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唐政发〔2015〕16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城乡养老设施基本完善,养老机构布局合理,档次齐全,基本满足社会不同阶层的养老需求。全市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5张以上。城市和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全覆盖,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95%以上。居家养老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发挥作用明显。基本建成集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应急救援等于一体的养老服务信息化网络系统。养老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培育一批养老服务的特色企业,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养老行业的管理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机制更加完善,全市养老服务工作基本走上规范化轨道。

二、基本原则

一)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坚持保障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会各类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三)注重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乡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四)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研究制定养老服务

体系专项规划。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文件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民政部门负责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和联合验收阶段,对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进行审查和验收把关。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并转交当地政府,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建设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废弃校舍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涉及建设

永久性餐厅、住宿、大型停车场等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工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积极推进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建设。建设唐山市养老生活网,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提供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加强12349养老服务信息中心建设。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加盟,为居家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急、助医、紧急呼叫等个性化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业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到2017年建立一所市级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各县(市)区至少建设一所200张床位以上的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民政部门要积极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经营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机构,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原则,通过委

托管理、合作经营等公建民营方式,实现社会运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推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到2020年底,在市区建设6个社会化养老基地,每个县(市)区各建设一所200张床位以上的社会办示范性养老机构。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的门槛,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个人创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创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可利用的房产资源进行改扩建,用于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物价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积极推进“医养结合”模式。增加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比例,重点制定鼓励“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政策措施,引导在养老机构中设立医疗机构,鼓励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等与周边医疗单位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将养老护理费用纳入医保范围。将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标准的养老机构的医务室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

遇;建立1-2所大型示范性医养结合服务机构,重点满足困难失能、失智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三)加快提升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管理服务水平

加大养老机构管理力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管,严格年检制度,确保养老机构安全运转。继续推行养老机构星级评比制度,进一步提高养老机构软硬件水平,促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提高。在全市养老服务业广泛开展十佳院长、十佳护理员评比,并将评选结果直接同养老机构星级评比挂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的管理。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管理制度。制定《唐山市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管理办法》,对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进行星级评定,评定结果与发放运营补贴挂钩。进一步提升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的服务能力。政府要购买公益性岗位,为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配备专职服务人员,保证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正常运转。(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大力发展多元化居家养老服务。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定制服务。通过专业化服务和志愿者服务相结合的形式,向居家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项目。同时支持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共同开展多元化的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

四)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开发老年生活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建设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招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发挥我市靠近京津的区位优势,抓住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机遇,吸引养老服务企业入驻,引导我市社会力量自办或与京津资本合办高端养老服务机构,以优美的环境、完善的设施、高品质的服务,吸引和满足我市及京津养老市场的需求。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链,鼓励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养老服务企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扶持

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连锁经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招商局、市工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强养老护理人员的队伍建设

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在养老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制定落实培训和鉴定补贴政策。鼓励从事或准备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保健按摩师、营养师等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符合条件人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每课时5元至8元、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的培训补贴;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把养老服务人才纳入我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鼓励市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采取订单式培养计划,加快培养专业人才。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养老服务业考核鉴定证书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证书相衔接。公办养老机构持有证书人员享受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同等的工资待遇。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一)投融资政策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加强银企合作,重点加强我市康复辅具、医疗、食品药品等老年用品用具生活设施和服务产品等行业产业的信贷服务。政府债券要按规定用途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二)土地供应政策

各级政府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

地供应计划,根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向养老服务相对滞后地区倾斜。充分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或闲置土地,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规划要求和《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的,可参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项目用地,应采取招拍挂出让、招拍挂租赁或先租后让等有偿方式供应,项目用地出让或租赁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或租赁价格,参照工业地价标准,综合考虑区位、容积率指标等因素,在评估的基础上研究确定。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民间资本创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关于养老服务业的体会

