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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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

【防治技术措施】

二OO九年九月

目录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通病管理措施

4.1 建设单位

4.2 设计单位

4.3 施工单位

4.4监理单位

5 渗漏防治

5.1地下室工程

5.2 楼地面工程

5.3 屋面工程

5.4 墙体工程

5.5 门窗工程

6 开裂防治

6.1钢筋混凝土现浇梁板

6.2墙体工程

6.3抹灰工程

7 几何尺寸和平整度控制

7.1 室内标高

7.2 几何尺寸控制

7.3 平整度控制

8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通病防治

8.1材料

8.2 设计

8.3施工

8.4监理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试行)

1 总则

1.0.1 为提高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统一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1.0.2 本措施适用于我省新建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其它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未开展质量通病治理工作的住宅工程,不能参加省、市各级评优评奖活动。1.0.4 住宅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技术措施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工程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工程。

2.0.2 住宅工程防渗漏技术

针对住宅工程的渗漏,从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采取的综合性防治方法。

2.0.3 住宅工程裂缝控制技术措施

对住宅工程裂缝控制从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有效防治方法、措施和要求。

2.0.4 抗裂砂浆

采用抗裂剂与水泥、砂按一定重量比搅拌制成的砂浆。

2.0.5 防水隔离层

防止建筑楼地面上各种液体或地下水、潮气渗透楼地面等作用的构造层。

2.0.6 见证取样送检

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3 基本规定

3.0.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执行本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

3.0.2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对于施工合同已签定的工程,如施工单位按照本措施要求组织实施,并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认可而增加的费用,应在工程竣工决算时予以列支。

3.0.3 设计单位应明确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相关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有关单位进行交底。

3.0.4 施工单位应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或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单列章节,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0.5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并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列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3.0.6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审查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符合情况。

3.0.7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的落实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3.0.8 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或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推广证。

3.0.9 防水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3.0.10 防水材料质量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和设计要求,并经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0.11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所规定的以外,还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并核查相关资料。

4 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通病管理措施

4.1 建设单位

4.1.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通病防治的责任及奖罚措施。。4.1.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4.1.3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1.4 督促建设各方制定和实施相关的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审查并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

4.1.5 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及本措施的要求。

4.1.6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督促物业公司应加强管理,防止二次装修损坏、破坏建筑物。

4.1.7 在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

4.2 设计单位

4.2.1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对易发生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优化、细化设计方案,并用节点构造详图予以明确。

4.2.2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对设计中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明确施工要求、构造措施和验收标准。

4.2.3 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并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作相应的设计交底。

4.2.4 参与工程质量通病的分析,并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通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4.3施工单位

4.3.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严禁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3.2 图纸会审时,施工单位应当将设计不当或不符合本规程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4.3.3 施工单位应在住宅工程开工前单独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查批准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3.4根据经审查批准后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并开展样板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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