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复旦大学等七所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下发《关于建立“上海公民警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下发《关于建立“上海公民警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下发《关于建立“上海公民警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效架起警民沟通协作的“桥梁”,在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公安工作和警民关系建设的现实需要,市局制订了《关于建立“上海公民警校”的工作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关于建立“上海公民警校”的工作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效架起警民沟通协作的“桥梁”,根据市局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在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公安工作和警民关系建设的现实需要,依托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的办学资源,建立“上海公民警校”。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服务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为目标,创新理念,精细设计,大胆尝试,在依托现有公安培训体系和资源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公安教育培训工作的内涵和外延,面向社会群体和大众,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有层次的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交流活动,更广泛地传播警察文化和警务理念,更有力地推介警察队伍的公众形象,更深入地开展安全防范教育,更有效地壮大警务活动志愿者队伍,从而实现“促进警民沟通,拉近警民距离,增进警民互信,加深警民感情,形成警民互动”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目标(一)办学成效目标。
一是使更多群众深入了解公安工作和警营生活,增强对警察职业和警务工作的认识、理解和支持;二是在公众中传播警察文化,释放警方善意,确立和维护人民警察服务公众的社会形象;三是切实提高公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思想认识、法律素质和实践能力;四是激发引导更多群众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有效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推进社区警务战略。
上海高考户籍政策_最新政策是什么

上海高考户籍政策_最新政策是什么上海如此繁荣和外来人口的贡献密不可分。
正是上海的繁荣吸引了无数的人才来到上海,但是孩子的中高考让无数人头痛。
但是异地高考政策的出台,似乎让部分考生看到了希望。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异地高考的最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上海高考户籍政策:上海异地高考的最新政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沪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人口服务管理的总体要求,提出要“建立健全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此为依据,提供有梯度的公共服务,有序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工作。
据悉《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已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待与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充分衔接后发布实施。
《方案》明确,与《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相衔接,进城务工人员符合上海市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要求并达到一定积分的,其子女可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其子女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完成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在本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进城务工人员符合上海市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其子女可在上海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的自主招生考试,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包括“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的专业教育);其子女在本市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并完成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参加本市普通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其子女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并完成高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在本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
对不符合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待教育部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经学生户籍所在(区、市)同意后,可在沪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借考,由户籍所在省(区、市)负责录取。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上海市人才类“集体户”(包括市、区两级人才服务中心和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以及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的集体户)作为一项社会化管理服务项目,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设立至今,为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内外引进人才的落户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挂靠在人才类集体户内人数不断增加,户籍基本管理功能缺失,给集体户所在地政府公共服务带来较大压力。
根据市政府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居住地服务和管理,优化配置公共服务资源,规范外省市迁入人员落户审批管理,现将做好上海市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自2014年1月1日起,经市人保局、市教委等部门审核同意迁入上海市的人员,停止落户人才类“集体户”。
对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或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落户条件的上海市引进人才,可在其本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落户。
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严密“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完善“社区公共户”长效管理机制,全力推进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工作要求(一)职责分工1.市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市人口办):要按照市政府和市局工作要求,积极会同市发改委、市教委、市人保局、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人口办开展清理工作,协调解决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户籍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户籍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限制、阻碍公民依法享有的户籍权益。
第三条上海市户籍由市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市民政部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各区县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协作,确保户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上海市户籍的管理工作包括人口登记和申请审批两个环节。
人口登记是指将居民的基本信息录入户籍系统,申请审批是指公民申请、申报、变更户籍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户籍相关业务。
16周岁以上的公民自行办理户籍相关业务。
第二章人口登记第六条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办理人口登记:(一)上海市内核定居住、工作、学习的公民;(二)居住在上海市内并在该地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公民;(三)被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留学回国人员、华侨、港澳台投资者以及其他人事部门认定的特殊人员;(四)其他居民需要申请人口登记的情况。
