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差价的调整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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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规定第一条本规定的目的为消除拆迁对工期的影响,推进新线工程建设,参考省建设厅《粤建价函[2007]402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仅适用于因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的地铁工程合同。

第三条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基本原则3.1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调价的项目:由承包商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的工程项目。

包括:土建工程:明(暗)挖车站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明(暗)挖区间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盾构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高架车站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高架区间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车辆段工程;轨道工程;供电安装工程;弱电安装工程;主变电站工程;车站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包括公共区铝板吊顶、彩色玻璃墙面、搪瓷钢板墙面、天然石材地面、不锈钢栏杆、票亭、商铺装修工程以及钢结构安装工程、出入口雨蓬安装工程)。

3.2人工、主要料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期为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生效日期前28天的日期。

合同中已明确基准日期的按合同执行。

)价格10%时,按本规定调整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并以此调整合同价格。

3.3 人工调价原则:所有工程项目的模板、脚手架、支撑体系、合同开项中的“前期准备与辅助工程”所包含项目不予调整人工差价,完成永久工程或设计施工工艺所必须的工程所需要的且在投标文件或合同变更中进行了单价分析的项目予以调整人工价差。

人工调差仅对直接费中人工费调整。

3.4调整价差的主要工程材料品种下列构成永久工程或设计施工工艺所必须的工程所需要的主要工程材料可以调整材料价差,本规定其他未列明的工程材料不予以调差,但合同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所有工程项目的模板、脚手架、支撑体系、合同开项中的“前期准备与辅助工程”所包含的工程材料不予调价,其他调整价差的主要工程材料品种根据不同工程项目分类如下:土建工程:水泥(含盾构管片中水泥)、钢材。

材料价差5%的调整方法的文件

材料价差5%的调整方法的文件

材料价差5的调整方法一、背景分析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的竞争也日益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重大影响。

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原材料价格波动较为频繁,波动幅度也较大。

原材料价格上涨不仅给企业带来生产成本的增加,还可能对企业盈利带来负面影响。

如何合理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成为了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作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材料价差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企业在原材料价格波动时的生产成本和盈利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材料价差5的调整方法进行深入探讨,以为企业在原材料价格波动时提供决策支持。

二、材料价差5的调整方法1. 建立灵活的原材料供应体系:在材料价差发生5波动时,企业应当建立起灵活的原材料供应体系,及时调整供应商,以适应市场价格变动。

企业还可通过多渠道采购原材料,降低对特定供应商的依赖,保持原材料采购的灵活性。

2. 引入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在材料价差发生5波动时,企业可考虑引入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如期货合约、期权等。

企业可以通过交易所或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原材料价格的对冲,减少企业在原材料价格波动时的风险。

企业还可借助金融机构的专业建议,选择合适的金融工具,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

3. 建立完善的原材料库存管理制度:在材料价差发生5波动时,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原材料库存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原材料的库存水平。

企业可通过准确的市场预测和订单情况,科学制定原材料库存的进货计划,以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库存风险。

企业还应合理利用原材料库存,降低存货占用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4. 加强对原材料价格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在材料价差发生5波动时,企业需加强对原材料价格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时了解市场价格的变化趋势和原因。

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信息收集机制,企业可以有效地获取市场价格信息,并通过专业分析师对市场数据进行分析,为企业决策提供支持。

企业还可借助行业协会、市场研究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获取原材料价格的相关报告和分析,为企业制定合理的应对措施提供参考。

工程施工合同中材差调整

工程施工合同中材差调整

工程施工合同中材差调整
一、材料差价调整原则
1. 本合同所涉及的主要材料如水泥、钢材、砂石等,其价格根据国家或地方权威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进行调整。

若市场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出现差异,按照本条款规定执行。

2. 材料差价调整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不受影响。

3. 材料差价调整的申请应由承包方提出,发包方有权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二、材料差价调整范围
1. 调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中明确的主要材料,以及双方认可的其他辅助材料。

2. 材料价格的调整应基于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的有效市场价格。

三、材料差价计算方法
1. 材料差价计算公式为:材料差价 =(实际采购价格 - 合同价格)× 实际使用量。

2. 实际采购价格应以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准,由承包方提供。

3. 实际使用量应以施工记录或现场签证为准,由发包方核实。

四、材料差价调整程序
1. 承包方应在发现材料价格变动时及时书面通知发包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发包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实,并与承包方协商确定调整金额。

