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大沽乡垄下建筑用砂岩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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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大沽乡垄下建筑用砂岩矿
采矿权评估报告
摘要
荣达采评报字[2013]第062号
提示:“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全文。”
评估对象:宁都县大沽乡垄下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
评估委托人:宁都县矿产资源管理局
评估机构:赣州荣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目的:宁都县矿产资源管理局拟出让“宁都县大沽乡垄下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宁都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委托赣州荣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本次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人提供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宁都县大沽乡垄下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公平、合理的价款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3年6月30日
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
主要评估参数:评估区面积平方公里,该矿为拟新设立的采矿权,2013年6月底保有资源储量(333)砂岩资源量万立方米,可采储量矿石量万立方米,生产规模万立方米/年(实方),矿山服务年限、评估计算年限及评估计算服务年限年,产品方案为片石,不含税产地价元/立方米,采矿权权益系数%,折现率8%。
评估结果: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搜集资料及对当地场进行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宁都县大沽乡垄下建筑用砂岩矿”于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柒万叁仟柒佰元整。
评估结果的计算见附表一。
(本页无正文)
法定代表人:邓显林
项目负责人:邓显林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采矿工程师
报告复核人:吴惠珍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会计师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宁都县大沽乡垄下建筑用砂岩矿
采矿权评估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报告正文
8.评估过程 (4)
9.矿业权概况 (5)
矿区位置与交通 (5)
矿区自然地理及经济状况 (6)
矿区以往地质工作概况 (6)
矿区地质概况 (7)
矿区水文地质及开采技术条件 (8)
10.矿石加工技术性能 (9)
11.矿区开发现状 (9)
12.评估方法 (9)
评估参数的选取 (11)
采矿回采率等技术参数 (12)
评估基准日可采储量的确定 (12)
14.采矿权权益系数K (15)
15.折现率 (15)
16.评估结果 (15)
17.评估有关问题说明 (16)
评估结果有效期 (16)
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16)
评估结果有效的其他条件 (16)
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16)
评估假设条件 (17)
18.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17)
19.评估责任人 (18)
20.评估人员 (18)
第二部分:报告附表
附表一宁都县大沽乡垄下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估算表
附表二宁都县大沽乡垄下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评估销售收入估算表
附表三宁都县大沽乡垄下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评估储量及服务年限估算表
第三部分:报告附件(见附件目录)
宁都县大沽乡垄下建筑用砂岩矿
采矿权评估报告
荣达采评报字[2013]第062号
受宁都县矿产资源管理局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矿业权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赣州荣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宁都县矿产资源管理局拟出让的“宁都县大沽乡垄下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进行了必要的实地调研、市场调查、收集资料及评定估算,对该采矿权在2013年6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谨将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1.评估机构
名称:赣州荣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厚德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邓显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0004463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8〕008号
2.评估委托人(采矿权出让人)
本评估项目为出让项目,其采矿权出让人、评估委托人为宁都县矿产资源管理局。
3.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评估项目的评估对象为宁都县大沽乡垄下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
采矿权评估委托书确定宁都县大沽乡垄下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的矿区面积平方公里,矿区范围由下述4个拐点闭合圈定:
开采深度为自422.7米至360米标高。
4.评估目的
宁都县矿产资源管理局拟出让“宁都县大沽乡垄下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宁都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委托赣州荣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本次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人提供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宁都县大沽乡垄下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公平、合理的价款参考意见。
5.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13年6月30日。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评估价值也为评估基准日的时点有效价值。
选取2013年6月30日作为评估基准日,一是该时点距评估委托日未超过时限;二是考虑该日期为月末且距离评估日期较近,便于评估委托人准备评估资料及矿业权评估机构合理选择评估参数进行评估测算。
6.评估依据及参考资料
评估依据
1996年8月29日修正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6.1.2 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6.1.3 国务院1998年第242号令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6.1.4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74号文印发的《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6.1.5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8号《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及《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
6.1.6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0]309号文印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6.1.7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205号文印发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6.1.8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江西省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储量、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6.1.9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
6.1.10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公告》;
6.1.11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8年第5号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以及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的2010年11月出版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6.1.12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8年第6号发布的《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