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硕士论文
刑法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其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刑法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提出完善刑法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法治社会;地位;作用;完善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和犯罪现象的增多。
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其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
在此背景下,研究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1.3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深入探讨。
第二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2.1 刑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刑法的基本特征包括:明确性、普遍性、严格性、公正性等。
2.2 刑法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1)刑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武器;(2)刑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3)刑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道防线。
第三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3.1 维护国家安全刑法通过规定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
3.2 维护社会稳定刑法通过惩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3 保障公民权益刑法通过规定和实施刑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章刑法体系的完善4.1 完善刑法立法(1)加强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2)完善刑法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质量;(3)加强刑法立法的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2 完善刑法司法(1)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2)严格执行刑法,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3)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罪刑法定本土...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罪刑法定本土化语境下实质解释论之反思在我国,实质解释论由张明楷教授在其著作《刑法的基本立场》一书中首倡,并提出了系统的理论结构。
其思路是,通过对大陆法系构成要件论理论实质化过程和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冲突的分析,表明“只有进行实质的解释,才能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
1进而,借助于罪刑法定实质侧面的要求和实质犯罪论对实质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等概念,实质解释论发展成为体系较为完整的理论。
本文对实质解释论的反思将按照如下的路径:首先,以理论背景、历史语境和现实团境三方面为切入点,还原该理论的生成环境和产生背景;其次,梳理刑法学界在不同层面上对实质解释论的界定,明确我国刑法学术圈内争论的实质解释论的r丰要观点;最后,文章对罪刑法对本土化语境下的运用实质解释论可能面临的挑战予以分析,并提出应对这一困境的解决途径。
一、刑法实质解释论的产生背景——兼论罪刑法定本土化的困境每~种理论都有着其根植于特定的时代,回应着社会需求同时也被历史条件不断的雕塑。
中围百余年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已然表明,向西方学习仪仪有理论的移植是不够的也未必是可行的,被引进的理论在与中国特定历史背景和现实环境瓦动的过程中,能否坚守其原木的含义尚不确定。
作为近代法治的精髓——罪刑法定原则的本土化进程也依然持续百年,检视中围刑法学者对实质解释理论当然不能忽视了对这一进程的反思。
(一)实质解释论产生的理论背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变迁谈及刑法解释珲.论便不得不提及产牛于欧洲中世纪后期的罪刑法定原则,而任何~种解释论都坚称固守了罪刑法定原则。
随着百年来社会历史环境的变迁,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阐释和丰富是背离抑或坚守引发着学界的争论。
学界争论突出表现为两方面,也就是文章选取的切入两个视角——罪刑法定原则价值取向的转变、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之分。
1、罪刑法定原则价值取向——保障人权?社会保护?抑或二者皆有?古典自然法理论作为近代肩蒙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
刑法论文的范文
刑法论文的范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制定再完美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也无异于一纸空文。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论文的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论文的范文篇1浅谈网络诈骗刑法规制摘要:近年来,网络诈骗事件引起了社会和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从中国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来看,可以分为两个时期:1949年至1996年为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1997年至今为网络诈骗的规制和立法完善时期。
中国对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呈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犯罪主体扩充化、非纯正数额犯趋势化的特点。
未来中国预防和规制网络诈骗犯罪应该注重技术防护和刑法规制相协调、多种社会调控手段相结合、完善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规制。
关键词:网络诈骗;刑法规制;立法沿革;立法特点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快速发展,人们从中获得了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损害。
在日常生活中,网络诈骗行为随时可能发生。
根据《2014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31.8%有网络购物经历的网民曾在网购过程中直接碰到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网购遇骗网民的规模达6169万,超过39.7%的网民损失额度超过500万,保守估算每年因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给网民造成的损失不低于308亿。
[1]面对这样的事实,如何既能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又能最小限度的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成为刑法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
一、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一)1949年-1996年: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1949年成立的新中国是一个现代科技比较落后的国家,各方面的资源几乎都是空白的,在计算机网络方面更是没有一点基础,平常百姓对现代化的网络几乎是没有概念的。
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互联网才开始发展。
中国最早的网络是在1994年由中国邮电部投资建设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其目的是为中国公众用户提供INTERNET的各种服务,推进信息化产业的发展,而且个人电脑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进入中国,2000年后才开始普及。
刑法毕业论文
刑法毕业论文人权的法律保障是人权最基本的保障,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中,刑法作为基本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使刑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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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范文一:风险社会下刑法治理研究[摘要]我们经常处于各种风险之中,这种风险不仅来自自然界,更多的来自人类自己。
恐怖主义、分裂势力等,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
它多表现为跨国性,涉及多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是这种风险的受害者。
在全球化背景下,刑法变成管理这种不安全性风险的控制工具。
文章从研究风险社会本身的特点出发,对风险社会的刑法问题进行一些探索性思考,以期对这项事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一、风险社会的涵义1.国内外对风险社会的研究1986年,德国慕尼黑大学哲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教授出版了《风险社会———走向新的现代性》,第一次提出了“风险社会”这个概念。
此后,各国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这一问题,我国学者也在研究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些具体成果。
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贝克研究这一问题的背景,弄清楚“风险社会”这一概念的本源。
