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祥解》(全)09年改法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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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法详解》

《中国专利法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读书笔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1、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2、鼓励发明创造3、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4、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第二条发明创造的定义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发明释:1、《专利审查指南》对“技术方案”作了如下解释: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客体。

但是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不属于此列。

2、《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专门加入了“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的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对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0090331关于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

20090331关于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

3. 在现行专利法第五条中增加一款,规 定对遗传资源的保护: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 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 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
4. 将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补充到专利法第九条中,并 明确该原则的一个例外情况: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 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 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 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专利法 的第三次修改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 的背景和目的
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我国创新能力的 提高,指出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 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如果自主创新能 力上不去,一味地靠技术引进,就永远难以摆 脱技术落后的局面。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 难于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
“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真正的核心技 术是市场换不来的,也是花钱买不来的。没有 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就难于在国际上争取平等 地位,就难于获得应有的国际尊严。”
2008年11月2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 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中指出:“人类社会发 展的历史和我国发展的实践都告诉我们,消耗大 量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粗放型增长方式是不能 持久的。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影 响日益加深的情况下,不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 整经济结构,发展空间就越来越小、发展路子就 会越来越窄。”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 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外观设 计。 ”
17. 将现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 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请求书的规定 修改为: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

中国专利局关于做好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前有关专利申请工作的通知

中国专利局关于做好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前有关专利申请工作的通知

中国专利局关于做好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前有关专利申请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利申请与审批
【发文字号】国专发法字[1992]第197号
【失效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专利局
【发布日期】1992.09.08
【实施日期】1992.09.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专利局关于做好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前有关专利申请工作的通知
(1992年9月8日国专发法字〔1992〕第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专利试点城市专利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各专利代理机构,各代办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经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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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详解

专利法详解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涉及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外国主体的称谓。

《专利法》中关于外国主体的称谓一般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例如《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当中国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向外国主体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时,受让人既可能是外国人,也可能是外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但是,本次修改前的本条将受让的外国主体笼统称为“外国人”。

在《专利法》的不同条款中对外国主体采用不同的表述方式,容易使人产生混淆,以为所指主体有所不同。

为了统一称谓,本次修改将本条原来所称的“外国人”修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一方面与《专利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一致,另一方面也使本条规定更为准确。

二是关于向外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审批程序。

根据《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属于技术出口行为,应当遵守相关的规定。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对于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对于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而对于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只需要将技术转让合同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即可。

因此,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技术出口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技术需要办理的手续是不同的,并不是所有的技术出口都需要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然而,本次修改前的本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这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介绍(2009.5)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介绍(2009.5)
19实用新型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新颖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外观设计申请是否明显属于现有设计是否明显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是否明显属于平面印刷品的标识性设计20三专利权评价报告与无效宣告2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就专利侵权纠纷起诉或者请求处理的人包括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被授予起诉权的普通被许可人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评价初步评价意见对请求人不利的通知专利权人在一个月内陈述意见评价报告只作一次作出后任何人都可以查阅或复22关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删除以权利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无效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的要求但将请求主体限制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请求人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或者其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情况下复审委认为在已有证据基础上能够作出宣告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23取消申请维持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24五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25明确未充分实施的含义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颁发进口强制许可的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进口的药品再次出口
14
关于保密专利申请及审查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确定专利申请是否涉 及国防安全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 要保密。认定需要保密的,由国家知识产权 局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对保密专利申请的法律适用作出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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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
请求保密审查的方式
专门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提交专利申请时附具请求或随后提出请求
3
二、形成征求意见稿
从2007年10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研究 报告及其提出的立法建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并就 各专题分别召开研讨会。除课题组成员外,还邀请 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深入讨论课题组提出的修改方 案。在此基础上,于2008年3月形成了专利法实施 细则修订草案初稿。经过多次讨论,反复推敲,于 2008年11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 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新专利法详解-2010整理打印版