3. 双方达成一致后,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明确调整金额及支付方式。

五、其他约定
1. 材料差价调整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任何因材料差价调整导致的工程延误,承包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 材料差价调整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

3. 本合同中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材料价差调整相关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材料价差调整相关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材料价差调整相关规定说到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嘿,那可是一个大家都绕不开的“重头戏”!别看它是一个听起来挺沉甸甸的东西,实际上,它里面藏着不少“门道”。

今天咱们就来说说合同里面一个特别容易让人头疼的话题——材料价差调整。

怎么回事呢?我就用个通俗的比方给大家讲讲。

先说说材料价差调整是啥意思。

简单来说,就是咱们在做工程的时候,买的材料价格有可能会涨,也有可能会降。

正常来说,施工合同里会规定一个固定的材料价格,可是啊,这东西总不可能一成不变。

比如,一开始签合同时钢筋是5000块一吨,结果等到真到施工时,价格已经飙升到6000块一吨了。

那你说,价格涨了,原本施工方可能就要吃亏了。

合同里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专门有个条款叫做“材料价差调整”,用来调整合同价格,公平一下。

要知道,这个材料价差调整可是事关重大,关系到的钱可不少!几个百分点的价差,可能就让一个工程的利润缩水了不少。

施工方心里当然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发生,所以合同里就会规定,材料的价格如果超过了一定的涨幅,施工方就可以要求调整合同,重新核算价格。

听着好像挺简单的,但实际操作起来,那可真是一门大学问。

你得知道,材料价差调整不是随便提的。

你不能说今天价格涨了个十块八块,就说要调整。

通常,得有个合理的涨幅门槛,比方说,钢材价格上涨超过了合同约定的10%,那就可以谈价差调整。

这时候,大家就得把合同里头的条款翻出来,看看当初是怎么规定的。

就好像吃饭前,你得先看菜单才能点菜,不然服务员可不会随便给你上菜。

然后,材料价差的调整还不是一拍脑袋就能决定的事。

施工方和业主方都得拿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价格变动。

比如,钢材价格上涨了,你得去找出供应商的报价单,或者通过第三方的市场数据来证明,材料确实比原来贵了。

这不是你随便说一句“价格涨了”,就能拿到调整的机会。

这就像你想买个打折的东西,得拿到商家的打折凭证,不然谁也不信你。

这还不算,材料价差调整还有个非常麻烦的地方,那就是调整幅度的问题。

工程材料差价调整方案

工程材料差价调整方案

工程材料差价调整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投资力度加大,建筑施工行业一直保持着稳定增长。

然而,受国际原材料价格波动、国内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工程材料的价格也出现了较大的波动,而工程材料的价格波动对于工程施工的成本和工期有着直接的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有必要对工程材料的差价进行调整。

二、调整原则1.依法合规:调整工程材料差价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程序和规定有着明确的条款依据。

2.公开透明:对工程材料差价调整方案应尽可能公开透明,使相关利益方可以了解到价格调整的原因和过程,提高行业和社会的信任度。

3.合理合理:工程材料差价的调整应该合理合法,考虑到市场供求关系、成本变化等因素,使其真实反映市场变化,避免出现过度行政干预和涨价过快的情况。

三、调整范围1. 建筑材料类:如钢材、水泥、砂石等常用建筑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需要对其差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2. 机电设备类:如输配电设备、空调设备等,受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和国内市场需求影响较大,也需要进行差价调整。

3. 其他材料类:如管道、防腐材料、绝缘材料等常用的建筑装饰及辅助材料,也应考虑进行差价调整。

四、调整流程1. 价格监测:建立健全的价格监测系统,定期对工程材料价格进行监测和分析,发现价格波动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2. 调查研究:对于价格波动较大的工程材料,应建立专门的调研小组,进行现场调研和市场调查,了解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价格波动。

