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政务微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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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社区管理规定

微博社区管理规定

微博社区管理规定为维护新浪微博社区秩序,更好的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微博社区管理中心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微博社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微博社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新浪微博用户在本平台的活动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本平台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用户注册协议,配合司法机关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站方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及执行。

第二章基本原则本规定通过以下基本原则,保障执行过程中的公正与透明: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新浪微博所有用户。

第五条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可通过新浪微博提供的“举报”功能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包括:个人认证用户、机构认证用户、微博达人、绑定手机或其他完成身份验证的用户。

第六条站方对用户举报的受理条件公开透明。

第七条对于可明显识别的违规行为,方直接处理;其他违规行为,由社区委员会判定后处理。

站方服从社区委员会的判定结果。

第八条违规的判定、处理公开透明。

用户可查阅除危害信息外任何违规的处理过程(自受理之后到完成处理)。

查询范围包括已完成处理的和正在处理的。

第三章社区委员会第九条社区委员会由公开招募的微博用户构成。

第十条社区委员会分为两类:判定用户纠纷的普通委员会,判定不实信息和复审举报的专家委员会。

第十一条普通委员会成员总数量为5000名至10000名,专家委员会成员总数量为1000名至1500名。

第十二条在涉嫌违规行为的判定中,社区委员会在时限内以多数决的方式,形成判定结果,站方据此完成处理。

第十三条社区委员会报名及审核条件: (一) 普通委员会通过公开招募产生,专家委员会由普通委员会晋升产生。

(二) 已获得新浪微博白银达人称号或个人认证或机构认证; (三) 年龄大于18周岁; (四) 最近30天通过电脑登录微博的天数大于15天;社区委员会的工作机制详见《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制度(试行)》。

第四章违规行为界定第十四条发布危害信息。

危害信息主要包括: (一)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及社会安全的信息(简称“敏感信息”),主要表现为: 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3.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 宣扬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8.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微博微信信息审核发布制度【最新版】

微博微信信息审核发布制度【最新版】

微博微信信息审核发布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市人民政府网和“市人民政府发布”微博微信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确保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上网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网和“市人民政府发布”微博微信由市政府办公室主办,市数据资源局承办,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建设运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网和“市人民政府发布”微博微信的信息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信息采集编辑,按程序报审、发布。

各地各部门负责信息报送工作,要指定专人专岗专责,及时报送信息,并对报送的信息审核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安全。

第五条信息按来源分为三类:(一)转载类信息。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国家部委网站、省政府网站等发布的重要信息和政策文件;《XX日报》等本地主流媒体发布的信息。

(二)报送类信息。

各地各部门信息公开目录信息;政府热线服务平台(12345热线平台)受理和办理反馈信息;网上办事服务类信息;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便民服务、部门专题、在线调查、民意征集等信息;重特大突发事件、社会热点、舆情回应等信息。

(三)制发类信息。

市情简介等概况信息;市委市政府领导个人简历、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讲话文稿等信息。

第六条信息采取“四级”审核制:一级审核:报送类信息中的“各地各部门信息公开目录信息,网上办事服务类信息”,政府热线服务平台(12345热线平台)受理和办理反馈信息,由各地各部门自行审核发布。

二级审核:转载类信息,报送类信息中的“各地各部门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便民服务、部门专题、在线调查、民意征集等信息”,按编辑(初审)—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分管负责人(终审)二级审核程序办理。

三级审核:制发类信息,按编辑(初审)—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分管负责人(二审)—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终审)三级审核程序办理。

XX局政务微博管理办法

XX局政务微博管理办法

XX市XX局政务微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XX市XX局政务微博的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作用,严格审核微博内容发布,建立舆情引导对应机制,规范管理政务微博,树立良好XX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市政务微博群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结合XX市XX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XX局政务微博是面向社会,面向市民,宣传XX 形象,服务群众,加强信息沟通,促进交流的信息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是对局政务微博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我局政务微博管理归口责任科室为办公室,负责政务微博的日常管理。

办公室设微博管理员为工作联系人,负责资料搜集,督促各科室以及相关下属单位及时递交汇总、核稿、回复新信息,报局领导审批;微博管理员负责我局政务微博的后台操作和信息发布。

第五条我局政务微博信息供稿实行分工负责制,即由局相关职能科室分别负责所属范围内的信息提供,定期对所分工职能进行拟稿组稿、资料(图片)编辑、报送回复等工作;协助科室要配合责任科室工作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政务微博内容要求及发布程序第六条我局政务微博名为:XXXX我局政务微博网址为:新浪:/u/88888888腾讯:/888888第七条一条微博字数最多为140字,各科室组稿时内容应简洁凝练,文字表达要清晰,力求图文并茂。