新专利法详解-2010整理打印版

9新专利法详解(2008年第三次修改新专利法)12010年整理第一条【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解释】本条明确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2000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将本条的规定改为:“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至今已有8年的时间。

在此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显著变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验的积累,我国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质特点和运行规律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并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

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重要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这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法》的作用不仅体现在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还应当将其提升到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

基于上述认识,本次《专利法》修改将本条规定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本条规定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专利立法以实现以下五个目标为宗旨:一、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

专利法详解(1-10)

专利法详解(1-10)

第一条【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解释】本条明确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2000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将本条的规定改为:“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至今已有8年的时间。

在此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显著变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验的积累,我国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质特点和运行规律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并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200 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

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重要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这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法》的作用不仅体现在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还应当将其提升到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

基于上述认识,本次《专利法》修改将本条规定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修改解读

专利法修改解读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相关内容解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于2008年12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让我省公众及时了解有关内容,保证修改后的专利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现采取问答方式对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1. 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与前两次修改相比有何特点?中国的专利法和专利制度都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专利制度的很多重要的发展进步也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

从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专利法以后,1992年和2000年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改。

第一次修改主要是为了落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履行我国政府在中美两国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

第二次修改是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顺应加入WTO的要求。

本次修改有以下特点:首先,与前两次修改主要注重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不同,本次修改呼应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时代要求,立足于提高我国创新能力,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行的。

其次,与前两次修改主要为应对国际承诺、与国际规则接轨不同,本次修改的动因不是来自外界,而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专利制度建立2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对专利制度本质和目的的进一步认识,根据我国自身发展需要,从解决我国专利制度实际面临的问题出发来进行的,其不仅要全面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要兼顾与公众利益的平衡。

另外,本次修改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要举措。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出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创新型国家。

新修改的专利法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实施后第一部经过修改的知识产权法律。

2. 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涉及到哪些内容?修改前的专利法共有69条规定,此次修改新增了7条,修改了29条,内容涉及立法宗旨、专利权的授权标准、涉外专利的申请及专利代理、专利权的保护、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等方面。

专利司法解释09年12月

专利司法解释09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改最新进展2009(zhaojun)

中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改最新进展2009(zhaojun)
SIPO ZHAOJUN 2009
21
(三)关于专利申请和审批程序

1 .关于权利的恢复和期限的延长 2 .关于防止重复授权 3 .关于保密专利申请及审查 4 .就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 5 . 关于对利用遗传资源的专利申请的特殊要求 6 .关于专利权实施与质押合同的登记备案 7 .关于优先权
SIPO ZHAOJUN 2009
6
指定项目

7. 检索报告制度的完善; 8. 遗传资源及其来源披露制度 ; 9. 外观设计制度的完善 ; 10 . PCT 规定的调整与完善 ; 11. 向外申请的审批与保密专利审查制度的完善 ; 12. 专利信息的传播与利用
SIPO ZHAOJUN 2009
12
SIPO ZHAOJUN 2009
(二)关于专利申请文件

1 .关于各种文件及其提交、送达方式 ; 2 .关于联系人 ; 3 .关于请求书 ; 4 、关于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
SIPO ZHAOJUN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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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申请拟解决的问题

1. 关于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 2. 关于费用 3. 关于电子优先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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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联系人(细则中拟删除)

联系人只能是个人,而且其地址应与申请人的 地址相同

申请人是中国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应当指定本单位的一名人员为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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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PO ZHAOJUN 2009
3 .关于请求书


第十七条 【原第十七条 】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 求书 应当写 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 、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公民身份证号码 ;申请 人 是 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 或 者 或者外国其他组 织 的 , 其 的,其 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总 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 .....................

