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行统一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的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6.18•【文号】建防字第389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印发《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4年6月18日建防字第389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委有关军、兵种:根据各地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建设部工作职责分工,我部制定了《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人防工程办公室。
附: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一、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落实,制订本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务院确定的建设部工作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相应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建人防管理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综合管理。
三、各人防重点城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时负责把关,对未按规定安排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在居住区(含旧城改造区)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进行统一规划,在满足战时要求的前提下,布局宜相对集中,可在公共建筑物下或在绿地、广场下修建单建式人防工程。
居住区人防工程的平时用途应与居住区公共生活配套设施相结合,统筹安排。
五、一般的居民掩蔽工程和仓库工程,可按六级抗力等级修建。
六、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实行易地建设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面埋深小于三米的十层以下(含十层)建筑;2.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施工困难或不能保证施工安全以及不能根据设计规范要求安排室外出入口的项目;3.建在基岩、流沙等不利地质条件地段的项目;4.按规定指标在民用建筑下只能修建局部(不足一个楼层面积)防空地下室的项目;5.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在前期不能安排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更新日期2006-05-08 10:32:03.36 浏览次数21302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辽价发[2001]72号2001年6月28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民防局)、建委(城建局):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情况,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的原则,凡按规定能够同步配套建设的,应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收取易地建设费。
确实符合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市人防办(民防同)审核,报省人防办批准后,方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各市建设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但考虑我省目前各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标准较低和建设单位以及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我省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200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1750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1000元。
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也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4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35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3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20元。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除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少建设面积,以及减免易地建设费。
对违规减免的,省人防、物价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9条规定:“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
”三、江苏省人大颁布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2条规定:“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经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建设。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未关规定列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内容的或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四十七条规定:㈠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㈡新建除第一条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㈢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条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川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28日川财综〔2012〕28号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人防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切实加强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人防重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除国防、军事设施和工业生产厂房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确因地质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人防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我省人防重点城市包括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分别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予以确定。
第三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的面积、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修建成本很不合理的;(三)因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四条新建民用建筑,根据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文件)或工程设计文件的地基基础设计分析说明,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经人防部门审核同意,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成府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7日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国防、人防、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含义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自然形成或人工开发的空间,是地面空间的延伸和补充。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方式分为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深度分为浅层、次浅层、次深层和深层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属性分为公共地下空间和非公共地下空间。
公共地下空间是指优先满足公共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地下空间,包括地下市政设施、交通设施、防灾减灾设施等所占空间;非公共地下空间是指用于开发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及其配套设施的、以经营性用途为主的地下空间。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1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对2007年以前的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18件规章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已未执行的23件规章宣布失效。
附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一、决定废止的规章(18件)序号规章名称1 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鼓励有专长人员办企业的试行规定2 成都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3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4 成都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5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6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7 成都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8 成都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9 成都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0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1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2成都市府南河综合整治开发管理规定13关于加强成都市城市雕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意见14成都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监督管理办法15成都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16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17成都市城建监察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暂行办法18成都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二、宣布失效的规章(23件)序号规章名称1 关于在我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加强“脏乱差”治理工作的规定2 成都市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3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乡集体企业的若干规定4 成都市偏斗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5 成都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行统一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实施细则6 成都市工业和民用建筑预埋通信管线暂行办法7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 成都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9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10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1成都市鼓励外商在凤凰山开发区投资的规定12成都市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管理办法(试行)13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14成都市职业介绍管理办法15成都市职工失业保险实施办法16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17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18成都市机动车拍卖管理办法19成都市劳动监察实施办法20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21成都市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22成都市大中型商场消防管理规定23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结束——。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张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产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川价费 2002 11号文件