政务微博应每日更新,每日至少要发布1条信息。

如无特殊情况,每日最多发布10条信息,每条信息间隔应在10分钟以上,便于公众浏览。

第八条在我局政务微博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九条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条政务微博应重点发布以下内容的信息(一)设计本区域、本部门的各类党务、政务信息;(二)需要向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三)各类服务社会民生的消息;(四)各类有利于推进工作的宣传教育信息;(五)引导舆论的权威信息;(六)由各科室提出,经分管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七)其他非涉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第十一条各职能科室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公开性,要注意信息能否公开发布,对于不能公开或公开后可能引起争议的信息不予发布。

2017年最新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工作制度(编辑发布审核、信息安全制度等)汇总

2017年最新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工作制度(编辑发布审核、信息安全制度等)汇总

2017年最新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工作制度(编辑发布审核、信息安全制度等)汇总官方微博、微信平台(“两个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校党委宣传部2017年5月26日目录1.总则2.登记注册和年度检查3.职责管理4.维护管理5.内容发布和信息安全6.附则官方微博、微信平台(“两个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适应新媒体环境下宣传思想工作的特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宣传学校、交流信息、服务师生、舆论引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加强我校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的管理,强化监督监管。

第二条校内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实现党管媒体的与时俱进。

学校提倡校内各单位和学生组织在各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建设必要的官方微博、微信。

第三条“XX大学官方微博”、“XX大学微信公众平台”是学校党委适应新媒体快速发展的形势,利用新载体、新手段报道科大、引领舆论、沟通师生、树立形象的新媒体平台,已通过门户网站官方认证,是学校官方信息发布平台。

XX大学官方微博的网址是:/doc/132243260.html,/xxxxxx,XX 大学微信公众平台的微信号是:XX大学(XxxxUniversity)。

第四条凡以校内各级单位或学生组织名义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和微信注册的账号,均属于学校的官方账号。

包括:账号中含有学校名称或名称简称的;账号中含有学校部门或学院名称的;由校内各单位、学生组织注册或者运营管理的。

第二章登记注册和年度检查第五条凡以学校、校内各级单位或学生组织名义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和微信注册的官方微博、微信账号,均应填写《XX 大学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登记表》,加盖主管单位公章后报党委宣传部登记备案。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管理制度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管理制度

微博、(公众平台)信息管理制度微博、(公众平台)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内部员工在微博、(公众平台)上发布信息的行为,确保信息内容合法、准确、真实,并维护公司形象。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在微博、(公众平台)上发布的信息。

如果涉及信息发布外包给第三方的情况,双方应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并明确责任和义务。

1.3 定义1.3.1 微博:指公司通过微博平台发布的信息,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的内容。

1.3.2 (公众平台):指公司通过公众平台发布的信息,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的内容。

第二章:发布准则2.1 法律合规员工在微博、(公众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

2.2 信息准确员工在微博、(公众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应该准确、真实、客观,不得编造、夸大事实,避免误导他人。

2.3 语言规范员工发布的信息应该使用规范的语言,不得使用污秽、低俗、侮辱他人的表达方式。

2.4 保护公司机密员工发布的信息不得包含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章:权限管理3.1 发布权限公司根据员工职责和需要,授予特定员工在微博、(公众平台)上发布信息的权限。

未经授权的员工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3.2 审核权限公司设立信息审核人员,审查员工发布的信息内容,确保符合相关准则和规定。

第四章:责任与违规处理4.1 发布责任员工在微博、(公众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承担个人责任,不得以公司名义发布违法、不实、虚假信息。

4.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文档相关规定的员工,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辞退等。

附件:1、微博、(公众平台)发布信息审核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家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宪法、民法等。

微博使用管理制度

微博使用管理制度

微博使用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微博作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社交平台之一,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表达观点、交流情感的重要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严重,包括谣言满天飞、不良信息泛滥、诋毁他人言论泛滥等,给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建立完善的微博使用管理制度,对于规范微博使用行为,防范不良信息传播,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内容1. 用户身份认证所有注册微博账号的用户都必须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真实身份。

未经实名认证的用户无法发布微博,以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

2. 不良信息审核微博平台设立专门部门,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及时删除不良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涉黄、引诱、诽谤、造谣等信息,一经发现,立即删除并进行处理。

3. 责任追究对于发布不良信息、散布谣言、侵犯他人权益等行为的用户,微博平台将实施严厉的处理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账号、永久封禁、追究法律责任等。

4. 维护网络环境微博用户应自觉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不传播不良信息、不参与网络暴力、不恶意攻击他人等行为。

一旦发现有不良行为,应积极向微博平台举报。

5. 用词规范微博用户在发表言论时,应注意用词规范,不得使用辱骂、侮辱、涉黄等不文明用语。

对于言论辱骂性强、攻击性强等言论,微博平台有权进行删除。

6. 保护个人隐私微博用户应尊重他人个人隐私,不得私自泄露他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号码、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一旦发现侵犯隐私行为,微博平台将立即处理。