关于养老服务业的体会 通过相关资料的查找,我对养老服务业的现状有了一定的了解,并产生了一些自己的理解和体会。 首先,我国社会正进入快速老龄化阶段,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困境更加严峻。最重要的是供给侧和需求侧之间的矛盾。 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相对滞后,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体制尚未形成,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水平还比较低,特别是农村老龄事业发展明显滞后。 家庭养老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主观上人们越来越向往独立、自由和人格平等的生活,追求自我实现。在这种价值观的影响下,“空巢现象”越来越多,亲属间联系减少。客观上为了生计或在激烈的职业竞争下,无暇照顾和顾及老人的精神需求。因此,社会养老服务的开展至关重要。社会养老实质上是家庭养老的替代,正因为如此,温暖型、亲情化的贴身贴心服务是社会养老的核心服务主旨。而我国目前的养老服务水平粗放低下,并不能为老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水平。 而老年人需求的变化也从健康管理和医疗陪护——最基本需求,转向情感、精神层面需求——最重要、最强烈需求。这就要求养老从业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陪护水平,还要能够了解老人的心理,掌握情感开导技巧和耐心长久的陪伴。 同样令人无奈的一点是政策的扶持度不够,我国没有找到合适的方向去从根本上改变养老服务业的弊端,甚至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如:增加养老床位政策绩效显性强,便于考核,于是就成为了各地养老服务业的核心指标。养老服务机构以床位的多少作为评价自身养老服务水平的高低,逐渐走入形式上的误区,只是为了应付政策考核,而不是从老年人角度出发,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养老环境。 总而言之,我国养老服务业现状并不乐观,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缓慢,区域、城乡之间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服务队伍职业化程度不高,养老服务专业人员相对匮乏。养老机构布局不合理,“一床难求”。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严重不足:缺乏统一的公平公正政策和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专业护理人才培养严重滞后,服务质量难以保障。 我们应该如何改变现状,选择哪些合适路径,都是值得每个人去思考的。我

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办法

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办法 一、总体思路与发展目标 1.总体思路。围绕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坚持政府引领、社会主办、市场运作,完善政策体系,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营造统一开放、平等参与、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发展环境,大力推动养老方式多样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队伍专业化,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2.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使全省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乡镇,60%以上农村建立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 ———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从业人员显著增加,提供就业岗位100万个,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 ———基本形成政策健全、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平等参与、竞争有序的养老服务业市场环境。 二、统筹发展规划

3.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的专项规划,统筹资源,合理布局,推动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融合发展。 4.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履行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养老金待遇和医疗保障水平;经济困难老年人参加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纳部分,按医疗救助相关规定办理;办好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保障性养老机构,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农村五保老年人,实行政府供养;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和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拓展高龄津贴覆盖范围。以解决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护理为重点,以基层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机构为依托,探索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尽快在东营、潍坊、日照、聊城4个市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开。健全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立以养老服务企业和组织为主体、信息化为纽带,覆盖城乡、高效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便捷服务;加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老年助餐点等养老设施建设,提升社区综合养老服务功能;支持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运营养老机构,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5.规划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规模。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利用闲置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办公场所等改建养老机构。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需求,建设不同档次、满足不同层次养老需求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社区人口规模在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上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唐政办[2008]10号 【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24 【实施日期】2008.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的通知 (唐政办〔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三届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唐山市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的要求,为促进治污减排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水平,现就加强我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一)到2008年底,《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污水及再生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全部开工建设。所有县(市)、区(含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 (二)到2010年底,已列入项目计划的县(市)、区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项目清单见附表),并保证正常运行,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积极做好中水的开发利用。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处理率和中水回用率分别达到90%、80%和30%以上。 二、加大筹资力度 (一)广泛吸纳社会资金。要采取项目“打捆”、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合资合作等融资方式,利用BOT、TOT、BT等建设运营模式,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积极搭建各种投资洽谈会、招商会等平台,做好污水、垃圾处理和中水回用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二)充分利用银行贷款。积极争取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外国政府赠款。当前要用好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及中水项目建设。 (三)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年度财政支出计划,保证城市建设维护税、公用事业附加和国有土地收益等地方财政收益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及中水项目建设,并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提高投入比例。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民生、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和谐的重要载体,根据《x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的实施方案》(x〔X〕60号)、《x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方案》(x〔X〕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x理论、“X”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x”战略布局为指导,立足x情,以托住底线、保障基本、促进发展为原则,注重统筹城乡,完善市场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到x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社会为主体、法制为保障,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5张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网络覆盖城乡,居家生活老年人得到养老服务的全面支持。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中心 (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 乡镇和8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显著增加。养老服务产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和知名品牌。养老服务业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业纳入“ x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发展重点内容。坚持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统筹城乡养老资源,发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物业、保险、教育、保健、旅游、科技等融x展。科学布局养老服务产业,统筹推进产品研发、生产、物流配送、展览展销等养老服务产业,重 点扶持老年生活照料、老年生活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教育、老年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产业。 (二)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科学确定市、乡镇街 道、村居三级养老设施的规模、数量、权属、功能、位置、运营模式和服务半径,针对不同区域特点,制定供养、颐养或医养结合的养老设施规划。在制定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专项布点规划时,要兼顾养老服务需求。凡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居住小区,必须按照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将用房要求作为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核实验收。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在住宅交付时无偿移交给市人民政府,由民政部门使用和管理。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应适时组织开展调研,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按照住宅小区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用房,确保于x年前完成。严禁挤占、侵占养老服务

