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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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11804【发文字号】辽委办发[2014]14号【发布部门】中共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4.01【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2014]14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日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明确本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实行统一接待管理,构建省、市、县三级公务接待管理体制。

各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标准;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级公务接待范围。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委组织部、省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委组织部、省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委组织部、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委办发[2004]38号
【发布部门】中共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21
【实施日期】2004.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省委组织部、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易地
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委办发[2004]38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妥善解决易地调动干部的住房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精神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组织需要易地调动,并按照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市(厅)级以下(含市<厅>级)党政干部(以下简称调动干部)。

二、承租或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
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

夫妻两地分居且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在分居期间分别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03•【字号】辽政办发[1997]4号•【施行日期】1997.03.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7]4号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制作、申领、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简称行政执法人员,下同),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领取和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印章证件的,可不再申领《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但应由省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将本系统持证依据、持证范围、发放人员、证件样式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出示《辽宁省行政执法证》或国务院所属部门加盖印章的行政执法证件,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四条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法制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政府所属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持证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辽宁省行政执法证》由省政府统一印制,套印省政府印章。

证件印制的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分职权执法证、授权执法证和委托执法证三种。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辽政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政发〔2017〕5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精神,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与《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89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修改。

凡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严格审查、清理和废止与“放管服”改革不相适应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9日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批转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1982〕170号)2.《转发省教委〈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1〕97号)3.《关于转发省公安厅〈辽宁省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3〕55号)4.《关于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的通知》(辽政发〔2000〕27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加速发展软件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0〕29号)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部门审批行为监督的决定》(辽政发〔2000〕32号)7.《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实施辽宁省工业新高地计划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14号)8.《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全省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0号)9.《转发省商业局关于扩大内需开拓市场搞活流通加速发展全省商品流通产业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2号)10.《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5号)11.《关于加速发展软件产业的补充意见》(辽政发〔2001〕32号)12.《辽宁省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辽政发〔2001〕33号)13.《关于建立辽宁省出口发展扶持资金的通知》(辽政发〔2001〕34号)1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号)1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29号)16.《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辽宁省“十五”期间重点发展十六大类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45号)17.《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2〕37号)1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软件人才的若干规定》(辽政发〔2002〕38号)19.《关于做好2003年援建驻军副食基地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02〕71号)20.《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解决全省城市国有工商企业特困职工和城市特困居民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2号)21《关于兑现2001年全省出口利用外资目标奖励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6号)22.《转发省煤炭局关于加强全省乡镇煤矿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8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1号)24.《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全省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奖励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7号)25.《关于开展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03〕2号)26.《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号)27.《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5号)28.《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百户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8号)29.《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高校、监狱布局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土地利用等部门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4号)30.《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9号)31.《关于对军队转业复员退伍立功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56号)32.《关于进一步加强布鲁氏杆菌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5号)3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4〕17号)3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4〕20号)3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3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辽政发〔2004〕29号)3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44号)3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3号)3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3号)40.《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6号)4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4号)4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4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0号)4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业厅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1号)4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5号)4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63号)4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67号)4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7〕2号)4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全省涉农信息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号)5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7〕44号)5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钼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12号)5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5号)5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1号)5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4号)5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哈尔滨至大连铁路客运专线临时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142号)5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8〕28号)5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设施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1号)5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0〕32号)5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7号)6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2号)6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等部门辽宁省森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6号)6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12年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41号)6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17号)6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22号)6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23号)6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省经合办关于实施重大招商项目攻坚计划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4号)6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电子口岸三年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9号)6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推进全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3号)6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全省液化天然气(LNG)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7号)7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2〕48号)7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辽宁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7号)7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畜牧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农业源减排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39号)7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0号)7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72号)7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0号)7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26号)77.《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的指导意见》(辽政〔2015〕119号)7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27号)7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5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88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二部分中“严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缴制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8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8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8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等实施社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省政府各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请省政府审议或者发布。