7. 禁止转发敏感信息微博用户不得转发涉及政治敏感、国家机密等信息,以免触犯法律法规,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三、制度执行1. 微博平台将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微博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全面有效地管理微博使用行为。

2. 微博平台将定期对用户信息进行审核,及时删除不良信息,维护网络环境的清朗。

3. 对于违反微博使用管理制度的用户,微博平台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公示处理结果。

构建党政微博平台畅通社情民意渠道——开辟城区群众工作新领域

构建党政微博平台畅通社情民意渠道——开辟城区群众工作新领域
[ ;曩 ]建 鲥觉实 。 践
合资源,统一管理、各 司其责、公开 的 良性 循 环 。三 要 提 升应 对 舆情 能力 。
透 明 、快 速互 动 。 对 舆情 要 及 时 收集 、研 判 ,适 时发 布 。
单 位 受理 、 处置 和 回复 ;对 跨 区 管 辖 问题 由责 任 单位 衔 接 上 级 主管 部 门 后
顺情 绪 。 范 围 内对 外 信 息 发 布 的 审 核 协调 处 置 职 责 。 定 期 编 发 微 博 专 报 ,传 达
流 。推出 “ 微博议题 +体验 日”系列
活 动 , 以 “ 上 带 网 下 ” 的 发 展 微 博 网 文 化 。不 定 期 推 出一 项 活 动 议 题 ,通

要 利 用 微 博 裂 变 式 关 注 效 应 ,及 时 在

平 台

形 成 集 聚 效 应 ,让 更 为 丰 富 真 实 的 党 处 置 ;对 涉 及 多 个 职 能 部 门 需 要 串 、 并联 处 置 的 ,实 行 首 问 单 位及 “ ” @
要打造 自觉问政于民服务平 台。 务政务主动公开 ,便利群众查询、接

由 平 台 统 一 收 录 通 过 实 名 论 证 的 各
要健 全微 博 舆 论 运 作处 置 机
制 。 建 立 舆 情 信 息 互 通 考 核 制 度 ,提 高 网 络舆 情 报 送 的 积 极 性 和 针对 性 ; 建 立 运 作 细 则 及 各 单 位 内 部 运 作 机 制 。加 强 各 街 道 、部 门对 本 单 位 微 博 维 护 的有 效 管 理 ,建 立 应 急预 案 。建 立 网上 舆 情 应 对 处 置 评 价 制度 ,将 处 置 结 果 列 入 单 位 年 度 考 核 的一 项 重 要 指 标 。 二 要 加 强 平 台 与 网 民 互 动 交

政务平台信息更新管理制度

政务平台信息更新管理制度

政务平台信息更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平台信息更新管理,提高信息更新效率,保障政务平台信息的真实性、权威性和及时性,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平台信息更新管理应遵循统一标准、统一频次、积极主动、权威真实、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政务平台信息更新管理制度适用范围包括政务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政务信息发布平台。

第二章信息更新管理第四条政务平台信息更新的内容应当及时、真实、客观、全面,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发布不具有权威性的信息。

第五条政务平台信息更新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政策规定,合理安排更新频次,确保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政务平台信息的更新应当体现政务公开的原则,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技术手段,提高信息的公开度和便民性。

第七条政务平台信息更新应当遵循事实真实原则,不得发布虚假信息,确保信息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第八条政务平台信息更新应当做到概念明确、信息准确、表述清楚、内容丰富、条理清晰。

第九条政务平台信息更新应当重视用户体验,更好地满足公众和媒体的信息需求,提高政务信息的服务性。

第三章更新管理流程第十条政务平台信息更新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更新管理流程,明确更新责任主体、更新审核程序、更新报备程序、更新定期审查程序等。

第十一条政务平台信息更新管理流程应当分为信息定期更新、预警更新、事件更新等不同形式,根据需要灵活变通。

第十二条政务平台信息更新管理流程中,各类更新信息应当经过提供信息的单位审核、发布单位审核、综合管理单位审核等程序,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政务平台信息更新管理流程应当督促各级各部门及时更新政务信息,并定期进行信息的质量评审和效果评估。

第四章更新管理责任第十四条政务平台信息更新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信息更新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十五条政务平台信息更新责任主体应当负责制定更新计划、更新内容的发布、更新信息的监测和评估等具体工作。

新闻单位微博管理制度

新闻单位微博管理制度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闻单位微博管理,规范微博运营行为,提高新闻传播效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新闻传播行业规范,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微博账号的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新闻单位微博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传播行业规范;2. 传播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 严谨求实,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客观;4. 注重互动,加强与用户的沟通交流;5. 保障信息安全,维护网络安全。

