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小城镇建设环境保护标准DB61/33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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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陕政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的通知(陕政发〔2010〕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陕西省卫生城市标准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1.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有创建卫生城市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推动市、县联创,以城带乡,城乡联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镇村工作。

2.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落实,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落实。

3.市、区爱卫办行政列编,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人员(市级行政人员5人以上)、经费和工作条件。

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社区和各基层单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4.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安排、有总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坚持开展爱国卫生月、病媒生物防制和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活动。

5.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和病媒生物防制、控烟、卫生先进单位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6.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

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健康教育1.市、区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设备、经费落实,能够承担业务技术指导中心职责,全市三级网络健全并发挥作用。

2.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健康行为形成率≥70%。

《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得分≥85分,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教活动。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6.05•【字号】陕环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环发〔2017〕29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陕西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5月18日省环保厅第六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6月5日陕西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修订工作从编制标准项目计划到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及标准正式发布后的宣传及培训等过程的管理,包括:确定年度标准制修订初步计划、征集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确定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确定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下达计划、开题论证、技术审查、征求意见、报批及协调发布、宣传及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原则:(一)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二)满足环境管理工作需要;(三)符合经济发展技术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了环境保护厅标准制修订项目归口管理处室、相关业务处室、标准编制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各方职责第六条标准制修订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二)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单位;(三)确定项目经费和承担单位,形成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四)向标准主管部门申请标准立项;(五)向各项目承担单位下达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六)标准制修订项目开题论证,确定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七)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八)对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九)公布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或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十)汇总处理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十一)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行政审查(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提交厅务会议审查;其它标准提交厅专题会审查);(十二)将标准报批材料上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十三)标准的宣传、培训。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划调整和名称更改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陕环发[2012]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02.07
【实施日期】2012.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划调整和名称更改
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环发〔201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
《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划调整和名称更改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划调整和名称更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办法》(第69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省内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省级、市级、县(区)级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划调整及名称更改等活动使用本规定。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是指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换。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调整,是指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变形监测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变形监测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变形监测规范》的通知
陕建发〔2017〕22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主编的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变形监测规范》,已经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定通过,现发布为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编号为DBJ61/T 132-2017,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条文技术解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6月22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新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新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新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8.16•【字号】陕环办发[2013]144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新标准的通知(陕环办发〔2013〕14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环境保护部2013年第48号公告发布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市(区)及时下载新标准,组织监测人员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新标准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

一、新发布的标准名称和编号(一)《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三)《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3-2013);(四)《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五)《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193-2013);(六)《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

以上标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二、同时废止的标准名称和编号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发布的下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止,标准名称、编号为:(一)《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3-2003);(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DB 61/224-2011)(DOC)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DB 61/224-2011)(DOC)

ICS 13. 060. 30Z60DB61陕西省地方标准DB 61/ 224-2011代替 DB61/224-2006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1 - 04 - 20发布 2011 - 05 - 01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原则批复的《关中一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促进区域水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陕西省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61/224-2006《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61/224-2006相比,扩充了指标体系,对生化需氧量(BOD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

-N)、挥发(Ar-OH)和石油类部分排放级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并增加十一项控制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从渭河水系(陕西段)扩展到陕西省内黄河流域。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振文、吕亚鹏、沈炳岗、黄西川、徐楠、宋丽娜、张霞、孙长顺。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代替了DB61/224-2006。

DB61/224-200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61/224-1996。

DB61/ 224-2011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黄河流域(陕西段)的排水单位排入地表水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16种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以各种排放形式向黄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GB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60-20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HJ/T 195-200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2005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1-200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HJ/T 399-2007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84-2009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8-2009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09-2009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HJ 503-2009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一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5-2009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35-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钠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一中和滴定法HJ 597-2011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64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64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64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环境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紧做好有关工作。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10月26日关于加强环境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进入“十三五”以来,国家先后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与上位法不相适应,亟待修正修订;国家环保督察组督察期间,对我省加强环境立法工作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快速发展,为更好地保障各项环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地方性立法工作。

根据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征集情况和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清理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立法工作,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一、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一)制定《陕西省环境教育条例》。

2009年6月,环保部、中宣部、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加强环境教育立法研究。

《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指出:总结各地各部门环境教育立法实践,支持推动地方性环境教育法规的立法工作。

我省作为唯一的全民环境教育项目省级绿色文化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开展17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需要固化成法规,更进一步推动环境宣传教育。