第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的规定,公民办理人口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明:1.成年人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或者有效护照;2.未成年人提供户籍户主的身份证明。
(二)居住证明:1.本市户籍的,提供本人在本市的居住证明;2.非本市户籍的,提供本人在本市的居住登记证明。
(三)其他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有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公民申请办理人口登记,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人口管理部门办理。
办理过程中,公民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配合完成现场采集指纹、照相等必要的登记程序。
第九条公民提交人口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接受审核。
审核结果将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
第十条登记错误的,公民有权向户籍管理机关提出更正、撤销或者改正申请;户籍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外省市生源新生户口迁移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外省市
生源新生户口迁移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9.06
•【字号】沪教委学[2006]89号
•【施行日期】2006.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外省市生源新
生户口迁移的通知
(沪教委学〔2006〕89号)
各普通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教学〔2000〕9号)精神,为做好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外省市生源新生户口迁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外省市生源新生户口的迁移工作,由录取的高等学校负责协商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后集中办理。
二、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外省市生源新生(非本市常住户口),在学校所在地办理新生集体户口落户手续时,应出具盖有原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或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新生名册还须加盖“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印章,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历年来未办理迁户的其他在校学生,可按此程序补办。
三、本通知所指的普通高等学校范围是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请各高等学校从维护社会稳定的依法办学的高度认真严谨做好此项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六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复旦大学等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实行属地化管理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复旦大学等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实行属地化管理通知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复旦大学等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实行属地化管理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为做好本市高校派出所机构改革后学生集体户口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的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本市复旦大学等7所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统一由属地公安派出所管理。
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9月1日起,本市复旦大学、交通大学(徐汇校区)、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理工大学等7所高校的学生集体户口,统一划归高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管理。
二、工作要求(一)户口迁移。
2009年9月1日起,录取新生户口需迁入学校的,由高校保卫部门负责收齐相关落户材料,与录取新生名册核对无误后,集中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新生户口迁移手续。
学生毕业时,由高校保卫部门负责提供毕业生户口迁移名单,由属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名单集中办理毕业生户口迁出手续,并打印《户口迁移证》交高校保卫部门,由高校保卫部门负责分发给毕业生。
(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
学生需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本人凭加盖高校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户籍证明》开具。
学生因《居民身份证》不能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户籍证明》的,本人凭高校保卫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注明《户籍证明》用途)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四)档案管理。
高校保卫部门负责对历史户籍档案进行整理,经接受地公安分局验收合格后,分别移交属地公安派出所存档保存。
2024年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根据2024年上海市常住户籍管理规定,对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点,全文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常住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居住和常住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公平公正、便民惠民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依法实行居民户籍制度,重点强化对人口流动、迁入迁出、变动等情况的管理。
第五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应注重科学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六条居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户口所在地的居民身份证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材料,依法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第七条户籍登记应当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八条申请人经过居民身份证管理机关初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第九条居民户籍登记后,应当及时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签注手续,并申请办理其他涉及户籍的相关证件。
第十条居民户口登记信息应当定期进行核验和更新,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三章户口迁移第十一条居民户籍迁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居民户口迁移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居民身份证管理机关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居民户口迁入上海市的,应符合上海市有关规定和条件,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材料,经居民身份证管理机关审核通过后,应当及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人迁入上海市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应当签订《介绍入户承诺书》,承诺按照规定居住和遵守法律法规,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居民户口迁入上海市后,应当及时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签注手续,并如实申报个人基本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核查工作。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户籍管理制度就是中国在户口管理方面的规定,为加强户籍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上海高校本科生落户政策

上海高校本科生落户政策
上海的高校本科生落户政策可以简要概括如下:
1. 本科生就读高校要求:一般要求在上海市高等学校本科阶段学习,并且学制不少于2年。
部分高校可能还有其他要求,具体要求可根据高校公告或政策了解。
2. 学习成绩要求:通常要求学业成绩合格,没有挂科,符合学校相关要求。
3. 报名时间和材料: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报名,具体时间可参考当年的招生广告或相关通知。