3. 评审决策:对于价格波动明显的工程材料,应由相关专家和利益方进行评审,作出相应的差价调整决策,确保调整方案合理合法。

4. 公告公示:对于进行差价调整的工程材料,应当及时公示给相关利益方,做好价格调整的前期准备工作。

五、调整措施1. 价格政策调整:根据市场的变化,对工程材料的价格政策进行适时调整,使其更好地与市场供需匹配。

2. 资源整合优化:通过资源整合与优化的手段,降低工程材料的生产成本,避免过度涨价导致工程成本过高。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协议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协议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协议1. 引言本协议旨在明确工程材料的价差调整原则和条件,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市场的不稳定性和供需关系变化等原因,工程材料价格可能发生波动,为了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进行价差调整是必要的。

2. 定义•工程材料:指为完成工程项目而需要采购和使用的各类材料。

•价差调整:指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对工程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3. 调整条件3.1 价格波动幅度价格波动幅度是指标的市场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之间的差值。

当价格波动幅度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方可进行价差调整:1.月度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价格的10%。

2.季度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价格的15%。

3.年度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价格的20%。

3.2 相关证据为确保价差调整的合理性,甲方应提供以下证据:•市场行情报告:包括工程材料的市场价格走势、供需情况等相关信息。

•供货商报价:提供至少三家工程材料供货商的报价,以证明市场价格的波动。

3.3 申请和审批甲方应在发现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价差调整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据。

乙方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甲方。

4. 调整原则4.1 调整计算根据价格波动幅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调整计算方法:1.月度调整:根据月度价格波动幅度,将合同约定价格按波动幅度进行加减调整。

2.季度调整:根据季度价格波动幅度,将合同约定价格按波动幅度进行加减调整。

3.年度调整:根据年度价格波动幅度,将合同约定价格按波动幅度进行加减调整。

4.2 调整范围甲方仅有权调整工程材料的价格,不得调整其他任何工程项目相关费用。

4.3 调整限制每次价差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价格的50%。

4.4 调整记录甲方应在每次价差调整后,重新确认并记录工程材料的实际价格和调整后的价格,并及时通知乙方。

5. 其他条款5.1 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互不承担责任。

工程合同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工程合同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工程合同材料价差调整规定一、材料价差调整的基本原则1. 材料价差调整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2. 材料价差调整应以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依据,超出或低于该价格的部分按约定比例进行调整。

3. 材料价差调整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

二、材料价差调整的范围1. 包括但不限于钢材、水泥、砂石、木材等主要建筑材料。

2. 调整范围应明确列出,非范围内的材料价格波动不予调整。

三、材料价差调整的计算方法1. 材料价差调整金额=(实际采购价格-基准价格)×实际使用数量。

2. 实际采购价格应基于有效票据或其他双方认可的证明材料确定。

3. 若实际采购价格低于基准价格,应按相同方法计算节约部分,并相应减少合同总价。

四、材料价差调整的申请与确认1. 承包方应在材料采购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价差调整申请。

2. 申请应包括详细的材料购买发票、价格证明、数量证明等相关文件。

3. 发包方收到申请后,应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与承包方协商一致后确认调整金额。

五、材料价差调整的责任与义务1. 承包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价格信息真实、准确,不得虚报价格。

2. 发包方应及时审核并确认材料价差调整申请,避免影响工程进度。

3. 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因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争议。

六、其他相关事项1. 材料价差调整的具体操作流程、时间节点等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若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协商调整基准价格。

3. 本条款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工程合同中的材料调差规定

工程合同中的材料调差规定

工程合同中的材料调差规定
第一条总则
1.1 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材料价格,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均应按照合同签订之日的市场价
格为准。

1.2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材料价格发生变动,合同双方应根据以
下规定进行价格调整。

第二条材料价格调整的条件
2.1 材料价格调整应基于公认的市场价格指数或权威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

2.2 材料价格调整应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浮动范围,通常为合同价格的±5%。

第三条材料价格调整的程序
3.1 甲方应在得知材料价格变动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书面通知,并附上相应的
价格变动证明。

3.2 乙方收到甲方的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与甲方协商确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3.3 双方达成一致后,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明确调整后的价格及生效日期。

