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对外贸易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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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大全

韩国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大全

3韩国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是韩国关于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不含附则共8章37条。

该法对外商技资的范围、允许投资类型、投资程序、投资支援、外商投资地区、投资的事后管理以及技术引进合同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外国人技资促进法》围绕吸收外商技资修改有关规定、制度,同时下放权力给地方政府,为吸收外商投资创造制度性软环境。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下级法包括《外国人技资促进法施行令》、《外国人技资促进法施行规则》及《外国人投资和技术引进规定》 等。

该法还授权产业资源部每年以负面清单方式汇总韩各个法律对于外资准人的限制措施,称之为 《外国人投资统合公告》,以提高相关法律限制的透明度,有利于外资企业全面迅速掌握韩国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情况。

在制度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外商投资的管理事项,简化登记审批制度,简化投资手续。

韩国在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设立投资支援中心,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扩大在税收方面的优惠力度,实行提供包括补助金等方式的投资支援制度。

这些制度的着眼点在于把此前以限制、管理为主的投资管理模式转换为以促进、支援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在下放权力方面,允许地方政府在地方税减免、士地租赁费减免、外商投资地区候补用地选定等方面拥有决定权,对地方政府吸收外商投资给予财政支援。

3. 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3.11贸易主管部门产业通商资源部是韩国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韩国产业、能源资源、贸易投资政策以及经贸谈判等。

3.12贸易法规体系《对外贸易法》是韩国政府管理和振兴对外贸易的基本法,与《外汇交易法》、 《关税法》、为保护、扶植特定贸易的各项 “振兴法”、与贸易有关的个别行政法规等构成了韩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3.1.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韩国外贸行业准人1986年起先后实行过许可制、登记制、申报制。

据韩国《对外贸易法》规定,2000年1月1日起,外贸行业完全自由化,任何个人和企业均可自由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韩国贸易政策及其演变

韩国贸易政策及其演变

谢 谢 观 赏
一、进口管制阶段(韩国光复至60年代初) 年代初) 进口管制阶段(韩国光复至 年代初 • 背景
1945年日本战败后,朝鲜半岛被 年日本战败后, 年日本战败后 美苏军事占领。 美苏军事占领。1948年大韩民国 年大韩民国 成立, 成立,韩国对外贸易处于美军管 对竞争性进口产品或不 制中。 制中。 必要的奢侈品实施数量
保护型
经济开始恢复,强调关税 经济开始恢复, 对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
年代) 二、重商主义阶段(60-70年代) 重商主义阶段( 年代
这一阶段出现重商主义者, 这一阶段出现重商主义者,他们认为货币是衡量财富的唯一标准 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金银,因此, ,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金银,因此,政府开始竭力 鼓励出口,不主张限制商品(尤其是奢侈品)进口。 鼓励出口,不主张限制商品(尤其是奢侈品)进口。 “出口第一主 1961年,朴正熙政府上 年 义” 台,以出口导向型为特 征的工业化战略, 征的工业化战略,大力 推行重商主义色彩浓厚 出口第一主义” 的“出口第一主义”。 一方面对用于出口的中 间产品进口实施关税减 免另一方面, 免另一方面,开始初步 的进口自由化。 的进口自由化。 “进口自由化” 进口自由化” 注重出口导向型, 注重出口导向型,注 1967年韩国加入关 年韩国加入关 重发展劳动密集型的 贸总协定(吸引外资 贸总协定(GATT), 。 ) 加工产业, 加工产业,吸引外资。 的压力下, 在GATT的压力下, 的压力下 世纪60年代开 从20世纪 年代开 世纪 韩国政府对进口的管 始,成功推行以增长 制有所放松, , 制有所放松,进入了 为主的经济政策, 为主的经济政策 70年代后正式走上 年代后正式走上 所谓的“进口自由化” 所谓的“进口自由化” 阶段。 阶段。 发展经济的轨道, 发展经济的轨道,创 造了“汉江奇迹 汉江奇迹”。 造了 汉江奇迹 。

韩国外汇交易规程

韩国外汇交易规程

韩国外汇交易规程
(实用版)
目录
1.韩国外汇交易概述
2.韩国外汇衍生品
3.外汇期货
4.外汇期权
5.外汇互换
6.外汇交易风险
7.总结
正文
韩国外汇交易规程
韩国外汇交易概述
外汇交易是指通过货币兑换,把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的交易行为。