## 第二章微博账号管理第四条微博账号由我单位统一注册和管理,不得私自开设或使用其他账号。

第五条微博账号名称应规范、简洁,体现我单位形象和特点。

第六条微博账号密码应定期更换,确保账号安全。

第七条微博账号不得用于发布虚假、低俗、违法违规信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微博账号应保持活跃度,定期发布新闻资讯、原创内容、互动话题等,提高用户粘性。

## 第三章内容管理第九条微博内容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传播行业规范;2. 传播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 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客观,不得歪曲事实;4. 避免使用可能引起误解或争议的词汇和表述;5. 尊重他人,不发表攻击性、侮辱性言论;6. 遵守微博平台相关规定,不得发布违规内容。

第十条微博内容发布前,应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对微博内容出现的错误或不当言论,应及时纠正或删除。

## 第四章互动管理第十二条积极回复用户评论,与用户互动,了解用户需求。

第十三条鼓励用户参与话题讨论,营造良好的互动氛围。

第十四条对恶意攻击、诽谤、骚扰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

## 第五章信息安全第十五条加强微博账号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

第十六条定期对微博账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 第六章责任与考核第十八条微博账号负责人负责微博账号的日常管理和内容审核。

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内容解读政务新媒体是指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办法》明确,除涉密单位和不对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开办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办。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办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同一平台上开办有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予以关停。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办政务新媒体。

政务新媒体应该刊发什么内容《办法》明确要求,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科学分类,采取适合新媒体特点和网民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发布及时,与政府网站所载信息同根同源。

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除节假日外,原则上每天至少更新发布1条信息。

鼓励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逐步提高原创信息发布比例。

原则上,各类政务新媒体每2周至少发布1条原创信息。

鼓励政务新媒体开通办事服务功能,重点推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科、教、文、卫、体等公共服务,以及水、电、燃气、交通、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民生服务事项向政务新媒体延伸。

在信息转载发布方面,《办法》规定,转载发布的信息,均应注明来源,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

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严禁转载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和商业广告等经营性信息。

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微博运营管理制度

微博运营管理制度

微博运营管理制度1. 引言微博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进行交流和表达观点的重要平台之一。

为了提供优质的微博内容,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以及维护社交媒体的规范运营,制定微博运营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微博运营的相关行为、责任和流程,以确保微博的正常运营和良好的用户体验。

2. 目标与原则2.1 目标制定微博运营管理制度的目标主要包括:•提供优质的微博内容,满足用户需求;•塑造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口碑;•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与用户保持良好的互动和沟通。

2.2 原则微博运营管理的原则如下:•准确:发布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高效:及时回复用户的留言和评论,提供优质的服务;•尊重:尊重用户的权益和意见,并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管理:对微博内容进行管理和监控,保持秩序;•创新:积极创新内容形式和互动方式,提升用户体验。

3. 责任与权限3.1 运营团队公司将组建专门的微博运营团队负责微博内容的策划、制作和发布,团队成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应变能力,并且对公司的产品和品牌有深入的了解。

3.2 运营经理微博运营经理是微博运营团队的负责人,负责制定运营策略、管理运营团队、监督微博运营效果等。

运营经理需要具备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以及对社交媒体运营的深刻理解。

3.3 运营内容审核员公司需要聘用专门的运营内容审核员,负责审核微博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发布的内容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的运营策略。

3.4 运营权限微博运营团队应该有一定的运营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发布、编辑、删除微博;•回复用户评论;•关注、取关用户;•分享、转发他人微博;•监控微博内容及用户反馈。

4. 运营流程4.1 内容策划微博运营团队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微博内容策划方案,确定发布的内容主题、形式和时间。

4.2 内容制作微博运营团队根据内容策划方案,制作并编辑微博内容,确保内容准确、简洁、有趣,并符合公司的品牌形象。

两微一端日常管理制度

两微一端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两微一端”(即微信公众号、微博和移动客户端)管理工作,提高信息发布质量,规范操作流程,确保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微信公众号、微博和移动客户端的管理与运营。

第二章信息发布第三条信息发布前,必须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合法、合规。

第四条信息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 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服务群众;3.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互联网信息发布规定;4. 内容健康向上,不含有害信息;5. 适时更新,保持信息时效性。

第五条信息发布流程:1. 信息编写:由各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编写信息,并提交至信息审核部门;2. 信息审核:信息审核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符合要求;3. 信息发布:审核通过的信息由信息发布部门负责发布;4. 信息反馈:信息发布后,相关部门对信息反馈情况进行跟踪。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六条微信公众号、微博和移动客户端的运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