川价费【2002】11号文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局: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促进我省防空地下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联席会议《议事纪要》(199)期的决定精神及有关法规、政策同,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通知如下:第一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按规定的许可条件,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择地统一修建人防工程。
第二条严把易地建设项目关,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才能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算。
(三)、建设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字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三条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国家和省批准的人防重点城市收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25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20元;三类和省定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元。
第四条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用于解困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建设计划批复界定)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有建筑,减半收取。
成都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行统一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实施细则-成防办[1991]27号
成都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行统一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实施细则正文:---------------------------------------------------------------------------------------------------------------------------------------------------- 成都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行统一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实施细则(1991年10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0月25日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成都市计划委员会、成都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成都市规划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审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成防办〔1991〕27号文件发布)第一条为集中人防工程建设资金,收好管好用好统一收取的人防工程建设费,搞好重点建设,保证我市人防建设总体规划的实施,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人防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确定的“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人防工作方针。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区和都江堰市、温江县、新都县、双流县、郫县、彭县等城镇(含以上行政辖区内的建制镇及工业、科技开发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除按《成都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规定和要求,必须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外,其它不论建筑楼层高、低,建设规模大、小及何种投资来源,也不论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还是驻蓉部队、“三资”企业等单位,均应按规定统一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费收取面积按建设项目实际地面建筑总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
该项费用由各建设单位列入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项目投资中的人防工程建设费部分,执行“投资方向调节税”的0%税率。
第五条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由市或区(市)、县人防办负责核定、审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0]47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4.27
【实施日期】2000.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计价格〔2000〕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确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确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11.09•【字号】成价费[2005]201号•【施行日期】200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确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9日成价费〔2005〕201号)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为了贯彻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进一步规范我市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根据四川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公室《关于公布四川省人民防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46号)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收取的范围:凡使用公共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进行经营性活动的行业;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信、电力等管线;利用人防工程口部或通风孔口等地面建筑制作广告、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家规定向市、区(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履行立约手续,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并按合同或协议向人防工程主管部门交纳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
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收费标准(一)为便于执行和有利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按工事结构制定等级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
人防部门在执收时,可根据地理位置、商业口岸、设备、设施及装修条件等因素,在等级收费标准内确定不同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二)利用人防工程铺设通信线缆和利用人防工程口部制作广告、招牌的由人防主管部门与使用人协商议定收取使用费,并报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计价格〔2000〕474号
计价格[2000]474号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川发改价2012 383号文件
川发改价2012 383号文件提交者:郑小丽提交日期:2013年11月20日原文:你好,我想查一下川发改价2012383号文件答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83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防办、住建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更好地促进我省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以及原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规范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人防重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按规定的许可条件,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严格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择地统一修建人防设施。
二、严把易地建设项目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才能申请易地建设:(一)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的面积、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修建成本很不合理的;(三)因流沙、暗河等工程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从2012年6月1日起,国家和省批准的人防重点城市按规划建筑总面积计算收费,其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和省定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元。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成府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2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5日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的一站式收费是: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
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配套费);2.文物勘探发掘费;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市建委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标准调整文件,对该标准中所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需交纳的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市政府政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交纳第二条所列第(一)项报建费和第(二)、(三)项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第(四)项费用。
五城区范围内报建费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建委负责在市政府政务中心办理。