在韩国,外汇交易是受到监管的,韩国外汇交易法是规范外汇交易的主要法律。

在韩国,外汇交易主要由银行和外汇经纪商来执行。

韩国外汇衍生品
外汇衍生品是指以外汇汇率为标的物的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外汇互换等。

1.外汇期货
外汇期货是指在期货市场上以外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其交易价格受到外汇汇率的影响。

外汇期货可以帮助投资者降低外汇投资风险,也可以帮助企业投资外汇市场。

2.外汇期权
外汇期权是指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以约定的汇率购买或出售一定金额的外汇的权利。

外汇期权可以帮助投资者在未来规避外汇汇率风险。

3.外汇互换
外汇互换是指两个货币之间的本金和利息在不同时间进行交换的一种交易行为。

外汇互换通常用于跨国企业之间,可以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和降低融资成本。

外汇交易风险
外汇交易风险主要包括汇率风险和信用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汇率波动导致交易一方获利或损失的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而导致另一方损失的风险。

总结
韩国外汇交易规程主要由韩国外汇交易法进行规范,外汇交易主要包括银行和外汇经纪商执行,外汇衍生品主要包括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外汇互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9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5.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5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韩国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韩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韩国之间的《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韩国:(一)在韩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韩国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韩国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符合《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四)《中韩自贸协定》签署前在朝鲜半岛上已运行的工业区(以下简称“已运行工业区”)生产的《特别货物清单》项下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和《特别货物清单》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韩国的货物,从韩国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韩国促进自由化贸易业务的相关法律二

韩国促进自由化贸易业务的相关法律二

韩国促进自由化贸易业务的相关法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韩国促进自由化贸易业务的相关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电子文件内容的效力对贸易业者或贸易相关机关通过贸易自由化网进行申请或承认等的当年电子文件内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纠纷时,视为根据事业者或指定事业者的电脑文件中记录的电子文件内容做成的。

第十七条:关于提交相关文件的特例为贸易相关法令等规定之申请等的文件中,关于产业资源部长官认为通过电子文件进行传输技术上有难度而告示的文件,依照相关中央行政长官之决定免交贸易相关法令等规定之申请等的部分文件,或以产业资源部长官告示的文件或电子文件外的方式进行提交。

<修改1993.03.06, 1997.12.13, 1999.02.05>第五章电子文件及贸易信息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电子文件及贸易信息相关的安全1、任何人不得伪造或修改在指定事业者、贸易事业者、贸易相关机关及代理处理事业者之电脑中的电子文件或输入到数据库中的贸易信息。

2、任何人不得毁损或侵害在指定事业者、贸易事业者、贸易相关机关及代理处理事业者之电脑中的电子文件或输入到数据库中的贸易信息。

3、指定事业者的员工或曾经是员工的人员,不得泄漏或盗用在业务上已知的电子文件秘密。

4、指定事业者应将电子文件及数据库保管至总统令规定的其间。

5、删除<1999.02.05>第十九条:电子文件及贸易信息的公开1、记录在电脑文件中的电子文件及输入到数据库的贸易信息中,指定事业者除总统令规定外不得公开。

2、指定事业者如要公开根据第1项规定的电子文件及贸易信息时,应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修改1999.02.5>3.、删除<1999.02.05>4、删除<1999.02.05>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听取意见产业资源部长官根据第7条第1项规定需要指定时,应听取意见。

<修改1999.02.05> [修改全文1997.12.13]第二十一条:与电子通讯事业法的关系对事业者除本法规定外,适用电子通讯事业法。

韩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综述

韩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综述



(六)正常进出口贸易秩序的维持 根据GATT和WTO有关协定,以及韩国内有关法律 的规定,当外国商品正常或非正常大量进口导致国 内相关产业受损时,韩国政府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 反补贴税或实行保障措施等手段对相关产业进行救 济;或国内产业要求,通过在正常关税的基础上加 征极高调节关税限制部分商品进口,以保护国内产 业利益;或在正常关税基础上实行弹性下调关税, 以鼓励国内紧缺的原材料性商品进口,减少企业生 产成本,提高竞争力,平抑物价。

