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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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孵化载体政策

市级孵化载体政策

市级孵化载体政策
2021年12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其中涉及市级孵化载体政策的内容如下:
孵化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对于推动科技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加快孵化载体建设发展,重庆市科技局已启动2023年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工作。

申报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分别符合《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

其中,运营机构的注册成立时间和实际启动运营时间均应在2022年4月1日之前。

市科技局将对认定的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重庆市众创空间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对绩效评估达到优秀的,给予每家5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绩效评估达到良好的,给予每家3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绩效评估未合格的,6个月内再次申请评估,再次评估仍未合格的,取消相应资格。

更多关于市级孵化载体政策的信息,建议你前往重庆市科技局官网查询。

重庆市科委创新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统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科委创新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统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科委创新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统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企业【发布部门】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2.19【实施日期】2012.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科委创新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统计工作的通知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为更好地落实科技部有关科技统计工作的要求,了解全市孵化器运行情况,我委决定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统计调查,统计范围包括各区县已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市级孵化器和备案孵化器。

统计内容参见附件1、2、3。

请各孵化器及时准确填写相关数据,并按规定时间提交。

联系方式如下:市科委创新发展办公室:杨小东 67511316 yxd@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王倩 67300626 529847772@附件1:2012年度孵化器基本情况快报表及工作总结(2012年12月28日前交)附件2: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表(2012年12月28日前交)附件3: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基本情况表(2013年1月31日前交)市科委创新发展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1:科技企业孵化器基本情况快报表单位名称: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32号有效期至:2014年 11月填表人:联系电话:传真:报出日期:20 年月日注:以上统计数据,时间截点为2012年12月31日,请各孵化器提供2012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孵化器自身基础建设情况、服务能力、培训、形象设计、孵化成效等方面情况介绍,以及孵化器相关照片)。

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指标说明孵化器管理机构从业人员数:指在本统计年度内,在孵化器管理服务机构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总数。

公共服务平台投资总额:指在本统计年度内,孵化器对公共服务平台所投入的资金总额。

场地总面积:指在本统计年度内,孵化器内实际占用的场地面积,以及与相关单位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之和。

重庆孵化器管理制度

重庆孵化器管理制度

重庆孵化器管理制度
重庆孵化器管理制度是指为规范和管理重庆市内孵化器的运营和发展,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孵化器的准入管理:规定了孵化器的准入条件,包括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场地、设施和人员条件等。

2. 孵化器的运营管理:规定了孵化器的运营管理要求,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分工、场地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环境保护等。

3. 孵化器资源的配置和利用:规定了孵化器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方式,包括对入驻企业的审核和评估、资源支持和服务提供等。

4. 孵化器发展的支持政策:规定了对孵化器发展提供的政策支持,包括财务补贴、税收优惠、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

5. 孵化器的评估和监督:规定了对孵化器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包括定期对孵化器的评估和排名、对不符合规定的孵化器进行处罚等。

通过制定和实施重庆孵化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规范孵化器的运营行为,提高孵化器的服务质量,促进创新创业活动的持续发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7]18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8.07【实施日期】2017.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加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持续发展,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群体、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留学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2017年8月7日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持续发展,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群体、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留学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万盛经开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万盛经开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万盛经开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规范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和发展,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2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是能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孵化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以及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市场主体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以培育初创阶段的市场主体、营造创业氛围为宗旨,以搭建创业平台、提供创业服务为手段,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创业就业为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扶持、社会资本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各方充分利用各类资源,以多种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统筹规划、日常指导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调剂资金对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第二章主要功能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场地保障功能。

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

组建或引进创业指导师资队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创业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市场推广功能。