第四条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五条省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在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长办公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提交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特殊情况,经省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六条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提交合法性审查,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省政府拟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二)提请合法性审查的函;(三)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四)制定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有效依据和正式文本;(五)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六)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意见、集体讨论记录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辽委办发[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5]31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辽宁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5]21号)精神,全面做好我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指示精神,按照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辽宁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全面清理各地区、各部门现有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着力解决同一地区不同单位公务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问题,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公务员收入差距,实现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基本原则一是规范有序原则。

将现有“暗补”的津贴补贴改为“明补”,实行全省大体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和发放办法。

二是客观真实原则。

各地区、省直各部门清理核实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资金来源,要如实上报情况,杜绝瞒报漏报。

三是公平合理原则。

科学合理确定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逐步建立与工作职责和任务相一致的工资分配机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7•【字号】辽政办发〔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7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7日辽宁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公务员局(副厅级),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或参与起草全省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交流、登记、培训、辞职、辞退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或参与拟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管理范围内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政策和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督,负责全省公务员信息统计工作。

(三)拟订或参与拟订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省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务员考核、培训登记制度和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指导全省公务员培训,协调组织省直公务员培训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奖励制度,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和人选。

(七)指导和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和市以下政府实施公务员法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公务员登记备案工作。

网站管理办法

网站管理办法

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由各级政府开设的称为政府门户网站,由各级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府部门)开设的称为部门网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要适应互联网发展要求,以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为原则,推进集约共享,持续开拓创新,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成为信息共享、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做好统筹规划、开办整合、考核评价、督查问责、集约化建设和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是本地区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省政府各部门是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省编委办负责政府网站的中文域名和标识管理,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政府网站的英文域名、IP 地址和备案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政府网站的技术安全监督管理,省公安厅负责政府网站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等级保护和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七条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是政府办公厅(室),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一般是部门,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辽政办发[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4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省国资委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三)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国务院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依法对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整合方案》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整合方案》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整合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辽委办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整合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0]1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为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广电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理顺广播电视管理体制,加快广播电视数字化进程,增强我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产业整体实力,提高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打造“数字辽宁”,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辽宁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整合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是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开展信息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

经过多年的积累建设,我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在规模、技术以及实力等方面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其长期存在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等体制机制性障碍,造成了整个行业经营主体复杂、单体规模过小、投入高产出低、分散无序经营、监管困难、危及国家文化安全等不利局面,严重制约了整个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的发展。

当前,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加快有线网络整合和双向数字化改造步伐,大力推进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管理体制创新、传输技术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实现我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对于巩固和拓展党的宣传文化阵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和信息需求、推动我省广播电视改革和发展、推进“三网融合”、打造“数字辽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整合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网络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网络整合和公司转企改制的各项工作。

要按照“全省一张网”和“三网融合”战略目标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尽快实现全省全网、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发挥有线网络资源的优势,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本级和各市2017年预算不符合此规定的,要按此规定调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2日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安排,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预算编制安排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原则。

第四条收入预算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充分考虑主要经济指标预期情况及国家财税政策调整等各项增减收因素,科学预测,符合实际。

第五条支出预算要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必要支出:(一)工资性支出。

足额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性支出,及时足额兑现国家出台的调整工资等涉及个人的工资性支出政策。

(二)养老金发放。

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三)基本民生支出。

保障社会救济救助、基本医疗、义务教育、扶贫就业、对农民补贴等支出。

(四)基本运转支出。

根据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能需要,安排部门基本运转经费。

(五)债务还本付息等其他需要安排的支出。

第六条支出预算要体现以下要求:(一)深化部门预算改革。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直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直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直属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委办发[2011]1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3.19【实施日期】2011.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直属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2011〕11号)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辽宁省直属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十九日辽宁省直属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机关效能建设,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有效执行,实现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新突破,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五大系统"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11〕4号)精神,结合省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机关管理,转变机关作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实现机关建设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为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第三条目标绩效管理以履行职能为核心,以追求绩效为目的,以基层和群众满意为标准,遵循继承发展与创新发展相结合、过程管理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内部考评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与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行政绩效管理系统、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民意诉求反馈系统的协同配合。