七十年代韩国的主要国内投资集中于重工业和石化工业,这种发展的不平衡给韩 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很重的负担,特别是两次国际性原油危机更使得这种困难加 剧,以至于政府不得不对贸易自由化采取严格的控制政策。 直到八十年早期,韩国的贸易政策才逐渐发展到贸易自由化阶段,整个国家的经 济政策也由政府管制趋向于市场开放,这个时期颁布的《进口贸易自由化发展宣 言》正是韩国贸易制度转变的体现。1987年为了精简法律和提高透明度,韩国政 府将各种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整合为《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 九十年代,乌拉圭回合谈判推动了韩国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不符合GATT要求 的有关大米和其他农产品贸易以及某些服务贸易也启动了新一轮谈判。1992年以 后,韩国政府对于外商投资采取自由化原则,取消了有关的审批措施。除了乌拉 圭回合谈判之外,韩国还于1996年参与了OECD,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金融服 务和资本运营领域的开放。

(五)对战略物资进出口的特别管理 韩国政府对一些关系国际和平和国家安全的商品(简 称“战略物资)实行出口审批制、进口许可制等特别 的管理办法。 产业资源部就战略物资的商品名称、规格、出口限 制地区、获得出口审批或进口许可的程序等作出规 定并予以公告。产业资源部下属战略物资进出口统 制委员会负责对各项限制措施的审议。

第十节韩国

第十节韩国

第十章韩国第一节韩国反倾销调查的法律框架一、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韩国主要反倾销法律与规定有:①韩国《对外贸易法》(本章下称“《对外贸易法》”)及其施行令;②韩国《关税法》(本章下称“《关税法》”)及其施行令和施行规则;③韩国《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法》(本章下称“《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法》”)及其施行令。

二、反倾销主管机构及职能(一)调查机构韩国产业资源部下的韩国贸易委员会(KTC)行使反倾销调查职能。

1贸易委员会由包括委员长在内的7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学术界人员、评论界人员、行政机构公务员及律师等组成。

反倾销调查主要由贸易委员会贸易调查室负责,其中价格调查科负责倾销调查,产业损害调查1科和2科负责产业损害调查。

(二)决策机构韩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论向韩财政经济部提议征收反倾销税,后者将在1个月之内作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税期限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三)执行机构反倾销税由韩国税关征收。

税关与我国的海关相同。

三、反倾销法的主要规定(一)倾销的确定《关税法》第51条将倾销定义为“外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口”的行为。

该法施行令第58条第1款指出,正常价值是指“产品供应国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同类产品的消费价格”。

倾销价格是指“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产品实际价格”,实质上就是WTO反倾销协定中的“出口价格”,故本章以下统称“出口价格”。

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比较应尽可能地在相同期间和相同贸易水平上进行,通常比较的基础是在出厂价的贸易水平上。

对影响价格比较的其他诸多因素可进行调整。

经调整的正常价值与经调整的出口价格差即为倾销幅度。

倾销幅度一般用百分比表示,由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差除以出口价格后得出。

(二)损害的确定《关税法》认为,损害是指低于正常价值的进口产品对韩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

该法施行令规定,1 1996年之前由韩国财政经济部决定有关倾销的一切事宜。

朝鲜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大全

朝鲜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大全

3朝鲜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有哪些?3. 1 朝鲜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3.11贸易主管部门朝鲜对外经济省是其对外贸易的主管部门,负责贸易政策制定和监管。

3.12贸易法规体系朝鲜已经形成了以《贸易法》为核心的贸易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主要 法律包括《贸易法》、《加工贸易法》、《海关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和《涉外经济仲裁法》等。

3.1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贸易原贝门朝鲜政府重视国际贸易,在对外贸易关系方面强调坚持以下五个 原则:( 1) 坚持自主原则。

在自主发展 的经济基础上建立自主的贸易结构。

坚持市场多元化,防止过度依赖于一个国家。

( 2)坚持社会主义 原则。

国家统一指导和控制贸易行为 ,强调贸易要为维护朝鲜式社会主义制度服务。

朝鲜贸易公司与朝鲜国内机关、企业要按国家贸易计划,收购合同用朝元结算,国内部门之间不允许外汇结算。

(3)坚持平等互惠原则。

(4)坚持信用第一原则。

强调要按 合同保质保量、按期交货;确保支付能力后再签署进口合同以保障及时支付货款。

(5)保障“实利”原则。

要使贸易为国家谋利益,为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服务。

要精打细算,讲究成本和利润。

[贸易方针]金正恩主政以来,朝鲜政府在推动贸易发展中坚持以下四个方针:( 1)多元化方针和多样化原则。

“多元化”方针是要使人民经济多个部门、多个单位与世界多个国家进行贸易。

首先是要将贸易和生产紧密结合,让生产部门和地方企业获得出口权。

同时,要将进出口贸易“一元化”。

避免一拥齐上,竞相进出口,要求所有的贸易公司在国家分配的指标范围内进行贸易。

坚持市场“多元化”,重点开拓俄罗斯远东地区、东南亚、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西欧国家市场。