新专利法详解

新专利法详解

新专利法详解修改主要内容:一、根据激励自主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对现行专利法所做的修改。

(一)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容。

(二)提高专利授权标准。

(三)删除了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规定。

(四)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

(五)明确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维权的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了法定赔偿的规定。

(六)增加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二、根据促进技术推广应用的需要,对现行专利法所做的修改(一)规定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共有专利。

(二)规定实施的技术如果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三)增加规定不视为侵权的情形。

三、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条约的新规定,对现行专利法所做的修改(一)依照《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规定,增加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可以给予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到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二)依照《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国家主权、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专利制度应有助于实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标。

--摘自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五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对2009年新专利法的解读(一)

对2009年新专利法的解读(一)

一、专利权的保护1、假冒专利的处罚。

新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增强了对假冒专经济处罚的力度,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赋予管理部门权力。

新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赋予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假冒专利行为的相关权力。

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3、赔偿数额。

新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在原法的基础上更加具体地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4、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新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五项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

2009 年专利法-带解析

2009 年专利法-带解析

第1题: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B、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C、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D、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批准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专利的推广应用本题答案ABC解析:根据专利法第3条第一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选项A、B正确。

根据专利法第4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根据专利法49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可见,不管什么情况下都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故C选项正确。

根据专利法第14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可见,批准发明专利推广应用的是国务院,而不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故D选项错误。

第2题:下列哪些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A、一种改良被污染土壤的方法B、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求解圆周率的方法C、一种可除臭和驱虫的气体D、一种通过重组DNA技术得到的转基因山羊品种本题答案BD解析:根据专利法第25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利法详解

专利法详解

专利法详解
专利法是用来保护发明者、设计者及加工者专利权的法律,旨在激励发明者、设计者及加工者的精神,鼓励他们创造及充实经济文化。

专利法规定发明者在发明出新产品时,可以向政府申请专利权,以此来保护发明者的利益。

申请者可向政府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专利法还规定,发明者可以在他们自己的名义,或者另行授权他人使用、销售他们发明的产品,以获得正当报酬。

任何违反专利权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惩处,以确保发明者的权益。

新专利法祥解全

新专利法祥解全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章总则引言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共分八章69条。

分别为总则,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和附则。

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对19条条文进行了修改,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对36条条文进行了修改,但是两次修改对专利法的篇章结构和主要条款序号均未作变动。

总则,顾名思义是一部法律中提纲挈领的部分。

我国专利法的总则部分在整个专利法中更占有突出的地位。

首先,总则部分包括21条,约占整个专利法所有条款数的三分之一;其次,总则部分涵盖了立法宗旨、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申请的客体、申请专利的主体、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发明人和设计人的权利、专利代理和专利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等重要内容。

在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中,总则部分的条款数目虽未增加,但内容上有许多重要的修改和补充。

主要包括:(1)明确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2)肯定了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保护制度,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3)取消了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为我国的国有企业创造更好的市场竞争条件;(4)放宽了对职务发明的界定,向发明人倾斜,以更好地鼓励发明创造;(5)与TRIPS协议接轨,强化专利权人的权利,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禁止许诺销售行为;(6)对中国作为《专利合作条约》(下称PCT条约)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益做了原则规定;(7)为保护发明人合法权益,明确了专利代理的职业道德;(8)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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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引言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共分八章69条。

分别为总则,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和附则。

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对19条条文进行了修改,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对36条条文进行了修改,但是两次修改对专利法的篇章结构和主要条款序号均未作变动。

总则,顾名思义是一部法律中提纲挈领的部分。

我国专利法的总则部分在整个专利法中更占有突出的地位。

首先,总则部分包括21条,约占整个专利法所有条款数的三分之一;其次,总则部分涵盖了立法宗旨、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申请的客体、申请专利的主体、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发明人和设计人的权利、专利代理和专利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等重要内容。

在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中,总则部分的条款数目虽未增加,但内容上有许多重要的修改和补充。

