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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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
条例
简介
该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
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合法、安全地使用
和管理公务用枪,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全。
背景
公安部门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重要力量,需要配备
公务用枪。
然而,公务用枪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并且
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以防止滥用和不当使用。
主要内容
1. 公务用枪的配备:明确公安部门的公务用枪配备标准和数量,确保合理、必要的配备,并严格控制和管理。
2. 公务用枪的使用:明确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可以使用公务
用枪的情况,包括应对严重暴力犯罪、恐怖袭击等紧急情况,同时
规定使用公务用枪的限制和条件。
3. 公务用枪的管理:建立公务用枪的登记、存储、保管和处置制度,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对公务用枪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使用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 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公务用枪使用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安部门的使用行为合法、适当。
对违反公务用枪使用条例的行为,应追究相应责任。
5.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安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威胁。
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公安部门的情报分析和预警能力。
结论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是为了确保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合法、安全地使用和管理公务用枪。
这将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全,同时保障公安部门的权力行使符合法律法规。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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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十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
最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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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条例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最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条例,以确保公安机关在使用公务用枪时遵守法律法规,保障社会安全。
背景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使用公务用枪。
为了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制定和修订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目标最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条例的目标主要包括:1. 确定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范围和条件;2. 规定公务用枪的配备、保管和使用程序;3. 加强公务用枪的监督和管理;4. 加强公安机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使用公务用枪的技能和素质;5. 加强对公务用枪的检验、维修和更新;6. 加强公务用枪的信息管理和统计。
主要内容最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公务用枪的种类和使用范围;2. 公务用枪的配备和保管;3. 公务用枪的使用程序和操作规范;4. 公务用枪的监督和管理机制;5. 公安机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6. 公务用枪的检验、维修和更新;7. 公务用枪的信息管理和统计。
实施与监督最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条例的实施由公安机关负责,并受到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监督和管理。
结论最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提高公安机关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保障社会安全。
公安机关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公务用枪的合法使用和有效管理。
---*注:以上内容为虚构,仅用于示例。
具体条例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文件。
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b0625e54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379bf5b.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制定,旨在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的公务用枪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安全、合法、规范的原则,确保枪支安全,防止滥用。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配备与使用第四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审批。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严禁非法携带、使用、储存和转让。
第六条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枪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枪支安全措施。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检查与验收第七条公务用枪的检查,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内容包括枪支的完好、弹药的数量和质量等。
第八条新购置的公务用枪,应当由专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储存与运输第九条公务用枪的储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枪支安全。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运输,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枪支安全,防止丢失、被盗和损坏。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报废与销毁第十一条公务用枪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废。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报废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是对《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包含更多细节和规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查阅。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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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引言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使用和管理公务用枪的行为,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本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概述该条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公务用枪的定义和分类:明确了公务用枪的范围和分类,包括制式手枪、制式步枪和特种枪支等。
2. 公务用枪的配备和使用:规定了公务用枪的配备标准和审批程序,以及公务人员在使用公务用枪时应遵守的规定,包括合法使用、正确使用和安全使用等。
3. 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保管:详细规定了公务用枪的管理责任和保管措施,包括公务用枪的登记、清点、保险和存放等。
4. 公务用枪的维护和检修:要求公务用枪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性能和安全性。
5. 公务用枪的报废和处置:明确了公务用枪报废和处置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报废审批、销毁和交接手续等。
6. 公务用枪的监督和检查:规定了公安部门对公务用枪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条例实施为确保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制度:公安部门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保证条例的贯彻执行。
2. 加强公务用枪培训和教育:公务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对公务用枪使用和管理的认识和技能。
3. 完善公务用枪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务用枪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4. 提高公务用枪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公务用枪的保管和安全措施,防止公务用枪被盗、丢失或非法使用。
结论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为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公务用枪使用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公安部门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培训和监督,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最新发布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措施
![最新发布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5a8f1274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394235f.png)
最新发布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措施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和公安机关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措施。
二、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为制止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枪支的情形。
三、管理原则1. 依法使用原则: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使用枪支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安全、有效。
2. 严格管理原则: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枪支管理制度,加强枪支管理培训和监督,确保枪支安全。
3. 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四、管理措施1.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枪支管理责任制度,明确枪支管理责任人和使用责任人,实行枪支使用登记和审批制度。
2.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人民警察进行枪支管理培训,提高枪支管理水平。
3.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枪支弹药的储存、运输、使用、维修和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防止枪支弹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误伤他人。
