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对外贸易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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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外贸易法一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韩国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法通过对振兴对外贸易、确立公正的交易秩序、谋求国际收支的均衡和通商的,贡献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为目的。

第二条:定义

在本法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修改1999.02.05,2000.12.29>

1、"贸易",指货物和总统令规定的电子形态的无形物(以下简称"货物等")的进口或出口。

2、"货物",指货币化外汇管理法规定的支付手段、证券及债券的资料外动产。

3、"贸易交易者",指出口或进口者,自外国进口者或出口者的被委任者以及出口、进口委任者等,委任或进行全部、部分货物等的出口、进口行为者。

4、删除<2000.12.29>

5、删除<2000.12.29>

6、"电子贸易",全部或部分贸易,通过电脑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和信息通信网形成的交易。

第三条:自由公正的贸易原则等

<1>我国贸易,根据宪法签署、公布的贸易相关条约和一般被承认的国际法规规定,以调整自由公正的贸易为原则。

<2>根据本法或其他法律或宪法签署、公布的贸易相关条约和一般被承认的国际法规中,具有对贸易的限制规定时,政府为达成其限制规定目的应在必需的最小范围内运行此项。

第四条:为振兴贸易的措施

<1>产业资源部长为振兴贸易而认为必要时,根据总统令规定可采取为持续增加出口、进口货物等的措施。<修改1999.02.05,2000.12.29>

<2>产业资源部长为根据第一项规定的振兴贸易而必要时,根据总统令规定对符合以下各条款者提供必要支持。<修改1999.02.05>

1、从事于为振兴贸易的咨询、指导、对外宣传、展览、研修、洽谈推荐等者;

2、建立、运营贸易展览馆、贸易研修院等贸易相关设施者;

3、建立运营科学的贸易业务处理基础者。

第五条:关于贸易的限制等特殊措施

符合以下各条款时,产业资源部长根据总统令规定可限制或禁止货物等的出口、进口。<修改1999.02.05,2000.12.29>

1、在我国或我国的贸易对象国(以下简称"交易对象国")发生战争、事变或天灾、地震时;

2、交易对象国否认在条约和一般被承认的国际法规中规定的我国权益时;

3、交易对象国对我国贸易,采取不正当或差别性负担或限制时;

4、为履行根据宪法签署、公布的贸易相关条约和一般被承认的国际法规中规定的国际和平、维持安全等义务而必要时;

5、为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及安全,动物、植物的生命及健康,环保或国内资源而必要时。

第六条:贸易相关法令等的协议等

<1>关于贸易依照本法规定。

<2>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制订或修改限制货物等的出口或进口的法令,或者训令、告

示等(以下简称"出口、进口要领")时,应提前与产业资源部长进行协商。此时产业资源部长对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可要求调整该出口、进口要领。<修改1999.02.05,2000.12.29> 第七条:删除<1999.02.05>

第二章振兴通商

第八条:建立振兴通商政策

<1>产业资源部长为贸易及振兴通商,每年应建立第2年度的振兴通商政策。<修改1999、

02、05>

<2>根据第一项规定的振兴通商政策,应包括以下各条款事项:

1、振兴通商政策的基本方向;

2、国际通商条件的分析和前景;

3、贸易相关协商促进方案和对外产业协助促进方案;

4、为通商振兴的咨询、指导、对外宣传、展览、洽谈推荐、专业人才培养等支持开拓国外市场方案;

5、通商相关收集、分析信息及应用方案;

6、其它总统令规定的事项。

<3>产业资源部长根据第一项规定,为收集建立通商振兴政策的基础资料,可调查交易对象国的通商相关制度、惯例等和企业在国外经受的困难事项。<修改1999、02、05>

<4>产业资源部长对进出海外的企业邀请根据第一项规定建立的通商振兴政策相关必需资料,必要时可采取支持措施。<修改1999、02、05>

<5>产业资源部长根据第一项规定建立通商振兴政策时,应提前听取特别市长、广域市长或道知事(以下简称"市、道知事")的意见;建立通商振兴政策时,应将此(政策)通知给市、道知事。变更此项时,亦相同。<修改1999、02、05>

<6>根据第五项规定接受通商振兴政策通知时,市、道知事应建立、实施适合该管辖区的地区类通商振兴政策。

<7>市、道知事根据第六项规定建立地区类通商振兴政策时,应将此通知给产业资源部长。变更此项时,亦相同。<修改1999、02、05>

第九条:民间协助活动的支持等

<1>贸易、通商相关机关或团体与交易对象国的政府、地方政府、机关或团体共同促进通商、产业、技术、能源等协助活动时,产业资源部长根据总统令规定可提供必要支持。<修改1999、02、05>

<2>产业资源部长为支持企业的对外进出,可收集分析贸易、通商相关机关或团体的体系信息并对地方自治团体及企业提供必要信息。<修改1999、02、05>

第九条之二:综合贸易商社的指定

<1>产业资源部长为国外市场的开拓及贸易机能的多样化,支持通过系列化的中小企业贸易活动,在贸易交易人中可指定综合贸易商社。

<2>关于根据第一项规定的指定者标准及程序等相关必要事项,以总统令规定。

<3>根据第一项规定被指定的综合贸易商社,不符合根据第二项规定的指定标准时,产业资源部长可取消其指定。[新设本条款1999、02、05]

第二章后二电子贸易的促进

第九之三:为促进电子贸易建立、施行的综合政策

<1>产业资源部长为促进电子贸易,应建立、施行包括以下各条款事项的电子贸易综合政策。

1、电子贸易综合政策的基本方向;

2、促进贸易业务自动化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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