2.风险社会理论提出的背景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贝克的理论也不例外。
1986年4月26日当地时间1点24分,前苏联的乌克兰共和国切尔诺贝利核能发电厂4号反应堆发生严重泄漏及爆炸事故,导致30人当场死亡,上万人由于放射性物质的长期影响而致命或患重病。
这次灾难所释放出的辐射线剂量是广岛原子弹的400倍以上,至今仍有被辐射影响而导致畸形胎儿的出生,因事故而直接或间接死亡的人数难以估计。
不仅如此,大约还有1650平方千米的土地被辐射,后续的爆炸引发大火并散发出大量高辐射物质到大气层中,涵盖了大面积区域,包括前苏联的西部地区、东欧地区、北欧的斯堪地那维亚半岛,其中乌克兰、白俄罗斯、俄罗斯受污染最为严重。
这次灾难是人类利用核能发电以来最大的一次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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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法学毕业论文题目题目居于全文之首,堪称论文的“眼睛”,确定选题是撰写论文的首要工作,好比冲锋陷阵的先头部队,俗话说“题好一半文”。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硕士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经典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题目参考1、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适应原则或平等原则)2、论犯罪概念3、论罪与非罪的界线4、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5、论犯罪构成理论6、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7、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8、论行为对象9、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10、论单位犯罪11、论刑法中的不作为12、论犯罪的故意13、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14、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15、论正当防卫16、论犯罪预备17、论犯罪未遂18、论犯罪中止19、论共同犯罪20、论牵连犯的几个问题21、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22、论死刑23、论罚金刑24、论缓刑25、论自首26、累犯的几个问题27、论罪名28、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几个问题29、论交通肇事罪30、论走私罪31、论洗钱罪32、论有组织犯罪33、论假冒商标犯罪34、论重婚罪35、论挪用公款罪36、论破坏生产经营罪37、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线38、论__罪39、婚内__的刑法分析40、论诬告陷害罪41、论伪证罪42、论抢劫罪43、关于诈骗罪的几个问题44、贪污罪的几个问题45、论合同诈骗罪46、论保险诈骗罪47、论受贿罪48、论滥用职权罪49、论玩忽职守罪50、论侵占罪51、论刑法对我国多种经济成份的保护52、市场经济与刑法的适用53、论刑法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54、市场经济与刑法观念的变更55、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56、论刑事责任能力57、论定罪58、论刑事责任59、论量刑情节60、论"死缓"制度司法鉴定专业论文题目1、指印拍照中抑制背景干扰的方法2、精神病司法鉴定中的媒介审判--以“南京宝马撞人案”为例3、潜血手印增强显现方法研究进展4、微残留氰基丙烯酸酯手印熏显试剂熏显手印效果研究5、涉案木材样品的提取及送检6、数字手写签名笔迹检验实验研究7、汗孔特征的观察与识别8、静电复印/打印文书的周期性转印痕迹研究9、司法鉴定管理困境及改革路径--以浙江省为视角10、完善司法鉴定运行机制的思考与建议11、构成有色指印线的种类及成因分析--以民事案件为视角12、论终止鉴定--以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为视角1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疑难问题的解读与思考14、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存在问题分析15、重复鉴定问题研究16、我所20_年-20_年毒品所致精神障碍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结果分析17、性别与笔顺的关系18、足迹分析中出现误差的原因及分析19、三维弹痕比对系统数据采集的误差分析20、碳素墨水改进试剂显现胶带粘面手印的探讨21、不同来源机制条幅红外光谱判别分析22、利用笔迹三维信息提取分析仪研究承受物对签名压痕的影响23、多晶粉末_射线衍射法在物证司法鉴定中的应用研究24、印章防伪的误区与出路25、局部足型特征的可靠性研究26、笔迹检验人工智能应用的初步构想27、浅析如何鉴别现场犯罪手印28、浅谈几种常见疑难手印照相方法29、高水平书写人抄写笔迹特征变化规律探析30、林业案件技术鉴定的现状及对策--以周宁县林业案件技术鉴定为例31、足迹与多种技术的合作运用32、碳酸钙小颗粒试剂显现潜在手印研究33、常用水杯表面汗潜指印的拍摄方法34、不同性别改变书写条件签名笔迹稳定性研究35、新型毒品GC/MS检验1例36、浅谈鞋底磨损特征检验在刑侦工作中的重要作用37、浅析皮革品痕迹的提取及相关问题研究38、彩色打印机伪造印文鉴定实验研究39、资产评估值调账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司法会计鉴定案例探析40、刑事侦查过程中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应用41、刑事侦查工作中痕迹检验技术的作用研究42、司法会计鉴定问题探析43、火灾现场残留物中助燃剂丙酮的测定方法研究44、四川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派员参加“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专题培训45、从医法结合原则谈妇产科医疗纠纷司法鉴定46、足迹检验在犯罪现场的应用47、论手印擦痕对于现场勘查的重要作用48、“502”胶熏显汗潜手印后碱性红14染色新方法研究49、痕迹检验在法医检验中的作用50、人工老化纸张的力学性能综合研究51、青年大学生行走步态足底区域压力特征变化的研究52、现场其他痕迹物证在侦破碎尸案的作用53、Photoshop软件在现场物证调整中的应用54、电子物证检验鉴定的数据恢复技术分析55、痕迹检验技术提高证据质量的路径研究56、浅析现场勘查中的指纹提取57、鉴定意见概念之比较与界定58、局部足型特征的特定性研究59、浅谈计算机犯罪中的电子物证检验60、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优秀民法硕士论文题目1、视阈融合下的知识产权诠释2、知识产权的多元属性及研究范式3、知识产权的优化配置4、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5、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6、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7、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适用8、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9、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与知识产权10、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11、欧共体竞争法中的知识产权12、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13、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14、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15、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研究--以南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为例16、知识产权法体系下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优势和基本原则17、东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研究18、民法典(专家意见稿)知识产权篇第一章逐条论述19、知识产权助力国防科技创新20、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走过二十四年21、P2P网络贷款中债权转让模式的风险研究22、中国养老机构法律监管研究23、中国、新加坡专利侵权问题比较研究24、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构成2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研究26、新型城镇化下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研究27、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困境的法律及对策研究28、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及用益权制度研究29、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30、论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拘束力的权衡31、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研究32、生产制造型企业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33、新闻侵权责任构成的理论分析34、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研究35、商标仿冒行为成本收益经济学分析36、商铺租赁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37、房屋转租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38、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39、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40、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制度研究41、论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处分行为的合同效力42、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43、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4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45、审判实务视角下的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46、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研究47、“虐童”事件的防控及“反虐童”救助体系的构建48、中文域名民法保护问题研究49、我国特留份法律制度立法刍论50、论我国刑事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51、房屋买受人与其他债权人执行竞合问题研究52、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研究53、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54、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55、我国完全代孕的法律规制56、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探究57、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法律适用研究58、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59、论第三人侵权物业公司的责任承担60、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研究。