第七条运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互联网信息发布规定;2. 不得发布、传播有害信息;3. 不得从事商业广告等营利性活动;4.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5. 不得利用平台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平台运营应保持以下要求:1. 平台界面简洁、美观,便于用户浏览;2. 平台功能完善,满足用户需求;3. 平台信息更新及时,保持时效性;4. 平台安全稳定,防止黑客攻击。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九条加强平台安全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条严格保密制度,对平台运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第十一条定期对平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五章奖惩第十二条对严格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运营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

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

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和运营,提高政务新媒体的传播效益和社会影响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各级机构、部门、单位开展政务新媒体工作。

二、管理机构1.本单位设立政务新媒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政务新媒体的整体规划、运营管理、内容审核等工作。

2.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运营团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政务新媒体的日常运营、内容发布和社会化营销工作。

3.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审核团队,负责对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管理职责1.制定政务新媒体的整体规划和发展战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2.负责政务新媒体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内容发布、互动回复、活动策划等工作。

3.统筹政务新媒体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政务新媒体的曝光率和传播效益。

4.负责政务新媒体的数据分析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运营策略,提升传播效果。

5.建立政务新媒体的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处置风险事件,保障政务新媒体的正常运行。

6.加强与各级政务新媒体的合作交流,推动政务新媒体的联动发展。

7.开展政务新媒体人才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政务新媒体的专业水平和运营能力。

8.监督各级政务新媒体的运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内容审核1.对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公开。

2.对政务新媒体的敏感信息和涉密信息进行识别和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3.对政务新媒体的舆情监控和危机处理进行及时响应和处理,防止不良影响。

4.建立政务新媒体内容审核的标准和流程,确保审核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五、运营管理1.制定政务新媒体的运营计划和内容策略,确保内容质量和传播效果。

2.定期发布政务新媒体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

3.提高政务新媒体的互动性和参与度,积极回应用户留言和评论。

4.组织开展政务新媒体的专题活动和线上互动,提升用户体验和粘性。

“两微一端”管理制度

“两微一端”管理制度

“两微一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两微一端”管理,充分发挥“两微一端”在信息发布和便民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树立我局良好象形,准确把握区委对于意识形态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微博、微信和手机客户端的管理,由办公室对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我局微博、微信发布应全面落实“三审三校”制度,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信息发布人应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并熟悉新闻宣传工作,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能管理好“两微一端”。

第四条注册和开通“两微一端”应符合《互联网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名称应简洁、直观、规范;头像应鲜明、端庄、文明;“两微一端”的“资料介绍”中应介绍我局职能、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条“两微一端”应及时发布我局工作信息,解读相关政策、回应社会关切、澄清误解等。

第六条若本单位出现重大突发事件、热点问题,应在网信部门的指导下,引导社会舆论,第一时间发声,发布权
威信息,及时有效化解舆情危机。

第七条要规范转载形式,注意保护版权,出现违反规定行为要及时沟通、处理。

第八条我局“两微一端”不得出现以下信息:
(一)散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
(二)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信息失密、泄密;
(三)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或教唆犯罪;
(五)未经审核擅自发布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发布的信息。

第九条发布信息应注意信息的真实性,不能虚张夸大、断章取义、有违常理,办公室和信息发布人要认真履责,对“两微一端”的管理负责。

政府机构官方微博管理与考核办法

政府机构官方微博管理与考核办法

政府机构官方微博管理与考核办法(针对独立官博)政务微博是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应对网络舆情、开展政民互动以及网络问政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在促进政府与民众沟通、改善政府形象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加强新浪政务微博的规范管理,促进政务微博健康发展,新浪微博现推出《政府机构官方微博的管理与考核办法》,“办法”分“针对独立官博”与“针对微博群”两个版本,此版本将详细解析独立的政务微博官博的管理与考核办法。

第一部分:政府机构官方微博管理办法一、明确组织机构1. 明确政务微博主管领导。

2. 成立政务微博工作小组,明确组长、小组成员。

3. 各部门(单位)分别确定一位微博事务主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微博工作。

4. 建立网评员队伍,网评员为各区县乡镇、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

5. 建立专家队伍,专家队伍由行业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6. 建立第三方服务团队。

二、明确各部门(单位)基本职责1. 政务微博主管领导:应当坚持每日阅读本单位政务微博博文,为微博工作总体规划把关,制定改进工作意见,审核涉及重大事件的微博。

2. 政务微博各管理(单位)主管领导:应负责策划针对本部门(单位)的微博话题、内容审核、审查敏感话题回应等。

3. 政务微博小组:负责搜集内容、撰写编排、策划活动、实时审查、发现舆情、掌握动向、问题督办、记录日志、存档备案、参与学习等。

并应同时设置专人专岗,安排内容编辑、形象设计、数据评估、活动策划专职人员。

4. 下属各处室、分局、委属单位联络员:需围绕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编写微博,协助监测舆情,根据政务微博小组的督办需求开展工作,与相关专家沟通等。