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唐山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 【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21 【实施日期】201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唐山市政府令 (2012年第1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已经2012年3月2日市政府第6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2012年3月2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前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市政府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规则。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决定”、“办法”、“规定”、“意见”、“细则”、“通告”等。 第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规定。 未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文件的制定程序,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注重质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切合本市管理工作实际,不得照抄照搬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应当由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以政府的名义制定发布。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二章起草 第六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机构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可由市政府确定起草部门或由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七条起草部门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业务处室或者其所属机构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其内设负责法制工作的处室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最新养老服务产业的商业模式

随着中国快速进入老龄化,养老服务产业将成为中国未来经济的增长点之一已是不可忽视的事实。然而,商业化养老产业经过数年的发展,仍在摸索一套成功模式,大批的资本在喊出进军养老产业的口号后往往陷入“拔剑四顾心茫然”的境地。如何能抓住养老产业迅速发展这一市场机遇,实现自身发展,是众多试图在养老服务产业中占有立足之地的大小企业亟需回答的问题。 在中国复杂的政策和市场环境下,这个问题没有普适的解答。企业须从自身能力和资源出发,确定适合的商业和运营模式。在商业模式层面,企业首先应明确其目标客户,根据对消费者需求的理解设计具有吸引力的产品和服务,并决定盈利的模式。而在运营模式层面,企业应灵活选择自主经营或寻求适合的合作伙伴,以达到资源利用最优化。 市场潜力巨大 如同数十年前的西方社会一样,中国目前正经历着人口红利消失,社会步入老龄化的结构性转变。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占总人口的14.3%。此外,老年人口日益呈现高龄化、空巢化趋势,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剧增,这将进一步加剧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性和复杂性。 然而,由于中国的人口老龄化是在“未富先老”、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复杂形势下发生的。中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养老机构床位不足、职业资格护工短缺、老年人产品缺乏等问题突出。例如:按照国际通行的5%老年人进入机构养老的标准,2011年,中国有650万个床位缺口;目前全国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的仅有2万多人,按照国际上5∶1的护工需求量,缺口将近1000万个。 据推算,2015年中国老年人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的潜在市场规模将超过4500亿元,养老服务就业岗位潜在需求将超过500万个。未来中国老年人服务消费市场潜力巨大。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成熟,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养老机构资质良莠不齐,社会目前对养老服务行业存在着一定的信任危机。有关养老院安全状况堪忧、服

破解“养老难”提升服务质量推进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

破解“养老难”提升服务质量推进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意见》(国办发〔2016〕9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76号)和西安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有效破解我市“养老难”问题,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推动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深入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我市养老难的现状 人口老龄化是我国本世纪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截至2016年底,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共139.72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5.82%。今后五年,我市人口老龄化总体呈平稳增长趋势,预计每年新增老年人约5万人,到2021年,全市老年人将达到155万人左右。 目前,我市“养老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养老设施缺乏整体规划。由于历史原因,我市还没有编制养老设施的布局规划,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特别是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设施在档次、规模等方面布局不够合理。二是养老服务市场化程度不高。我市养老产业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不积极,老年人思想观念保守、消费能力不足,市场主体作用发挥还不明显。三是放管服改革还不到位。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任务重,民办养老机构审批程序还比较复杂,养老服务的扶持鼓励政策标准不高、吸引力不强。四是养老服务设施还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现象。特别是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农村幸福院,在一定程度上