第四条省直机关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目标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目标绩效管理工作,研究和决定目标绩效管理的重大事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19
【摘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07]5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总页数】5页(P19-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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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9日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抓好重大项目建设,是落实新一轮东北振兴政策、促进辽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建立完善的全省重大项目库,对于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的设计、审批、建设和达产达效,提高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投资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中的关键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项目库是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重大项目库的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结构优化、远近结合的总体原则,按照“建设一批、核准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总体要求,实行分级储备、动态管理。

第三条凡向中央申请预算内资金的项目,以及列入年度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从重大项目库中择优选定。

第二章项目入库条件第四条纳入省级重大项目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专项建设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

原则上从下类项目中选定:(一)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大项目;(二)重大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基础设施类重大项目;(四)区域合作类项目;(五)其他具备条件的重大项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1•【字号】辽政办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和降低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对活动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行动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传教育和演练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制定、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市、县(市、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

第六条省、市、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检查指导工作,负责本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

其他应急预案的管理由预案制定机关和单位负责。

第七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指导、督促本地区、本系统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简明、管用的应急预案体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3.26
•【字号】辽政办发[2008]10号
•【施行日期】2008.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
通知
(辽政办发〔2008〕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过全面清理,确认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187件。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晓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的范围,依法履行职责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1•【字号】辽委办发[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4]37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今年6月,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在大连市召开了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人才工作座谈会,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贺国强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进一步加强东北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04]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贺国强同志的重要讲话和《实施意见》,深刻阐述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地位,突出强调了加强东北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政策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加强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省委组织部据此精神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坚强人才保证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加强领导,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全面推进我省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2004年9月21日)为认真贯彻贺国强同志在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人才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和《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进一步加强东北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04]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才队伍建设,现结合辽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做出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以任何形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工作机制。

第五条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公开政府信息。

第二章保密审查程序第六条保密审查履行初审、复审和批准的程序。

第七条初审,重点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公开的内容,提出处理建议并说明理由。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提出不予公开的建议;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提出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的建议。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提出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建议;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提出予以公开并将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的建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的战略高度,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加强领导,积极支持,精心组织,促进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辽宁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范和公共财政框架要求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科学设定采购活动运行程序和管理规程,合理制定采购政策和原则,保持政府采购规模持续稳定增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二)基本目标1.依法分开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立起政事分开、责权明确、程序规范、管理科学的政府采购组织体系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1•【字号】辽政办发[2004]85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5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直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一日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辽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省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省财政年初安排的预算资金。

预算执行中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预算执行中按程序追加的财政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讲究效益、规范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年初预算资金管理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收支预算和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根据国家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策,确定年初预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并向省直各部门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

第六条省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规划,以及省政府确定的预算编制政策,按省财政厅下达的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七条省财政厅按规定及时编制省本级收支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

同时根据各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草案编制与省本级收支预算草案相衔接的省本级部门预算,分别报送主管副省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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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7]5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17
【实施日期】2007.08.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5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
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把政府网站办成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重要平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互联网上建立的面向社会和公众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办事和公益服务、进行互动交流的平台。

第三条政府网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社会和公众为中心的理念,着力突出政务特色,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

第二章网站体系
第四条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是全省政府网站的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省政府门户网站),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网站是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承担对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任务。

第五条省政府门户网站及省政府各部门网站就全省重大问题进行政府信息发布,提供相关内容的在线办事和公益服务,开展与公众互动交流。

第六条各市政府网站作为本地区政府门户网站,其政府部门网站和各县(市、区)政府网站是子网站。

要及时发布政府信息,搭建与公众互动交流平台,着重为公众和企业提供在线办事服务、公益性服务。

第七条省、市政府门户网站须与其子网站做好链接,通过相应的技术规范,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共建和整体联动。

第八条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网站建设,改进网站展示形式,提高技术保障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第三章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省政府投资建设省政府门户网站平台,通过采取可兼容、可交换的数据格式和技术标准,整合部门网站。

对尚未建设网站的省政府部门,由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分站;对运行维护有困难的部门网站,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对能够独立运行的部门网站,以智能化链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条省政府办公厅是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全省政府网站建设总体规划和方案,指导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的网站建设,制定全省政府网站建设技术体系和信息标准,建立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机制和绩效考评机制,落实省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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