5. 网评员:对本单位已发布的微博进行点评、转发,积极参与各类讨论,并协助监测本单位相关舆情,及时回复。

6. 专家:需经常配合单位的微博及相关工作,参与微访谈,协助处理突发事件等。

7. 第三方服务团队:提供技术支撑,做好图片视频编辑、活动执行、后台技术维护等。

党政机关及干部要规范运用微博

党政机关及干部要规范运用微博

此 。党政 机关 要 深入 贯彻 落 实中央 关 于 开 的信息 ;以个人 身 份开 设 的微 博 ,不 传播 先进 文化 ,弘 扬社 会正 气 ,正确 引 互联 网建 设 发展 和管 理 的一 系列 指示精 得发 布公 务 信息 和与 执行 职 务行 为相 关 导舆 论 。加 强微 博工 作 团队 管理 ,规 范 神 。坚 持 “ 积 极 利用 、科 学 发展 、依 法 的 信 息 。党 政干 部未 经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 信息 发布 流程 ,明确信 息审 核标 准 。提 管 理 、确保 安 全 ”的方 针 ,充 分发 挥微 不 得擅 自利用 微博 发布 党 务政 务 信息 及 高信 息发布 质 量和 时效 .制 定信 息发 布 博 服 务社 会 的积极 作 用 ,切实 加 强建 设 案 件 侦查 调查 、法 庭 审理 及判 决 、灾 情 失误 等应 急预 案 。完 善微 博 客考 核评 价 和 管 理 ,共 同维 护健康 有 序 的网络 传 播 疫情 、统计数据 、 环保测评等敏感信息 。 体系 ,建立 奖惩 制度 。 秩 序 。为 党和 政府 工作 大 局服 务 。为 广 ( 二 )要 严 守 党政 纪律 法规 。党 政 ( 二 )要 加 强 指 导 培 训 。 宣 传 部 、 大 人 民群众 服 务 .争做 规范 运 用微 博 的 干 部运 用微 博 ,要 严格 遵 守党 政 纪律 及 网管 办以及 单 位人事 部 门要 加强 指导 和 表率。 相 关法 律 法规 和相 关 纪律 规定 。不 得 自 培 训 。提高 党政 机关 干部 和微 博 工作 人 ( 二 )要 严 守规 程 开 通 政 务 微 博 账 行 发布 时 政类 新 闻信 息 ,未经 批 准不 得 员政 治素质 、业 务水 平 、沟通 能 力和 网 号。我 们要 提 倡党 政机 关 ,特 别是 与 民 开 展和 参 与 网站涉 及 时政 类新 闻 信息 的 络运 用技 能等 ,不 断增 强各 级党 政机 关 生 密 切联 系 的单 位或部 门积极 主动 在 中 “ 微 访谈 … ‘ 微直播” “ 微研 讨” “ 微 调 及党政 干 部微博 的影响 力 、公 信 力和 感 央 、省 级地 区有 微博 的 重点 新 闻网 站开 查 ” 等 活 动 ,不 得 发 布 《 国 家互 联 网 染 力 。对少 数人 借 用微博 编造 和散 布 谣 设 官方 微博 账 号 。开设 账号 时 ,应 积极 信 息办 公 室 、工业 和信 息 化部 、公 安 部 言 ,传 播淫秽 色 情信 息 ,故意 侵 犯他 人

政务信息发布公众号运营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发布公众号运营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发布公众号运营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政务信息发布公众号的运营管理,提升信息发布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制定本办法。

二、运营主体
政务信息发布公众号的运营主体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其
他合法机构。

三、运营管理责任
1. 运营主体应明确运营人员的职责,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2. 运营主体应制定详细的运营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审核流程和
发布规范。

3. 运营主体应确保所发布信息真实可靠,不得散布虚假、误导
性或违法信息。

4. 运营主体应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公众的留言和提问。

四、信息发布要求
1. 政务信息发布公众号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发布政务动态、政策解读等相关信息。

2. 信息发布内容应简明扼要、准确清晰,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和复杂表述。

3. 信息发布应注重形式多样性,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提升公众的阅读体验。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有权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追究法律责任。

2. 若政务信息发布公众号存在违法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或注销其运营资格。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进一步的变动和修订,将另行通知。

> 提示: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政务信息发布公众号的运营管理,保障公众权益和提升信息发布质量。

具体执行和监管事宜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黄山市房管局关于规范党务政务新媒体公众号、群组管理的通知-