“多样化”原则是指用各种方式和方法买卖货物,如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委托贸易(委托销售贸易,委托进出口贸易)、代理销售贸易、中介贸易、国际拍卖、国际招标等多种方式。

做好贸易信息和调研工作,了解国际市场趋势,科学预测国际贸易走势,做好经济成本测算。

韩国的贸易政策与制度

韩国的贸易政策与制度

韩国的贸易政策与制度韩国的贸易政策和制度是韩国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拓展国际市场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的总称。

这些政策和制度的目的是提高韩国的国际竞争力,吸引外国投资,促进韩国产品的出口,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实现经济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关于韩国贸易政策和制度的详细介绍。

首先,韩国实行出口导向型经济政策。

自20世纪60年代末,韩国政府就开始实行出口导向型经济政策,通过鼓励出口,吸引外国投资,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来推动经济增长。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韩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提供税收优惠和奖励,设立出口加工区等。

其次,韩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

韩国政府主张自由贸易,并致力于加强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开放化进程。

韩国已与多个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包括美国、欧盟、中国和东盟等。

这些自由贸易协定一方面为韩国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降低了出口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增加了出口额;另一方面,韩国也减少了对进口产品的限制,推动国内市场的开放和竞争,提高了国内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第三,韩国实行进口替代政策。

韩国在经济起步阶段采取了进口替代型产业政策,通过限制进口,保护国内产业,鼓励国内生产和技术创新,积累资本和技术,并逐步发展出具有竞争力的产业。

随着韩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加剧,韩国政府逐渐放松了对进口的限制,加大了对外开放力度。

目前,韩国政府更多地鼓励创新和技术升级,推动韩国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第四,韩国实行国际贸易保护政策。

韩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国际贸易保护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和就业岗位免受外国竞争的冲击。

韩国设立了贸易补贴委员会,出台了多个限制进口的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

此外,韩国也要求进口产品符合一系列技术标准和质量认证要求,以确保进口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最后,韩国还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

韩国政府加大力度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保护国内企业的创新和技术成果。

韩国海关法

韩国海关法

韩国海关法
韩国海关法主要内容有:
1、出境规定。

外币限制为10000美元或当地币等值;珠宝、金属限制为出境时携带的金属物品,如首饰,若超过总价1000000韩元(约合6500元人民币),须向海关申报;药物限制为只有处方药在有医生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带走,超过规定数量的处方药需要填写海关申报表格;化妆品限制为一般化妆品可免税带回,但是当含有易制毒品的成分时,需要填写海关申报表格;其他物品限制为所有旅行装备和别墅装备都需要进行海关申报。

2、入境规定。

禁止携带烟草制品和易制毒药品入境;禁止携带韩国的鸟巢数组物品入境;禁止携带豆腐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贸易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韩国•【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1992.09.30•【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和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关系的愿望,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根据本协定和各自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措施,促进中国和韩国双边贸易关系的发展。

第二条一、缔约双方在进出口货物贸易有关事项,特别在以下方面享受最惠国待遇:(一)进出口货物的一切关税,国内税收和其他税费,以及上述各种税费的征收方法,包括与进出口有关的手续和海关规定;(二)进出口贸易的支付及这些支付的国际转让。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双方的一方为便利其边境贸易而由本国政府给予或可能给予毗邻国家的优惠和利益。

第三条缔约一方依照国内有关法令,对下列运进或运出其领土的另一方国家的物品免征关税及其他税费:(一)无商业价值的样品和广告材料;(二)加工和修理并再出口的商品及其材料;(三)试验和实验物品;(四)博览会和展览会展示并再运出的物品;(五)用于再出口而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特殊集装箱和包装;(六)当地不能提供的、用于建设另一方进口的工厂和其他工业设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复出口的特殊工具和设备。

第四条缔约一方的物品经过缔约另一方国家的领土运往第三国时,在有关过境的一切关税、国内税收和其他税费以及规章、手续方面,享受最惠国待遇。

第五条缔约双方国家间有关贸易的一切支付,应根据各自国家有关的外汇管理法规,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结算。