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刑法硕士毕业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与特征进行了简要阐述,并分析了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最后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上提出了几点具体途径。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特征;必要性在信息化时代下,各种信息成为了一种资源被广泛利用。
但是随着互联网逐渐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中,个人信息的隐私问题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公民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故,研究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有对公民个人的权力保护直观重要。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特征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就公民个人信息来讲,从不同角度分析,其概念理解也有所差异。
一般来讲,公民个人信息即是公民的隐私,社会学上,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在社会交往过程中的一种社会符号。
而法律上公民个人信息,有直接法律条文对其进行了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公民个人信息是“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认识记录、照片等单独或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公民个人信息特征大概包括以下社会属性、法律属性和价值属性三点。
从公民个人信息概念不难看出,作为社会符号,公民个人信息本质与公民一样具有社会属性。
而法律上又将公民个人信息划分到公民权利中,与公民人格利益直接相关,故具有法律属性。
基于以上两个特点,公民个人信息在社会中就被视为一种隐私而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这种隐私在法律上是不可被侵犯的,可作为识别公民身份的一种标志。
此外,由于利用公民信息可以获取一定经济利益,很多人通过非正常手段将公民出售给他们而获得利益,故,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价值特征。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途径一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有现实的需要,也是刑法立法的要求,也关系到公民权利的保护。
首先从社会现实角度考虑,目前社会上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存在较大的隐患,某些行业出于管理或业务上的便利,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在这些行业被记录,因公民个人信息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在利益驱使下,并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反而将本应属于公民隐私的向公众出售,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利益,公民个人信息没有得到安全保证。
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刑法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对刑法典中局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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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加深人们对考试作弊犯罪行为的了解和认知,指导刑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制约及管理,在刑法中明确列出考试作弊罪,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一、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认知概述(一)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罪针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学者、机构均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基于学界层次进行分析,国家性秘密包括考试试题,借助不同的方式泄露试题获取答案这种作弊方式,使考场外其他人员在考试期间就获取试题,严重违反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也属于侵犯国家秘密,应进行相应的惩治和处罚。
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主体可能是考生,也可能是考场监考人员或考试无关人员,不论作弊手段和人员有何不同,产生的危害性结果是相同的,扰乱了考试秩序,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再加上作弊过程中应用到非法的监视、监听设备,同样也处于犯罪,同作弊行为构成牵连,要根据法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原则进行严惩。
(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考生、监考人员不得通过任何科技手段,同外界人员取得联系,非法获得考试答案,一旦做出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考试作弊行为还可能是一种有组织性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人员的数量较多,使得考生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还降低了考试的威信度,同刑法中限制的扰乱公共场所社会稳定秩序的规定相吻合,应遵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法规制。
关于刑法的论文
关于刑法的论⽂刑法解释是刑法学⽅法论中⼀个重要的部分,也是刑法学⽅法论的⼀个主要研究对象.对于何为法律解释,梁彗星先⽣在研究德国民法解释学时曾得出这样的结论:“德国学者将法解释学归结为⼀种⽅法论,认为法学⽅法论是对法律解释、适⽤的⽅法论,与法解释学为同意语。
关于刑法的论⽂1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刑法的谦抑性价值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也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并引起了⼈们的⼴泛关注。
因此,⽴法者以及司法者必须要清楚的认识到刑法谦抑性的价值,从⽽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鉴于此,下⽂针对刑法谦抑性价值和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进⾏论述,并分析了刑法谦抑性价值在我国社会问题中的体现,以供相关⼯作者参考。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刑法原则刑事政策犯罪 引⾔ 刑法谦抑性理念和原则在防⽌冤假错案、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
为确保刑法正确实施,相关⽴法者以及司法者需要对刑法谦抑性的涵义进⾏辨析,对其理论基础进⾏明确,并发现该原则适⽤中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1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契合 刑法的谦抑性是⼀种刑法理念,虽然在刑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其也贯穿于刑法的全部,⽽不是只是适⽤于刑法中的某个部分。
1.1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契合。
我国刑法第三条中明确指出:犯罪⾏为属于法律明⽂规定范围内的,则应依照法律定罪处刑;⽽犯罪⾏为不属于法律明⽂规定范围内的,则不能进⾏定罪处刑。
通俗地来讲,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其实是指公民、法⼈的某种⾏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处以何种刑法,都必须有法律的明⽂规定,并且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
如果该⾏为不涉及刑法中的某⼀条例,则不能够对该⾏为进⾏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能够在很⼤程度上维护法⼈以及公民的切⾝利益。
该原则既不涉及类推,更不允许进⾏法外定罪,这也就是刑法谦抑性的价值所在。
1.2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法律⾯前⼈⼈平等基本原则契合。
