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湘办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办发〔2011〕19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6月7日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充分发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 33号)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 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合理设置、严控规模、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省委、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

省协调小组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公务员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11.18
•【字号】湘人社通字[2010]69号
•【施行日期】2010.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湘人社通字[2010]69号)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湘政法发〔2010〕15号)的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告如下:
一、废止《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员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的通知》等4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重新公布《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施行)〉的通知》等2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
计算有效期。

特此通告。

关于做好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7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7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7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各事业单位:根据《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湘组发〔2007〕11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湘人发〔1996〕125号)、《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增设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有关问题的意见》(湘人发〔1999〕149号)、《关于做好2017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邵人社发〔2017〕113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邵人社发〔2018〕3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县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7年年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一、明确年度考核范围本通知所称公务员年度考核是指对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是指对事业单位中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的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

各单位领导班子和科级领导干部(含参与分工的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县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其中乡镇党政正职,县直正科级单位党政正职,常委单位排第一的副职的年度考核,由县委统一组织,认定考核结果;市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市委组织部有关要求执行。

二、严格控制优秀等次比例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5%以内。

不同职务层次的优秀名额不得相到挤占。

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2017年获得全国、省、省级部门的先进集体、获得省、市文明单位等综合性表彰奖励的单位、绩效评估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可控制在20%以内;事业单位2017年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集体,本系统上级部门年度或周期性综合表彰的先进集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可控制在20%以内。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4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湘人社函[2014]377号【发布部门】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12.08【实施日期】2014.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4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377号)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办),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2014年全省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按照《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湘组发〔2007〕11号)执行,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省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省委组织部有关做好2014年省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要求执行。

现将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订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要把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反对“四风”、改进作风,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机关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增强考核工作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严格执行考核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与绩效评估紧密结合,坚持把绩效评估的结果作为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要充分发挥平时考核的作用,把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态度、绩效以及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和相关规定,要把公务员参加规定的学法用法考试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凡是没有参加学法用法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暂缓年度考核,直到补考合格后方可参加年度考核。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9.01.15•【字号】湘人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发[2009]7号)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二○○九年一月十五日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录用计划、拟定录用职位及职位条件;(二)制定考试录用实施方案;(三)发布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四)报名与资格审查;(五)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六)体检;(七)考察;(八)公示;(九)录用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本省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镇)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在学历和职位设置条件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09•【字号】湘政办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湘和“人才强省”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要注意试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九日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省人事厅二00三年一月一日)为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岗位管理。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确定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并明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岗位的职责与要求。

对管理岗位,逐步推行职员制度;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相统一,应聘实行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工勤岗位,合理确定高、中、初级技术岗位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逐步建立起岗位等级规范。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9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9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9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9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做好省残联机关及直属单位2019年年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年度考核要求和考核重点省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省委组织部有关做好省管干部2019年年度考核工作的要求执行。

机关和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湘组〔2007〕11号)及《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深入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组〔2015〕52号)要求执行。

机关和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工勤人员,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湘人发〔1996〕125号)执行。

年度考核要以职位(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个人总结述职时,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参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等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工作实绩、业务能力、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把是否符合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要求作为重要标准。

二、严格优秀等次比例审核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 不同职务层次分别组织考核,各职务层次优秀名额一般不得相互挤占。

先进部(科)室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单位内设机构设置数的20%。

2019年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国家批准保留项目内)和省文明单位等综合性表彰奖励的单位、绩效评估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个人考核优秀等次和先进部(科)室比例均可提高5%,但最多分别不得超过20%和25%。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湘政办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湖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公务员局,副厅级,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划入原省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务员分类、录用、登记、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惩、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实施完善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完善全省公务员交流制度,拟订公务员调任、转任、挂职锻炼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办理省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相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调任工作。

(五)完善公务员考核和培训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指导全省公务员培训,组织协调省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各类处分(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对应的考核等次

各类处分(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对应的考核等次

2016】60号)
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6 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1、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
12 18 24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 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 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暂行办法》
6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 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 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 施细则》(中组发〔2015〕
12号) 《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 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
暂行办法》
1、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 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 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 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 分种类,分别按规定办理。 2、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 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 度考核等次。 3、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 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1、《公务员法》第五十条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第八十条第四款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2、《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湘组发〔2007〕11号)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 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关于结合绩效评估和为民办实事考核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湘人社发〔2012〕31号 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可发给高于称职等次20%的绩效奖金;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绩效奖金按低于称职等次20%的比例发放;评为不称职的,不发给绩效奖金。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别地方违纪违规进人事件的通报-湘办[2012]42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别地方违纪违规进人事件的通报-湘办[2012]42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别地方违纪违规进人事件的通报正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别地方违纪违规进人事件的通报(湘办〔2012〕42号2012年6月13日)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行以来,我省已基本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制度框架,逐步形成了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选人用人机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

但是,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地方和单位在公开选调、招聘工作中,出现了违纪违规进人情况,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坚决遏制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工作规范有序,维护选人用人的公信力,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个别地方违纪违规进人事件通报如下:2010年10月,冷水江市财政局下属工资统发中心以引进人才为由,在未进行公开招聘的情况下,同意将尚未毕业的冷水江市原人事局局长曹长清之子聘用到冷水江市财政局工资统发中心工作。