能为孵化对象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提高基地及创业主体的市场知名度。

(四)事务代理功能。

能协助孵化对象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及变更手续,提供税务、社保、专利、商标申请等政策咨询服务,以及人才招聘、财务代账、法律维权等特色化服务。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2014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2014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2014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附: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科技企业【发布部门】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9.16【实施日期】2014.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2014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科委,万盛经开区科技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4﹞49号),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现将组织开展2014年市级孵化器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认定自愿申报的原则,申请认定为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需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以培育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2.领导班子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3.具有为孵化企业提供场所的物理空间,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5000平方米;4.具有孵化基地运营的启动资金80万元以上;5.明确基地建设的发展目标,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的企业入驻条件;6.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孵化服务项目。

二、根据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情况,本次申报对《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渝科发高字﹝2011﹞1号)中第十条,第五点在孵企业注册资金的要求调整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有关要求。

三、对专业孵化器、以投资在孵企业为主要营利模式的孵化器(创新型孵化器)、微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及在孵企业数量要求适当放宽。

其中,以投资在孵企业为主要营利模式的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要求超过在孵企业总数的40%,微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要求在孵企业70%以上为微型企业。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认定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标准和程序。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良性发展,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支持。

下面将从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认定标准1.孵化器类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根据其所服务的创业者的需求和特点,明确其孵化器的类型,包括技术型孵化器、产业型孵化器、资本型孵化器等。

2.基础设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包括办公场所、实验室、会议室、网络设备等,能够满足创业者的工作和研发需求。

4.技术创新能力: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支持、技术转化等服务。

5.成果转化能力:科技企业孵化器应能够有效促进创业项目的成果转化,包括技术转让、产业化推进等。

二、认定程序1.条件审查:认定机构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初步条件审查,核实其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2.资料提交: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要向认定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孵化器的基本情况、服务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等。

3.审查评估:认定机构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等环节,对其符合认定标准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确认。

4.发布结果:认定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管理要求2.创业项目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对入驻的创业项目进行管理和培育,帮助其解决问题、提高创业成功率。

3.资源整合:科技企业孵化器应积极整合政府、企业、投资机构等资源来支持创业者的发展,为其提供项目推介、融资、市场拓展等支持。

4.监督管理:认定机构应对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定期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认定标准和管理要求。

综上所述,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良性发展,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支持而建立的一系列规定、标准和流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渝府办发〔2017〕156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5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2日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级高新区)的认定和管理,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我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高新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市级高新区应成为我市自主创新核心区、科技改革试验区、高端产业辐射区、高端人才聚集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承载区和科学发展模式示范区。

第四条市级高新区应根据全市产业布局,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发展有区域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不发展国家禁止或限制发展的产业。

应通过优惠的支持政策、优良的发展环境、完善的服务功能,鼓励和引导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聚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五条市级高新区应不断完善企业准入制度,始终保持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的发展方向,对自主创新能力、单位效益和节能环保等考核不达标的园区内企业进行调整。

应强化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科研平台建设,提升产学研合作层次和水平。

应制定相关措施,吸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市级高新区内兴办科技服务机构,为孵化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渝科局发〔2019〕136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科技局,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以科技型企业为支撑、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科技企业为骨干的优质市场主体,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市科技局在认真总结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12月24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培育数量充足、质量优良的科技型企业,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及《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科发区〔2019〕26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注册成立,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注重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经自愿申请和审核通过后,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系统")培育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工作坚持企业自主评价、软件评估筛选与政府组织认定相结合,由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依托企业系统对入库科技型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精准支持,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的日常服务工作。

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附件: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重庆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精神,引导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升能力,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国科办高〔2017〕5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面向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一系列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功能是围绕创业企业成长需求,集聚配置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包括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政策咨询等高水平创业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企业家精神,构建开放融通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五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围绕全社会创新创业需求,全面提升创业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形成类型丰富、主体多元、形态多样的发展格局,不断培育新企业、新业态、新产业,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支撑。

第三章申请与认定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庆市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申请重庆市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成立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及第四条相关条件;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合理。

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3.拥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

综合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背景随着科技发展和全球经济的变化,科技企业的发展愈发重要。