经典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经典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题目参考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下面小编列举部分刑法学硕士学位论文题目。
1、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适应原则或平等原则)2、论犯罪概念3、论罪与非罪的界线4、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5、论犯罪构成理论6、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7、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8、论行为对象9、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10、论单位犯罪11、论刑法中的不作为12、论犯罪的故意13、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14、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15、论正当防卫16、论犯罪预备17、论犯罪未遂18、论犯罪中止19、论共同犯罪20、论牵连犯的几个问题21、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22、论死刑23、论罚金刑24、论缓刑25、论自首26、累犯的几个问题27、论罪名28、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几个问题29、论交通肇事罪30、论走私罪31、论洗钱罪32、论有组织犯罪33、论假冒商标犯罪34、论重婚罪35、论挪用公款罪36、论破坏生产经营罪37、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线38、论xx罪39、婚内xx的刑法分析40、论诬告陷害罪41、论伪证罪42、论抢劫罪43、关于诈骗罪的几个问题44、贪污罪的几个问题45、论合同诈骗罪46、论保险诈骗罪47、论受贿罪48、论滥用职权罪49、论玩忽职守罪50、论侵占罪51、论刑法对我国多种经济成份的保护52、市场经济与刑法的适用53、论刑法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54、市场经济与刑法观念的变更55、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56、论刑事责任能力57、论定罪58、论刑事责任59、论量刑情节60、论"死缓"制度61、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62、论证券犯罪63、论毒品犯罪64、论转化犯65、论淫秽物品的犯罪66、论刑法的时空效力67、持有型犯罪之研究68、婚内xx的刑法分析69、环境犯罪研究70、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思考71、论洗钱罪72、保险诈骗罪的研究73、论偷税罪与抗税罪的区别74、论非法经营罪75、论相约自杀中的故意杀人罪之成立76、诽谤罪与侮辱罪之成立条件及其区分77、论刑讯逼供罪78、论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分79、论侵占罪80、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的法律思考81、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82、论枉法裁判罪83、论受贿罪与行贿罪84、试论网络诈骗罪85、对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思考86、犯罪概念的犯罪学分析87、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评价88、我国现阶段犯罪现象的规律与特点89、犯罪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90、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防治对策91、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92、金融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93、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94、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95、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96、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97、农村犯罪的特点与控制98、城市犯罪的特点与控制99、强制性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特征的影响100、智力、气质与犯罪的关系101、情景因素在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的作用102、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103、需要结构与犯罪的关系104、犯罪的犯罪学分类105、犯罪人的犯罪学分类106、犯罪统计的价值评断107、犯罪数(隐亲)存在的原因与对策108、社会反应与犯罪的关系109、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110、预防犯罪的模式探讨111、刑事政策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11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与定义11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篇1论我国死刑的改革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
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的。
[1]还认为: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等许多观点建议撤销死刑。
他的这一主张可以说为死刑的改革拉开了一个巨大的帷幕。
一、当代死刑改革我国关于死刑的改革是从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开始的。
在97年之前,我国的死刑罪名要远多于72种。
在97年刑法修订时,对死刑的态度是限制的,限制了死缓适用的对象,并且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也进行了限制,此时死刑罪名余68种。
[2]直到2022年为止,虽然我国一共颁行了七个刑法修正案以及一部单行刑法,但从全局上来看,我国死刑的数量几乎没有发生变化。
2022年是中国死刑制度立法改革的关键性的一年,它迈开了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步伐。
2022年3月,《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种犯罪的死刑,使得死刑罪名减至55种。
相关立法人员解释说:自从《刑修(八)》除去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我国总体的社会环境依然稳定,一些严重高发的犯罪甚至有减无增。
[3]2022年10月27日,《刑修(九)(草案)》被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查。
在死刑的变动上有了两个重大的改革:一是继续减少裁处死刑的罪名,又废除了9种相关犯罪的死刑;二是在研讨中,强调了对死缓犯步入执行程序的严格要求,还对死刑的适用对象以及适用标准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
[4]这都昭示着我国死刑改革又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而且取消的这些罪名中诸如集资诈骗罪走私罪等犯罪的死刑适用与否在实务中都引起过强烈的讨论,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容易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死刑改革的必要性(一)符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际,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在此之际被提上议程,这一举措无疑是对我国依法治国策略的进一步响应和预落实,对我国法律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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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业毕业论文优秀范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这是我国刑法对自首的明确规定。
自首制度,是有关自首的条款的统称,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
自首制度设置的初衷是出于惩罚与预防犯罪、司法机关的利益衡量及教育犯罪人重新做人的双重考虑。
司法机关对犯罪人适用自首制度,想以较小的成本支出来最大程度地遏制犯罪,从而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在司法实践中,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在适用刑罚时,要宽严适当,当严则严,该宽则宽,注重宽与严的协调统一。
对严重刑事犯罪中的自首行为也要依法予以考虑,应当法网严密、刑罚严厉、执法严肃,坚持从宽惩处,这既维护了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又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表明我国刑法在实施自首从宽的原则时,不仅实现了惩罚犯罪的功利效果,而且还实现了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的效果。
自首的本质,在于犯罪人基于本人的自由意志而自愿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其刑事责任。
由自首的本质及由其所反映的自首犯人身危险性强弱的特征出发,刑法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刑罚个别化的原则设置了自首,并确定了自首从宽的原则。
1.2研究意义1.有助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
我国制定的如累犯从重,自首、立功从轻、减轻等一系列的刑罚制度均是以该政策为指导。
我国刑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自首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够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而且能发挥其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积极作用。