第六条一、对于缔约双方国家的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以及法人和自然人之间执行商业合同中产生的争议,双方鼓励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二、如争议经过协商不能解决时,争议当事人可根据仲裁条款提交仲裁。

仲裁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中加以规定。

韩国贸易政策及其演变

韩国贸易政策及其演变

韩国贸易政策及其演变—韩国光复至70年代期间韩国摆脱日本殖民统治后,经历了大规模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动荡。

1948年成立的政府为恢复生产、抑制通货膨胀做出了巨大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1950年6月爆发的朝鲜战争,使其生产设施几近毁灭。

1953年停战后,在美国及联合国的经济援助下,经过近三年的恢复,于1956年在很大程度上完成重建工作,控制了恶性通货膨胀。

1953年至1962年,韩国经济年均增长3.7%,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0.7%。

对外贸易是韩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韩国的对外贸易发展阶段来看,韩国对外贸易政策经历了一下几个阶段:韩国光复至60年代初的进口管制阶段,60—70年代的重商主义阶段,80年代中期以后的贸易自由化阶段。

一、进口管制阶段背景是1945年日本战败后,朝鲜半岛被美苏军事占领。

1948年大韩民国成立,韩国对外贸易处于美军管制中。

这一阶段韩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主要是管制进口,手段是进口高税率和非关税壁垒。

除了关税,韩国对竞争性进口产品或不必要的奢侈品实施了数量限制等非关税管制,此时实施的外汇制度是与美元直接挂钩的固定汇率制度。

此时,韩国的关税形式发生了三个阶段的转变过程。

1949年韩国政府开始形式独立的海关关税权利,为保护国内有效产业,增加财政收入,韩国在1949年正式制定了新《关税法》,提高了进口关税。

然而,朝鲜战争的爆发使韩国经济处于崩溃状态,韩国政府财政极其困难,此时的关税成为了财政的重要来源,因而关税由保护型转变为财政型,扩大了征税对象。

50年代后期,韩国经济开始恢复,1958年第五次修改《关税法》,是关税转为保护型,强调关税对国内产业的作用。

二、重商主义阶段这一阶段出现重商主义者,他们认为货币是衡量财富的唯一标准,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金银,因此,政府开始竭力鼓励出口,不主张限制商品(尤其是奢侈品)进口。

以出口导向型为特征的工业化战略一直成为韩国经济发展战略的主线,着重发展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工业。

中韩国际贸易法律案例(3篇)

中韩国际贸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中韩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

某年我国某市一家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与韩国一家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出口企业向进口商出口一批服装。

合同签订后,出口企业按照约定生产并交付了货物。

然而,在货物到达韩国后,进口商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1. 出口企业与进口商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出口企业向进口商出口一批服装,共计1000件,单价为100美元,总价为10万美元。

(2)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货物生产,并在合同签订后45天内将货物运至韩国仁川港。

(3)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如有质量问题,出口企业负责退换。

(4)运输、保险等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2. 出口企业按照约定生产并交付了货物。

在货物到达韩国仁川港后,进口商进行了检验,发现货物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部分服装面料存在色差。

(2)部分服装存在尺寸偏差。

(3)部分服装存在线头、破洞等问题。

3. 进口商认为出口企业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出口企业退换或赔偿损失。

出口企业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国际通用标准,拒绝退换或赔偿。

三、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国际通用标准?2. 出口企业是否应当承担退换或赔偿责任?四、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国际通用标准?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通用标准通常指的是ISO标准、ASTM标准等。

出口企业提供的货物质量证明文件显示,货物质量符合ISO标准。

然而,进口商认为部分服装存在色差、尺寸偏差等问题,认为出口企业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国际通用标准。

在本案中,出口企业提供的货物质量证明文件与进口商提出的质量问题之间存在矛盾。

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色差问题:色差是服装行业常见的问题,通常难以避免。

在服装行业,色差的标准通常为国际通用标准。

出口企业提供的货物质量证明文件显示,货物色差符合国际通用标准。

韩国海关法

韩国海关法

韩国海关法韩国海关法,全称《海关法》(Customs Act),是韩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以规范韩国海关的职能和权限,保护韩国的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

本文将对韩国海关法进行介绍,包括其背景、内容和影响等方面。

一、背景韩国作为一个发达国家,进出口贸易在其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正常的进出口秩序,韩国制定了《海关法》。