黄山市房管局关于规范党务政务新媒体公众号、群组管理的通知-

黄山市房管局关于规范党务政务新媒体公众号、群组管理的通知正文:----------------------------------------------------------------------------------------------------------------------------------------------------市房管局关于规范党务政务新媒体公众号、群组管理的通知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规范市房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党务政务新媒体公众号、群组的管理工作,有效发挥新媒体在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成效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市委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党务政务新媒体公众号、群组管理工作的通知》(黄宣明电【2018】65号)要求,现就如何做好我局党务政务新媒体公众号、群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部门为便于开展工作而建立的微博公众号、微信公众号、客户端、抖音号、微信群、QQ群等,都应当纳入到党务政务新媒体公众号的管理范畴。

二、组建党务政务新媒体公众号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及党支部同意后方可注册,并于当日向综合科报备。

已经注册运行的党务政务新媒体公众号、群组,由各部门自行负责进行全面清理。

要注销“僵尸号”;收回交由社会机构或社会人员托管维护的公众号;及时解散因阶段性工作临时组建的群组。

确因工作需要保留的公众号、群组,由各部门按照公众号组建程序补办报备手续。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党务政务新媒体公众号、群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办、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对本科室、单位的微信公众号承担主要责任。

四、重大事件重要事项信息发布须经本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分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发布。

不得出现“雷人回复”,不得发布与工作无关或不实、或无从查实的信息。

五、党务政务新媒体公众号、群组的管理员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实时管理公众号留言、跟贴、评论等互动环节,严格准入和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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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政务微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和《***党务政务微博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务政务微博是指我市****各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开通的党务政务微博群为主渠道,向社会和公众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解决民意诉求,正确引导舆论,服务人民群众的信息服务网络平台。

第三条党务政务微博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相互协作、整体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四条***卫生局成立以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的*******党务政务微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微博办理工作组和督查督办工作组。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组织推进全市****党务政务微博平台建设和管理规划;指导各卫生单位开展好微博问政工作,实行限时办结;落实“问政**”转办、督办工作,需线下调查的,及时组织人员调查落实。

办公室职责:一是负责微博的日常管理、信息发布工作。

二是负责微博舆情的监控、转办等工作。

三是对网民的质疑、投诉、举报进行整理,形成纸质材料,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配合办理科室做好回复发布工作。

微博办理工作组职责:负责办理涉及本科室业务咨询、投诉、举报的具体工作。

办结后书面提出答复意见(重大事件需局领导审核签字同意),交信息科回复。

督查督办工作组职责:督促各单位、各科室限时办结,对微博运行疏于管理,对群众提出的涉及本单位的问题置之不理、答复草率、敷衍了事,对重大敏感问题不予回应、回应不当,对“问政**”和“**卫生”转办、督办的工作办理不及时的,引起不良网络舆情的,由督办督查工作组进行问责。

第五条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卫生单位党务政务微博平台建设和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微博管理科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微博管理员为第一受理人,所属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各单位要支持本单位微博管理员的工作,给予其一定的调查、协调职权。

第六条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卫生单位应当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微博账户管理工作。

为保证党务政务微博工作的可靠性和延续性,微博管理员实行AB岗负责制,A岗由微博管理员担任,B岗由各单位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或指定人员担任,以A岗为主,B岗负责协助A岗工作。

B岗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A 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A岗的工作认真负责。

A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第七条微博平台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微博平台的管理、维护、信息发布、资料存档和舆情监测工作。

微博管理员应当随时关注微博动态,浏览微博粉丝评论、积极互动,做到有问有答、有答有办,引导正确引导舆论。

随时监测、收集和研判网民广泛关注的热点舆情,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对网上谣言、不实传言及时澄清,并对网民的咨询、投诉问题按类型、主要内容、严重程度,填写《***卫生局网络舆情办理表》,及时报告领导,配合办理科室做好回复发布工作。

严重等级及以上的需上报*******党务政务微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党务政务微博平台体系第八条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卫生单位务必开通党务政务微博,形成全市****党务政务微博集群发展,合力构建以群众信息需求为中心,集新闻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引导、解决群众诉求、缓解医患关系为一体的综合性党务政务微博群。

第九条全市****党务政务微博平台建设的总体框架,是以*******党务政务微博平台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为主体,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卫生单位微博为基础的****党务政务微博集群体系。

第十条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卫生单位的政务微博账号要统一命名格式,各县(市、区)卫生局名称格式为:地名简称+单位简称,如“麒麟卫生”;市直各卫生单位的名称格式为:**+单位简称(或能突出本单位业务的简称),如“**卫生监督”,“**心理卫生”。

第四章党务政务微博平台信息发布原则第十一条*******党务政务微博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发布、转发、评论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五)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九)违反社会公德、亵渎损害优秀民族文化的;(十)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十一)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卫生单位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惠民”的要求,在微博平台上及时更新、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要做到文字简洁、语言生动、表达清晰,尽可能图文并茂。