第四条材料价格调整的限制
4.1 材料价格调整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4.2 材料价格调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4.3 材料价格调整应仅限于合同中未固定价格的材料,已固定价格的材料不予调整。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若甲方未按照第三条规定及时通知乙方材料价格变动,导致乙方未能及时调整价格的,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2 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按照第三条规定进行核实和协商,导致合同无法执行的,
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其他
6.1 本合同中关于材料价格调整的规定,如与合同其他条款发生冲突,应以本条款为准。

6.2 本合同中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结语:。

工程合同材料调差规定

工程合同材料调差规定

工程合同材料调差规定
在工程合同中,材料调差规定通常被设计为一种风险分担机制,旨在合理分配由于市场材
料价格波动导致的风险。

以下内容是一份工程合同材料调差规定的基本框架:
一、定义与范围
需要对材料调差规定中的关键术语进行定义,例如“基准价格”、“调差价格”等,并明确哪
些材料属于调差的范围。

二、基准价格的确定
合同应明确材料的基准价格如何确定,包括选择哪个时间点的价格作为参照,以及采用哪
种信息来源或价格指数作为定价基础。

三、调差原则
阐述当市场价格与基准价格发生差异时,如何进行调整的具体原则。

这可能包括调整的时
间间隔、价格变动幅度的门槛值、调整的计算公式等。

四、通知与确认
规定当发现需要调差的情况时,承包商需向业主提供书面通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同时,业主有权在一定时间内对提出的调差请求进行审核和确认。

五、支付调整
一旦调差请求得到确认,合同应说明调整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限,以确保承包商能够及时
得到补偿。

六、争议解决
若双方在材料调差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合同应当预设争议解决的途径,比如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七、其他相关条款
除了上述核心内容外,还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订单的管理、记录保持与报告要求等
相关辅助条款。

一个细致的工程合同材料调差规定,不仅有助于减少因价格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还能确
保项目能够在预见的成本范围内顺利完成。

通过事先约定明确的调差机制,可以有效地避
免因材料成本问题导致的争议,保证工程合同执行的顺利进行。

材料差价的调整的规范

材料差价的调整的规范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稳定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无锡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无锡市建设局文件锡建价[2008]5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明确有关操作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合同中未约定主要材料调差办法的,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及时调整,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基准期(招标时)指导价,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的加权平均市场价减去基准期市场价计算。

二、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或5%)以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10%(或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计取,以《无锡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基准期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调差计算公式:材料差价=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基准期指导价*[1±10%(或5%)]发承包双方可按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规定的主要材料的划分办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材料价差5%的调整方法

材料价差5%的调整方法

材料价差5%的调整方法
材料价格波动是建筑工程的一个重要的经济要素。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的变化会对工程的经济效益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材料价格的调整是建筑工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材料价差5%以上,需要对其进行调整。

那么,材料价格调整的方法是什么?本文将详细介绍材料价格调整的方式。

第二段
材料价格调整的方法有很多种,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供应商降价:供应商可以降低他们的价格,以满足需求方的要求,从而达到调整材料价格的目的。

2、采购协议:采购协议可以确保材料的价格稳定,实现长期便宜的价格购买,从而调整材料价格。

3、质量改善:材料价格调整也可以通过改进质量来实现,降低成本,从而达到降低材料价格的目的。

4、市场研究:可以通过对市场的研究来发掘出更低的价格,找到最佳的供应商,从而达到材料价格调整的目的。

第三段
除了上述方法,也可以通过技术更新来调整材料价格。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通过技术的更新来提高材料的利用率,降低材料的成本,从而达到降低材料价格的目的。

同时,还可以通过精细成本管理、原材料管理等措施来进一步降低材料价格,提高材料利用效率,减少成本,实现材料价格调整。

第四段
材料价格调整是建筑工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材料价格调整的规定,详细考虑市场上的价格变化,加强材料价格的管理,更新技术,精细成本管理,原材料管理等,才能有效地调整材料价格,实现经济效益的提高。

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材料价差调整规定1.按实调整法(即抽样调整法)此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

按下列公式进行: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①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②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ΣXi×Ji÷ΣXi(i=1到n)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合理,实事求是。

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2.综合系数调差法: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调差系数=Σ×K1(各种材料价差)K2式中: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

