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据的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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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 risk)。
(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in weight)。
(4)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5)混杂、玷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1.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 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 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 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 全部或部分损失。
2.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承保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损 失,包括8种险别: (1)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risk)。 (2)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 (3)舱面险(on deck risk)。 (4)拒收险(rejection risk)。 (5)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 (6)卖方利益险(seller′s contingent risk)。 (7)罢工险(strike risk)。 (8)海运战争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
保险单据的 缮制
外贸单证实务
2020/12/14
1
保险单据的缮制
一、保险单据的含义及分类 二、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三、保险单的内容与缮制
一、保险单据的含义及分类
(一)保险单据的含义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将货物运达进口商需经 过长途运输和多次搬运,有可能受到自然灾害或意 外事故导致的货损。为了降低风险,避免损失,往 往需要对货物投保运输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对在途 货物损失的赔偿。
二、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一)基本险别 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 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基本险别承保由于海上风 险和一般外来风险导致的海洋运输货物风险,包括平安 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水渍 险(with average/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W.P.A.)和一切险(all risks,A.R)三种,可以 单独投保。在我国目前的出口业务中,出口方多选用保 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较大的一切险。
(二)保险单据的种类 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使用的保险单据主要 有以下几种: 1.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又称大保单,是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正式证 明,是正式的保险单据。保险单既有正面内容,又 有背面的保险条款及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有关权利 义务的条款。
3.联合保险凭证 联合保险凭证(combined insurance certificate) 又称“承保证明(risk note)”,是指在商业发票内加注 保险的内容,并由保险公司签章,表示发票内的货物已经 按所注内容投保的保险单据。这样做可以不必另出保险单 据。
4.预约保险单 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又称开口保险单,是保险人 与被保险人双方预先签订的,具有较长期限的一揽子保险合 同。合同规定了保险货物的范围、保险险别、保险责任、保 险费率、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的结付 办法等内容,货物一经装运,保险公司自动承保。 5.保险批单 保险批单(endorsement)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单出立后, 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对保险内容补充或变更,进而出具的一 种凭证。保险批单是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2.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实质上 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据,它仅有正面内容,背面没 有条款,所以又称为小保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 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其保险条款以保险单的保险条 款为准。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保险单,不能提供保 险凭证;如信用证要求提供保险凭证,可以提供保 险单。随着单据格式的规范化,许多保险公司已不 再使用这种单据。
被保险人无论投保何种基本险别,均可以另行加保有关 的特殊附加险别。
三、保险单的内容与缮制
1.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invoice number),此栏填写投保 货物商业发票的号码。 2.保险单号次 保险单号次(policy number)是保险公司印 制的一个与上、下套保险单前后相连的流水编号, 此栏填写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号码,一般事先印在保 险单的右上方。
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除平安险的各项职责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 部分损失。
(二)附加险别 《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别包括一般附加险和 特别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是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 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共有11种险别: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risk,T.P.N.D)。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 (7)串味险(risk of odor)。 (8)受潮受热险(sweating and heating risk)。 (9)钩损险(hook damage risk)。 (10)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 (11)锈损险(risk of rust)。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 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不能超过该批 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
(6)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 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 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中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 条款规定应由货放偿还船方损失。
(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in weight)。
(4)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5)混杂、玷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1.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 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 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 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 全部或部分损失。
2.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承保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损 失,包括8种险别: (1)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risk)。 (2)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 (3)舱面险(on deck risk)。 (4)拒收险(rejection risk)。 (5)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 (6)卖方利益险(seller′s contingent risk)。 (7)罢工险(strike risk)。 (8)海运战争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
保险单据的 缮制
外贸单证实务
2020/12/14
1
保险单据的缮制
一、保险单据的含义及分类 二、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三、保险单的内容与缮制
一、保险单据的含义及分类
(一)保险单据的含义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将货物运达进口商需经 过长途运输和多次搬运,有可能受到自然灾害或意 外事故导致的货损。为了降低风险,避免损失,往 往需要对货物投保运输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对在途 货物损失的赔偿。
二、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一)基本险别 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 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基本险别承保由于海上风 险和一般外来风险导致的海洋运输货物风险,包括平安 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水渍 险(with average/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W.P.A.)和一切险(all risks,A.R)三种,可以 单独投保。在我国目前的出口业务中,出口方多选用保 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较大的一切险。
(二)保险单据的种类 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使用的保险单据主要 有以下几种: 1.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又称大保单,是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正式证 明,是正式的保险单据。保险单既有正面内容,又 有背面的保险条款及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有关权利 义务的条款。
3.联合保险凭证 联合保险凭证(combined insurance certificate) 又称“承保证明(risk note)”,是指在商业发票内加注 保险的内容,并由保险公司签章,表示发票内的货物已经 按所注内容投保的保险单据。这样做可以不必另出保险单 据。
4.预约保险单 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又称开口保险单,是保险人 与被保险人双方预先签订的,具有较长期限的一揽子保险合 同。合同规定了保险货物的范围、保险险别、保险责任、保 险费率、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的结付 办法等内容,货物一经装运,保险公司自动承保。 5.保险批单 保险批单(endorsement)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单出立后, 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对保险内容补充或变更,进而出具的一 种凭证。保险批单是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2.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实质上 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据,它仅有正面内容,背面没 有条款,所以又称为小保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 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其保险条款以保险单的保险条 款为准。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保险单,不能提供保 险凭证;如信用证要求提供保险凭证,可以提供保 险单。随着单据格式的规范化,许多保险公司已不 再使用这种单据。
被保险人无论投保何种基本险别,均可以另行加保有关 的特殊附加险别。
三、保险单的内容与缮制
1.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invoice number),此栏填写投保 货物商业发票的号码。 2.保险单号次 保险单号次(policy number)是保险公司印 制的一个与上、下套保险单前后相连的流水编号, 此栏填写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号码,一般事先印在保 险单的右上方。
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除平安险的各项职责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 部分损失。
(二)附加险别 《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别包括一般附加险和 特别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是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 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共有11种险别: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risk,T.P.N.D)。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 (7)串味险(risk of odor)。 (8)受潮受热险(sweating and heating risk)。 (9)钩损险(hook damage risk)。 (10)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 (11)锈损险(risk of rust)。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 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不能超过该批 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
(6)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 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 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中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 条款规定应由货放偿还船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