环境教育是一项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制定《环境教育条例》,可以规范政府普及环保知识和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引导规范公众有序开展环境保护活动。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及评估项目表》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及评估项目表》
2015.7.24
2015.8.15
附件1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及评估项目表2021年9月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编单位发布实施日期备注1dbj61t1032015dp型烧结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5122920163102陕西省农村住宅抗震构造指南长安大学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201512222016113dbj61t1042015陕西省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规程长安大学201512222016114dbj61t105201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与安全规程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2015122520162275dbj61t1062015村镇砌体结构民居叠层橡胶支座隔震技术规程长安大学201622920163286dbj61t1072015西安市城镇道路太阳能光伏led路灯照明技术规范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市政公用局2015122520162127dbj61t1082015陕西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161920162128dbj61t1092015陕西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15122320161229dbj61t1102015城市公园分级标准西安市城市管理局2016414201652010dbj61t1112016西安市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防火技术规范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6229201632811dbj61t1132016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穿越地裂缝段技术规程长安大学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2016523201663012dbj61t1142016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防水施工技术规程长安大学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2016523201663013dbj61t1152016uvs保温装饰复合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长安大学20168420169114dbj61t1162016地铁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路安电气化监理有限公司2016713201682515dbj61t1172016现代生土砖砌体技术导则西安建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6992016101716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省建筑设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镇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11]42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镇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11]42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镇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镇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11]42号)各设区市规划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加快县域城镇化发展纲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镇建设推进全省县域城镇化的意见》,推进重点镇标准化建设,改善城镇面貌,提升基础设施水平,根据相关规范和要求,我厅制定了《陕西省重点镇建设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施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进一步完善的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城乡规划处。

联系人:杨帆孙亚丽电话:************传真:************附件:《陕西省重点镇建设标准(试行)》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陕西省重点镇建设标准(试行)为了科学指导重点镇建设,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改善城镇面貌,提升基础设施水平,根据相关规范和要求,制定全省重点镇建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建制镇,镇建设应当参照本标准提出的建设要求。

(具体分为镇区规划人口规模1~3万人、3~5万人、>5万人三个层次)一、市政设施1、道路交通道路系统完善、等级清晰;人均道路面积达到9平方米;建成区道路全部硬化;道路绿地率大于20%;配置完善的标志标线、信号灯、护栏、隔离墩等交通安全设施。

2、公共停车设施配备公共停车场1处以上,人均公共停车场面积达到0.7平方米以上。

3、汽车客运站配备汽车客运站一处,重点镇应建设四级及以上级别汽车客运站。

4、广场建成游憩休闲广场1处以上,人均广场面积不少于0.2平方米,广场内绿地率应大于25%。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西安市2006年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西安市2006年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西安市2006年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3•【字号】市政办发[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西安市2006年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6号2006年3月23日) 市环保局上报的《西安市2006年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2006年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巩固我市燃煤烟尘污染治理成果,推动“创卫”、“创模”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燃煤烟尘污染治理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巩固治理成果、拓宽“两区”(禁止燃煤区和限制燃煤区简称“两区”)治理范围,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清洁能源、型煤锅炉和煤炭的洁净使用,高标准、严要求,全面加快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进程,进一步削减燃煤带来的烟尘和二氧化硫污染负荷,确保2006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巩固、提高,为西安市民创建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二、燃煤烟尘污染治理的范围、重点选择方向和实施内容(一)治理范围。

根据《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对西安市禁止燃煤区和限制燃煤区进行重新划定,具体如下:1.禁止燃煤区:(1)明城墙内所有区域,面积12平方公里;(2)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新建区,面积15平方公里;(3)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面积10.51平方公里;(4)西安曲江新区,面积15.88平方公里。

禁止燃煤区总面积共53.39平方公里。

2.限制燃煤区:(2)长安科技产业园、长安区韦曲街办和郭杜街办的城镇建成区;(3)由西安绕城高速公路向外辐射的西安境内的所有主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1.07•【字号】•【施行日期】1986.1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6年1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对环境的影响,是指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各种污染以及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造成对大气、水、土壤、矿藏、森林、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等环境的危害,及其引起的各种对自然环境、生态平衡的破坏。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经项目主管部门的环保机构预审并签署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环保部门审批后,再编制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

大中型建设项目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内容提要》的要求编写;小型建设项目(含乡镇、街道、农工商和个体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填写。

其中,对环境有较大的影响的,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六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与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相同(国家环境保护局下放的审批权限除外)。