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使犯罪人甩掉思想包袱,通过自首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从此不再危害社会。
国家因为犯罪人的自首而及时的审结案件,尽早地实现社会正义的要求,同时也节省了司法资源的投入,被害人受害后往往会有持续的痛苦和不安全感,尽早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可以减轻被害人的痛苦,最终协调国家、犯罪人、被害人利益的平衡。
法学论文:专业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精选十篇
法学论文:专业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精选十篇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法学体系的一层又一层的结构,显示出法学研究范围的明晰化和专深化。
以法学体系的第一层次的“法律史学”为例,“法律史学”可划分“法学史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律制度史学”等第二层次的分支学科,第二层次可划分第三层次的分支学科。
如“法律制度史”可划分“中国法律制度史”。
(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专业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精选篇一引言(一)研究的目的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涉外民商事关系也逐渐复杂,2010 年我国《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可谓恰逢其时。
这一单行法不仅被誉为我国国际私法上的“里程碑”,也是凝聚了各方努力的结果,其中的规定不乏新颖创新之处。
其中《法律适用法》对强制性规范的首次规定就是其亮点之一。
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这一理论并不是国际私法中的新理论,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在早期对这一理论的研究也有所涉及,只是当时我国还未在立法中对这一制度进行确立,实践中也没有关于这一制度的适用。
自《法律适用法》颁布以来,这一制度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确立不仅使我国的法律适用体系更加完善,同时也解决了一些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适用的难题。
然而由于《法律适用法》第 4 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适用不当的情形,虽然2013 年施行的《解释(一)》通过不完全列举附兜底条款的方式对强制性规范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补充和完善,但我国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制度与其它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不系统不全面的问题。
因此,对于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将这一制度的适用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中进行明确和完善也显得尤为重要。
这不仅有利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健康发展,还能为我国的重大利益以及公民权益提供更好的保护。
.........(二)文献综述1.国内研究现状从国内层面来看,我国大陆地区国际私法学界中对强制性规范的理论探讨起源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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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学专业硕士小论文范文刑法的成立是人类经验积累的结晶,是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提高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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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学小论文篇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概述(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从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的话,首先,个人信息的主体是公民,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通过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个人信息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还包括获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这些人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时,一律享有我国刑法的保护。
其次,关于个人信息的解读,各学派一直存在着争议,无论哪种观点,都没办法准确涵盖个人信息的全部。
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个人所拥有的,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识别本人的特定资料所反映出的内容。
如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肖像、身份证号码、职业、教育状况、联系方式、家庭背景等等和本人人身密切相关的信息,还包括着隐私范畴内的如既往病史、财产收入等信息。
与此同时,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还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在日后的立法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其法律属性一直颇具争议,成为法学界研究的重点。
就目前来说,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所有权学客体说,他们认为个人信息具有实际利用价值,所有者对其具有支配权,可以作为商品买卖出售,从而为信息的所有者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具备财产属性,因此被列入所有权范畴;二是以隐私权客体说,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包含个人信息,在这方面美国是最早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范畴进行立法的国家,比如《隐私权法》和《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中对个人信息都有详尽的保护措施;三是人格权客体说,将个人信息划分到人格权中,认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就是维护公民作为人最基本的尊严,体现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利益,因此应该受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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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篇一:刑法毕业论文范文《刑事诉讼法》第50条欺骗性取证部分的学理解释内容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严禁司法人员的欺骗性取证行为,但是有些学者会在研究欺骗性取证的合法性评价的问题时,对该规定予以否定或者架空。
将《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解释为刚性的法律规则,是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50条应被解释成对欺骗性取证予以概括禁止的法律原则,这样可以彰显国家的价值选择、更好地尊重司法经验,也有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作为控权法的特性。
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作这种解释,可以为《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54条的合理解释奠定基础。
本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与发表服务,详情伍老师扣扣:三零零四零九八三关键词:欺骗性取证刑事诉讼法合法性评价法律原则司法人员欺骗性取证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常见现象,是指司法人员采用制造与传递虚假信息的方法进行信息的操纵与扭曲,意图使被取证对象产生错误的认识以及作出非本真性判断与选择的取证行为。
〔1 〕欺骗性取证固然具有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价值,但是也易严重侵犯人权,而且因为欺骗性取证而产生的错案,相对于刑讯逼供所引发的错案,更难以被发现与纠正。
如何对司法人员所实施的具体的欺骗性取证进行合法性评价,是困扰学术界与司法界的重大问题。
在我国,与司法人员欺骗性取证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部分内容(下文将此简称为《刑事诉讼法》第50条),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该法律规范所用的关键术语是“严禁”,如果依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就不能给欺骗性取证的合法存在留下足够空间,这无法满足公安司法机关的合理所需,亦与司法实践有着较大的背离。
为此,较多的学者着重从质疑的角度来解释《刑事诉讼法》第50条,在事实上已将其予以否定或架空。
笔者认为,旨在否定或架空《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应对方式同样存在较大的问题;应将《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解释成对司法人员欺骗性取证予以概括禁止的原则,从而为分析具体的欺骗性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奠定基础。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各法域刑...
