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学讲解之三法价值
对三法的看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对三法的看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在撰写这篇长文之前,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三法。
三法指的是法治、强制和自由三个法则。
法治是指通过法律和法规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强制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对个体或群体的强制措施进行管理和制约;自由是指个体在法治的保护下享有的行使自己权利的自由。
三法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公正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这三个法则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探讨其在现代社会的应用和意义。
同时,我们将对每个法则的优点和缺点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通过对三法的了解和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个体权益的保护之间的关系。
同时,我们也可以深入思考如何在实践中更好地平衡三法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个体自由的尊重。
在下文中,我们将分别针对每个法则展开探讨,并对其在现代社会的应用和效果进行细致分析。
希望通过本文的撰写,能够为读者提供新的思考视角,引发更多的讨论和交流,促进社会治理的改善和进步。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在引言部分,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概述,说明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正文部分将详细介绍三法,并探讨对每个法的个人看法和理解。
最后,结论部分将对文章进行总结,并给出对三法的综合看法。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部分的内容。
引言部分将概述本文要讨论的主题——三法,并解释为什么对三法的研究与讨论非常重要。
同时,也会说明本文的结构和目的,使读者对接下来的内容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正文部分将分为三个小节,分别介绍第一法、第二法和第三法,并对每个法的特点、应用场景和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每个小节将以对该法的介绍为起点,详细解释其基本原理和应用方法,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说明。
在对每个法进行分析的同时,也将给出对该法的个人看法和理解,并提出一些对该法进行改进或应用的建议。
结论部分将对全文进行总结,简明扼要地概括前文对每个法的讨论和对每个法的个人看法。
003第三章法的作用第四章法的价值(第二编法的本—法理学)
第三章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亦即法的效用,是法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或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是法的功能的外化。
法的作用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①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按参与作用的法律的种类)。
整体作用指某一法律体系产生的作用,局部作用指法律体系中的某些或某部门法律所起的作用,如民法作用、刑法作用、行政法作用等。
②全社会作用、组织作用和个人作用(按法律满足的主体不同)③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按法与法所达到的社会效果)④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从法作用的方式和对象)。
这里主要从讲述规范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加以规范、指导、“划一”的作用。
墨家将法比作规矩、绳墨。
法律规范包含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故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具有规范作用。
一般认为法的规范作用包括以下五种: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指引人选择行为的内容及其方式的作用。
法告诉人可为、应为、禁为的情况,以及应为不为、禁为去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影响人的行为的选择。
由此,指引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选择性指引,法律规定人可以选择的行为方式,可为的有利后果,这是法赋予人权利的方式指引;一种是确定性指引,法律规定应为不为、禁为去为的不良后果,这是法设定义务或职权的方式指引。
由此看来,法的指引作用应是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作用对象是本人自己的行为。
这一点可与后面的作用加以区分。
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规矩、尺度或绳墨给人提供评价、衡量行为的是非、善恶的标准的作用。
由于价值判断的影响和自身利益的干扰,由此可能使个体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不一,由此法超越个体提供统一的标准,当然标准有时是原则性的(如法律原则),有时是具体的技术性标准(如污染标准、卫生标准等)。
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根据法这一客观的统一标准,来判定他人行为的是非、善恶、合法性等。
法的评价作用是法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公基备考: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
【公基备考】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法的价值包括三大基本价值:秩序、自由、正义,以及利益、效率等其他非基本价值。
秩序1.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
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2.秩序是统治阶级要求的秩序,法律根本而首要的任务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3.“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诸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表现,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因为没有秩序,这些价值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4.秩序应当接受自由和正义价值的限制,没有自由的秩序不是一个好的秩序。
自由1.法的价值上所言“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从法律上进行分析,法不禁止即自由。
这说明,自由应该是法律之下的自由,即人的自由不能够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只有这样,才能使“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之间的完美统一。
3.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正义1.正义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志,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3.正义能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法的价值冲突以及考点0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一般而言,基本价值优先于非基本价值。
在基本价值内部,一般而言,自由的位阶要高于正义,正义高于秩序。
但在实践中,三大基本价值的排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0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法理学第三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PPT课件
第二节 法的价值
二、法的价值的分类
(二)法的工具性价值
1.概念: 法是中介其他价值的手段-法在中介其他价值中的价值, 即它的服务性、工具性价值。
