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案: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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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确立以护理型

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发展模式。每千名老年人拥有

养老床位35张,民办机构床位占城市机构床位比例7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促进医养融合。支持医疗机构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

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支持全市现有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建

设,运营养老护理院。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医养一体化”机构。积极发挥民办医

院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医疗

资源兴办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

支持养老机构完善医疗康复功能,100张床位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单

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

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医养融合。推进医养融合服

务社区化,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合

作,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力争到2020年,X中心城区合理布局发展2至3所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医养一体化”养老服务机构,每

个县(市)至少发展1所200张床位以上的医养一体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

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100%。

(二)加快养老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引导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举办运营养老服

务机构。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整合资源,跨区联合,异地互动,实现规模化、连锁

化发展。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就近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

料和托养服务。

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特殊困难对象及低收入、经济

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力争到2020年,X中心城区建成3所以上床位数300张左右的保障性公办养老机构,每个县(市)均有1所床位数在200张左右的保障性公办养老机构。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乡

镇(街道)敬老院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转型为护理型养老机构。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制

为公建民营,通过租赁经营、合资合作、服务外包等公开招投标方式,实行社会

化运营。

(三)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地要因

地制宜,科学编制养老设施规划,合理确定建设布局和建设标准,加快居家养老

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较高标准的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中心(站)。力争到2020年底,我市居家养老服务覆盖100%的城市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市新建777个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其中,城镇83个、农村694个。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要充分利用农家大院、依托村委会、农

村老年协会等,建设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

设施。鼓励引导有条件的村,兴建农村空巢失能老人幸福院,实行集中居住式居

家养老。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整合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资源,健全以社

会力量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大

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和企业,上

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支持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开发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

务项目。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

三、优惠政策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

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机

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用地

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兴办的养

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在符合规划和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的土地价款。养老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收时,按照“谁征收、谁负责”原则,优先安排同等面积回迁,异地建设的以地价差额换算面积。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存量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

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经规划等部门同意改变建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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