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合同法
2024年上海劳动合同法规定
上海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工作地点”指甲方提供的位于上海市的办公场所。
(2)“工作内容”指乙方根据甲方的安排,从事的具体工作职责。
(3)“工资”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
1.2解释本协议各条款的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影响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解释。
第二章:合同期限2.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除非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2.2除非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在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动续约______年。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1工作内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安排,从事______工作,并履行与该职位相关的职责。
3.2工作地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位于上海市的办公场所,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
第四章:工资和福利4.1工资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4.2福利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第五章:保密条款5.1保密义务乙方在合同期间及终止后______年内,应对其在工作中接触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保密期限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5.3例外情况(1)该等信息已进入公共领域,非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致。
(2)该等信息已由甲方事先同意披露。
(3)该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或法院、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披露。
第六章:工作时间与休假6.1工作时间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和甲方安排的工作班次履行工作职责。
6.2加班工作如因工作需要,乙方应乙方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和甲方安排的工作班次履行工作职责。
加班工作的时间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或给予调休。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带特殊条款】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带特殊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根据《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1.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1.2试用期_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2.1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工作。
2.2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3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
如因甲方业务发展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其他城市或地区。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3.2甲方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安排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假,并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条劳动报酬4.1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能力及公司规定的薪酬制度,确定乙方的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元/月。
4.2甲方每月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不得拖欠。
4.3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按照公司规定给予乙方年终奖金。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5.1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5.2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福利待遇,具体标准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6.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劳动合同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联系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七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质和居民联系或者其他有效联系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除前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上海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上海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精品文档上海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上海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上海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1 / 9精品文档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上海高院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上海高院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标题:深度探讨上海高院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裁决导语: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而第40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然而,如果劳动合同的解除违反了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是否能获得经济赔偿金一直备受争议。
近期,上海高院对于这一问题的裁决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全面评估上海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裁决,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及其重要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其中包括法定解除事由和个人解除事由。
这一条款的设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理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对劳动者造成不公平的经济损失。
二、上海高院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裁决最近,上海高院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作出了关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裁决。
具体案例中,用人单位违反第40条的规定,未能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支付经济赔偿金。
上海高院在审理该案时认定,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上海高院进一步指出,即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的工作付出仍然存在,用人单位无权免费享受劳动者的劳动果实。
根据上海高院的裁决,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应按照当地或行业的各项规定进行计算,并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的收入水平为基准,补偿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对上海高院裁决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观点:这一裁决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设立,旨在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避免不当解除给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上海高院的裁决充分体现了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保障了劳动者在合同解除过程中的权益。
2024上海劳动合同标准版
2024上海劳动合同标准版甲方名称:乙方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_。
期限为:_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
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具体为:__________。
二、试用期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_。
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五、劳动报酬第八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计时形式。
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
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
第九条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024年上海劳动合同法规定[1]
上海劳动合同法规定[1]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双方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第二章:股份转让标的2.1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__________(公司名称)__________%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该股份转让包括与此相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2.2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元整),即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第三章:股份转让方式及程序3.1股份转让方应按照__________(公司名称)章程的规定,将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并协助受让方办理相关手续。
3.2股份转让方应向__________(公司名称)提交书面股份转让申请,并经__________(公司名称)董事会审议通过。
3.3股份转让方应按照__________(公司名称)的要求,提供与股份转让有关的法律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股份转让的支付方式及期限4.1受让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2受让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给转让方。
4.3股份转让方收到股份转让价款后,应立即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
第五章:股份转让的税费承担5.1股份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5.2转让方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税务申报和缴纳手续。
5.3受让方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税务申报和缴纳手续。
第六章:转让股份的交割6.1交割应于交割日完成,转让方应确保在交割日或之前,按照本合同第二章的约定,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6.2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一份转让股份的证明文件,该文件应包括转让方转让的股份数量、转让价格、转让日期等信息。
6.3受让方应在交割日或之前,按照本合同第四章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上海 劳动合同法 法定节假日工资
上海劳动合同法法定节假日工资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海是中国最繁华的城市之一,作为全国的经济中心,上海的劳动力市场也是非常活跃的。
在这个城市,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包括关于法定节假日工资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法》,法定节假日工资是指国家规定的放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上班的情况下,劳动者应享有的加班工资。
在上海,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应当享受不低于日常工作日工资的三倍的加班工资。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他的薪酬应当是日常工作日的基本工资加上三倍的加班工资。
这项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时的劳动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利用法定节假日来压榨劳动者。
除了法定节假日工资的规定外,上海的劳动合同法还对其他工资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加班方面,劳动者在延长工作时间工作应当获得相应的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控制加班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和健康。