4.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枪支使用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枪支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5.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使用枪支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安全、有效。
五、违规处理违反本措施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特此通知。
公安机关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就是最新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措施,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5b5426d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60.png)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公安部制定了最新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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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应坚持依法履职、科学管理、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公务用枪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武器装备。
第四条公务用枪的管理使用,应遵循法定职责、规范操作、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用枪管理使用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国家社会稳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应当做到公正、透明,确保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公安机关依据工作需要,对公务用枪提出需求,应当符合法定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申请计划,按照工作任务和风险状况制定合理的数量和型号。
第九条公务用枪申请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提出,经过内部审批后提交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务用枪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单位的职责和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申请审批的档案,保存有关申请材料和审批决定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配备与保管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应根据安全需要和实际工作任务进行,严格按照审批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满足质量和技术标准,确保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的档案,对每一支公务用枪进行登记,包括型号、数量、使用单位、使用人员、出厂编号等信息。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的保管制度,如枪支专用仓库、警务装备室等,保证公务用枪的安全保管。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违法乱纪或滥用职权。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公务使用枪支时,应当具备合法行使公务用枪的资格和技能,严守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使用枪支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使用的考核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的最新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的最新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db1d90a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8640f5b.png)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的最新规定
背景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对公务用枪的管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和防止滥用,最新的规定被制定出来。
规定内容
1. 公务用枪的申领和归还必须按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程进行,严禁私自携带或转借他人使用。
2. 公务用枪的领用人员必须具备完全的法律资质和专业技能,且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3. 公务用枪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功能正常和安全可靠。
4. 公务用枪必须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目的使用,严禁在私人事务中使用或滥用。
5. 公务用枪的使用记录必须详细完整,包括使用时间、地点、目的和使用人员等信息。
6. 公务用枪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必须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7. 公务用枪的报废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严禁私
自处理或擅自转让。
执行和监督
公安机关将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对公务用枪的管理进行定期
的监督和检查。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结论
新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和
控制,确保其安全和合法使用。
公安机关将通过严格的执行和监督
机制,维护社会治安和公众的安全。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养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养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06612d9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20.png)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养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保证枪支的合法、合规、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购置、配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保障需求的原则。
二、公务用枪的购置与配备第四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购置与配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安全。
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购置与配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编制计划,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购置与配备,应当选择信誉好、质量高的生产厂家,并进行质量检验。
三、公务用枪的使用与保养第七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枪支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八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持枪资格。
第九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保养,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和内容进行,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安全。
第十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保养,应当使用合格的保养用品和工具,并由专业人员进行。
四、公务用枪的维修与报废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维修,应当由具备资质的维修单位或者专业人员进行,并使用合格的维修配件。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报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及时上交上级公安机关。
五、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枪支使用、保养、维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工作,应当建立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枪支信息的全程记录和管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枪支使用和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六、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工作,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最近颁布的公安部门公务枪支管理法规
![最近颁布的公安部门公务枪支管理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c543f0f4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e3.png)
最近颁布的公安部门公务枪支管理法规一、法规概述为了加强公务枪支管理,规范公务用枪行为,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我国公安部门最近颁布了一系列新的公务枪支管理法规。
本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二、主要内容1. 公务枪支的配备和管理公务枪支的配备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枪支弹药统一管理制度。
公务枪支的配备、使用、保管、维修、报废和销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枪支弹药的安全。
2. 公务枪支的使用公务枪支只能用于履行职责,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使用公务枪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射击规则,确保射击安全。
使用公务枪支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射击技能和知识。
3. 公务枪支的保管公务枪支的保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枪支弹药的安全。
公务枪支应当存放在专门的枪支弹药库房内,加锁加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移动枪支弹药库房的位置,不得将枪支弹药借给他人使用。
4. 公务枪支的维修和报废公务枪支的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务枪支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送交专门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公务枪支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出现故障无法修复时,应当及时报废,并报上级机关批准。
5. 公务枪支的销毁公务枪支的销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销毁公务枪支时,应当由上级机关组织实施,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销毁公务枪支应当采用可靠的方法,确保枪支不再具有使用功能。
三、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非法配备、使用公务枪支的;2. 非法持有、私藏公务枪支的;3. 非法制造、贩卖公务枪支的;4. 非法运输、携带公务枪支的;5. 非法借用、出租公务枪支的;6. 非法销毁公务枪支的;7. 有其他违反公务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四、实施日期本法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
![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a2b5ed11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e9.png)
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采购、储存、运输、分发、使用、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保障需求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职责,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管理。