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

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

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

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材差调整的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半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的钢材均不考虑调整;由于设计遗漏,缺陷等新增的变更工程,属于合同外的工程,在进行价格调整时区分对待:1.合同清单内工程项目:仍按指导性意见执行;2.已有单价变更的工程项目:按业主与承包人协商单价的,不再进行价格调整;未予协商单价的,材料价差予以100%补足或扣回;3.以后单价变更的工程项目:按业主与承包人协商的以变更时当地市场材料价格计算的单价,不再进行价格调整;价格调整材料数量计算,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由业主批准的每月计量为依据;各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进行材料价格调整的计量项目,各计量项目材料用量统一按本实施细则“材料用量计算方法”执行;二、材料用量计算方法对于进行价格调整的工程计量项目,按以下计算规则和指标换算成予以价格调整的材料用量;⑴钢材: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和房建收费大棚项目除外工程的钢绞线、高强钢丝、Ⅰ、Ⅱ级钢筋和其它计量钢材予以调差;钢筋用量按计量数量,由于通道、涵洞工程按涵身长度计量,且结构尺寸个体差异大,钢筋消耗量则根据设计图纸或变更文件分座计算;预应力粗钢筋用量按计量数量;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用量按设计图纸数量;钢绞线:钢绞线用量按计量数量;⑵水泥:软基处理、水泥稳定料底基层、水泥混凝土路面水泥消耗量以批准的生产配合比为准;由于通道、涵洞工程按涵身长度计量,且结构尺寸个体差异大,水泥消耗量则根据设计图纸或变更文件分座计算;其它各标号砼、圬工及各桩径桩基水泥消耗量,参照按下表换算:C15片石砼221㎏/m3C15砼255㎏/m3C20砼273㎏/m3C25砼317㎏/m3C30砼365㎏/m3C35砼406㎏/m3C40砼447㎏/m3C50砼461㎏/m3C20喷射砼445㎏/m3C25喷射砼445㎏/m3浆砌片石 91㎏/m3ф1.0m灌柱桩 392㎏/mф1.2m灌柱桩 564㎏/mф1.5m灌柱桩 882㎏/mф1.6m灌柱桩 1003㎏/mф1.8m灌柱桩 1270㎏/mф2.0m灌柱桩 1568㎏/mф2.2m灌柱桩 1835㎏/mф2.5m灌柱桩 2105㎏/mф2.8m灌柱桩 2375㎏/m其他桩径内插⑶碎石、片石: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防护、软基处理、基层、面层及房建工程招标时业主指定价的除外计量项目的碎石、片石消耗量予以调差;⑷砂: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防护、软基处理及房建工程计量项目的砂予以调差;⑸石灰:对使用于路基、路面底基层及基层的石灰予以调差;路基工程项目材料消耗量以施工图设计计算方法为准核算;路面工程项目材料消耗量以批准的生产配合比为准如石料、石灰核算,房建工程材料消耗量以经审计确认的工程数量为准核算;⑹沥青:按当季计量工程确定的消耗量予以调差;⑺柴油:A、路基、航运土石方工程和路面工程的沥青混凝土面层、基层、底基层项目柴油消耗量,按下表换算:开挖土方㎏/m3 利用挖方㎏/m3借土填筑㎏/m3 掺灰处理㎏/m3粉煤灰填筑㎏/m3 路面底基层㎏/m3路面基层㎏/m3 沥青砼面层 12㎏/m3 拌和用柴油沥青砼面层㎏/m3 拌和不用柴油路基石方工程在土方项目基础上按系数调整;以上路基土石方工程指标按运距1km计算,超出1km范围的,增加运距按㎏/m3 调整;开挖土方㎏/m3 开挖石方㎏/m3填筑土方㎏/m3 填筑石方㎏/m3利用挖方㎏/m3 借土填筑㎏/m3掺灰处理改良土㎏/m3 水泥稳定底基层㎏/m3路面底基层㎏/m3 路面基层㎏/m3水泥稳定基层 4㎏/m3 沥青砼面层拌和用柴油17㎏/m3沥青砼面层拌和不用柴油㎏/m3 水泥砼面层㎏/m3B、港口其它项目以及航道整治工程中的筑坝、护坡项目的柴油消耗量按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预算的单价分析表进行计算;C、航道整治工程的疏浚工程项目柴油消耗量、分土质类别按下表换算:Ⅱ、Ⅲ类土㎏/m3 Ⅳ类土㎏/m3Ⅴ类土㎏/m3 Ⅵ类土㎏/m3爆破类材料:按实际消耗的量来计算;因是管制品,消耗量应该准确上述所有调差材料工程数量计算方法未尽事宜,一律以现行部颁预算定额含省厅发布的补充定额为准核算;凡因变更设计而造成材料规格、数量变更的,以变更后的工程数量为准;交通工程项目:护栏、隔音栅、标志、照明、房建含收费大棚项目一律待工程完工后,一次性完成调整工作;三、调差材料价格及费用计算1.