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推手和关键环节,科技企业的孵化器同样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为创新型科技企业提供基础设施、技术支持和金融服务的机构,同时也是政府支持科技创新和推动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因此,在建立健全创新、竞争、规范化的市场环境和科技创新生态,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的转移转化方面,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目的规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制度,以营造健康有序的科技创新环境,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合规管理、培育优秀的科技企业和在市场的发展,增强市场的竞争力和创新力。

内容1. 定义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专门从事孵化创新型科技企业、提供技术支持、金融服务和提供基本服务设施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2. 认定标准(1)合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备完备的孵化设施和基础服务设施。

主要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公共服务区等。

(3)具有专业的孵化管理团队。

管理团队应由具有实际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4)具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应有详细的企业入孵条件、入孵流程、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收费等制度。

3. 申请程序(1)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认定应向所在区或市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2)认定程序:部门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请进行审核,如符合认定标准即可进行公示;同时,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全面评估。

4. 监管(1)施行层层监管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都应有详细的管理制度。

(2)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划用途进行联网管理,动态更新使用情况。

孵化器的入驻企业应当具备业务申报、财务报表等基本管理能力。

(3)对不符合认定标准和存在违规行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严格监管。

如存在不合法行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处罚。

结语通过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制度,将能够营造更为健康、有序的科技创新环境,增强市场的竞争力和创新力,促进优秀的科技企业在市场上的发展,同时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一、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孵化器的运营和管理,提高孵化器孵化效率和质量,加强创新型企业的培育和发展。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管理下的所有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的制定过程需要遵循以下程序:1.明确制度制定主体2.制定制度草案3.公示4.征求意见5.修改6.审批7.正式发文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2.《行政管理法》3.《劳动合同法》4.《劳动法》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6.公司《管理规定》四、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1.制度名称: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2.范围:适用于本企业管理下的所有科技企业孵化器。

3.目的:规范孵化器的运营和管理,提高孵化器孵化效率和质量,加强创新型企业的培育和发展。

4.内容:(1)孵化器认定、审核和登记(2)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3)孵化器入驻企业条件要求(4)孵化器服务内容和标准(5)孵化器运营管理规范(6)孵化器评估和退出机制5.责任主体:(1)孵化器管理机构(2)入驻企业(3)孵化器相关人员6.执行程序:(1)认定审核程序(2)入驻程序(3)管理程序(4)服务程序(5)评估和退出程序7.责任追究:(1)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入驻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应及时查处,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孵化器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3)对给予入驻企业提供虚假或不实服务承诺的孵化器管理机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以上内容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制度编写人员应该严格遵循制度制定程序,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并充分考虑符合中国法律要求。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为初创企业或科技项目提供孵化、加速、投资等一揽子服务的机构。

在创新创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下面将介绍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范围科技企业孵化器属于科技部门的一种机构,主要是指针对科技型企业和科技项目的孵化、加速和投资等服务机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科技创新和研发支持: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技术支持、管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2. 产业转型和升级:为传统企业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产业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3. 创业导师和顾问:为创业初期的团队提供创业指导、创新思路、投融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4. 孵化空间和资源共享:为企业提供办公场地、共享设施、实验室、网络等方面的配套服务。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管理机制为了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作和管理,需要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管理机制。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认定条件(1)注册时间:认定机构应在三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关历史经营数据。

(2)注册资金:认定机构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3)孵化范围:认定机构应以科技型企业为主要孵化对象,并提供创意产业支持。

(4)师资队伍:认定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且具有丰富的孵化经验。

(5)管理机制:认定机构应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资金管理规范及安全保障措施。

2. 认定程序(1)受理申请:认定机构应接受符合条件的孵化机构的申请,并收集相关材料。

(2)现场核查:认定机构应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审核其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3)评审认定:认定机构应组织专家评审,根据材料和考察情况综合评定申请机构的孵化能力,并出具认定报告。

(4)公示反馈:认定机构应在媒体上公示认定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反馈。

3. 管理制度经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1)规范管理制度:建立严谨的资金管理、人事管理、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确保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正常运转。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渝府办发〔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4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0日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有关精神,推动全市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培育优质市场主体,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引导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以及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多元主体投入,优化全市孵化载体空间布局,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孵化体系,打造规模化、专业化、高质量孵化载体。