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公布日期】1985.06.11•【文号】•【施行日期】1985.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1985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根据党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一步推动人防工程的建设,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人防工程除重要指挥和通信枢纽外,都要依据建筑形式和规模,因地制宜地充分利用起来,为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凡拟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城市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
已经使用的人防工程,人防部门要与使用单位补办立约手续。
二、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
其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根据工程用途和经济效果,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和有利于发挥单位、个人积极性的原则确定。
收取使用费的范围:(一)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其他有经济效益的行业;(二)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信线缆和已敷设的其它管线;(三)利用人防工程冷风降温和排水井点作水源;(四)使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碴石等副产品。
收取费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三、利用人防工程兴办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室、各单位自用的会议室、办公室、学校教室、图书馆等无经济收益的社会福利公共事业,可免收使用费。
四、人防部门收取的使用费,50%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列入年度工程计划实施;50%用于各级人防部门的事业建设、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其中奖励基金按国家有关发放奖金的规定执行。
后一个50%,各级人防部门分配的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
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六、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费用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人防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了《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并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同年7月29日,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式出台,通知要求防护级别为6级和6B级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
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发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与之配套的附属设施,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保护和维护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护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和配套建设的原则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交通等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
第七条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按国防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规划确定单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地域,在实施地面、地下建设时,应当预留人民防空工程必需的空间位置。
有关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所需资金,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按国家规定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的,列入地方各级预算安排。
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单位负责组织修建;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和物资掩蔽工程。
四川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川府发[1984]149号
四川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四川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1984年9月20日川府发〔1984〕149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国家、地方投资或集体、单位自筹资金修建的坑道、地道、掘开式工程以及结合基本建设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地下生产车间、仓库、指挥通信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等均纳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范围。
各级人防部门对所有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使用、管理,有检查、督促、指导的责任。
第三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间地组织实施。
其任务是:做好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平时和战时使用的需要。
各级人防部门和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都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落实管理部门和人员,建立必要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交流维护管理的经验。
第四条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
不同情况的人防工程应分别达到下列要求:一、已交付使用的工程1.工程主体和口部的拱顶(顶板)、侧墙、地坪(底板)结构应保持完好;2.工程内部整洁、空气新鲜、无渗漏水、饮水符合卫生标准;3.防护密团门(盖板)、密闭门、防爆波活门密闭性能良好,转动灵活,风、水、电系统和三防、通信设备工作正常;4.金属、木质部件锈蚀损坏;5.防火、防倒灌设施安全可靠;6.出入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二、已完成主体部分但口部尚未处理的工程,其工程主体和内部设备、设施和维修保养,应达到已完工交付使用工程的相应要求。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解读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解析一、背景:人防工程建设构成的变化——“结建”工程成为人防工程建设的最主要途径1、《人民防空法》规定的人防工程建设义务体系(第21、22条)(1)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修建(2)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3)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2、目前人防工程建设构成的实际情况(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2)政府及人防部门投资建设人防工程(3)少量的社会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二、“结建”工作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2、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十三条;3、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4、国家部委规章文件(主要的几个):(1)国家人防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的通知》(人防委字[1987]13号);(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3)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动委、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4)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第41号文件)(摘要2);5、省政府有关文件,如联字一号文件,浙政发[2009]48号文件等;6、省政府部门文件,主要是:(1)省物价、财政、人防《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2)省物价、财政、人防《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价费[2005]27号)三、开展人防“结建”工作的范围、对象和“结建"标准(一)政策适用范围的问题1、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从12条第1款第三项的表述可看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2、适用政策的具体区域(1)浙价费[2004]121号对收费范围的规定: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不包括上述区域以外的其它城市近郊区、规划控制区和除县级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其它建制镇.(2)中发[2001]9号: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行统一收取人防工程
建设费的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文字号】成防办[1991]2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1.10.25
【实施日期】1991.10.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实行统一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实施细则
(1991年10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0月25日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成都市计划委员会、成都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成都市规划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审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成防办〔199
1〕27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为集中人防工程建设资金,收好管好用好统一收取的人防工程建设费,搞好重
点建设,保证我市人防建设总体规划的实施,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人防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确定的“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人防工作方针。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区和都江堰市、温江县、新都县、双流县、郫县、彭县等城镇(含以上行政辖区内的建制镇及工业、科技开发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除按《成都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规定和要求,必须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外,其它不论建筑楼层高、低,建设规模大、小及何种投资来源,也不论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还是驻蓉部队、“三资”企业等单位,均应按规定统一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费收取面积按建设项目实际地面建筑总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
该项费用由各建设单位列入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项目投资中的人防工程建设费部分,执行“投资方向调节税”的0%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