存在作用发挥不充分的现象。五是养老服务的质量不优不高。养老护理员队伍力量不足、素质不高,提供的养老服务内容与老年人个性化需求不相匹配。以上问题成为制约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瓶颈。 未来五年是破解“养老难”的最佳战略机遇期。大力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应对“银发浪潮”冲击,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广泛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 二、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解决“养老难”,坚持问题导向,对标先进发达地区,找准补齐短板,奋力追赶超越,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按照“政府保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满足需求”的定位,继续加强社区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的设施建设,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繁荣养老市场,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供给、高端有市场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努力让西安成为让老年人感到幸福的城市。 (二)发展目标。 到2021年,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融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养老服务设施覆盖100%城市社区和80%以上农村社区,养老床位总数达到7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夜经济繁荣夜生活安排意见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夜经济繁荣夜生活安排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唐政发[2010]10号 【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08 【实施日期】2010.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夜经济繁荣夜生活安排意见的通知 (唐政发〔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发展夜经济繁荣夜生活的安排意见》已经2010年4月16日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八日 关于发展夜经济繁荣夜生活的安排意见

为进一步丰富市民夜生活,搞活夜经济,增强夜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夜经济繁荣夜生活的重要意义 夜生活是伴随着城市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产生的社会现象。夜生活的繁荣程度和一个城市的现代化程度息息相关。夜经济是城市经济开放度和活跃度的“晴雨表”,是居民幸福指数的“风向标”,是现代城市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启动夜消费、发展夜经济有利于挖掘居民消费潜力,满足居民不断升级的消费需求,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推动餐饮、购物、文化、娱乐、健身等各类服务业发展;有利于在延长营业时间、增加新的服务内容中不断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促进社会就业;有利于通过增建夜消费设施、增加夜消费内容,创造新的投资机会;有利于推动城市上水平、出品位、生财富,展示城市特色、丰富城市底蕴、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有利于引导居民以轻松愉悦的休闲消费,缓释工作与生活压力,增进居民身心健康,提高居民幸福指数。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推动、依法监管、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培养市民夜间消费习惯、增建夜间消费设施、完善夜间服务功能为重点,全力打造独具特色、健康时尚、业态多元的夜消费模式,逐步增强夜间城市活力,繁荣发展唐山夜经济。 工作目标:推动夜经济发展是个系统工程,要通过全市相关部门和服务业企业的共同努力,逐步实现夜消费要素明显优化,相关行业快速发展,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健身、游览以及夜间文艺活动丰富多彩,居民生活品质显著提升,市民夜间消费潜力得到有效挖掘,夜晚消费更加红火,市场设施

关于养老服务业的文献综述

关于养老服务业的文献综述 摘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如何实现养 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成为摆在我国社会发展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从国内外关于养老服务业的相关研究入手,梳理国内外养老服务业的研究进展和现状,找出当前研究中存在的不足,以期为下一步研究打下基础。 关键词:养老服务业;文献综述 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94亿,随着我国人口快速老龄化,预计2020年将达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摆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面前的亟需解决的问题。为了对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有个系统了解,本文对国内外关于养老服务业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 一、国外研究综述 目前,国外对养老服务业的研究主要从养老服务的内容、供给和需求、相关政策、养老服务业和实践等方面进行,并取得重大进展。 (一)对养老服务内容的研究。Ronald J和Jacqueline L