二、公务用枪的采购和分发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数量和型号应当符合实际需求。
第六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分发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需求,合理分配到各个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分发到的公务用枪进行登记注册,建立枪支档案,包括枪支型号、数量、使用人员等信息。
三、公务用枪的使用和管理第八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使用。
第九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熟练使用枪支的技能和知识。
第十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使用前应当进行必要性评估和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枪使用记录制度,记录每次使用的时间、地点、情况等信息。
四、公务用枪的维修和报废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公务用枪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安全。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报废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废枪支不得重新启用或者流入社会。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安部门所有。
以上是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旨在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枪支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
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切实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2024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2024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864f695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ec.png)
2024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以下是2024年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一些例子:
1. 严格的申领流程:公务用枪的申领将会进行严格审查,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通过背景调查和安全训练才能获得批准。
2. 临时使用许可:公务用枪的临时使用将会有特别许可程序,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获得许可。
3. 定期检查和维护:所有公务用枪将会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安全和正常运作。
4. 责任与追究:公务用枪的持有人将对其使用负有责任,任何滥用枪支、错误携带或丢失枪支的情况将会被严肃处理。
5. 安全储存:所有公务用枪必须储存在专用的安全枪柜中,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取得。
6. 记录和报告:所有公务用枪的使用情况将会有详细的记录和报告,包括维护记录、使用记录和弹药消耗记录等。
请注意,这只是一些可能的规定例子,具体的2024年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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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6eb4996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85.png)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确保公务用枪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用枪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枪是指为了履行公务任务需要使用的枪支,包括但不限于手枪、步枪、机枪等。
第四条公务用枪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安全、合理的原则,以公务需要为根本出发点,保障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公务用枪管理应当贯穿全过程,包括公务用枪的申请、审批、配备、使用、保管、检查、报废等环节。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六条申请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使用单位的证明文件、使用需求说明、使用枪支的类型和数量等。
第七条公务用枪的审批应当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单位内部审批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复核。
第八条申请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人员配备、装备设施、专业培训等。
第九条申请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对使用枪支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三章配备和使用第十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枪支的类型和数量。
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禁私自使用、乱用或滥用公务用枪。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枪支使用的基本知识、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使用过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不得超出公务需要。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枪支使用的纪律和规则,严禁酗酒、赌博、违纪违法等行为。
第四章保管和检查第十六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应当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员,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确保枪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环境安全、防盗防抢、防火防烟等。
第十八条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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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如下:
1. 公安机关是合法使用枪支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公务用枪。
2. 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和责任人,规范公务用枪的申领、上报、调配、存储、使用和交接等工作。
3. 公安机关必须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公务用枪的类型、数量和规格要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和获取公务用枪。
4. 公安机关必须制定公务用枪使用方案,明确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对象、使用地点和使用方式等,并按照方案合理使用枪支。
5. 公安机关必须对公务用枪进行专门设备检查和保养,确保枪支的安全性能和使用状态良好,并及时修理和更换有故障或老化现象的枪支。
6. 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公务用枪的存储管理,采取物理和电子两种方式,确保枪支的安全存放,防止被盗、丢失或非法使用。
7. 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公务用枪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公务用枪的申领、使用和归还情况,并定期进行核对和检查,确保枪支的合法使用。
8. 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公务用枪使用规范,不得将公务用枪借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擅自使用公务用枪进行违法活动。
9. 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公务用枪的监督和抽查工作,定期检查公务用枪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管理的有效性。
10. 公安机关必须配备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公务用枪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使用人员具备合格的枪械使用技能和安全意识。
以上是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的基本规定,具体操作细则和步骤可能因地区和实际情况有所差异,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要求进行具体执行。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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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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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由国家机关或其他合法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取得并按照规定使用的用于执行公务活动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包括国家枪支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等。
第四条:公务用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人为公务机关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职务;(二)公务用枪的类型、规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公务用枪的来源合法,证书齐全;(四)公务用枪的数量符合公务需要,且由管理机构审核和批准。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限制使用范围,仅限于公务活动中使用;(二)严格执行使用程序,确保使用安全;(三)禁止私自转借、出租、出售、赠送公务用枪;(四)禁止公务用枪在无关人员面前擅自开启保险和上膛。
第六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应当是具有枪支使用资格和职务的人员;(二)公务用枪的保管地点应当具备安全条件,防止失盗和损坏;(三)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应当定期对枪支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
第七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的档案和登记制度,确保枪支的来源和去向可查;(二)组织公务用枪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使用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三)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四)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大力打击非法使用公务用枪的行为。
第八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枪,杜绝滥用和私用;(二)定期参加公务用枪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技能;(三)保管好公务用枪和相关配件,防止丢失和被盗用;(四)发现公务用枪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人员,采取措施保障安全。
第九条: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管理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一)轻微违规者,可以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二)一般违规者,可以处以罚款或者记过处分;(三)严重违规者,可以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最近颁布的公安部门公务枪支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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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颁布的公安部门公务枪支管理法规引言最近公安部门颁布了一系列的公务枪支管理法规,旨在加强对公务枪支的管理和使用。