2.具体包括: 确认性价值 、分配性价值 、衡量性价值 、保护性价值 、认识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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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价值
二、法的价值的分类 (三)法本身的价值、法律价值
四、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 (一)法与自由
1.法与自由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人们的行为自由决定于其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 与此相应的社会意识,也必然会把这种行为自由确认为是
“把他们认为是“正当的
”行为自由,确认为法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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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价值
1.利益决定法的形成和发展 ·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 ·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 ·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法的发展、变化 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 ·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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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价值
1.含义: 指法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即其他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 所不具备或很少具备的价值。 2.具体包括: ·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和谐、统一的价值; ·法有使社会稳定,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的价值; ·法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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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阶级性根源于法的社会性。 ·法的社会性反映一定的阶级性,法总是一定阶级社会
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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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价值
*重点问题 1.法的价值的概念、特性和分类 2.法与利益 3.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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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所表现出来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无论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珍视或珍惜的部分。
4.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睿哥提示】描述案件事实判断;依法决定价值判断。
【真题示例】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
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章 法的价值
第三章法的价值第一节法的价值的概念一法的价值的含义A 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
B 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属人性和社会性,应然性和实然形,特殊性和普遍性等。
⑴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的原因:①人的法律需要是客观的;②法律现象是客观的。
法的价值具有主观性的原因:①法律规范本身就具有主观性,他以国家意志作为自己的表现形式,属于思想意识范畴;②人的需要及满足途径具有主观性;③法的价值目标的选择和法的价值状况的评价具有主观性。
⑵法的价值具有属人性和社会性⑶法的价值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应然─就是应当是什么样子的,强调人们对这种状态的追求。
实然─就是实际是什么样子的,强调这种状态已经实际存在了。
①法的价值的应然性:a 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目标意义;b 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引导意义;c 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评价意义。
②法的价值的实然性:a 指法的价值具有转化为客观现实的必要性;b 指法的价值具有转化为客观现象的可能性;c 指法的价值已经转化为客观现象的客观性。
③法的应然性是法的实然性的指导,方向和目标,法的价值的实然性则是应然性的表现,过程和得以实现的途径。
⑷法的价值具有特殊性和普遍性二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A 联系:⑴法的价值指导着法的作用,没有法的价值的指导,法的作用将无法得到很好的发挥;⑵法的作用实现着法的价值,没有法的作用,法的价值就无法成为现实。
B 区别:⑴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对于整个法的意义不同。
①法的价值是法的信仰或精神指导,对于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②法的作用对于法则不具有这样的知道意义,他是法的社会效果。
⑵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在是否具有主观性上存在不同。
①法的价值具有相当大的主观性;②法的作用则是客观的很少具有主观成分。
⑶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是否具有应然性存在不同。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
The end
法理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三、 法的形式价值体系 ➢ 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或表层上所具有的
优良品质。 ➢ 对于实现法的目的价值而言,形式价值的确具有无以复
加的重要性: • 法的权威性; • 法的普遍性; • 法的统一性; • 法的完备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四、 法的评价标准体系 ➢ 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
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的阐发和法治价值体系的 建构,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为 主要内容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凝练与提出,增进了法治 领域的价值共识,释放出推进法治文明进程的巨大动力。
➢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 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 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 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 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 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 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 权利保障法治化。”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 美国法学家。
Roscoe Pound in China
第一节 法的价值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第三节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
本章导言: “法律是人类的作品,……一