属于国家计委和省计委审批计划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批(西安市可审批所辖范围内省计委审批计划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同时抄送地(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并将审批的文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属于地(市)计划部门审批计划书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并将审批的文件批省环境保护局备案;乡镇、街道、农工商联合企业和个体经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的文件报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园林城镇标准(暂定)》和《陕西省园林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园林城镇标准(暂定)》和《陕西省园林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园林城镇标准(暂定)》和《陕西省园林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27•【字号】陕建发[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园林城镇标准(暂定)》和《陕西省园林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84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局、建委、园林局、市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全省县域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绿色陕西、生态陕西”建设,改善县域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县域城镇快速健康发展,决定在全省县以下建制镇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城镇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创建园林城镇的重要性。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唯一有生命的基础设施。

开展园林城镇创建活动对于推动百镇建设,改善镇容镇貌,提升城镇品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

各地要按照全省县域经济工作会议及《陕西省加快县域城镇化发展纲要》的要求,将创建园林城镇作为推进县域城镇化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创建工作,促进县域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

二、申报范围。

根据《陕西省园林城镇标准(暂定)》及《陕西省园林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全省县以下建制镇经自查认为符合标准的,均可按程序于每年6月底以前向省厅申报省级园林城镇。

三、申报程序。

省级园林城镇由镇政府申请,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推荐省级园林城镇的报告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厅,具体受理处室为省厅城市建设处。

四、加强创建园林城镇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省级园林城镇创建工作的宣传和指导,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附件1:陕西省园林城镇标准(暂定)附件2:陕西省园林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1:陕西省园林城镇标准(暂定)1、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健全,职能明确。

陕西地方标准DB

陕西地方标准DB

陕西省地方标准DB编号:DB 61/xxx—2014备案号:J xxxxx—2014居住建筑绿色设计标准Residential Green Design standards(征求意见稿)2013-xx-xx发布 2014-xx-xx实施陕西省地方标准居住建筑绿色设计标准Residential Green Design standardsDB 61/xxx—2014主编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建筑学院批准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1×年×月×日2013 西安DB 61/xxx—2014前言为贯彻落实《陕西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13〕68号)精神,促进我省城乡建筑模式的转变和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陕西省居住建筑绿色设计标准》编制计划立项的批复”(陕建函【2013】***)号文件,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协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是编制组结合陕西省绿色建筑工作的实际,在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设计、科研、施工及开发建设等单位意见,并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的基础上,并经专家委员会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绿色设计策划与文件要求,规划与建筑,景观环境,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建筑材料,专项设计控制等。

本标准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目录1 总则 (5)2 术语 (7)3 基本规定 (9)4. 绿色设计策划与文件要求 (11)4.1一般规定 (11)4.2绿色设计策划 (11)4.3文件要求 (12)5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 (13)5.1一般规定 (13)5.2场地规划 (14)5.3室外环境 (19)6 建筑与室内环境 (23)6.1一般规定 (23)6.2建筑空间布局 (25)6.3建筑围护结构 (27)6.4建筑声环境 (29)6.5建筑光环境 (30)6.6建筑风环境 (31)6.7室内空气质量 (32)6.8其他 (32)7景观环境 (33)7.1一般规定 (33)7.2绿化 (33)7.3场地 (36)7.4水景 (39)27.5照明 (41)8 建筑结构 (42)8.1一般规定 (42)8.2主体结构 (44)8.3地基基础 (45)8.4改扩建工程结构 (46)9给水排水 (47)9.1一般规定 (47)9.2给水排水系统 (48)9.3节水设备及器具 (50)9.4非传统水源利用 (51)10暖通空调 (53)10.1一般规定 (53)10.2输配系统 (55)10.3冷热源选择 (57)10.4控制与检测 (58)11建筑电气与智能化 (60)11.1一般规定 (60)11.2供配电系统 (60)11.3照明系统 (60)11.4电气设备节能 (61)11.5计量与智能化 (61)12建筑材料 (63)12.1一般规定 (63)12.2节材设计 (63)12.3材料选用 (66)13专项设计控制 (70)13.1一般规定 (70)313.2太阳能光热光电系统 (71)13.3中水处理及雨水回用系统 (73)13.4热泵系统 (74)附录A 设计 (77)附录C 陕西省设计资料汇编 (86)附录D 模拟软件边界条件 (96)4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和地方技术经济政策,引导低碳生态规划和绿色建筑的发展,规范我省居住建筑绿色设计,制定本标准。

