话则无权处分人没有充分理由,因为该合同效力待定,如果真正权利人未追认则合同无效,无权处分人就没有足够的理由要求买受人付款。

假如无权处分人主张依不当得利请求买受人付款,则理由不够充分,因为买受人是基于《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属于原始取得,有权占有,那么无权处分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假如依《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规定,直接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的,这样既没有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又保证了无权处分人和买受人的利益。

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并不能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因为前者是债权行为,后者是物权行为。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实行的是债权形式主义下的物权变动模式,也就是通常说的“物权变动的有因性”,债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原因,所有权转移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

债权行为的无效必然导致物权行为的无效,但债权行为的有效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行为的有效。

无权处分情形下合同的救济在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因标的物是否发生转移而产生对买受人和真正权利人的救济方式有所不同。

在标的物未发生转移的情形下,真正权利人基于物权优先原则,仍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不存在损害其利益的情形。

而对于买受人来说,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因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发生转移而落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买卖双方均不得主张合同无效,此种情形下买受人有两种救济方式:该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标的物通过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等方式已经发生转移的情形下,真正权利人可以基于侵权之诉向买卖双方主张权利,但依据买受人是否明知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其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1、如果买受人缔约时不明知处分人无处分权,且已支付合理对价,则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不负返还义务。

此时,应由出卖人向真正权利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买受人缔约时虽不明知处分人无处分权,但并未支付合理对价,则不构成善意取得,买受人应向真正权利人负返还义务,不能返还时,应当折价补偿,同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3、如果买受人缔约时明知处分人无处分权,或者因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审查等义务,并不构成善意取得,处分行为无效,买受人应向真正权利人负返还义务,不能返还时,买卖双方应共同向真正权利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4、如果买受人在缔约时明知处分权人无处分权,且与处分人恶意串通损害真正权利人利益的,属《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按照合同无效的后果进行处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所以当我们面对到无权处分的质押合同认定问题时,我们所面对的是一个复杂的责任认定和权益保护问题,是十分麻烦的法律问题,希望大家面对相关问题时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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