微博内容发布重点应当紧扣各单位的业务工作,定期或适时发布重点工作与惠民政策,适时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即时通报突发事件的动态信息与应对措施,提供便民服务措施、生活常识等。

第十三条原创性微博内容要确保信息来源的权威性、观点立场的客观性、统计数据的一致性,避免不实信息引发歧义。

转发或评论其他微博时,要确认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在转发网友发布的微博时,应把握好身份定位,避免造成网友误读,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对各类党务政务信息和涉及群众生活的公共信息,特别是灾害性、突发性事件,要在事件发生后的2小时内或获得信息的第一时间,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通过政务微博进行发布。

对于事件持续发展、事态复杂的情况,可以采取速报现象、缓报原因;速报事态、慎报处置的方法,有序有度地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政务微博开通后需要管理人员在岗维护时间保证在早上8:30至晚上18:00,发布时间建议选在每天9—10点、16—18点、21—22点这几段微博用户高峰时期,切勿在短时间内连续发送多条微博,微博信息原则上要求每个工作日都有更新上传,每天发送量(包括转发)为1—3条为宜。

第十六条各单位需根据情况制定信息审批制度。

已公开的文件资料、日常工作信息、会议报道可直接由各单位微博管理员负责审核发布和回复。

未公开的文件资料、政务信息等需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微博管理员发布。

凡涉及到突发事件、敏感性信息时需先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再上报至单位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由各单位微博管理员发布。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做好微博评论的回复工作。

一般性评论,由微博管理员选择性回复。

对涉及具体业务方面的咨询、建议、质疑、投诉类等评论,需书面报请单位领导阅示,经业务科室书面提出拟回复意见,由领导审批签字后再回复。

第五章微博问政工作要求第十八条微博问政实行“统一受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回复”的工作原则,构建受理一体化、处理快速化、服务优质化的民意诉求反馈机制。

第十九条群众通过微博向“@问政**”、“@**卫生”提出的涉及医疗****的投诉举报、意见建议、咨询求助后,“@**卫生”负责受理、转办。

第二十条对“@问政**”、“@**卫生”转办及@本单位微博反映的事项,责任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予以响应,原则上工作日不超过4小时。

第二十一条负责办理的单位、科室实行限时办结制。

(一)业务咨询类(政策解释类)问题,2个工作日内回复完毕;(二)建议意见、投诉举报类问题,5个工作日内回复完毕;(三)对涉及部门较多、情况较为复杂、需协商解决的问题,15个工作日内回复完毕。

第六章网络舆情监测和应对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上报和应对、引导工作。

要把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和网络舆论回应纳入日常业务工作,及时掌握与本地区本单位相关的热点与焦点问题、市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社会实际问题:及时收集网络舆情信息、情报,留意微博上的舆论走向:及时上报网络舆情信息,以便第一时间做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社会热点问题、网上舆情事件,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发布信息,澄清事实,引导舆情正面走向。

可以组织撰写具有一定思想深度、针对性较强的评论文章,跟帖评论、介绍事实真相,阐述工作思路,释疑解惑,赢得群众(网民)的理解和支持,并听取意见。

第二十四条要高度重视网络意见领袖的作用,特别是对本地区本单位较为关注的网络意见领袖,应采用点对点或点对面等多种方式,征集专题意见,邀请参与民生问题的听证,回应网民的提问,最大程度满足网民的诉求。

要放大正面声音,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发挥其在服务大局、引导舆论中的重要作用。

第七章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党务政务微博平台工作坚持公开、公正、亲民的原则,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党务政务微博平台工作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内部监督以市卫生局纪委、市卫生局督查室的调查、问责、督查为主,外部监督以新闻媒体和公众的舆论监督为主。

第二十七条市卫生局对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卫生单位微博问政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组织机构建立和责任落实情况;(二)微博专职人员、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情况;(三)微博平台工作机制、制度创新情况;(四)党务政务微博开通、运行、发布、管理情况;(五)微博问政流程、运行、办理情况;(六)网络舆情监测、应对清况;第二十八条在微博平台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一)因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答复草率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或形成网络“舆情事件”的;(二)漏报、谎报、瞒报重大紧急舆情信息的;(三)在微博问政办理工作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四)微博平台工作受到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批评的;(五)其他违反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八章工作保障第二十九条设备保障。

各卫生单位要为党务政务微博平台管理员提供必要的计算机、网络通讯等设备,确保其正常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制度保障。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党务政务微博平台建设管理的办法,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考核制度,确保工作效果。

第三十一条其它保障。

由于党务政务微博工作的特殊性,参照特殊岗位补贴有关规定和标准,各单位应给予微博管理员一定的通讯补贴。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党务政务微博平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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