Kong and Macao,the thre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o exercise a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in accordance wim the great concept of the”one country,two systems”the three regions will retain the existing judicial system and legal system,three of Hone Kong,
zones These cases accounted for about 45 to 70 percent.Different because the three places
of legal and judicial system,related to the judiciary when dealing vvitlI criminal cases between these three places involved in the definition of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ease and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Basic Law,the existing provisions of the law,our
resumed government
刑法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刑法硕士论文开题报告[刑法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刑法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试析共同过失犯罪的利与弊一、国内外动态研究1.国外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
(1)确实说道指出犯罪就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整体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彰显,而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不过就是同时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
(2)否定说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
(3)限量的确实说道则指出,通常不设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应负法律规定的共同特别注意义务并共同违背了该义务时,就应确实过错的共同现行犯。
诚然,德、日、前苏联刑法学者主张共同过失犯罪论的日趋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国占通说地位的还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否定说。
2.国内理论层面,我国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启程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抱持驳斥态度,指出,“法律之所以规定共同犯罪,是因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互相利用各人的犯罪行为而共同推行犯罪。
”亦存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课堂教学的实际须要启程,对共同过失犯罪抱持确实态度。
我国刑法已经宣称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规定就是一个证明。
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人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罢了。
(一)选题的依据1.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提倡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并不健全,所以必须把共同过失犯罪导入我国法律。
2.我国有些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
是否应该认定共同过失犯罪在学术上有很大争议。
3.存有相当部分案件(共同实行过错犯罪行为,但无法证明丧生结果由谁的犯罪行为导致,例如脚手架上投掷圆木案)只有在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下就可以获得得当的裁决;同时,确实共同过失犯罪,追究其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这对于遏止过失犯罪就是相当不利的。
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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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硕士毕业论文篇一《简析如何有效防范打击“两抢”案件》论文摘要“两抢”案件多发,危害大。
近年来,“两抢”案件呈现出未成年人犯罪率高,流动人口和无业人员是主要犯罪群体,团伙犯罪多等特点,有管理不规范、侦破难度大、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等六个方面的原因,应当从加强市场管理、加大打击力度、加强法制宣传等方面入手有效防范打击“两抢”案件。
论文关键词抢劫抢夺法制宣传抢劫和抢夺案件是一种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力带来严重危害的多发性犯罪。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对财富需求的增加,一些犯罪分子为走捷径“致富”或解决生计问题,不惜以身试法,“两抢”案件的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的热点难点问题。
为有效打击防范“两抢”案件,笔者拟从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两抢”案件为视角,分析其犯罪特点、成因,并提出防范打击的对策建议。
2010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共起诉抢劫案件140件256人,抢夺案件46件53人;2011年共起诉抢劫案件143件267人,抢夺案件55件62人;今年以来(1-6月),共起诉抢劫案件95件141人,抢夺案件29件40人。
可见,花都区“两抢”案件一直据高不下,且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一、“两抢”犯罪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1.犯罪率据高不下,抢劫犯罪升幅明显。
数据显示,2010年,花都区抢劫案件同比上升2.3%,抢夺案件下降10.5%;2011年,抢劫案件同比上升2.1%,抢夺案件上升19.5%;2012年1至6月,抢劫案件同比上升36.8%,抢夺案件上升1.2%。
可见,抢劫犯罪案件上升是非常明显的,抢夺犯罪案件受近年来限摩、治安力量加强、群众“防抢夺”意识增加等因素制约,略有下降或升幅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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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篇一论文摘要在全球法律文化交流加速和国内和谐社会建设升温的大环境下,刑事和解制度也逐渐成为我国刑事法学研究领域的新方向。
刑事和解体现了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主体地位的尊重,寻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利益价值最大化,在化解社会矛盾,弥补传统刑事司法的不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严厉的惩罚,司法系统和监狱负担沉重、再犯率又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刑事和解制度给了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新的启示。
但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方面都还需要完善。
论文关键词刑事和解被害人加害人和谐社会一、引言刑罚权历来被视为公权力而被国家所垄断,在严厉的惩罚,司法系统和监狱负担沉重、再犯率又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刑事和解制度给了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新的启示。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出于对传统诉讼模式忽视被害人缺陷的反思,被害人和刑事被告人直面会商为中心的刑事和解程序成为西方犯罪学界研究的主体,以刑事和解方案为主要操作模式的恢复性司法方案成为热点。
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引下,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也都纷纷掀起了“刑事和解”的研究狂潮。
各地的探索性实践也颇见成效。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也已经有了刑事和解的雏形,但都只限于自诉案件。
虽然刑事和解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使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尽快而设立的,但在实践中会因多方利益的角逐而偏离预先设想的初衷,甚至会危及其根基,这是构建刑事和解制度面临的重大挑战。
如有时会因被害人、加害人之间财力悬殊、取证困难、诉讼费高昂而使被害人违心和解,这样刑事和解成了“有钱人逃避法律追究的避风港”i;同样,加害人可能以赔偿为条件提出减轻刑罚等不合理的要求,这会从本质上动摇刑事和解的正当性根基,然而许多被害人及其家属却往往由于现实原因接受不合理的要求,从而使法官面临是保证被害人获得赔偿还是让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的两难的窘境。