调差材料价格的确定⑴调差材料公布价格凡是湖南省交通厅交通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交通工程材料预算价中有的价格均要严格执行,未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市场调查价格为依据,由省交通厅造价站公布;调差材料价格由省造价站定期公布的材料价格;⑵调差基本价格:为各标段开标前28天的价格;⑶调整价格:为计量当季省造价站公布的材料价格;2.调差费用的计算方法⑴当涨降幅度小于等于10%时:材料调差费用=招标时价格×招标时价格-施工当季价格/招标时价格×30%×用量价格上涨为“+”,下跌为“-”;⑵当涨降幅度大于10%时:材料调差费用=招标时价格×10%×30%+{招标时价格-施工当季价格/招标时价格-10%}×80%×用量价格上涨为“+”,下跌为“-”;四、材差调整管理程序1.调整申请材料的提交材料价格调整每季度进行一次,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材料调整申请数量,经监理工程师复核签字后,各项目公司对材料调整工程数量进行审查,并确定合适的比例,依据公布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对各合同段材料调整金额进行计算后行文报厅各行业管理局初审,经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审核后,报厅核准;2.提交的相关资料⑴设计概预算批复文件⑵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根据需要提供;⑶各合同段合同文本及合同清单电子文档;⑷在建项目建安费分析情况表格式附后;对于航运工程以上⑷表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制定;3.业主提交的报表每季度报行业管理局:⑴计量清单季度汇总及调整材料数量计量计算表格式附后;⑵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费用计算表格式附后;报造价站:⑶各合同段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情况表格式附后;⑷在建项目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汇总表格式附后;⑸在建项目土建工程投资控制情况表格式附后;对于航运工程以上⑶表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制定;4、调整工作完成时间⑴公布主要材料价格:第季度第二个月一日公布上一季度价格;⑵承包人申报至监理工程师:每季度第二个月十日申报上一季度材料调整数量;⑶监理工程师复核后报项目公司:每季度第二个月二十日完成;⑷项目公司审查后报行业管理局:每季度第二个月三十日完成;⑸行业管理局报造价站:每季度第三个月十五日完成;⑹造价站报厅:每季度第三个月三十日完成;五、附则1.本细则由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湘交造价字20055号文件同时废止;本细则未尽事宜,均指导性意见执行;附:计量清单季度汇总及调整材料数量计算表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费用计算表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费用计算表各合同段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情况表在建项目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汇总表在建项目建安费分析情况表在建公路工程项目土建工程投资控制情况表公司材料设备采购领导小组。