该法律的实施能够保护国家的关税利益、禁止非法贸易和货物流通,促进经济的有序发展。

二、内容1.海关行政职能:《海关法》规定了韩国海关的职能和权限,包括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和验放、关税的征收和退还、监管非法贸易等。

海关在执行职能时,有权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收集和管理相关信息。

2.关税和税则:《海关法》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和税则,包括韩国关税表和关税分类。

根据相关法规,韩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以保障国家的关税利益和防止非法货物的流入。

3.非法贸易和走私防治:《海关法》明确了对走私和非法贸易的打击措施和处罚。

韩国海关加强对走私和非法贸易的监管,确保正常的贸易秩序和国家的安全。

4.海关合作与互助:《海关法》规定了韩国与其他国家海关的合作与互助关系。

韩国海关与其他国家海关之间可以开展信息交流、情报共享和合作打击走私等方面的合作,加强国际间的贸易安全管理。

三、影响《海关法》的实施对韩国的经济和国家安全产生着积极的影响。

1.维护国家关税利益:韩国海关依法征收关税,保护和维护国家的关税利益,确保正常的贸易秩序和经济发展。

2.打击非法贸易和防止走私:《海关法》加强了对非法贸易和走私行为的打击,维护了韩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3.促进国际贸易顺畅:韩国海关与其他国家海关之间的合作与互助,提升了贸易安全水平,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畅进行。

4.规范海关行政工作:《海关法》规定了韩国海关的职能和权限,对海关行政工作进行了规范,保证了工作的有效进行。

总结起来,韩国海关法是韩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通过规范韩国海关的职能和权限,保护韩国的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

韩国指定自由贸易地区等的法律实施令一

韩国指定自由贸易地区等的法律实施令一

韩国指定自由贸易地区等的法律实施令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韩国指定自由贸易地区等的法律实施令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目的本法令以规定关于在自由贸易地区的指定等相关法律中委任的事项及其实施的必要事项为目的。

第二条:自由贸易地区的指定程序①根据指定自由贸易地区等相关法律(以下简称“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要求指定自由贸易地区者,应向产业资源部长提交包括以下各条款事项的指定计划及与相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协商结果。

但是对已结束开发或正在进行开发中的产业区,或者根据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地区邀请指定时,包括于指定计划的以下各条款事项中,可省略产业资源部长规定的事项。

1、自由贸易地区的名称、位置、界限及面积和位置图;2、开发事业的执行人、开发期限及其方法;3、入住企业的引资计划、引资行业及分配计划(包括图纸);4、土地利用计划及主要支持设施分配计划(包括图纸)和公路、港湾、供水设备等的基础设施计划;5、根据指定的费用及预期效果和资金调拨计划;6、具有需接收、使用的土地、建筑物及其他物品或权利的明细;7、对环境产生影响的研究资料及研究结果报告书;8、出入口、围栏等控制设施的安装计划;9、其它指定相关必要事项。

②特别市长、广域市长或道知事(以下简称“市、道知事")需根据第一项规定建立指定计划时,应听取管辖该地区的市长、郡守、区厅长(指自治区的区厅长,以下相同)和居民及相关专家的意见。

③根据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产业资源部长研究根据第一项第八小项规定之自由贸易地区的安装控制设施计划时,应听取关税厅长的意见。

④根据法第4条第3项规定,自产业资源部长接收自由贸易地区的指定通知时,市、道知事应立即公告其内容的阅览方法、阅览期间及其它阅览相关必要事项。

第三条:预定地的指定①根据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自由贸易地区预定地,与自由贸易地区邻接的地区中有必要指定为自由贸易地区的地方,视为具有土地接收或建立基础设施等的必要地区。

②根据第一项规定指定为预定地的地区,自被指定之日起至3年之日未被指定为自由贸易地区时,产业资源部长应解除其预定地的指定。

中韩自贸协定全文

中韩自贸协定全文

中华人民某某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某某国政府(“中方”)和大韩民国政府(“韩方”),以下简称“缔约双方”:认识到双方长期的友谊和牢固的经济贸易关系,以及期待着加强双方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确信自由贸易区将为货物和服务创造更为广阔和稳定的市场,以及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从而提升双方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深信自由贸易协定将给各缔约方带来共同利益,并有利于扩大和发展国际贸易;建立双方间明确和互利的贸易规则;期待着通过扩大双方间的贸易和投资,提高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稳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升双方公共福利水平;注意到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组成部分,更加密切的经济伙伴关系可以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和致力于促进和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和一体化;同意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初始条款和定义第一节初始条款第1.1条建立自由贸易区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缔约双方特此建立自由贸易区。