个无视人类作品价值的思考是 不可能成立的,因此对法律的, 或者对任何一个个别的法律现 象的无视价值的思考也都是不 能成立的。……法律只有在涉及 价值的立场框架中才可能被理 解。”因此,法的价值问题是 法理学最根本的问题之一,它 涉及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期待以 及对法律的目的、正当性和理 想图景的思考。在讨论具体的 法的价值之前,要明确法的价 值的概念、法的价值体系以及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等一般 性问题,要把握社会主义法治 的核心价值。
法理学第7章法律价值
• 作为一个口号,法律平等是在希腊雅典执政官伯里克利 (公元前443~429年)最早提出的。
• 17、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接过这个口号,作为反对封 建等级特权的一个战斗武器。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 “法律平等”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载入各国的宪法。
2. 法律协调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原则 • 首先,法律确认效率优先,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 • 其次,法律必须兼顾公平,以自己特别的方式保证和
维护社会公平,使社会既有效率又有公平。 • 再次,在司法领域,法律应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六、正义是法律的综合价值
(一)正义诸理论 1. 正义的含义 • “正义”是一个涉及人的行为和人际关系安排的范畴,
• 法律价值判断则旨在揭示作为客体的法律现象的性 质、功能和其他各种状况与法律价值主体的需要之 间的关系,判断者的知识、好恶、观念、兴趣都可 能影响其判断的结果,具有很强烈的主观性,属于 价值论的范畴,是主体确定自己将如何从事法律行 为的根据与条件。
(三)法律价值体系
• 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甚至任何一部特定的法律, 都往往会有多种价值追求。这种多元的价值按照一定 的位阶或顺序排列组合起来,便构成法律价值体系。
一、法律价值概述
(一)价值与法律价值
• 在哲学上,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功能对于主体需要 的满足关系。它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 的。
• 从客体角度说,价值指客体所蕴含的对主体有意义 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即客体对主体的有 用、有益性。
• 从主体角度讲,价值则是人们所偏好或希求的事物 或原则以及人们“应该”做什么的观念,它常常表 现在一些基本信念、意向、目标、选择习惯、利益 分配的优先顺序、报酬与惩罚等等之中。
法理学 法律的价值.
(一)自由的含义
马克思主义哲学 对自由的理解
1.自由表现了人的受动性和能动性的统一 2.自由体现了必然性和可能性的统一 3.自由体现了个人和社会的统一
(二)自由的分类
英国牛津大学社会和政治学说教授柏林的 “两种自由观”,包括: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阿德勒认为自 由有三种: 天生自由,后天自由,环境自由
按不同标准分
按自由主体,分为个体自由、群众自由和族类自由; 按自由存在形态,分为观念形态的自由(意志自由)、活动的自由(行动自 由)和实在自由; 按自由活动客体,分为人在自然领域的自由、人在社会历史领域中的自由以 及人在自身关系中的自由。
马克思在法律和自由的关系上主张:
第一,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
第二,法学意义上的自由是指在法律容许 范围内的自由。
(一)
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 为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认为的不正当的障碍 把自由法律化为权利
(二)
(三)
(四)
将自由与责任联结,为平等的自由提供保护机制
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
(五)
本节内容
一、平等的含义与分类 二、法律对平等的保护作用
(一)用“法律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 值评价标准
(二)用“法律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 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或增加的价值,如人 身安全、财产安全、公民自由、社会秩序稳定 等
(三)用“法律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具有 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正义等,呈现出三种复杂的关系:
(一)正义对法律的评价作用
(二)正义对法律的补充作用 (三)正义对法律进化的推动作 用
(一)促进和保障分配的正义
法理学第四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接上
•
第二节 法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概述。 • 1、法律价值的概念。 • 价值,是一个运用于多个学科的概 念,哲学、经济学、法学都讲价值。 价值反映的是主体的人与客体的物之 间的一种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 动的目的和动机。价值还是一个评价 标准,是判断客观事物有用性的标准。
接上
• 那么,什么是法的价值呢? • 法的价值,是指法律能够满足主体的 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 就是法的价值。 • 也就是说能满足人类需要,促进社会 发展进步的法律,就是有价值的。 • 要全面理解法的价值,必须注意以下 三个方面:
接上
• (4)法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 前者是指法对人和社会的发展具有进 步意义的作用,能促进人和社会的发 展。后者是指法阻碍人和社会的发展 和进步的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
• 1、法的规范作用的概念。 •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 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 2、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 • (1)指引作用。它是指法律规范对人 们行为的一种指导和引领的作用,它表 现在人们通过法可以知道自己可以做什 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 该做什么。
接上
• 法律规范实际上也是判断人们行为的 一种标准、尺度,通过这种标准、尺 度我们可以知道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 还是违法的,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还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 法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评价的标准是法律规范。
接上
• (4)预测作用。它是指现行的法律规范 可以帮助人们预先知晓到人们之间的相互 影响、相互关系及其法律后果,知道人们 之间应该如何作为或不作为,进而根据这 种预知来安排计划和行动。 • 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包括国 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行为, 预测作用遍及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
法理学授课讲义:法的价值(自然法学派)
〔⾃然法学派〕第⼆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法的价值指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具有的潜在的、可能的影响⼒; 1、⼈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审视,⼤致包括两个⽅⾯: (1)价值性认识⼈们必须从⾃⾝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的关系以及对⼈的价值和意义 (2)事实性认识对法律问题进⾏符合其本来⾯⽬的反映和描述 2、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也可以分为两类: (1)价值判断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客体),⼈们必须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度来予以分析法律,从⽽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问题。
(2)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这⼀问题,它并不主张或者说根本抵制从“应然”的⾓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