DB61∕1078-2017 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

DB61∕1078-2017 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
重量法监测点位应按照HJ/T 55—2000的要求设置,监测频次要求在正常施工过程中连续监测2d, 每天不少于6次,每隔2h~3h采样1次,每次采样时间不小于45min。
2
DB61/ 1078—2017
5.2 连续自动监测法
5.2.1 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组成
用于施工场界扬尘污染监测的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应配备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和气象参数传感器,应 配视频监控单元。
I
DB61/ 1078—2017
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场地的施工场界扬尘排放控制要求、监测方法、监测点位设置、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规划区的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场地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建设施工过程的扬尘排放管理。城镇和农村区域施工场地、混凝土搅拌站等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未涉及的污染物指标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执行。
——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应由颗粒物样品采集、流量控制、监测终端、数据传输系统等组成; ——气象参数传感器至少应具有风向、风速、大气压、温度和湿度传感器; ——视频监控单元应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具备超标抓拍等功能。
5.2.2 基本要求
施工场地采用的基于连续自动监测技术的颗粒物在线监测仪进行监测时,颗粒物在线监测仪技术性 能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1
TSPmax≤1.3×PM10
不修正
2
1.3×PM10≤TSPmax≤2×PM10
修正
3
TSPmax≥2×PM10
不修正
TSPmax 对照本标准限值评价
TSPmax-1.3×PM10 后 按照本标准进行评价
TSPmax 对照本标准限值评价
说明
当前施工场地 对外界基本无影响
当前施工场地 对外界有一定影响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评估打分标准》的通知(2012年修订)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评估打分标准》的通知(2012年修订)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评估打分标准》的通知(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2.10.15
•【字号】陕环办发[2012]139号
•【施行日期】2012.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
市评估打分标准》的通知
(陕环办发〔2012〕139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创模”工作,细化“创模”标准,适应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新要求,省厅修订了《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评估打分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0月15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生态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生态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生态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9•【字号】陕政办发[2001]83号•【施行日期】200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生态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8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环保局拟定的《关于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2001年8月9日关于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大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力度,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依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0]22号)精神,结合我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及原则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生态学与生态经济学原理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基本出发点,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优化经济结构,基本实现山川秀美和自然生态系统良好循环,最终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生态示范区建设应遵从以下原则:(一)坚持“三并”原则。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城乡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抓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要在加大生态环境建设的同时,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对生态良好区,必须实行预防性保护;对部分遭破坏的资源开发区,必须实行强制性保护;对严重破坏的生态环境,必须予以重建,坚决扭转边建设边破坏的局面。

要在继续抓好城市水、气、声、渣等老污染源治理的基础上,严格防止新的污染和新的生态破坏,把防止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作为重点,尤其是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管道运输、水利、水电、城市基础设施及矿产资源开发),都要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DBJ61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DBJ61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DBJ 61xx-xxx-2016机制砂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oduction and application ofmanufactured sand(征求意见稿)2016-xx-xx 发布2016-xx-xx实施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机制砂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oduction and application ofmanufactured sandDBJ xx-xxx-2016主编单位: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6-xx-xx2016年西安前言为推广机制砂在西安市预拌混凝土暨预拌砂浆行业的应用,确保预拌混凝土暨预拌砂浆生产质量,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减少环境污染,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建函(2014)493 号文】的批复,在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指导下,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长安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认真总结陕西省机制砂在预拌混凝土暨预拌砂浆行业应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成。

本规程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分类及规格、一般规定、产品技术要求、生产质量控制、产品质量检验及验收、机制砂预拌混凝土及机制砂预拌砂浆。

本规程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长安大学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长安大学(地址:西安市长安中路161号,邮政编码:710061),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长安大学参编单位:主要编写成员:审查组成员:目录1 总则 (1)2 术语及定义 (2)3 分类及规格 (5)3.1 机制砂分类 (5)3.2 机制砂规格 (5)4 一般规定 (7)5 产品技术要求 (8)5.1 级配要求 (8)5.2 石粉含量和微粉含量 (9)5.3 泥块含量 (12)5.4 有害物质 (13)5.5 坚固性 (14)5.6 压碎指标 (14)5.7 集料碱活性 (15)5.8 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空隙率 (15)5.9 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率、经时吸水率 (16)6 生产质量控制 (17)6.1 一般规定 (17)6.2 岩石机制砂和铁尾矿废石机制砂的生产要求 (18)6.3 铁尾矿细粒机制砂的生产要求 (18)6.4 再生机制砂的生产要求 (19)6.5 生产质量管理要求 (19)6.6 环境保护要求 (20)6.7 产品检验、标志、运输和储存 (20)7 产品质量检验及验收 (22)7.1 检验分类 (22)7.2. 组批规则 (23)7.3 判定规则 (23)7.4 验收 (24)8 机制砂预拌混凝土 (25)8.1 一般规定 (25)8.2 原材料 (25)8.3 配合比设计 (26)8.4 制备和运输 (28)8.5 浇筑和养护 (28)8.6 质量验收 (28)9 机制砂预拌砂浆 (29)9.1 一般规定 (29)9.2 配合比设计 (29)9.3 制备和施工 (30)9.4 质量验收 (30)本规程用词说明 (31)引用标准名录 (32)1 总则1.0.1为贯彻国家及陕西省有关资源、环境和技术经济政策,应对建筑用砂资源短缺的形势,制定本规程。

db61陕西电动车充电站地方标准

db61陕西电动车充电站地方标准

知识-如何看待db61陕西电动车充电站地方标准?1. 引言电动车在我国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并且在各地推广建设充电站已经成为各地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