在年度休假方面,上海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应当享有带薪年度休假。
年度休假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劳动者当年的工资标准支付。
这项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促进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上海的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做出了很多规定,其中包括关于法定节假日工资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出台,为上海的劳动力市场营造了一个公平、健康的工作环境,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第二篇示例:上海是我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化大都市,吸引着众多人才和劳动力前来就业。
在这座快节奏的城市里,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中对法定节假日工资的规定尤为重要。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8个节假日。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解除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涵盖所有行业和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尊重合同约定,维护对方合法权益,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等基本事项。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特殊情况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工作开始前签订合同。
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规定。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工资待遇。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确保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第八条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质量与效率。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应共同维护劳动合同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条款。
变更劳动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在合法和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双方的约定。
变更劳动合同需要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合理合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满、双方协议解除、劳动者违纪等情况。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具体条例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5、《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6、《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7、《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二、劳动合同基本格式甲方名称乙方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住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5、《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6、《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7、《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合同基本格式、内容(以下所列的合同形式仅供参考) 甲方名称乙方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住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方式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上海市高院、人保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保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最新上海市劳动法
最新上海市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
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 2 -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2009年3月3日)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劳动合同法
新华社上海12月9日电(记者高路)备受劳动者期盼的《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施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此发布了这部新法的十个新亮点,为劳动者今后更好地维权提供参考。
一是民办非企业职工有法可依。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违法不签合同单位须付双薪。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外,还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是续订“无固定合同”劳动者有权做主。
根据规定,在“连续工作满10年”等三种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予签订。
四是1年期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五是“违约金”有“上限”。
根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金之外,其余任何名义的违约金都属违法。
六是单位未依法缴社保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七是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最短须签2年。
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是非全日制员工工资不能按月结算。
其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九是收取“押金”最高可罚2 0 0 0元。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 0 0元以上2 0 0 0 元以下标准处罚。
十是恶意欠薪将加付等额赔偿金。
赔偿金的具体标准为应付金额50%以上100% 以下。
《劳动合同法》改变八大用工“旧习”
新华社上海12月9日电(记者高路)《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正式施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此发布解读并指出,随着这部新法的施行,用人单位各类不当或违法用工行为将因法律责任明确而得到有效遏制,八类原本“习以为常”的用工“习惯”也将成为历史。
一是用工不签合同。
目前,个别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为的是掌握用工主动权,“想辞退就辞退”,还可偷逃社保费。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加重了违法成本。
二是规章制度由单位说了算。
目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大多由单位单方决定,其中不乏“吃午饭限时、上厕所限次”等不合理内容。
《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在制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
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三是合同一年签一回。
一年一签的短期合同成了一些单位的通行做法,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到期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且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必须接受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四是想签“无固定期限”就“走人”。
在不少单位,劳动者一旦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就表示不再续签。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动权归劳动者所有。
五是“服务期”“违约金”可自由设定。
以往,用人单位提供住房、办理户口等福利时往往会设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为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明确限定,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条件只有一个,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六是试用期工资随便给。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试用期将不再是“廉价期”甚至“白干期”,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 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是违纪辞退“何患无辞”。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随便找个违纪借口”辞退职工的做法,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面临“补偿成本翻番”的责罚。
八是合同到期终止不用补偿。
以往,合同到期终止,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了倡导签订长期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将此情况纳入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南京:改制企业年底前裁员须报批
新华社南京12月9日电(蔡晓芳)年底前,南京改革改制企业裁员须首先获得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原国企职工到改制后的新企业工作,工龄合并计算。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日前联合公布相关《意见》,要求全市改革改制的企事业单位调整好劳动关系,以与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衔接。
这份《关于南京市改革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施行〈劳动合同法〉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今年12月3 1日前,完成改革改制后建立的新企业需要裁减人员
的,要先向市劳动部门报送裁员计划,经办理裁员备案手续后方可实施裁员。
2 0 0 8年1月1日后需要裁减人员的,则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年底前,完成改革改制建立的新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批量劳动关系调整、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保险、职工培训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制订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据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介绍,企业改革改制时,符合托管条件被新企业录用上岗的职工,新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职工本人意愿或法定情形等原因,新企业不得与
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原国有企业职工改革改制后进入新企业工作的, 除本人已领取国企改革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的外,职工在新企业连续工作年限与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发。
上海发布“示范合同”释疑《劳动合同法》五大焦点问题
新华社上海12月9日电(记者高路)我国《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施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对今后劳资双方所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作出提示和指导,并对《劳动合同法》涉及的五大焦点问题作出解答。
《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模拟”了一份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共分3 7项条款,并对部分条款的约定内容作了留白以便劳资双方协商后“填空”。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解读”是在《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劳动争议处理中反映的突出矛盾后编写的。
这份“解读”在一些重要条款后标注了“使用提示”和“法规示要”,对条款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内容和具体应用方式作出规范。
其中包括《劳动合同法》涉及的五大焦点问题:
一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不规范问题,特别是一些企业违反规定不和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解读”在“法规示要”中标注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二是关于企业通过滥设试用期侵害职工权益问题,“解读”在“使用提示”中明确“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才可以约定试用期”;
三是关于企业执行的工时制度问题,“解读”标注了我国现行的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及其主要内容,供当事人选择,并明确了
《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
四是关于工资支付问题,“解读”要求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工资的计发形式和支付时间,并对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定额问题进行一定限制;
五是提示双方可以协商的一些空间和内容,如服务期、竞业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