3、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法主要是三类: (1)规范分析⽅法强调研究法律规范本⾝存在的机制、蕴涵的意义、解决的问题等,这可以凯尔森的纯粹分析法学作为代表。
(2)社会实证⽅法认为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应当将之置于社会存在的具体环境中,⽤社会需求、社会效果等标准来判断法律的正当性。
法社会学所采⽤的正是这种⽅法。
(3)历史实证⽅法认为只有历法律资料的挖掘,才能证成法律沿⾰的脉络。
历史法学派正是通过这种⽅法来研究现⾏法律的制定问题。
4、法学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个⽅⾯: (1)判断的取向不同1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所进⾏的相关判断,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呈现出相关差异。
事实判断则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
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的意志为转移的。
(2)判断的维度不同1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法律上的事实判断,⽬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应当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或“价值中⽴”。
法理学第三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PPT课件
(一)法与自由
2.自由与法的关系 ·法总是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统治阶级的
自由并限制和排挤被统治阶级自由的手段; ·自由不等于任性,不是无限制的。自由的尽头就是责
任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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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价值
四、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 (二)法与秩序
一定的社会秩序,总是一定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法 作为规范系统,其本身就是阶级社会一定社会秩序的化身, 它体现、确认并保护着一定的社会秩序。 法律秩序,这是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结合一定的预 见,“设计”出法律规范,并使其在生活中实现而建立的秩 序。
四、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 (一)法与自由
1.法与自由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人们的行为自由决定于其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 与此相应的社会意识,也必然会把这种行为自由确认为是
“正当的”,是“权利”。 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制定法律,把他们认为是“正当的
”行为自由,确认为法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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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价值
性能。 ♣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
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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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特性 (二)法的价值的特性:
1.法的价值的客观性 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管该主体是否认识到和如何认识,都是客观 上存在的,这是因为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不管主体如何认 识、认识到没有。
· 讲师: XXXX
· 时间:202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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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益决定法的形成和发展 ·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 ·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 ·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法的发展、变化 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 ·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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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所表现出来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无论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珍视或珍惜的部分。
4.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睿哥提示】描述案件事实判断;依法决定价值判断。
【真题示例】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
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理学系统讲座心得体会(2篇)
第1篇一、前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现象、法律本质、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发展规律的学科,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
在我国,法理学教育得到了广泛重视,许多高校都开设了法理学课程。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次法理学系统讲座,聆听了专家对法理学相关知识的深入讲解,收获颇丰。
以下是我对此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二、讲座内容概述本次讲座主要围绕法理学的四个方面展开:法的基本概念、法的本质、法的价值以及法律体系。
以下是具体内容概述:1. 法的基本概念法是一种规范,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则,它以强制力保障实施。
法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和独立性等特征。
讲座中,专家详细阐述了法的定义、起源、发展以及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2. 法的本质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具有社会性、历史性和阶级性。
法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形成的,是社会矛盾的反映。
讲座中,专家从法的社会性、历史性和阶级性三个方面阐述了法的本质。
3. 法的价值法具有多种价值,如秩序价值、自由价值、正义价值、公平价值等。
这些价值相互关联、相互制约。
讲座中,专家详细分析了法的价值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
4.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讲座中,专家介绍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特点以及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三、心得体会1. 增强了对法理学的认识通过此次讲座,我对法理学的概念、本质、价值以及法律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这使我认识到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为今后的法学学习和研究奠定了基础。
2. 拓宽了法学视野讲座中,专家从多个角度对法理学进行了阐述,使我了解到法学不仅仅是关注法律规范,还要关注法律的社会背景、历史演变以及价值取向。
这使我意识到法学研究的广泛性和深度,拓宽了我的法学视野。
3. 提高了法律思维法理学是一门培养法律思维、提高法律素养的学科。