而针对电动车充电站地方标准的制定也是各地不可忽视的一项工作,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db61陕西电动车充电站地方标准这一话题。

2. db61陕西电动车充电站地方标准是什么?db61陕西电动车充电站地方标准是指陕西省政府制定的适用于电动车充电站的地方标准。

这一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电动车充电站的建设和运营,保障电动车用户的充电安全和便利。

3. db61陕西电动车充电站地方标准的影响和意义db61陕西电动车充电站地方标准的出台对于促进电动车产业的发展、提升充电设施的服务水平、规范充电行为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这一地方标准的制定将为陕西省内的电动车充电站建设和运营提供统一的规范,为电动车用户提供更加安全和便捷的充电服务。

4. db61陕西电动车充电站地方标准的内容和要求根据db61陕西电动车充电站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该标准包括了充电站的选址要求、设施设备要求、安全防护要求、运营管理要求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比较重要的包括充电设施的技术标准、设备配置要求、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5. db61陕西电动车充电站地方标准的评价就个人而言,我认为db61陕西电动车充电站地方标准的出台是一项积极的举措。

这一地方标准的制定将为陕西省内的电动车充电站建设和运营提供统一的规范,促进电动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6. 结语db61陕西电动车充电站地方标准是一项对电动车产业和充电设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地方标准。

它的出台必将对陕西省内的电动车行业发展和充电设施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地方能够出台类似的地方标准,为电动车用户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充电服务。

至此,对于db61陕西电动车充电站地方标准,笔者表达了自己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给您带来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和启发。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评估打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评估打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评估打分标准》的通知(2012修订)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环办发[2012]13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10.15
【实施日期】2012.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评估打分标准》的通知
(陕环办发〔2012〕139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创模”工作,细化“创模”标准,适应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新要求,省厅修订了《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评估打分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0月15日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评估打分标准(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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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61/333—200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陕西省小城镇建设环境保护标准
2003-12-17 发布 2003-12-17 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陕西省《山川秀美工程标准综合体》的一部分。

本标准第5章中城镇污水处理率、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属强制性指标的,其余为推荐性指标。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学会。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司全印、张振文、杨丽娟、潘进夏、李和平、毕安波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陕西省小城镇建设环境保护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陕西省小城镇建设中污染控制标准与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建制市以下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l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8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 61—224渭河水系(陕西段)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及定义
3.1 小城镇指设市以下的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建制镇(城镇规划区)。

3.2 城镇人口指城镇规划区人口。

3.3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指城镇环境保护投资占城镇GDP的百分比。

3.4 能耗指城镇能源消耗的总最,以标煤吨计。

3.5 水耗指城镇用水量。

3.6 企业治污达标率指经处理所排污染物达到相关国家或陕西省制订的排放标准(主要指GB l6297、GB 8978、DB 61一224等)的量与排污总量的比率。

3.7 城镇污水处理率指城镇生活污水经过处理量与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

3.8 城镇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率指经过无害化处理、处置的城镇工业、生活、建筑等固体废物量与占城镇总固体废物量的比率。

3.9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指在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的量与危险废物产生量之比。

3.10 烟控区覆盖率指城镇中烟尘控制区面积与城镇规划区面积之比。

4 城镇分类
按城镇经济发展水平,将城镇分为三类:
一类城镇为人均GDP≥10000元的小城镇。

二类城镇为人均10000>GDP≥5000元的小城镇。

DB61/333—2003
三类城镇为人均GDP<5000元人民币的小城镇。

5 标准值
为了保证小城镇健康发展,必须制订小城镇发展规划和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

根据小城镇建设发展的不同水平,执行表1中相应标准。

6 监测及数据来源
(1)经济发展指标中的各项数据及清洁能源利用率、水循环利用率、绿化覆盖率等以城镇所在地市县级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

(2)企业治污达标率、城镇污水处理达标率、城镇固体废物处置率、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率、环境噪声达标率等以市县级环保行政部门或监测部门的监测统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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