(2005)从养老服务的内容入手,认为养老服务应当包括上门服务和社区服务。上门服务主要有送饭、做饭、家政服务、医疗护理以及情感服务等,社区服务主要是老年人日间照护、托管等服务。 (二)对养老服务供给和需求的研究。Davey和Patsios (1999)对比分析英国和美国的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及老年人满意度,认为社区服务不能完全取代家庭的功能,家庭、社区应加强协作。Meinow,K?reholt等(2005)认为在资源 许可范围内,城镇养老服务的供给数量主要受老年人需求的影响,宏观上受政策、经济及人力资源的限制。Mutchier和Burr(1991)发现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收入、资源等影响 老年人对晚年生活的安排。 (三)养老服务政策研究。Komisar和Niefeld(2000) 从美国的相关政策入手,认为政府对于长期护理的关注不够,需建立平衡机构来平衡长期护理和卫生保健,集成服务,从而保证养老服务的质量,并强调需要完善融资机制,从而促进老年人长期护理的发展。Trydeg?rd G.-B.和Thorslund M (2001)分析了瑞典在养老服务方面的政策变化,指出政府政策对于发展养老服务的重要作用,对于提供一份公平的养老服务,政策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四)养老服务实践研究和产业研究。Peil(1991)提 出通过养老服务产业化解决养老服务的问题。Barnhart和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修订草案) 第一条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中药材、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低于或等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高干果树干径是指自地面至1.0米处树干的直径,矮干果树干径是指树干第一分叉股下10厘米处的直径。 (一)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每公顷1665株(每亩111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大樱桃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1245株(每亩83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不超过1665株(每亩111株)。 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二)干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干果树的最大密度:板栗树、枣树的最大密度为每公顷1665株(每亩111株),核桃树、柿子树最大密度为每公顷1245株(每亩83株)。 2.干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三)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 标准的50%-8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移栽果树时间低于1年的,单株补偿标准按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20%计算。 第四条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五条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按单位面积年产值的三倍计算。单位面积年产值等于单位面积产量乘以价格。 (一)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10500—21000公斤(每亩700-1400公斤)。 2.三至五年生每公顷21000—45000公斤(每亩1400-3000公斤)。 3.五至七年生每公顷45000—60000公斤(每亩3000-4000公斤)。 4.七年生以上每公顷60000—30000公斤(每亩4000-2000公斤)。 (二)价格以省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平均价格计算。 (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四)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每公顷补偿15000-30000元(每亩1000-2000元)。 第六条各类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一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3倍计算,二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三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实生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50%补偿;半成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80%补偿。 (二)一般林木苗圃的补偿标准:良种速生树种二年生以上的,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 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计算;其他林木苗圃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七条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条根据实际占地面积,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的2-4倍计算。 (二)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费,阔叶树最大密度每公顷3330株(每亩222株),针叶树最 大密度每公顷4995株(每亩333株),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其补偿标准为:

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

市2011至2015年养老服务业 发展规划 第一章总则 一、期限和范围 本规划适用的期限为2011—2015年,规划范围为市全域。各县(市)、区根据本规划分别制定本辖区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办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 3、《关于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 三、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和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原则,进一步明晰政府在养老服务上的公共服务责任,加快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立足“保基本、增福利、促市场”,坚持政府投入、政策引导、社会主体、市场推动,建立起基本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形式多样、功能齐全、符合我市实际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努力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多样化、服务提供社会化、服务队伍专业化和运行机制有序、服务品质良好、监督管理到位的养老服务新格局,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 第二章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现状 一、老年人口基本结构 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比例早在1990年就已超过10%,与全国相比,提前5年进入老龄社会。到2009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135万,占全市户籍人口总数的13.9%;市区有老年人口35万,占户籍人口数的14.6%。我市老年人口比例高于全国2个百分点,与全省比例持平。老年人口的增长大于总人口的增长速度,每年新增老年人口6.9万,预计到2015年,全市老年人口要超过170万。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尽快破除养老服务业发展瓶颈,加快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民间资本潜力,促进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推进我州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 (一)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产业,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都允许社会力量进入。

(二)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纳入当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窗口统一受理。简化优化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老龄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实行评估结果报告和社会公示。加强养老服务行业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 (三)引导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重点扶持以老年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服务、宜居住宅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整合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四)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对整合改造社会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尽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便利服务,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 (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开展城乡现有社会闲置资源的调查、整理和信息收集工作,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摸清底数和有关环境信息,建立台账向社会公开。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经主管部门、产权单位(个人)同意后,政府以购置、置换、租赁、收回等方式将社会闲置资源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可由政府直接运营或以招投标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整合改造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六)企事业单位、个人改造和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