通过此次讲座,我学会了如何运用法理学的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思维水平。
4. 激发了学习兴趣讲座内容丰富、生动,专家的讲解深入浅出,使我对接下来的法学学习充满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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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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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它可以使整个社会生活根基的物质资料 的生产活动、产品分配、商品交换和流通、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 宏观调控等获得强有力的规制和保障。
4、文化和政治生活,同样依傍法律秩序。 (民主的法制化、国家权力的运行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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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利益调处的标准和原则 1、不损害社会利益原则(最低法律要求)
2、利益兼顾原则(多数人和少数人 目前 和长远 局部和整体 中央和地方等)
3、缩小利益差距原则
4、少数利益受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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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公益需要可以对利益进行适当限制原 则
6、利益权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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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义具有主观和客观两重性;
3、正义具有具体性和历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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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正义 1、法律正义是主要解决国家生活和社会
生活基本问题的正义,是世俗化是正义, 是正义中的基本正义。
2、法律正义是以形成的制度形式表现出来 的、转化为法律规范的正义,是更便于人 们理解和更便于获取实效的正义,是正义 中的有形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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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价值之特性
1、客观性和主观性
客观性的体现:
(1)法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求的属 性和潜能是客观存在的;
(2)法的价值状况是同主体的需求直接相 关的,而主体的需求主要根植于客观环境, 特别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制度之中。 法要确认和维护什么样的秩序、利益和正 义,都有客观原因。
根据法律的部门形式,法律价值可分为国内法价 值、国际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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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之一:法律秩序
一、法律秩序的特征 1、法律秩序既是一种制度形态,也是一
种结果形态,是制度和结果的合一。
2、法律秩序是一种由实体性的制度和观 念化的意志所合成的社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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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秩序是由法所确立和维护的,以 一定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 表现出确定性、连续性的,具有特殊强制 力的一种社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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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之三:法律正义
一、正义的含义 1、正义是一种调整主体精神和行为的规范。
2、正义是一种以观念化的形态存在的、体 现应然性的理想化的伦理规范。
3、正义是一种以诸多美德或善为主要内容 的、规格和境界最高的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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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义的基本属性 1、正义具有绝对和相对两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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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正义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正义,是经 由有权国家机关的选择和确认的正义,是 以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方式产生的、兼有理 性强制和国家强制双重强制属性的正义, 是正义中的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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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正义和法
1、法律正义是渊源于高层次伦理规范的法 律规范,是高层次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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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秩序价值的类别 1、基本价值和深层价值
基本价值:制度价值 深层价值:精神价值
2、行为价值和关系价值
行为秩序价值:对主体行为的规范价值 关系秩序价值:对社会关系的规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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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秩序价值的体现 1、它能为人类提供抑制社会冲突而使社会 处于和平状态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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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和利益的必然联系决定利益、法律利 益和法律权利之间关系密切。
(1)法定产生是利益分化的自然衍生物。 (2)法定内容和本质由利益决定。 (3)法定发展和利益的发展相关。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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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利益的成因
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需要法予以调解 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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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的价值具有有用性。法的价值是工 具性的,它能够保障社会生活有组织、有 原则、有规则地正常运行。
4、法的价值具有三种含义 法的形式价值 (法自身的价值) 法的目的价值(法能增进或维护的价值) 价值准则(行为和现象的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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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有哪些价值
一般说来,法律价值有正义、秩序、 自由、平等、效率。其中,正义为法律的 最高价值,秩序为法律的最基础性的、最 低的价值。
法理学教学讲解之三法价值