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等。
4. 困难家庭政策优待:对于来自困难家庭的学生,上海市会给予相应的政策优待,如减免学杂费、奖助学金等。
5. 毕业生关注政策:对于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的本科生,可以申请在上海市就业或创业,享受相关政策和优待。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落户政策可能会根据上海市的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及时关注上海市公安局或相关政府机构的通知和公告。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3.09•【字号】沪公行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行规[2018]1号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现将《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2018年3月8日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和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农场范围内,立户、分户,户口登记、迁移、注销、恢复,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证件签发等常住户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常住户口包括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如实登记常住户口,并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以下统称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
非居住用途的房屋不办理家庭户立户以及户口迁入。
第六条办理各类户口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办理,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公证。
在国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或者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为了提高本市公安机关执法依据的准确性和实效性,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市局决定废止下列28件规范性文件:1、关于规范提供户口迁移诉讼书证的通知(沪公发[2009]15号)2、关于本市高、中等院校上海生源在校生户口提前办理迁移手续的通知(沪公发[2002]90号)3、来沪投资企业申报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沪公发[2002]157号)4、关于印发《关于下放部分户口审批权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公发[2002]187号)5、关于本市高、中等院校录取的外省市生源新生和外省市高、中等院校录取的本市生源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沪公发[2002]191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下放安徽闲散居民照顾回沪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沪公治[2002]213号)7、关于本市居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申报户口问题的通知(沪公发[2002]362号)8、关于外省、市、自治区离休干部回沪定居申报户口及安置问题的通知(沪公发[2000]198号)9、关于解决在本市定居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外地的配偶申报本市常住户口问题的通知(沪公发[2000]111号)10、关于妥善解决部分支援内地建设职工回沪落户问题的通知(沪公发[1999]197号)11、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批复》的通知(沪公发[1999]196号)12、关于调整市郊国营农场人员户口迁移等政策的通知(沪公发[1999]57号)13、关于逐步解决原上海肥料公司三个运输社1963-1964年间下放农村职工倒流滞沪人员户口问题的通知(沪公发[1998]42号)14、关于印发《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96]沪公[治]173号)15、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补充通知([96]沪公[治]157号)16、关于本市涉外婚姻当事人及旅居境外人员所生子女户口申报问题的若干规定([95]沪公[指]175号)17、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办理出国留学人员户口登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94] 沪公[办]51号)18、关于本市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户口“农转非”和引进能工巧匠户口问题的通知([93]沪公[户]002号)19、关于上海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外派劳务人员回沪后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的通知([93]沪公[户]80号)20、关于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申报户口的实施办法([92]沪公[户]203号)21、关于征地撤销生产队建制的农业人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通知([91]沪公[户]191号)22、关于本市出国人员将国外出生的持外国护照的子女送回国内寄养的国籍认定和申报常住户口手续的通知([91] 沪公[户]190号)23、关于本市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办理落户和再出境手续的通知([91] 沪公[户]21号)24、关于使用《农转非通知单》和建立“农转非”人口统计月报制度的通知([90]沪公[户]137号)25、关于报送撤销生产队建制农转非户口审批材料要求的通知([87]沪公[户]79号)26、关于对简化境外人员违反住宿管理处罚程序问题的批复(沪公发[1998]171号)27、关于贯彻《上海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1989.7.10 [89]沪公[治] 274号)28、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8.23 沪公发[2006]313号)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制办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通知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10)370号]有关“公共户”设立和落户条件的规定,为规范“公共户”设立和严密日常管理制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公共户”设立原则(一)按需设立。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需入“公共户”的人员状况和需求设立“公共户”。
(二)实有地址。
公安派出所应主动报请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协调选定在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用房或、居(村)委办公用房确定“公共户”地址。
(三)审批认定。
“公共户”地址确定后,公安派出所应上报分(县)局人口办审批,经分(县)局人口办审批同意后设立“公共户”。
二、“公共户”落户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落户:(一)市内户口待定的;(二)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的;(三)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四)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五)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三、“公共户”入户申请(一)申请材料1、基本材料(1)申请人(监护人)的入户申请书;(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4)申请人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相关证明;(5)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后必须办理户口迁移的书面承诺。
2、相关证明(1)市内户口待定的申请人须提供《户口迁移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2)刑释解教的申请人须提供释放单位签发的《释放证明书》(副本)或劳动教养管理单位签发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正本)或其他释放证明;(3)房屋出售、拆迁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凭证;(4)法院判决户口迁出的申请人须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5)保障性住房租赁的申请人须提供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6)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明;(7)存在家庭矛盾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证明(经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20180501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取号
AA7118004-2018-001
发布机构
上 海 市
文件编号 公 安 局
沪公行规 〔2018〕1 号
公开类别
主 动
产生日期 公 开
2018-03-09
记录形式
文 载体类型
本
纸质