主要包括:(1)明确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2)肯定了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保护制度,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3)取消了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为我国的国有企业创造更好的市场竞争条件;(4)放宽了对职务发明的界定,向发明人倾斜,以更好地鼓励发明创造;(5)与TRIPS协议接轨,强化专利权人的权利,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禁止许诺销售行为;(6)对中国作为《专利合作条约》(下称PCT条约)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益做了原则规定;(7)为保护发明人合法权益,明确了专利代理的职业道德;(8)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本条规定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专利立法以实现以下五个目标为宗旨:一、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

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点明了我国用单一的授予专利权的形式保护发明创造。

什么是专利?人们曾经试图用各种方式准确予以定义,其中为人们较为普遍接受的一种说法是:“专利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地区性机构根据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的时间期间内产生这样的一种法律状况,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而知识产权是一种关于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其保护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创造”。

这是将其称为“知识产权”的原因。

正如任何财产权的内容、范围以及财产所有人的权利、义务要受到某些限制一样,专利权也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例如当一项在后专利是对他人的在前专利的某种改进时,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未经在前专利的专利权人同意,就不能实施自己的发明创造,否则就构成侵犯在先专利的行为。

当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和公众的重大利益时,国家可以对该专利予以推广应用或者批准强制许可。

在我国历史上,专利制度的孕育是同中国封建社会的解体、商品市场的逐渐形成联系在一起的。

19世纪中叶,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促进了中国社会的演变,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受到破坏,为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提供了某些客观的条件和可能。

一些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知识分子开始将专利制度的思想引入中国。

1898年(光绪24年),光绪皇帝接受维新派建议,决心变法,在“百日维新”运动中提出了“除旧布新”的设想,发布了包括奖励新发明在内的数十条改革政令,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设置了为期50年、30年、10年的专利制度。

这是我国历史上实行专利制度的初次尝试。

然而,从那时直到新中国诞生前,中国人民饱受外国侵略者的欺侮,长期陷入战火之中,没有真正实行专利制度的客观环境。

新中国诞生初期曾经实行过对不同的发明分别给予专利证书或发明证书的双轨制。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这种制度并没有真正予以施行。

直到1984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我国才在真正意义上建立了自己的专利制度。

鉴于双轨制对发明创造的鼓励作用不大,不利于调动发明人作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与其他国家交往也有一定麻烦和困难,经过充分酝酿和比较分析,我国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明确规定用单一的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

二、鼓励发明创造国家应当鼓励发明创造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本条规定专利法旨在用授予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是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发明创造的水平直接反映一个国家科学技术的水平,而科学技术的水平已经成为决定综合国力最为重要的因素,这是当今世界形势的重要特点之一。

发明创造不仅带动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引起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变化,加快产品和技术的更新换代,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变革,进而导致地区和国家力量的对比产生变化。

什么样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鼓励人们进行发明创造?对此,我国进行过不同的尝试。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长期依靠奖励制度来鼓励发明创造,实行的是所谓“一家开花,百家引进”的体制,也就是发明创造做出后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都可以无偿的予以使用。

在这种体制下,发明人得到的回报是获得奖状、奖章、奖金等奖励,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不能从发明创造的实施中获得经济效益,因而也就无法回收为完成发明创造所作的投资。

这种状况不利于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因此,虽然国家年年拨款搞科研,年年拨款奖励发明创造,但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总不是很多。

国内外的经验都证明,为了更为有效地鼓励发明人多发明创造,国家必须建立一种制度,使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保证了专利权人享有优越的竞争地位,能够帮助他们收回完成发明创造所付出的投资,国家往往不需另外花钱奖励,就能够促使发明人公开新的技术,为公众及时输送有用的技术信息,丰富人类知识宝库。

美国前总统林肯有一句名言,即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增添利益之油”,这个比喻是很恰当的。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能够产生良好的技术效果和社会效果。