事件曝光后,冷水江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曹长清之子聘用资格,免去冷水江市原人事局局长曹长清的领导职务。

2010年12月,武冈市卫生局将19人违规调入卫生系统,其中部分人员为卫生局领导的亲属。

邵阳市纪委对此事件进行了调查核实,决定对违规调入人员予以清退,责成武冈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朱爱媛和武冈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毛学雄作出深刻检讨,并对朱爱媛进行诫勉谈话。

武冈市委决定,免去武冈市卫生局局长唐顺银的领导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武冈市卫生局党组书记王祥迪、副局长尹雪亚和武冈市编办原主任唐顺术、武冈市原人事局局长李会校4人党内警告处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湘政办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二月七日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进行的考察、评价、奖惩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人事、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编制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法制机构承担。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公正对待并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评议考核主体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1.27•【字号】湘人社发[2011]142号•【施行日期】201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14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厅属各事业单位:《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现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全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10.《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1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12.《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1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1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1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16《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17.《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九条18.《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第五条19.《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四条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21.《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五条22.《技工学校工作规定》第八条23.《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24.《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第六条25.《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五条26.《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2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28.《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条29.《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30.《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3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3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33.《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条3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条35.《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36.《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37.《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38.《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条39.《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40.《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41.《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42.《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43.《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第四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8项)1、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2、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3、劳动人事仲裁员资格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四条4、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5、设立技工学校审批法律依据:(1)《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第十二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6、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7、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和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8、外国专家来湘工作许可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行政处罚(共58项)1、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4)《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5)《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八条2、职业介绍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2)《湖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3、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类别: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4、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处罚类别: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罚款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5、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处罚类别: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6、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培训信息;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恶意终止培训、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7、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8、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9、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10、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11、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1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取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处罚类别:罚款法律依据:(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九条(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1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处罚类别: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九条1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15、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16、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17、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18、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1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产假低于90天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0、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2、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3、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4、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2)《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二十条2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7、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28、缴费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29、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30、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打击报复举报人员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3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将按规定列支的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32、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33、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34、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35、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36、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37、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38、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39、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40、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无故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毁灭证据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41、用人单位或相关单位和个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42、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劳务派遣单位串通侵害被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劳务派遣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二条4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44、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4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46、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47、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4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种类:罚款、依法吊销职业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49、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处罚种类:责令停办、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50、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51、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处罚种类:责令停办、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5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53、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的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54、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才中介服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56、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进行误导宣传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57、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扣押应聘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证件,侵犯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58、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三)行政确认(共5项)1、工伤认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3、集体合同鉴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5、社会保险待遇核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四)行政强制(共2项)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2、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五)其他行政行为(共8项)1、公务员考试录用审批法律依据:。

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Microsoft Word 文档

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Microsoft Word 文档

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全省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全省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公开民主、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程序和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分类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文化程度、专业知识;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纪律性;群众观念等。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办事效率、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的情况。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标准以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为基本依据。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公务员的不同类别、不同职务层次和不同工作性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易于操作的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应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应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湖南省平时考核实施方案

湖南省平时考核实施方案

湖南省平时考核实施方案一、考核目标湖南省平时考核的目标是通过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日常工作表现进行全面评估,促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政府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二、考核内容1. 工作态度:包括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团队合作精神等方面的表现。

2. 工作效率:包括工作完成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成果等方面的表现。

3. 服务态度:包括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等方面的表现。

4. 诚信廉洁:包括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廉洁勤政等方面的表现。

三、考核对象湖南省平时考核的对象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四、考核方式1. 自评: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价,如实如负地反映自己的工作情况。

2. 互评: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应当相互评价,对同级及下级单位或个人的工作进行评价,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工作情况。

3. 考核材料: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准备好考核材料,包括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工作成果等。

五、考核标准1. 工作态度:工作态度积极、责任心强、团队合作精神良好。

2. 工作效率:工作完成质量高、工作效率高、工作成果显著。

3. 服务态度:服务态度热情、服务质量高、服务效率高。

4. 诚信廉洁: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廉洁勤政。

六、考核结果根据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自评、互评和考核材料,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结果。

七、考核奖惩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八、考核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自评、互评和考核材料进行监督,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九、总结湖南省平时考核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利于激励广大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推动政府工作的创新和发展,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省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该方案,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为湖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湘人社函…2012‟239号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创造条件,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08]11号),特制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实施办法。

一、工勤技能岗位职数管理(一)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一至五级,依次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二)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一级岗位2%,二级岗位6%,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工勤技能三级、四级、五级岗位依据条件进行考核确认,无岗位职数规定。

(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省直和中央在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二至五级岗位考核(考试)工作;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工勤技能二至五级岗位的考核(考试)管理工作。

二、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范围(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在湘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人,均可参加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

(二)原为工人身份、现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并在政府人社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不列入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范围。