第1.2条目标缔约双方缔结本协定的主要目标包括:(一)鼓励缔约双方之间贸易的扩大和多样化;(二)消除缔约双方之间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壁垒,便利缔约双方之间货物和服务的跨境流动;(三)促进缔约双方市场的公平竞争;(四)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及(五)为进一步促进双边、地区和多边合作建立框架,以扩大和增强本协定利益。

第1.3条与其他协定的关系缔约双方确认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和双方均为成员的其他现存协定项下的现存权利和义务。

第1.4条义务X围缔约双方应确保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本协定条款在各自领土内的效力,包括确保其地方政府遵守本协定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承诺。

第1.5条地理X围一、就中国而言,本协定适用于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包括领陆、内水、领海、领空,以及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中华人民某某国可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领海以外区域;以及二、就韩国而言,本协定适用于韩国行使主权的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韩国可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包括海床和毗连底土的领海以外水域。

韩国对外贸易法一

韩国对外贸易法一

韩国对外贸易法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韩国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法通过对振兴对外贸易、确立公正的交易秩序、谋求国际收支的均衡和通商的,贡献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为目的。

第二条:定义在本法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修改1999.02.05,2000.12.29>1、"贸易",指货物和总统令规定的电子形态的无形物(以下简称"货物等")的进口或出口。

2、"货物",指货币化外汇管理法规定的支付手段、证券及债券的资料外动产。

3、"贸易交易者",指出口或进口者,自外国进口者或出口者的被委任者以及出口、进口委任者等,委任或进行全部、部分货物等的出口、进口行为者。

4、删除<2000.12.29>5、删除<2000.12.29>6、"电子贸易",全部或部分贸易,通过电脑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和信息通信网形成的交易。

第三条:自由公正的贸易原则等<1>我国贸易,根据宪法签署、公布的贸易相关条约和一般被承认的国际法规规定,以调整自由公正的贸易为原则。

<2>根据本法或其他法律或宪法签署、公布的贸易相关条约和一般被承认的国际法规中,具有对贸易的限制规定时,政府为达成其限制规定目的应在必需的最小范围内运行此项。

第四条:为振兴贸易的措施<1>产业资源部长为振兴贸易而认为必要时,根据总统令规定可采取为持续增加出口、进口货物等的措施。

<修改1999.02.05,2000.12.29><2>产业资源部长为根据第一项规定的振兴贸易而必要时,根据总统令规定对符合以下各条款者提供必要支持。

<修改1999.02.05>1、从事于为振兴贸易的咨询、指导、对外宣传、展览、研修、洽谈推荐等者;2、建立、运营贸易展览馆、贸易研修院等贸易相关设施者;3、建立运营科学的贸易业务处理基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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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外贸易法一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韩国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法通过对振兴对外贸易、确立公正的交易秩序、谋求国际收支的均衡和通商的,贡献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为目的。

第二条:定义
在本法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修改1999.02.05,2000.12.29>
1、"贸易",指货物和总统令规定的电子形态的无形物(以下简称"货物等")的进口或出口。

2、"货物",指货币化外汇管理法规定的支付手段、证券及债券的资料外动产。

3、"贸易交易者",指出口或进口者,自外国进口者或出口者的被委任者以及出口、进口委任者等,委任或进行全部、部分货物等的出口、进口行为者。

4、删除<2000.12.29>
5、删除<2000.12.29>
6、"电子贸易",全部或部分贸易,通过电脑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和信息通信网形成的交易。

第三条:自由公正的贸易原则等
<1>我国贸易,根据宪法签署、公布的贸易相关条约和一般被承认的国际法规规定,以调整自由公正的贸易为原则。

<2>根据本法或其他法律或宪法签署、公布的贸易相关条约和一般被承认的国际法规中,具有对贸易的限制规定时,政府为达成其限制规定目的应在必需的最小范围内运行此项。

第四条:为振兴贸易的措施
<1>产业资源部长为振兴贸易而认为必要时,根据总统令规定可采取为持续增加出口、进口货物等的措施。

<修改1999.02.05,2000.12.29>
<2>产业资源部长为根据第一项规定的振兴贸易而必要时,根据总统令规定对符合以下各条款者提供必要支持。

<修改1999.02.05>
1、从事于为振兴贸易的咨询、指导、对外宣传、展览、研修、洽谈推荐等者;
2、建立、运营贸易展览馆、贸易研修院等贸易相关设施者;
3、建立运营科学的贸易业务处理基础者。