刑法硕士论文
刑法硕士论文内容一:诉讼欺诈刑法规制困境及出路[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罪罪名,但仍难解对诉讼欺诈刑法规制乏力之难题。
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适用罪名混乱是关键性问题。
建议将虚假诉讼罪罪状中的捏造的事实和提起诉讼作扩大解释,修改其罪量要件;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指使他人作伪证作扩大解释;或将伪证罪的适用范围从刑事诉讼扩大到其他诉讼程序。
在司法上采取类别化的适用规则,以客体内容作为主要划分标准,有区别地运用竞合犯和牵连犯理论,才能在整体上防止出现诉讼欺诈罪名适用混乱之困境。
[关键词]诉讼欺诈;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近年来,各种形式的虚假诉讼、诉讼欺诈不断出现,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刑法修正案(九)》专门新增了虚假诉讼罪新罪名,但实践中行为人因诉讼欺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为数不多。
这与大量存在的诉讼欺诈现象不太相称,缘于何故如何进行刑事司法应对,才能对诉讼欺诈进行有效规制新增的虚假诉讼罪立法如何才能真正发挥规制效用都是必须研究的问题。
一、诉讼欺诈刑法规制的现状及困境诉讼欺诈并非立法用语,在我国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并没有关于诉讼欺诈的概念表述。
理论界对诉讼欺诈的称谓和范围一直认识不一,常常将诉讼欺诈与诉讼诈骗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近似概念相混淆。
本文所论述的诉讼欺诈包括所有在诉讼活动中弄虚作假,以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决或执行的行为。
即,为了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在提起或进行诉讼过程中,恶意串通,作虚假陈述或意思表示,或向人民法院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包括专门以侵财为目的的诉讼诈骗,《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以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虚假诉讼,也包括在诉讼中作假证等诉讼作假行为,但不包括具有真实诉讼内容的恶意诉讼滥用诉权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伪造证据、恶意串通、作伪证等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实践中,行为人因诉讼欺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并不多,且存在很多司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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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硕士论文《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概述(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从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的话,首先,个人信息的主体是公民,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通过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个人信息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还包括获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这些人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时,一律享有我国刑法的保护。
其次,关于个人信息的解读,各学派一直存在着争议,无论哪种观点,都没办法准确涵盖个人信息的全部。
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个人所拥有的,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识别本人的特定资料所反映出的内容。
如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肖像、身份证号码、职业、教育状况、联系方式、家庭背景等等和本人人身密切相关的信息,还包括着隐私范畴内的如既往病史、财产收入等信息。
与此同时,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还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在日后的立法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其法律属性一直颇具争议,成为法学界研究的重点。
就目前来说,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所有权学客体说,他们认为个人信息具有实际利用价值,所有者对其具有支配权,可以作为商品买卖出售,从而为信息的所有者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具备财产属性,因此被列入所有权范畴;二是以隐私权客体说,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包含个人信息,在这方面美国是最早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范畴进行立法的国家,比如《隐私权法》和《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中对个人信息都有详尽的保护措施;三是人格权客体说,将个人信息划分到人格权中,认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就是维护公民作为人最基本的尊严,体现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利益,因此应该受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严格保护。
(三)公民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内容较广,和很多专有名词的概念都有着相似之处,通过分析,笔者主要将目光集中在个人隐私上面。
个人隐私指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
比如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以及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等行为,都属于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由此可见,个人隐私大多是公民不希望被外人所知的、敏感的信息,而个人信息不仅包括禁止他人干涉的敏感信息,还包括可以向大众公开的信息。
因此,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两个相互交叉,又在外延方面相互区别的名词概念。
就对公民的立法保护工作来说,个人信息的保护比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加全面。
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现状(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侵害的具体表现当今社会,互联网的使用,让人们的生活被手机、电脑等各种电子产品包绕,在这种大环境下,人们在从事购物、交友、出行、入住宾馆等各种社会活动时,很多情况下都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与商家,进行登记,这就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和隐患。
对于商家而言,信息就是资源,信息就是商机,那么利用信息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就应运而生了。
一些机构疏于管理再加上一些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我国公民信息泄露的情况非常严重,大量兜售车主房主信息、大学毕业生应聘人员信息、商务人士信息、患者信息、电信用户信息的现象在社会上层出不穷,一些商家将自己搜集到的客户信息进行出售,甚至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信息倒卖产业。
商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推销,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诈骗,甚至通过人肉搜索对当事人进行名誉侵害,通过某些编程窃取网银密码盗取用户存款等等,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二)现有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是构建我国法律框架的四个关键部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由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尊严不容侵犯,任何侵犯公民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出现个人信息的字眼,但个人尊严与个人信息紧密相关,从此种意义上来讲,宪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原则性的保护;其次是民法,对与公民的个人信息有关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和荣誉权做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任何人如果侵害公民的这四项权益,都将受到民法的制裁;另外,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近些年才开始颁布施行,有《居民身份证法》、《物业管理法》、《电信条例》等等;直到《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才首次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定罪入刑,填充了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空白。