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及方法

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及方法

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及方法材料价差是指同一种材料在不同时间或地点的价格差异。

由于各种原因,如供需关系、地区差异、期货市场等,材料价差会产生变化。

对于从事材料交易的企业来说,合理调整材料价差是保持盈利的关键之一、下面介绍一些材料价差调整的原则和方法。

1.原则(1)公平原则:在调整材料价差时,要遵循公平原则,即同等条件下,价格差异应合理、公正、透明。

不应借价格差异来获取不当利益或排挤竞争对手。

(2)市场原则:调整材料价差要遵循市场原则,即根据市场供需关系、价格趋势、竞争程度等因素来决定调整幅度和方向。

(3)可操作性原则:调整材料价差要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避免过于复杂或不切实际的调整措施。

2.方法(1)市场调研:了解材料市场的供需状况、价格趋势、竞争程度等信息,通过市场调研来确定是否需要调整材料价差。

(2)定期评估:定期对材料价差进行评估,分析各种因素对价差的影响,如成本、运输、关税等,以及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的变化。

(3)参考竞争对手:了解竞争对手的材料价格和调整情况,可以作为自身调整的参考,但不应完全模仿,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灵活调整: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和价格趋势,及时灵活地调整材料价差。

当市场需求增加时,可以适当提高价差,提高利润空间;当市场竞争激烈时,可以适当缩小价差,吸引客户。

(5)考虑成本:调整材料价差时要考虑到实际成本的变化。

成本是影响材料价差的主要因素之一,必须进行科学的成本核算和分析,确定合理的调整幅度。

(6)合理利润:合理设置材料价差可以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和盈利。

要根据企业的成本、市场定位、竞争对手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利润率。

(7)透明公正:在调整材料价差时,要保持透明和公正,向客户提供明确的调整原因和依据,避免产生不信任和疑虑。

(8)风险控制:调整材料价差时要注意风险控制,避免因价格波动过大而带来的风险。

可以通过合理的套期保值、供需平衡等措施来降低风险。

总之,调整材料价差的原则和方法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

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及方法

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及方法

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及方法
《材料价格差调整原则及方法》
一、综述
随着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不断完善,材料价格差调整成为企业控制成本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企业收入和利润,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调整材料价格的原则和方法是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

二、调整材料价格的原则
(一)依据实际情况,调整材料价格。

其原则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材料价格,材料价格的调整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考虑,包括市场价格、生产成本、销售利润、质量等因素。

(二)综合考虑因素,调整材料价格。

其原则是:不能以单一因素为依据,而应该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决策。

(三)保持材料价格的稳定性。

其原则是:调整材料价格后,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尽量减少价格的变动,以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四)谨慎处理材料价格的关系。

其原则是:在调整材料价格时,要谨慎处理与其他材料价格的关系,确保调整后的价格在同行业内的相关性。

三、调整材料价格的方法
(一)价格计谋法
价格调整是根据全局市场价格及其他因素,为企业实施有效的价格调整方案,以便提高企业整体利润水平。

(二)报价法
企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为不同的客户量身定做报价,以增加销量,提高利润率。

(三)综合考虑法
企业应将市场行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需求综合起来,以便做出合理的材料价格调整决策,实现合理的利润率的双赢格局。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方案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方案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方案一、背景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工程材料的价格波动成为一个重要的因素。

市场上材料价格波动迅猛,尤其是在建筑市场更是如此。

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进度和成本有着严重的影响。

因此,对于工程材料价差的调整必须进行规范和统一,并注重合理性和公正性。

二、价差调整问题分析价差是指建筑材料的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

在建筑工程中,材料的价差是一个重要的成本因素,对工程的最终成本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建筑工程中,由于市场条件的变化和合同约定的变化,价格波动是一个正常的现象。

然而,在实际工程中,材料价差的调整却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利益和影响。

在当前建筑行业中,对于价差调整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一方面,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是一个普遍现象,在实际工程中,对价差的调整是一个必然的过程。

另一方面,价差的调整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原则,并且要考虑到各方的利益。

在实际工程中,对价差的调整问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建筑材料价格的波动是很难预测的,因此在合同签订之后,材料价格的波动可能会给双方带来一定的风险。

其次,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材料的选择和采购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约束,因此在实际工程中,材料价差的调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三、价差调整的原则在处理价差调整的问题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

首先,价差的调整必须遵循公平、合理、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其次,价差的调整必须遵循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后,价差的调整必须遵循市场价格的变化和实际情况的变化,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在处理价差调整问题时,必须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首先,必须注重市场价格的变化和实际情况的变化,避免由于价格波动而给工程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其次,必须注重合同的约定和承诺,遵循合同的规定,避免给工程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最后,必须注重公平、合理、公正和诚信的原则,避免给工程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四、价差调整的程序在处理价差调整的程序时,必须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及方法

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及方法

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及方法
《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及方法》
一、材料价差调整原则
1.价差调整方式
在确认属于价差调整范围的情况下,以本单位实际合同价格为基础进行价差调整。