第五条:关于贸易的限制等特殊措施
符合以下各条款时,产业资源部长根据总统令规定可限制或禁止货物等的出口、进口。

<修改1999.02.05,2000.12.29>
1、在我国或我国的贸易对象国(以下简称"交易对象国")发生战争、事变或天灾、地震时;
2、交易对象国否认在条约和一般被承认的国际法规中规定的我国权益时;
3、交易对象国对我国贸易,采取不正当或差别性负担或限制时;
4、为履行根据宪法签署、公布的贸易相关条约和一般被承认的国际法规中规定的国际和平、维持安全等义务而必要时;
5、为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及安全,动物、植物的生命及健康,环保或国内资源而必要时。

第六条:贸易相关法令等的协议等
<1>关于贸易依照本法规定。

<2>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制订或修改限制货物等的出口或进口的法令,或者训令、告
示等(以下简称"出口、进口要领")时,应提前与产业资源部长进行协商。

此时产业资源部长对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可要求调整该出口、进口要领。

<修改1999.02.05,2000.12.29> 第七条:删除<1999.02.05>
第二章振兴通商
第八条:建立振兴通商政策
<1>产业资源部长为贸易及振兴通商,每年应建立第2年度的振兴通商政策。

<修改1999、
02、05>
<2>根据第一项规定的振兴通商政策,应包括以下各条款事项:
1、振兴通商政策的基本方向;
2、国际通商条件的分析和前景;
3、贸易相关协商促进方案和对外产业协助促进方案;
4、为通商振兴的咨询、指导、对外宣传、展览、洽谈推荐、专业人才培养等支持开拓国外市场方案;
5、通商相关收集、分析信息及应用方案;
6、其它总统令规定的事项。

<3>产业资源部长根据第一项规定,为收集建立通商振兴政策的基础资料,可调查交易对象国的通商相关制度、惯例等和企业在国外经受的困难事项。

<修改1999、02、05>
<4>产业资源部长对进出海外的企业邀请根据第一项规定建立的通商振兴政策相关必需资料,必要时可采取支持措施。

<修改1999、02、05>
<5>产业资源部长根据第一项规定建立通商振兴政策时,应提前听取特别市长、广域市长或道知事(以下简称"市、道知事")的意见;建立通商振兴政策时,应将此(政策)通知给市、道知事。

变更此项时,亦相同。

<修改1999、02、05>
<6>根据第五项规定接受通商振兴政策通知时,市、道知事应建立、实施适合该管辖区的地区类通商振兴政策。

<7>市、道知事根据第六项规定建立地区类通商振兴政策时,应将此通知给产业资源部长。

变更此项时,亦相同。

<修改1999、02、05>
第九条:民间协助活动的支持等
<1>贸易、通商相关机关或团体与交易对象国的政府、地方政府、机关或团体共同促进通商、产业、技术、能源等协助活动时,产业资源部长根据总统令规定可提供必要支持。

<修改1999、02、05>
<2>产业资源部长为支持企业的对外进出,可收集分析贸易、通商相关机关或团体的体系信息并对地方自治团体及企业提供必要信息。

<修改1999、02、05>
第九条之二:综合贸易商社的指定
<1>产业资源部长为国外市场的开拓及贸易机能的多样化,支持通过系列化的中小企业贸易活动,在贸易交易人中可指定综合贸易商社。

<2>关于根据第一项规定的指定者标准及程序等相关必要事项,以总统令规定。

<3>根据第一项规定被指定的综合贸易商社,不符合根据第二项规定的指定标准时,产业资源部长可取消其指定。

[新设本条款1999、02、05]
第二章后二电子贸易的促进
第九之三:为促进电子贸易建立、施行的综合政策
<1>产业资源部长为促进电子贸易,应建立、施行包括以下各条款事项的电子贸易综合政策。

1、电子贸易综合政策的基本方向;
2、促进贸易业务自动化的相关事项;
3、电子贸易相关国际协助事项;
4、电子贸易和相关统计资料的收集、分析及应用方案;
5、电子贸易相关交易者间调解纠纷事项;
6、为促进其它电子贸易的必要事项。

<2>产业资源部长为施行根据第一项规定的电子贸易综合政策,对施行电子贸易相关业务的机关或团体可提供必要支持。

[新设本条款200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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