关键词
内容描述
现将《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 联系。
第二十三条 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 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 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 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 记。
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 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 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 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 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 记。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可以申
请设立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
(一)有办事处设立的批准文件;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
证明。
一个办事处只能设立一个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
户。
第十七条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应当指定集体户户主,设置专(兼)
人担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沪人社规〔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13日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8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申请单位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沪公发〔2013〕21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3〕217号根据《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3)19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外省市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审批程序,推进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进沪人员),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包括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沪无个人产权房及租赁公房)、所在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处落户,申请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内落户的。
二、审批权限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三、办理流程(一)申请需要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申请人应当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各类落户“社区公共户”所需的证明材料可以从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查询,或者向公安派出所索取相关《窗口服务告知单》)。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二)受理对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户口类审批受理回执单》(附件二)。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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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执行意见:一、关于子女投靠(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上海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全文).doc

2019年上海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全文)上海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全文)日前,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扎实有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会议指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事关亿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以下是大学高考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上海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消息,仅供参考。
近日,上海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卫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出台10项举措破除城乡户籍限制,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适应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完善就业、社保、人事相关政策,并实行倾斜政策,加大引进和稳定郊区公共服务人才的力度。
一、上海户籍改革新政策-改革目的对于此次改革的目的,方案明确指出“基于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新趋势,以及上海所面临的人才不足和各地人才竞争形势,对上海居住证转户籍人口提出一个基本的政策设计框架”。
这是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市第四次户籍松动,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吸引人才,或许为众多持有上海居住证的人士及外地人才打开入沪之门。
二、上海户籍改革新政策-政策目标由于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所需的高端人才的缺乏,上海先后推出一系列优惠措施吸引人才,而解决这些人才的户籍问题也成为上海相关部门的考量事项。
而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此次的户籍新政规定了四条原则,具体包括:1.不调控急需人才;2.满足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需要;3.重视教育背景,同时更要重视能力业绩;4.强化准入,明晰预期。
对于第一条原则,方案给予了详细的解释,“不调控急需人才;不调控急需劳动力流入;调控传统产业领域的劳动力流入,不调控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劳动力流入。
”对于第二条原则,指出“要着重引进创业投资型人才和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必须的职业技能人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校内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校内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保[2010]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4.02【实施日期】2010.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校内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保〔2010〕9号)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2009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进一步推进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高校内部临时人员和出租房屋长效管理机制,维护高校内部治安秩序,现将高校开展校内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平安校园、平安世博”建设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加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推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
二、工作原则(一)“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
各高校应明确主管部门,明确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登记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全面掌握高校内部临时人员(指本市高校内除在编学生和教职员工以外,在校工作时限超过一周的所有人员,以及在校一周以上的各类培训班学员)和出租房屋的情况。
(二)纳入年度考核。
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将纳入高校平安校园建设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年度考核目标。
三、组织领导市教委成立高校实有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市教委学校后勤保卫处牵头具体开展相关工作的推进、协调、监督。