力争到2021年底,全市建成孵化载体总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聚集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1.6万个以上,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2000家以上;到2022年底,全市建成孵化载体总面积400万平方米以上,聚集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3.2万个以上,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4000家以上;到2025年底,全市建成孵化载体总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聚集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8万个以上,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1.2万家以上,其中重点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孵化载体5个以上。

二、空间布局主城都市区,强化西部(重庆)科学城、两江新区双核驱动作用,力争到2025年底,建成总面积560万平方米以上孵化载体,聚集4.34万个以上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孵化培育6400家以上科技型企业;强化其他区域多点支撑作用,力争到2025年底,建成总面积430万平方米以上孵化载体,聚集3.44万个以上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孵化培育5200家以上科技型企业。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布部门】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3.06
【实施日期】2014.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资格审核工作
的通知
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4﹞36号)(附件1)的要求,组织开展2013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资格审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14日(星期五),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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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功能、目标与业务范围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 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环境的局部优化,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 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业务范围是:1.信息与咨询服务。

根据入孵企业的需求,为其提供科技、经济、政策法规、技术、市场、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与咨询服务;2.技术服务。

为入孵企业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提供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示范及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技术支持服务;3.培训服务。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0•【字号】渝中府办〔2016〕90号•【施行日期】2016.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中府办〔2016〕90号区政府各部门,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渝中区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0日重庆市渝中区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渝中区微型企业孵化园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我区微型企业孵化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是指利用闲置厂房、旧城改造楼宇、工业园厂房、创业孵化基地、高校、企业街等载体供微型企业入驻,并为微型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服务、事务代理等有效服务,实现对微型企业的集中帮扶和集中展示,助推微型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所形成的孵化平台。

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应重点吸纳从事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科技创新、节能环保等市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入驻。

第三条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的认定管理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协调指导,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报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三)有健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完善的帮扶制度,在场地租金优惠、创业指导、市场营销、融资贷款、代账服务、产品推介、法律维权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质优价廉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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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
指导。

第二章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功能、目标与业务范围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1. 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环境的局部优化,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 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信息与咨询服务。

根据入孵企业的需求,为其提供科技、经济、政策法规、技术、市场、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与咨询服务;
2.技术服务。

为入孵企业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提供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示范及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技术支持服务;
3.培训服务。

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服务;
4.创业服务。

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和经营场地,公共物业及办公设施;
5.其它服务。

为入孵企业提供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服务。

第七条鼓励工业园区、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第三章市级孵化器的申请、认定
第八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及第六条规定条件;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合理。

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占90%以上;接受国家、市级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20%以上;
3.拥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

综合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微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1年及以上。

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管理规范、科学,并按市科委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5. 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已申请专利;
6. 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7.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较强的服务能力。

能够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内外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8.与银行、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9.专业孵化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条件,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十条市级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 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9. 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留学生、微型科技企业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一条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二条申报市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1. 申报主体向重庆孵化器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2. 重庆孵化器协会初审合格后,向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孵化器。

4.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四章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
第十三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将孵化器工作纳入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体系,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

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需按要求向市科委报送年度统计资料及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区县政府、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业园区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
级的中心环节。

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区县政府、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业园区,应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区)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适合于自身特点和需求的孵化器,完善重庆市技术创新工程的地方支撑体系,提升基层科技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

第十七条市级科技计划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孵
化能力、创新服务等方面建设。

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科委择优给予资金支持;以后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运行较好的每年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八条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
在孵企业;优先支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各类共性技术平台。

市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公共平台优先向在孵企业开放。

第十九条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二十条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及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引导大学生回籍创业就业,缩短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十一条孵化器应加强孵化器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典礼、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二十二条市科委每年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对优秀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考核未合格者,责令其整改;对连续2次考核未合格者,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被取消资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第二十三条对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重庆市科学与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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