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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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县妇幼保健院

临床用血报废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医疗机构报废血液的规范处置,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防止血液浪费,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报废血是指经采供血机构发至医疗机构而因各种原因不能输注予病人的血液(浆)。

第二条具有以下情况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确定的可认定为报废血:

(一)超过保存期限的过期血液(浆);

(二)经仔细检查明确判断不合格的血液(浆),包括:

1.血袋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呈紫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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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须查证认定为报废血液(浆)的情况。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报废血液的日常监督检查,血液中心负责有关技术指导。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全过程的规范管理、技术指导和对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配送标准流程和血液报废管理流程,以及各级人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血液报废管理制度,以及血液使用后血袋回收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医疗机构临床报废血液(浆)实行院、科、室三级管理负责制。医院院长、医务科长、输血科长(临床科主任)分别为临床报废血液(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报废血的控制管理。保证储血条件和必备设施,强化血液储存、血液规范配送、合理使用和使用后的管理,严格控制血液过期报废或非正常报废。

第八条凡输血科因某种原因需要报损的血液(浆),必须严格履行报告审核和无害化处理程序。

(一)报损人首先填写“医疗机构血液报损申请、审批表”(附表1),报输血科(血库)和医务科两级管理第一责任人确认签字,并经医院院长审批后方可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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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报废血确认登记。报废血液实行单袋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血液来源、血袋编号、血液品种、血型、血量;报废原因、报损人、确认人、审核人;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处置人、处置去向。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附表2)

(三)严格报废血无害化处置。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对报废血液(浆)实施医疗特殊垃圾分类收集专项管理。报废血处置工作由医院输血科(库)负责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按以下方式处置报废血液。

(一)医疗机构待处置的报废血液,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使用专用密闭式保存容器进行保管,不得丢失和污染环境。

(二)凡报废血液必须经高压灭菌专锅无害化处理(由液态变为固态)后,方可按医疗特殊垃圾管理要求交医疗废物暂存处回收处置;临床输血完毕的废弃血袋,送回输血科(库)保存24小时无误后,再使用双层特殊垃圾袋(箱)封包送交医疗废物暂存处处置。

(三)报废血处置方与医疗废物暂存接收方、医疗废物暂存方与经营医疗废物处置方(具有许可资质)必须严格履行报废血双交接签字登记手续,严防报废血流失院外。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制定报废血液(浆)流失应急管理预案,一旦发生报废血流失,必须立即追查;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在24小时内口头和书面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迟报和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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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开展对报废血的适时监控,定期统计分析和查找血液报废原因,防止人为过失造成的血液报损。各医院血液使用、库存、报损情况统计表(附表3)于每季度10日前将上季度血液报损统计及报损情况上报至血液中心。血液中心将数据汇总分析后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报废血管理违反本规定,造成血液(浆)浪费和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由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由医疗机构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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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医疗机构血液报损申请、审批表

单位:

备注:本记录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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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医疗机构报废血处置登记表单位:

备注:1、“处置方式”栏由输血科(血库)负责处置并填写。

2、处置去向由输血科(血库)与医疗废物暂存方负责落实。

3、本记录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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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医疗机构血液使用、库存、报损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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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该季度时间为季初第一天00︰00至最后一天23︰59。每季度10日前报上季度报表。全血200毫升、单采血小板一个治疗量、血浆100毫升按一个单位计。报表必须加盖公章。输血科(血库)负责人:单位负责人:

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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