2.价差调整方式
(1)双方经过协商后确认价差调整方案,并形成书面协议。

(2)根据合同相关条款进行核销。

3.价差调整原则
(1)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价差调整,合同原则优先。

(2)价差调整不担保合同项下材料质量稳定及有效性,双方自行承担责任。

(3)价差调整应采用有关部门有效的税务凭证,如发票、收据等,方能享受价差调整后的价格。

4.价差调整费用
由合同双方根据自身的意愿和协商结果决定,如果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价格,则双方平摊价差费用,如果采用市场价则全部由本单位承担;如果采用政府报价,则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价差调整方法
1.双方可采用以下方式将控制材料价格差异:
(1)调整材料价格,如价格有变动则补充调整合同。

(2)当协商不成,价格有变动,可回溯到合同签订时的价格进行补偿。

(3)在双方符合情况下,可采用市场价或政府报价调整价差。

2.具体细则
(1)双方协商后,可以在合同原则和价格调整情况下,根据信用度综合考虑单价及总价等,以调整节省双方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尽量少做实体支付。

(2)经过双方协商,只要合同条款内容没有变化,可在价差调整期间,按原价格签订补充合同,但不得影响合同价格浮动的调整。

(3)当双方以市场价或政府报价为基础调整价格时,必须发出有关部门签发的官方税务凭证,如发票或收据等,以确保价格合法、有效。

(4)价差调整的费用由双方自愿协商决定,并形成书面协议。

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新

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新
①计算幅度:按施工期信息价与投标期信息 价比:
(5150-5000)/5000=3% 3%不可调
2.投标报价4900元/吨,施工期双方就钢筋 市场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按确认价5260元/吨 计算材料调整数据
①计算幅度:按施工期确认价与投标期信息 价比
(5260-5000)/5000=5.2% 大于3%可调
②计算调整金额:按施工期确认价与投标期 信息价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差价
5260-5000-5000*3%=110元/吨
3. 投标报价5100元/吨, 施工期双方就钢筋 市场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该按施工期 信息价格5150元/吨计算材料调整数据
①计算幅度:按施工期信息价与投标报价单 价比:
(5150-5100)/5100=0.98% 小于3%不调
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
例:钢筋
投标期:
施工期:
信息价 5000元/吨
信息价 5150元/吨
投标报价 4900元/吨 双方确认价 5260元/吨
投标报价 5100元/吨
合同约定风险幅度±3%
计算幅度和差价时就会有4种结果
1. 投标报价4900元/吨, 施工期双方就钢筋 市场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按施工期信 息价格5150元/吨计算材料调整数据
如果施工期钢筋价格下调,信息价为4900元/ 吨时
①计算幅度:按施工期信息价与投标报价单价 比:
(4900-5100)/5100=-3.9% 小于-3%可调 ②计算调整金额:按施工期信息价与投标报价
单价比: 4900-5100-(5100*-3%)=-47元/吨 退47元
4.投标报价5100元/吨, 施工期双方就钢筋 市场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按确认价5260元/吨 计算材料调整数据

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材料价差调整规定1.按实调整法(即抽样调整法)此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

按下列公式进行: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①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②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ΣXi×Ji÷ΣXi(i=1到n)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合理,实事求是。

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2.综合系数调差法: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调差系数=Σ×K1(各种材料价差)K2式中: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

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

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

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

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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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无锡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
无锡市建设局文件
锡建价[2008]5号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明确有关操作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合同中未约定主要材料调差办法的,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及时调整,主要材料差
价按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基准期(招标时)指导价,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的加权平均市场价减去基准期市场价计算。

二、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或5%)以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10%(或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计取,以《无锡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基准期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调差计算公式:材料差价=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基准期指导价*[1±10%(或5%)]
发承包双方可按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规定的主要材料的划分办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合同中未约定的,可按以下范围确定:
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为:商品砼、沥青砼、砌块、水泥、砂、碎石、电缆桥架等。

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为:钢材、木材、沥青、电线、电缆等。

三、由于近几年来,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波动幅度较大,为满足建设市场各方及时掌握材料价格及工程结算的需要,对于一些价格较高或
占工程比重较大的常用材料,从2008年开始在《无锡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该类材料的及时信息指导价,供建设市场各方参考使用。

无锡市建设局
2008年3月27日附件:《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08〕67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
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
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
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
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
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
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
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
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
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
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四、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
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

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

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
予以合同备案。

六、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意见作为处理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

八、本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意见。

原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江苏省建设厅
2008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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