只有取得效果的发明创造才应当得到社会的回报,这是理所当然的。

然而,如何正确、公正地评价发明创造能否产生效果以及能够产生何种程度的效果,却是我国过去一直在努力,但结果却始终不甚理想的一件事情。

而这一点正好体现了专利制度和过去的奖励制度之间的高下。

在专利制度下,专利权人获得经济利益是通过自己实施专利、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以及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来实现的。

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有价值由市场来决定,专利权是否值得保留由专利权人自己来判断,而不是由某些人或者某个机构以审核、鉴定的方式予以评判,因而其结果也就更为公正和客观。

换句话说,专利制度的运作方式确保“利益之油”能够有选择性地增添在价有所值的“天才之火”上,这是专利制度的突出优点之一。

三、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鼓励作出发明创造并不是专利法的终极目的。

发明创造的意义在于通过其实际应用,能够减少投入、增加产出、提高质量、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如果一项发明创造仅仅停留在技术方案上,完成之后就束之高阁或不予实施即推广应用,再好的发明创造也没有实际意义。

我国决定建立专利制度来保护发明创造,其重要原因之一还在于专利制度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首先,专利制度能够鼓励专利权人主动实施其专利技术。

授予专利权为申请人提供了优越的竞争地位,任何他人使用其发明创造都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从而为专利权人提供了获得经济利益的可能。

但是,真正获得经济利益还要靠专利的实施,这就要求申请人通过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将先进的技术付诸实践。

在专利制度下,由于发明人有望通过实施其发明创造获得经济利益,这就为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增添了动力。

专利制度是利用经济杠杆,而不是行政命令来鼓励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实践表明,这种经济杠杆的作用更为有效。

其次,专利制度为他人实施专利技术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对发明创造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就能实施该发明创造。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以政府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开或公告,因此最迟到授权时,公众就能够通过正规的渠道获知发明创造的内容。

专利文献构成了专门一类技术信息源,有专门的分类体系,其详细深入程度远远超过目前普遍采用的图书分类体系,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方便、迅速地找到他所关心的内容。

专利文献除了纸件形式之外,还有各种载体形式,公众可以很容易地获得。

目前,各种类型的专利信息数据库有了很大的发展,具有十分强大的检索功能,公众可以通过联网方式进行查阅。

这样,专利制度就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内容详实、格式统一、查找方便,并覆盖各个技术领域的巨大信息源,大大地方便了技术信息的获取,从而也就大大促进了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能够减少重复研究,降低研究开发的成本。

第三,专利制度有利于从外国引进先进科学技术,也有利于我国的先进科学技术走向世界,从而促进发明创造的国际推广应用。

发达国家的新增国民产值一大半是靠跨国公司经营国际贸易,占领国际市场而获得。

专利制度的建立为我国企业跨出国门、参与国际技术贸易竞争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应当指出的是,专利法提供的保护要有利于其保护的客体,即发明创造的“推广利用”,这是专利法与商标法、著作权法之间的重要区别之一。

本条将“有利于发明创造的应用”作为专利法的宗旨之一,是因为从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应当鼓励和号召使用新的、更好的技术。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客体是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国家并不鼓励和号召生产相同产品的厂家都使用相同的商标。

倘若如此,商标就失去了其意义。

因此,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对象来说,没有“推广应用”一说。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作品,所保护的是这些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作品的内容,对其保护的对象来说也不存在“推广应用”一说。

TRIPS协议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当有助于技术创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作者与使用者相互收益并且是以增进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以及有助于权力和义务的平衡。

”上述规定在谈到促进转让和传播时,所涉及的也是“技术”,而不是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

专利法中有些规定就是为了有利于技术的推广应用而专门订立的,从而导致对专利权的保护具有一些与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保护不同的特点,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保护期限。

在这三种知识产权中,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最短,世界各国的法律都如此规定。

这决非偶然,而是包含了深刻的内在原因,因为从建立专利制度的宗旨出发,专利独占权的时间不能过长,较短的保护期限有利于公众尽快地自由使用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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