(三)近3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至本次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工作实施时不满1年,或处分期未满的工人,不能参加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

三、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和考核(考试)申报条件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拥有本等级岗位基本技能培训证书;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

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度考核工作.doc

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度考核工作.doc

攸组发〔2016〕29号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单位:为了认真做好2016年度考核评奖工作,进一步提高考核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2016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严格照《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执行。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县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县委组织部有关要求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订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要把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反对“四风”、改进作风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把绩效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在日常工作中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态度以及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客观、准确评价,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发挥考核的正向激励作用。

二、严格执行考核的有关规定(一)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优秀等次比例。

各部门各单位的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

5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两年评选优秀1人次。

获得全国和省级、市级的先进集体、文明单位等综合性表彰奖励的单位、绩效评估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5%,最多不得超过20%。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三年优秀人员的比例严格控制在参加考核人员的6%以内。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工作中被“一票否决”以及绩效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或排名靠后的单位,有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0%以内。

(三)各单位应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的优秀比例和名额,按照不同职务层次分别组织考核,各职务层次优秀比例和名额不得相互挤占。

2015年湖南省公务员招聘公告

2015年湖南省公务员招聘公告

2015年湖南省公务员招聘公告2015年湖南省公务员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第7号令)、《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14〕67号)和《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4〕64号)和《湖南省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为满足全省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下同)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湖南省2015年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考计划全省共计划招考公务员7234名,其中省直机关(含省垂直管理单位)868名、市县乡党政群机关4847名、法院系统620名、检察院系统389名、选调生510名。

各招录机关具体招考职位、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招考职位表(附件2)。

相关事宜可通过以下公务员考试录用官方网站查阅: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及人事考试网。

省公务员局、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为本次招录开设“2015年公务员招录服务专题”网页。

二、报考条件(一)报考公务员的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79年3月20日至1997年3月20日期间出生)。

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学位2015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定向招录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的职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4年3月20日以后出生)。

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下同)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备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报考人员的毕业证、留学归国人员学历认证和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证书必须在2015年8月31日前取得。

各类处分(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对应的考核等次

各类处分(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对应的考核等次

12 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18 24
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1、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2、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1、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2、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 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 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1、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 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 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 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 分种类,分别按规定办理。 2、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 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 度考核等次。 3、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 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务员,不进行考核; 2、公务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 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 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 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中组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公 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 知》(中组字[2007]2号)
24

政 处 分

警告
1、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2016】60号)
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6 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1、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
12 18 24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 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 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关 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 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 意见》(组通字[1998]19 号) 《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 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受党纪 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 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

湖南省事业单位考核实施办法

湖南省事业单位考核实施办法

湖南省事业单位考核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事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此暂行办法执行。

湖南省人事厅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暂行办法。

一、考核的范围和对象第一条考核的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

第二条本年度内因病(因公致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出国探亲、非公派脱产学习时间超过半年,或当年6月底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条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从待业人员中新录用的干部、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任职、定级的依据。

转正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四条凡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第五条当年调入的人员,由调入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单位派出做其他工作或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参考其现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军队转业(退伍)军人由转业(退伍)后接收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当年晋升职务(含党内、行政、专业技术、技术<等级>职务)的人员,以及从优秀工人中录用为干部的人员,按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七条职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有关内容和标准参加年度考核。

二、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八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事局,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处:现将《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1995年10月16日湖南省人事厅印发的《湖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湘人核[1995]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2007年12月6日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全省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全省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公开民主、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程序和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分类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文化程度、专业知识;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纪律性;群众观念等。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办事效率、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的情况。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标准以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为基本依据。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公务员的不同类别、不同职务层次和不同工作性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易于操作的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应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应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优秀。

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表现出色,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具体条件是: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模范遵守廉政规定,清正廉洁。

(二)称职。

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达到任职的要求,很好或者比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

具体条件是: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遵守廉政规定,廉洁自律。

(三)基本称职。

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勉强达到任职的要求,勉强完成工作任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有较大失误;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不称职。

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要坚持条件,严格标准。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

具体比例需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考核机构第八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公务员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务员考核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及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并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考核工作中,公务员主管部门、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方案和实施办法;(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地、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三)确定各机关、各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四)审核本地、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五)受理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或申诉申请。

第五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十一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二)组织召开年度考核工作动员会议,明确年度考核的意义、目的、要求,公布考核方案;(三)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全面总结年度职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四)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在听取群众意见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六)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七)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被考核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参考。

第十三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考核机构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应在接到被考核公务员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经复核后本人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年度考核结论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十四条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

年度考核结束后,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公务员年度考核花名册》及时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凡未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六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五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公务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别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或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统一组织培训。

第七章相关事宜第二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况的只参加平时考核,不参加年度考核:(一)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二)出国探亲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三)非部门派出,但经部门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况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四)本年度由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转业后所在机关进行考核,转业前的情况,可参考其转业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六)借调的公务员,借调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由借调单位进行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借调期间的情况由借调部门提供。

(七)执行出国援外任务的公务员,由所在单位依据所在援外机构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八)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三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