(三)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底线,只有在其他法律都无效的前提下,才会实行刑事处罚,给予犯罪分子最沉重的打击。
在我国现有阶段,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的制定还不到位,虽然宪法、民法以及行政法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所涉及,但通过施行效果可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的法律条文尽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触及到根本,仅仅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间接性的保护;民法虽然明确提出了对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的保护,但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的内容远远不止于此,过于零散的法律规定,削弱了民法的可操作性,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行政法对于破坏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实施主体限制范围相对狭小,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人员,而且处罚力度较小,不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因此,加强刑事立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着显著的现实意义。
三、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完善建议(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要解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问题,首先要明确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
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刑事法律还不够完善,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虽然指出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但同宪法、民法、行政法一样,没有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做出具体的解释,不管是公开信息还是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在量刑规定中没有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做出清晰的界定,以至于不法分子得不到相应的惩罚。
同时,在条文规定中使用等字,也让犯罪主体模糊化。
为了避免法律上的漏洞,给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打击,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以及犯罪主体的范围,是当前完善刑法的重中之重。
(二)根据犯罪的行为和情节细致刑罚《刑法修正案(七)》中,第七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根据刑法规定,区别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情节是否严重。
而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当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情节是否严重划分出明确的界定范围。
因此,在裁判过程中,对于罪与非罪就存在争论,司法机关必须根据案情酌情评判情节的轻重,给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小的难度。
如果出台的法律能够将犯罪行为细致量化,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压力将会大大减小,比如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公民个人信息被出售的份额,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所得利益对刑事处罚的幅度进行划分,份额由小到大对应犯罪情节由轻到重,相应的刑罚也会逐渐增加,尤其是给当事人带来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犯罪行为更不可姑息。
如此一来,犯罪主体都能够得到与之犯罪情节相对应的惩罚,不会出现钻法律漏洞的现象,实现司法的公平性。
(三)构建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工作一体化机制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过程中,必须要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
因此,首先从立法层面上讲,立法机关要深入社会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构建法律条文,尤其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刑法的完善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其次从执法层面而言,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犯罪分子,绝不姑息养奸,让犯罪分子有机会逃脱法网;从司法层面来说,法院及检察院在裁定犯罪结果的过程中,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同时,立法、执法、司法机构要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四)借鉴学习国外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在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不仅要完善刑法,宪法、民法、行政法都要同时完善,只有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坚实的堡垒。
将来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和条件的逐步成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无疑是明智的选择。
从立法模式上,笔者比较倾向于以德国为代表的统一交叉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案,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整体归类,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避免了法律零散化带来的不便。
四、结语综上所述,刑法作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它的完善对于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对于刑法涉及到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法律宣传,对核心的工作人员做好监督工作。
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只有提高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行为的产生。
《刑法谦抑性与侵犯著作权论文》一、刑法谦抑性与侵犯著作权犯罪构成从整体上看,我国著作权犯罪构成与世界著作权犯罪构成的趋势是一致的,但是,以刑法谦抑性观之,仍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一)商业规模是否需要进行全新界定从根本上说,著作权犯罪侵权行为不仅要求达到商业规模,而且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否则极有可能以刑法谦抑性为由不认定为犯罪。
例如,侵权人以较低的价格将大量盗版作品销售到市场,造成了著作权人很大的利益损害,然而侵权人并不一定达到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等构罪情节,这就可能使其逍遥法外。
TRIPS第41条规定的商业规模是指侵权商品的数量达到一定的规模,具备一定的商业规模即可认定为犯罪行为。
然而,有些国家和地区将商业规模排除在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之外,只是将其作为量刑轻重的依据之一。
如《美国法典》第18编第2318条规定:(a)在本条(c)款所述的任何情况下,任何人有意地拿贴在或企图贴在录音制品或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上的伪造标记进行交易应罚款最多可达25万美元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既罚款又监禁。
《联邦德国著作权及有关保护权的法律》第106条规定:对于在法定许可情况外不经权利人允许即复制、传播或公开再现著作或著作的改编物或改动物者,处1年以内监禁或课以罚款。
日本著作权法第119条规定:侵犯作者人格权、著作权、出版权或作品关系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十万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