这些法规对于确保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简要介绍最近颁布的公安部门公务枪支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
法规内容1. 审批程序:公务枪支的申请、发放和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申请人必须提供合法合规的证明材料,并经过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
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才能获得公务枪支的使用许可。
2. 限制使用范围:公务枪支只能在特定的公务活动中使用,包括维护社会治安、应对重大安全事件等。
未经合法授权,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公务枪支。
3. 安全保管:公务枪支必须妥善保管,防止丢失、被盗或滥用。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保管制度,保证公务枪支的安全性。
4. 定期检查:公务枪支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性能和安全性。
定期检查包括弹药库存清点、枪支射击性能测试等。
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5.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公务枪支管理法规的行为,公安部门将严肃处理,包括吊销使用许可证、罚款、拘留或刑事追究等。
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必须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结论最近颁布的公安部门公务枪支管理法规旨在加强对公务枪支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规要求,严格执行公务枪支的审批、使用、保管和检查等程序。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罚,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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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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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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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资格审查:公安机关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包括身体健康、职务岗位、专业训练等方面的条件。
2. 颁发枪支:公安机关负责颁发公务用枪,包括枪支的类型、数量、用途等方面的规定。
3. 使用规范:公安机关规定公务用枪的使用规范,包括使用时间、地点、对象等方面的限制,以确保安全使用。
4. 储存管理:公安机关对公务用枪的储存管理进行规定,包括枪支的储存条件、储存地点、防火防盗等方面的要求。
5. 维护和保养:公安机关要求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做好枪支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及时清洗、润滑、检查枪支的状况。
6. 检查和报告:公安机关定期对公务用枪进行检查,确保枪支的安全和合规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枪支的使用情况。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防止枪支的滥用和脱离管理造成的安全风险。
同时,这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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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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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十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
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必须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
配备枪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
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
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培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警种公务用枪培训大纲,制定实施公务用枪年度培训计划;(二)每年度应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
实弹射击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
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十七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习惯;(二)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二)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持枪证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三)不得在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的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途经上述区域、场所时,应将枪支寄存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并办理寄存手续。
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枪支寄存,不得推诿,确保寄存枪支的安全;(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十)不得将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十一)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一)乘坐民航飞机;(二)进入北京市区;(三)执行警卫任务;(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工部门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一)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二)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三)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四)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人事部门审查后可取消或暂时取消其配枪资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一)因刑事犯罪或违法乱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三)违反枪支保管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的;(四)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公务用枪,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枪支;(一)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二)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三)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四)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五)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六)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七)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
第二十三条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
第二十四条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后应及时将枪支使用情况、弹药消耗情况及伤亡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抄报治安、装备管理部门。
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二十五条公务用枪应当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由个人保管:(一)地处农村、城镇和城郊结合部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派出所的外勤民警,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二)县级公安机关所属的刑侦、经侦、治安、巡警、公路巡警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一线实战单位的人民警察,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三)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必须携带公务用枪的任务完成前,或上级指令必须携带公务用枪备勤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人民警察必须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
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本单位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交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集中保管:(一)休假、病假、探亲、旅游等非警务活动期间;(二)脱产学习、培训期间;(三)外出参加会议、长期借调在外和其他无携枪必要的公务活动;(四)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枪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形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方便使用及下列原则确定:(一)城区派出所和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侦、治安、刑侦、监所、警卫等一线实战单位可自行集中保管公务用枪,实行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领用、下班或完成任务后交回的制度;(二)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领退枪支和验证、登记工作,定期清点整理枪支弹药,检查保管设施的可靠性,及时向枪支管理负责人报告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和弹药消耗情况。
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含所属人民警察学校)的公务用枪购置和弹药补充,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购置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购置枪支弹药。
第三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装备标准装备弹药,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装备弹药。
第三十一条公务用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
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一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
第三十二条报废的公务用枪应当及时销毁。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对所属的枪支弹药储备库,由装备财务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县级以下配备枪支单位对本单位公务用枪管理情况应一个月检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对所配枪支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领退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各级督察部门随时对人民警察携带、使用公务用枪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罚则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