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刑事法第十四章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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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罪状罪名(类罪名与具体罪名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法定刑(法定刑的概念法定刑的种类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刑法分则中规定了数百种犯罪,每种犯罪都有各自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

但是,如果我们把每种犯罪的具体内容暂且搁置一边,可以看出每一个分则条文其实只有两个内容,一个是罪状即对犯罪状况的描述,另一个是法定刑即对应当判处刑罚的规定。

罪状和法定刑就是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于某种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

只有符合某种犯罪成立的条件,才能构成某种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罪状可以概括为四种形式,即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一)简单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只是列出罪名。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该种犯罪不需要描述,只要看到罪名就可以理解和明白。

如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等就是简单罪状。

(二)叙明罪状
又称说明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作了详细的描述,以便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

如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等就是叙明罪状。

(三)引证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但需要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

如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同时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构成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就是引证罪状。

(四)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条件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

如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第344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等等,需要参照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才能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这就是空白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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