国家关于养老院的最新政策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国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保障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注重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养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租赁经营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唐政发[2011]14号 【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30 【实施日期】2011.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政发〔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申请、配租、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建设和租金标准,面向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非营利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核定工作。

养老服务产业化doc资料

“养老服务”和“养老服务产业化” 讨论“养老服务产业化”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养老服务”的内涵。从近几年这一领域的政策文件和研究成果看,对“养老服务”存在着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的养老服务,是指“一切为满足老年人特殊需要而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业的总称,其外延至少包括家政服务业,医疗护理业,保险业,老年理财业,老年休闲娱乐业,老年用品,老年旅游,老年教育,老年文化体育,老年心理咨询等行业”(潘海生、曹小锋,2009)。湖南省第三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其专题研究报告《养老服务与产业发展》中也认为除传统意义的养老服务业外,养老服务还包括老年食品业、老年用品业、老年医疗保健业、老年保险业、老年旅游业、老年文化教育业等(国家发改委产业司,2006)。在广义的“养老服务”中,有些如老年保险、老年食品、老年用品等实行产业化各方面并无歧义,有些如老年文化教育体育等一般认为不宜产业化,因此从广义层面讨论“养老服务产业化”似难以深入。狭义的养老服务,则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务、疾病护理、精神慰藉等生活照顾性质的服务。正是这一类养老服务成为现阶段和未来较长时间内老龄化中国急需发展的新型服务业,也正是这一类养老服务存在着该不该产业化的很大争议,并主要由于产业化的方向不明而导致这类养老服务发展缓慢。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养老服务产业化”主要是指这一类养老服务的产业化。 理论和经验研究都表明,老年人获得生活照顾性质的服务的方式,或学术界通常所说的“养老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家庭养老”,包括由子女或亲属提供建立在血缘亲情基础上的义务型的照顾服务,以及因老人身体条件允许而实行的配偶互相照顾或单身老人的生活自理。第二种是“居家养老”,准确地说应是“居家养老+社会服务”,指老人居住在自己家中,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由子女亲属提供服务或自我料理,需要社会提供上门服务,也包括老人白天去托养照护机构、场所接受社会提供的照料服务,晚上仍回家居住的情况。第三种是“机构养老”,是指老人离开自己的住宅,居住在养老院、敬老院等专门“养老机构”,接受由“机构”提供的各类生活照顾服务。需要指出的是,实行机构养老的老人,并非一定是无子女或与子女分居两地,也并非一定是老人身体状况较差无法自理。相当多的入住“机构”的老人,其实是追求提高生活质量。在上述三种老年人获取生活照顾服务的方式中,本文所讨论的重点又是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产业化问题。 那么,什么是“养老服务产业化”呢?这需要首先讨论什么是“产业化”。可能由于“产业化”的内涵过于丰富和复杂而难有共识,《辞海》1999年版尚无这一词条。但从该词的结构看,“产业化”(industrialization;commercialization)的概念是从“产业”的概念发展而来的。根据《辞海》1999年版,“产业”,一是指私有的土地、房屋等财产、家产;二是指各种生产、经营事业。可见,产业是和财产相联系的,工业、商业这些“产业”,可以理解为是通过生产、经营获得财产或使财产增值的活动。因此,所谓“产业化”,就是使一定产品和劳务的提供和交换成为较大规模的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我们关于“产业化”的这一理解或许还不完备,但是我们着重强调的是,“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是这一定义的核心。对此加以展开,产业化所要求的产品和劳务的交换应当是供需双方的商品交换,必须遵循价值规律。投资者期望通过这种交换实现资本的增殖,从业人员期望通过这种交换实现自己的劳动价值。正是这种交换构成了“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正是这种交换才能在社会需求存在的时候,使一定产品和劳务的提供和交换发展成具有较大规模的产业。 如果我们把“产业化”定义为“建立在商品交换基础上的,使一定产品和劳务的提供和交换成为较大规模的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那么,所谓的“养老服务产业化”就是建立在商品交换的基础上,使“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等老年生活照顾服务成为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使养老服务发展成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具有较大规模的现代服务型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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