各高校应相应成立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单位开展实有人口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各高校须明确一个职能部门负责高校内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工作职责(一)市教委市教委会同公安部门负责对各高校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促、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
(二)各高校1.信息采集和数据统计上报。
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授予复旦大

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授予复旦大学等1251所学校“2010―2011年度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园”称号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校综治办[201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综治委【发布日期】2012.03.12【实施日期】2012.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授予复旦大学等1251所学校“2010-2011年度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园”称号的通知(沪校综治办〔2012〕2号)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高等学校,各区县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教社政〔2004〕7号)精神,以及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园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沪校综治办〔2011〕2号)要求,本市高校、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深入开展了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努力推动校园文化、安全管理、治安秩序、周边环境等方面的建设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经过学校自评,区县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检查、推荐,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验收、公示、审查等程序,现决定授予复旦大学等55所高校和黄浦区大同中学等1196所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2010-2011年度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园”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希望获得“安全文明校园”称号的学校积极发挥示范作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丰富校园文化建设,主动参与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全面实施2012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地方标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基本要求》,深入推进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为广大青少年学生营造健康向上的成长环境。
附件:2010-2011年度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园名单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附件:2010-2011年度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园名单高等院校 55所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上海体育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上海电力学院上海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金融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电机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上海海关学院上海行健职业学院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上海震旦职业学院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1196所黄浦区 71所大同中学格致中学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大境中学敬业中学光明中学上海市第八中学储能中学市南中学金陵中学浦光中学上海市第十中学格致初级中学大同初级中学敬业初级中学市八初级中学光明初级中学大境初级中学黄浦学校应昌期围棋学校尚文中学民办立达中学上海市商贸旅游学校黄浦区第一中心小学上海市实验小学蓬莱路第二小学北京东路小学梅溪小学回民小学曹光彪小学重庆北路小学董家渡路第二小学光明小学徽宁路第三小学报童小学四川南路小学上外-黄浦外国语小学裘锦秋实验学校复兴东路第三小学新凌小学阳光学校向明中学卢湾高级中学比乐中学五爱高级中学三好中学卢湾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中山学校卢湾中学李惠利中学震旦外国语中学兴业中学清华中学民办永昌学校启秀实验中学向明初级中学新晖中学上海市第四聋校卢湾区辅读学校中华职业学校长乐霍尔姆斯职业学校卢湾区第一中心小学瞿溪路小学卢湾区第二中心小学卢湾区第三中心小学瑞金二路小学上海师范专科学校附属小学复兴中路第二小学海华小学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卢湾实验小学淮海中路小学巨鹿路第一小学七色花小学闵行区90所莘松中学上海市师资培训中心实验基地附属中学明星学校上海师范大学康城实验学校莘光学校莘城学校莘庄中学闵行区实验小学莘庄镇小学花园学校莘格高级中学民办协和双语尚音学校新梅小学申莘小学华坪小学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二中学闵行第三中学闵行第四中学鹤北初级中学闵行区中心小学鹤北小学汽轮小学江川路小学丽江小学碧江路小学昆阳路小学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实验小学启智学校闵行中学闵行第二中学民办双江小学航华中学七宝第二中学航华第二中学七宝实验中学航华第二小学黎明小学七宝镇明强小学七宝实验小学启音学校七宝中学上宝中学文来中学龙茗中学上海市实验学校西校古美学校平南小学平阳小学古美高级中学浦江第二中学浦江第三中学浦江第一中学浦江第一小学浦江第二小学浦江第三小学黄浦一中心世博小学浦江高级中学浦江文馨学校龙柏中学上虹中学虹桥中心小学龙柏第一小学金汇高级中学金汇实验学校曹行中学梅陇中学罗阳中学梅陇中心小学罗阳小学蔷薇小学曹行中心小学上海市西南工程学校北桥中学颛桥中学田园外语实验小学颛桥中心小学北桥中心小学田园高级中学民办银星学校民办华星小学马桥强恕学校吴泾中学友爱实验中学吴泾小学吴泾第三小学景东小学上海外国语大学闵行实验学校航华第一小学华漕学校纪王学校松江区42所松江一中松江二中松江二中(集团)初级中学松江四中松江六中松江七中华东师范大学松江实验高级中学华东师范大学松江实验中学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中学松江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立达中学民乐学校三新学校洞泾学校佘山学校古松学校李塔汇学校仓桥学校小昆山学校泖港学校五厍学校九亭中学新桥中学叶榭学校天马山学校车墩学校张泽学校中山小学九峰实验学校松江区实验小学新浜小学九亭小学方塔小学岳阳小学泗泾小学新桥小学九亭第二小学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小学泗泾第二小学中山永丰实验学校松江区第二实验小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松江外国语学校上海市城市科技学校宝山区75所吴淞中学吴淞实验学校海滨第二中学民办和衷中学和衷高级中学民办行知二中行知中学宝山实验学校宝钢新世纪学校淞谊中学宝山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中学通河中学泗塘中学求真中学上师大附属罗店中学罗南中学上海大学附属中学上海大学附属中学实验学校行知实验中学大华中学上海大学附属学校杨泰实验学校宝钢第三中学民办行中中学月浦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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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复旦大学等七所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实行属
地化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沪公发[2009]26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9.08.21
【实施日期】2009.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复旦大学等七所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沪公发[2009]260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本市高校派出所机构改革后学生集体户口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的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本市复旦大学等7所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统一由属地公安派出所管理。
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本市复旦大学、交通大学(徐汇校区)、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理工大学等7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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