第三课: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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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价值之含义 1、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客体对于社会主体的关系 和在这种关系中所具有的可以满足或者影响社会 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
2、法律价值是法理学的重要问题,是古往今来法 学家们长期而又广泛探索的一个核心问题。涉及 人的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涉及到哲学、经济学、 政治学、价值学、宗教学等学科。
(1)以法的形式划定和确认利益之间的界限,实 行同一定国情相适应的法律配置制度。
(2)以法的形式协调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调处 矛盾和冲突。
(3)以法的形式保障和促进有关利益的形成、发 展和实现其价值,阻止负面利益的发展。
(4)以法的形式健全法律利益的调节机制。
(自我调节机制 国家干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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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义可以作为评判法之良恶优劣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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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义观念是促进法的进步性变革的经常 性力量。
4、正义是法之缺失的一个重要弥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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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绝对性和相对性 绝对性:(自然法学派)存在永恒和普
遍有效的法的价值。如正义、尊重和保护 人权等。
相对性:不存在公认的法的价值,不同 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群体有不同的甚至根 本不相容的价值观念和主张。而且,这些 不同的价值观念和主张根本没办法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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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的特征的其他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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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之二:法律利益
一、何谓利益? 利益实质上就是使社会主体的需要获得某
种满足的生活资源。
利益=生活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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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利益和法律权利
1、法律利益是以法定形式存在的利益,即 合法利益或权益。法律选择和确认最基本 和重要的、并且和社会生活具有关联性的 利益为法律利益。
2、法律利益经由国家机关选择和确认,以 法律权利为内容,和法律义务密不可分, 具有特殊强制力。
限制,恣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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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现什么样的法律秩序? (1)何种状态才算“有序”? (2)法律秩序的价值标准是什么? (3)设置法律秩序应考虑的因素
经验因素 时空条件 人类的应然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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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现法律秩序价值的方法 (1)确认现存秩序
(2)创设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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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主要有:
根据法律价值的主体,可分为个人价值、群体价 值、社会价值。
根据法律价值的实际效应,可分为正价值、负价 值、零价值。
根据法律价值的作用,可分为工具性价值、目的 性价值。
根据法律价值的实际效应状态,可分为潜在价值、 现实价值。
根据法律的类型,法律价值可分为实体性价值、 程序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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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性的体现:
(1)法所体现的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 的一定社会主体的意志,这种意志虽然归 根结底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但它仍然属 于意识范畴,具有主观性。
(2)对法的价值的认同、评价、选择, 总需要主体的意识活动得以实现,总要反 映出主体的价值观念。
(3)法的价值设定和实现,需要通过主 体的认识和借助于主体的主观努力。
(1)法律秩序是以法律规则、法律制度为纽带 形成和运行的社会秩序。
(2)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
(3)具有确定性、一致性、连续性、稳定性和 普遍性,能够成为先进而富有效率的社会秩序。
(4)以法庭、监狱、警察、军队这些国家强制
力保障实现,强悍而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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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秩序价值的地位
法律秩序是最基本的社会地位,是人类 社会秩序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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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应当怎样调节和处理各种利益冲突? 1、以立法或法律制度建制的方式,确定需 要或可以形成法律利益的范围。
个人利益:生命利益、财产利益、自由利益
社会利益:一般安全利益、社会制度安全利益、 一般道德利益、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益、 一般进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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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有效且科学的方法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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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秩序价值的实现
1、法律秩序价值的实现与无政府状态与专 制状态
无政府状态和专制状态不利于法律秩序充分 有效的发挥。
无政府状态:主张主体(个体)不受限制的权 利和自由,排斥权力和命令。消解了普遍的社会 秩序。
专制状态:专制统治者凭借一己的意志和权力
对整个国家实施任意统治。统治者一般不受法律
(1)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通常是基本设定社会 关系。因而法律秩序是人类社会所必须遵循的基 本秩序。
(2)国家管理和服务社会的主要方式之一,是 实行法的调整,实现法律秩序价值。
(3)同社会主体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
利益关联尤为紧密的民主、自由、人权等利益,
都需要法律确认和维护,需要通过实现法律秩序
价值而得到保障。
2、法律正义是以正义为内核而区别于恶法 劣法的良法规范。
3、法律正义是由应然性和实然性两种成分 合成的、从而也是理想和现实相结合的法 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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